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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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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民间小额贷款

扬州民间小额信贷发展概况:

民间金融的萌芽阶段: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满足社会资金需求,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困难等问题,1986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施行。同年7月15日,《江苏省私营个体经济条例》也正式实施。在政策推动下,34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渴求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使当时处于起步阶段的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出现了大量短期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1987年初开始,一些商品经营或生产的企业主自发组织起来成立了各类合作社(如供销社系统下的农工商、信用合作联社等)。这些企业以自身信誉作为担保从信用社获得一定期限的借款用于生产和流通领域。这种由支持引导、市场自发形成的借贷关系被称为34。

民间金融的发展阶段:

1988年12月5日,《中共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事业;1989年4月18日,《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当前农村经济中若干重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9〕20号),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农民合作社法》。此后,我国农村各种形式的协会相继建立起来。与此同时,1989年11月和1990年10月先后出台了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允许公民个人依法利用其自有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于1991年由农业部发布并实施;《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于1992年由建设部公布并执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

《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和《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它们分别规范了城乡个体经济的经营范围及行为方式以及城镇居民个人合法拥有的房产的管理办法等内容;同时明确了有关应加强对其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批转国家工商局等部门〈当前农村经济中若干重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9〕20号)指出:34;34,从而为股份制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

以案释法|借70万需还140万赔上一套房,“小额贷款”公司的真面目究竟是什么?

先后向4家“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借款70万元,没想到虚高借条的欠款竟高达140万元,还遭软暴力手段催债。为偿还账务,被害人唯一一套房子也因“小额贷款”发起虚假诉讼,而被拍卖。近日,闵行公安分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这起“套路贷”案件,抓获陶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

遭“小额贷款”公司套路,借款翻倍

2018年8月,被害人屠先生通过朋友结识了邱某,关系热络后,有不良征信记录的邱某希望屠先生能够出面帮她借点钱。他们第一次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万,借款人签的是屠先生的名字。邱某信誓旦旦地保证,一定会把钱按时还上,让屠先生不用担心。

几天后,邱某又来找屠先生帮忙借钱。屠先生以为邱某已经把上次的钱还上了,便答应陪她去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钱。此后,邱某时不时就来找屠先生帮忙,屠先生共出面向4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70万元。

几个月之后,屠先生家中突然来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人,说是借款到期,要求他还款。而欠款金额竟翻了一番,高达140万元。今年初,由于无力偿还贷款,屠先生家里唯一一套房产就被“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进行了拍卖。

直到这时,屠先生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便向闵行警方报案。接报后,闵行警方迅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小额贷款”公司作幌子,诱骗被害人多次签订虚高的翻倍借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并伴有暴力讨债的情节,最后提起虚假诉讼骗得被害人房产。

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锁定了陶某等人开设的4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踪迹。6月21日,警方分别在闵行、松江、青浦等地抓获陶某等5名涉嫌“套路贷”犯罪嫌疑人。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闵行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详解“套路贷”作案手法

本案中,犯罪团伙是是如何“套路”被害人的?

一是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本案中的屠先生和邱某看到所谓民间(非法)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快速放款”的介绍,就去借款,然后被诱骗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掉入了犯罪嫌疑人精心设计的圈套。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了被害人屠先生的银行账户后,还陪他到银行柜面将借款提现,留下了资金流水痕迹,保持“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而屠先生和邱某实际拿到手的借款已大大缩水,虚高的款额作为“保证金”给了犯罪嫌疑人。

三是制造违约陷阱。犯罪嫌疑人陶某等人随后以屠先生“逾期未还款”为由,单方面认定其违约,并要求偿还虚增债务。而逾期后的违约金却是按小时计算,致使违约金翻倍激增,导致屠先生无力偿还。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陶某介绍所谓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实则都是陶某同伙)与被害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偿还他公司的债务。如此数次层层转单平账,如“滚雪球”般垒高了被害人屠先生的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恶意讨债。最终,犯罪嫌疑人陶某等人组织人员采取上门索债、电话轰炸、言语威胁等手段滋扰被害人屠先生的正常生活,催促其还钱。

“套路贷”隐蔽性强,该如何防范?民警提醒广大市民:要理性借贷,谨慎选择金融机构。千万不要像本案中被害人屠某那样轻信非正规公司所谓“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谨慎签订贷款合同,谨防入套。被害人屠某为借到钱款,在犯罪嫌疑人的诱导下随意签订了虚高合同并轻易将房产作为抵押,导致房产被拍卖,造成重大损失。一旦发现被“套路”应当立即报警或寻求法律帮助。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曹立媛

这种贷款要人命!告诉你“民间小额贷款”那些事儿!

