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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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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想买新手机了”,她借下“校园贷”,没想到噩梦才刚刚开始

李超郭阳琛/中国青年报

刚过去的寒假,对19岁的扬州姑娘张凡(化名)来说有些不平静。上学期,她欠下1万多元的“校园贷”,为了偿还利息,多次借钱,最后被借款人拍下了裸照。

日前,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发现,各地公安部门正在联合行动,对校园网贷中涉嫌违规、违法的现象依法进行调查、监管,力度空前,避免再有悲剧发生。

“实在是太想买新手机了”

2017年底,看着同学们一个个拿着酷炫的iPh,张凡心里盘算着换部新手机“迎接新年”,但是她每月只有三四百元的零花钱,对于买时新手机来说是杯水车薪。

她想到了“校园贷”。1月7日,在朋友介绍下,她联系上了一名从事“校园贷”的中间人,这名中间人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这个大学生“出没”在各个大学校园活跃的QQ群里,张凡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只是听说此人负责高校的学生贷款。

当天中午,在学校附近网吧,张凡如约见到中间人,一位自称“专门做贷款”的中介季某也一同前来。

季某向她详细介绍了贷款流程,但张凡想到此前关注的“校园贷”新闻,犹豫不决。季某见状,便约她与贷款人“当面谈谈”。当日下午5点,张凡与贷款人李良(化名)见面,她随后被带到位于扬州邗江区汊河街道的一家投资公司。

这间只有50多平方米、几张桌子和沙发的办公室,让她记忆深刻,公司给她的第一印象就是“不太正规”,“两个30多岁的中年人一看就不是正经人。”

交流中,贷款人对张凡十分热情,并且保证贷款不会出事。“我们是正经生意人,不会瞎要钱。”对方告诉张凡。

张凡仍旧心存顾虑,贷款人便拿出了一些借条,这些借款人都是跟她一个学校的大学生。“每张借条都有签名和红手印,有一张金额甚至达到了6万元。”张凡回忆。

一开始,张凡打算借3000元,可实际操作并没有那么简单。上门费、中介费等额外费用总计3000元,这些都要算在本金里。她算了一下,每周要偿还420元利息,本金和利息都必须在1个月内偿还。

对于无缘无故多出的3000元本金,张凡一开始据理力争,但李良摆出一副“爱借不借,不借走人”的姿态。犹豫再三,张凡还是同意了。“实在是太想要买新手机了。”她说。

李良拿出一张借款金额为3.5万元的欠条,要求张凡“签字画押”。他解释说:“有好多学生最后没钱还,我们这么做只是为了保障公司利益,不会真要3.5万元。”

起初,张凡也担心对方“使诈”,但她在新手机巨大诱惑,以及贷款人1个多小时“软磨硬泡”下,她最终签下欠条,并拍摄了手持身份证的照片。

当场,她拿到了3000元现金。第二天,一部2500多元的手机如愿到手。

裸照“陷阱”

“新手机”的新鲜劲儿没过去几天,第一次偿还利息的时间到了,对张凡来说,之前借的钱以及生活费所剩无几,无奈之下,1月14日,她再次来到这家投资公司,想再借1500元解“燃眉之急”。

这次,只有李良一人在办公室。了解情况后,他立即用微信将钱转给张凡,却要求张凡“补拍裸照”。当时,张凡被吓蒙了,呆呆地站在那里,不知所措,“脑子一片空白”。

为了打消疑虑,李良拿来3张照片,告诉她这些都是借钱女生拍的,并承诺不会外传。“这些照片都是全身照,三点全露,而且露脸。”张凡回忆。

“再给你1分钟时间考虑,要么现在还钱,要么拍照片。”张凡说,对方突然像完全变了个人。这时,她发现办公室门窗已经紧锁,窗帘也不知何时被拉上。

见张凡仍不说话,李良的语气开始变得很凶,还威胁说:“你不说话我就当你答应了,你现在拍也得拍,不拍也得拍。”

最后,在这家投资公司的卫生间里,张凡被李良拍下一张裸照。

此后,张凡一共3次支付利息,总计1260元。噩梦还没结束。1月20日,张凡接到李良电话,“他说我违约了,必须立刻还1.1万元,否则就要带人到我家里要3.5万元”。