“民间小额贷款”诱发不少刑案

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金融票证罪、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近年,日渐活跃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因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管束之外无序发展,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还易引发经济犯罪,滋生暴力犯罪。为有效打击犯罪,保障借贷各方合法权益,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由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今天召开新闻通报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2015年至2017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因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20余件,犯罪金额达一亿余元,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

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的犯罪表现形式有哪些?(一)索债型犯罪

因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或没有还款能力未及时还款,债权人采用偏激方式暴力索债引发。该过程引发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内的人身伤害案件,或因拘禁、威胁债务人引发非法拘禁案件,或因财物的损毁引发故意损害财物案件。在一些涉及高利借贷索债型犯罪中,还呈现出索债人员职业化、放债索债产业化,团伙作案的特点。

在二中院2016年审理的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魏某受其姐夫陈某所托,以其名义向邵某借款90万元,月息为1.8%。后陈某因生意亏损未及时还款,邵某委托王某等人向魏某索要欠款。王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一大厦等地对魏某进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讨要欠款。期间,有侮辱、体罚行为,致使魏某在被拘禁地点跳楼自杀死亡。二中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某、梁某、吕某12年、10年、9年有期徒刑。

(二)衍生型犯罪

民间小额贷款与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等违法犯罪形成彼此诱发、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形。一些小贷公司为获取资金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虚构“高回报、低风险”项目,唆使被害人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向民间小贷公司贷款进行投资,案发后不仅投资款血本无归,抵押的房屋也难以收回,造成惨重损失;还有少数借款人因欠下高利贷而铤而走险,骗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诈骗他人财物,走向犯罪深渊。

2017年二中院审理的吴某骗取贷款案中,吴某因借高利贷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盗用其父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伪造其父婚姻、收入、消费等多项虚假辅助证明材料,并找一男子假冒其父,与某银行签订了83万元的抵押消费贷款合同。为了帮吴某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何某在代表担保公司为吴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伪造了上述虚假辅助证明材料,收取6700元好处费。吴某将上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后停止还款。二中院经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吴某10年有期徒刑,以骗取贷款罪判处何某2年有期徒刑。

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特点?1、涉案金额大,人员众多,易引发涉众案件。

2、犯罪主体多元化,出现专业放贷人。

3、涉案罪名相对集中,犯罪手段多样。

当前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产生原因有哪些?1、借款人法律知识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2、盲目投资,投机逐富心理驱动。

2015年二中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虚构合纵连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能提供候鸟式养老服务项目,诱骗被害人雍某等多人将名下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借款,用所借款项投入所谓的养老服务项目。后被告人无力偿还钱款,被害人不仅未曾享受到所谓的养老服务,更面临着可能失去名下房屋的巨大经济损失。

3、规避法律能力较强,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

法官建议:

(一)强化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天上不会掉馅饼”。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部分群众急于投资和疏于防范的心理,利用民间小额贷款让被害人陷入投资陷阱。

面对高回报产品,投资人应冷静分析,比较收益与风险,审慎参与;在帮他人办理民间小额贷款业务时,不轻信不盲从;在处理名下不动产进行投资时,更应慎之又慎,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借款人应理性借贷,确认贷款需求,避免盲目借贷;明确贷款用途,保证合法贷款;树立诚信意识,做到诚信借贷,保证借贷的良性运行。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重视合同条文,特别是条文中涉及自身权益的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债权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遇侵权行为应避免暴力维权;债务人遭遇暴力催收行为应及时报警,积极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二)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制度规范

1.制度先行,依法发展民间借贷。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市场准入、资金来源等方面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建议完善配套措施,从源头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借款利率、双方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2.加强监管,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建议监管机关积极引导和帮助民间借贷公司构建风险预警和处理应对机制,完善民间借贷公司风控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控制融资风险,保障融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民间借贷向依法、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

3.改进服务,优化信贷产品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改进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针对不同人群制定适合的信贷产品,引导民间资金的投资和运作。

北京二中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精神,严厉打击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各类犯罪,尤其是以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借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暴力索债行为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秩序和公民权利的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为北京首善之区的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来源:北京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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