在电话中,张凡一直追问违约原因,对方没有解释,便挂断电话。害怕裸照泄露,张凡吓得整晚都没睡着。

第二天,她把事件前后一五一十告诉了父母,并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在民警建议下停止还款。

1月25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办案民警告诉她,李良目前卷入多起案件中。有6名同学在这家公司贷款,有一名同学还是未成年人。这个同学分两次借了4000元,找了“社会混混”担保,最后一共还了4600元。

“我现在特别后悔,再给我一次机会,一定不会为了买手机,做这样的‘蠢事’了。”张凡说。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未能联系到该投资公司相关人士进行采访。据了解,目前,当地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如何整治“裸贷”乱象

前不久,南京秦淮警方摧毁了一家高额借贷公司,抓获嫌疑人14名。该团伙成员因涉嫌敲诈勒索已被秦淮警方刑事拘留。今年1月起,秦淮区警方陆续接到报警,称被讨债人员上门催债。奇怪的是,借钱的人找讨债公司还钱,公司人员却避而不见。

据介绍,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租了一个办公室,专门做无抵押贷款生意。与一般小额贷款公司不同,这家公司贷款利息高得吓人。

如果想要从他们手里借钱,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借款数额,要比实际拿到的钱高出几倍。比如借1万元,欠条就会写3万元。合同规定必须按时还款,一旦违约就有高额违约金,违约金是本金的几十倍。警方发现,有受害者借了1500元被要求还6万元。

警方开展深入调查,发现公司成员有10多人。这个团伙成员非常年轻,都是90后。负责接业务的只有两三人,其他人员的工作是催债。在接业务时,业务员虽然说是无抵押贷款,但其实都会把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弄得清清楚楚。

有受害人说,业务员和他们联系,如果没有及时还钱,就会有讨债人员上门“家访”。在墙上用油漆写欠贷人信息,到受害人单位闹事讨钱。

民警还发现不少女性被要求拍了裸照。一位女性受害人说,借钱时,她被要求拍裸照作为借贷保证。因为急着拿钱,她专门被带到公司去拍摄。

警方介绍,公司有一个专门用于拍裸照的多媒体室。还有受害人被拍裸照时是当着男业务员的面。

秦淮区警方初步掌握该团伙核心成员身份,3名来自安徽滁州市的90后出资在南京办了这家公司。1月17日,警方实施抓捕,民警在现场搜到大量借条和现金,在催债人员手机里发现了不少女性受害人裸照。这些年轻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检索发现,2017年,甘肃定西、江苏南通等地都有“裸贷”案例发生,检察院都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捕犯罪嫌疑人。

值得关注的是,从今年开始,西安市政法委发布通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有10种行为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近些年来新出现的依靠“校园贷”“裸贷”而引发的暴力讨债也在其中。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樊国民律师指出,部分借贷公司或者网络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陷入“高利贷”陷阱,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樊国民建议,一方面,要加快立法,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对小贷公司和借贷平台的资质审核、资金监管、信息共享、监管主体等作出详尽的规定,以立法引导其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在校学生加强金融、法律教育,加强其金融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比如出借人违法在网上出售或者公开借款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催收手段也很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裸照的出售者、转手者、传播者将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出借人将学生的裸照发布到网上,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作为受害者可对发布者主张民事侵权责任。

本期编辑邢潭

偷用朋友手机贷款?涉嫌盗窃罪

2016年三月,大连市民张先生莫名接到了网络借贷平台的电话,称其在去年年初的时候,在该平台贷了一笔款,但是一直没有按期偿还,张先生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没有过多理睬,因为自己并没有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过贷款行为,但在平台工作人员的多次电话催促下,张先生起了疑心,并向打电话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询问,又向网络平台客服进行核实确认,最终了解到是自己的好友李某某使用了自己的手机进行操作,使自己“被贷了款”。

经核实,李某某就是趁好友不注意,拿走好友手机,用其已经注册认证好的网络平台软件——支付宝实施了贷款行为,在平台成功放款后,偷偷转入自己账户,让张先生对此毫不知情,据了解,李某某就是在一次无意中看到了好友支付宝的支付密码,由于最近手头比较紧,所以一时动了歪脑筋,用好友的手机给自己贷了款,给好友带来了精神与财产的双重损失,自己也因为一时快活,构成了犯罪。

李某某就是利用了网络贷款平台的简便快捷,使用好友手机进行贷款操作,并且在好友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贷款平台所发放的款项转移到自己的账户,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使张先生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定性为盗窃罪。

公众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进行借贷来满足自己高额的消费需求,也正因为网络贷款高效便捷,让大部分人对于消费没有节制,久而久之,在社会上出现了一种新型侵财行为,它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侵犯,相较之更为隐私,更为密切,可能就在一瞬间,自己就莫名背负上了债务。

在现在的网络社会,大多数手机都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并关联手机号等一些个人信息,这样就在无形当中对那些下载在手机里的进行了授权,有了授权之后,手机持有人通过对手机的简单操作来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就是轻而易举的事。

使用亲友手机进行网络贷款的行为,基于对第三方网络贷款平台账户及注册者在该平台所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钱款性质的分析,可以将其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所以,在亲友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其合法财物的行为可以定性为盗窃罪。非法使用亲友手机,利用其在手机中注册的借贷,转移第三方网络平台代为保管的资金,使其为自己所用。

因此,在使用亲友手机进行网络贷款的行为中,如果行为人是在亲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实施贷款行为并转移资金而后进行了消费,则应该按照盗窃罪一罪进行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事后的消费行为应看作对前行为的处理销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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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好心借手机,男子竟用朋友支付宝贷款30000,盗窃还是诈骗

案例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李四有两部手机。

一日,张三与李四在某饭店吃饭时,张三称自己手机没电,需借用李四的一部手机。张三拿到李四手机后,趁李四不注意,通过手机从李四的支付宝中给自己的支付宝转账300元。发现李四未发现后,张三过了一个小时,再次给自己的支付宝转账7000元。

二人分开后,张三迅速使用李四的手机支付宝从“蚂蚁借呗”贷款30000元,贷款转入李四的银行账户后。张三给李四打电话称,该笔款项是自己的表妹借给自己的,因自己忘记卡号就把钱先打到李四卡上了,这会儿找到卡号了,让李四把钱转给自己。李四不疑有他,将30000元转给了张三。

次日夜间,张三在某温泉浴所消费5000元,在某酒吧消费5000元,均使用李四的支付宝支付。

第三天,张三委托一出租车司机将手机还给李四。李四发现后,向张三多次索要钱款未果,遂报警。

在公安机关,张三赔偿了李四的全部损失,取得了李四的谅解。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文字无关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本案中张三通过李四的手机支付宝给自己转账、消费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比较明显。有争议的一个地方是,张三通过李四的手机支付宝贷款后,让李四再打给自己的行为究竟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所谓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别在于手段是秘密窃取还是骗取。简单来说,就是看其手段是使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还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种错误认识是指被害人对交付的原因不清楚,而不是对交付的物品内容不清楚。如果错误认识是对交付的物品不清楚,则构成盗窃罪。

比如说,张三在李四家看古董时,将李四的一件小鼻烟壶偷偷放入存放另一件珠宝的盒子里,然后对李四要求借这件盒子用,李四亲手将盒子递给张三,张三离开后将鼻烟壶据为己有。这里,虽然李四是自己将鼻烟壶交给张三,但在这个过程中,李四对交付给张三的物品中存在鼻烟壶并不知情,。张三获得鼻烟壶的手段主要还是秘密窃取,所以张三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再比如,张三在李四家看古董时,借走了一件鼻烟壶,后把一件赝品还给了李四,李四信以为真。张三借此将李四的鼻烟壶据为己有。在这个过程中,因李四对张三交付给自己的物品陷入错误认识,以为自己活得了真的鼻烟壶,从而免除了张三偿还真鼻烟壶的债务,所以张三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具体到本案中,李四虽然对转给张三的30000元性质不知情,但对于交付给张三30000元是知情的。而张三先是冒用李四的身份,在支付宝贷款30000元。而30000元到李四银行卡中后,已由李四占有。张三进而骗李四说是自己的钱,使李四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将30000元交付给张三。所以,对于张三获取30000元的手段应定性为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文字无关

家子说李四对于张三可以说是信任之极,否则不会将手机借给张三使用,更不会将30000元转给张三。但张三却利用这种信任,盗窃、骗取李四钱财。正是张三这种人,让朋友间的信任越来也少。但这件事也提醒大家,现在手机上绑定的各种银行卡、带支付功能的越来也多,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不能轻易借给他人使用。

原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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