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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期间影响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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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并非只是走个形式,你知道担保人有哪些风险吗?

如果到银行贷款或者是找朋友借钱,经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很多人可能认为担保只是一个形式,银行或者他人需要的一个流程,对担保人本身是没有啥影响的。因此,当亲戚、朋友找到的时候,当然也不会拒绝,随随便便的就把字签了。那么担保究竟有哪些风险呢?

首先就是保证合同,有人可能认为只有签订了保证合同才会承担担保责任,其实有没有担保合同并不重要。债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签订单独的担保合同,也可以直接在借条上写明担保人,只要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者欠条上签字,那么债权人交付了借款,那么担保合同即成立。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方式,从字面意思就可以了解到,两者所承担的保证方式是不相同的。那么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视为是一般保证。当然,如果合同明确是连带保证,或者根据字面意思能够推定是连带保证的,那么将承担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又有何区别呢?一般保证需要先起诉债务人,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那么才能起诉担保人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提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则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

然后就是保证范围,如果有约定,那么就从其约定,比如借款人借了10万,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2万,那么担保人就只承担2万的担保责任。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担保人就需要承担10万元,也就是全部的担保责任。除了担保本金以外,还需承担违约金、利息以及损害赔偿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是相对比较复杂的,有多人担保,也有借款人本人的担保和第三人的担保。如果是借款人本人也提供了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先就借款人的财产实现债权,如果仍不能偿还,那么才能就担保人的财产实现债权。

担保其实还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债务的转移问题,保证期间等等,担保是相对比较复杂的。而担保人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并是走一个过场或是形式,如果要提供担保,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就是为你的担保提供担保,如果能够登记的,那么尽量的登记,不要嫌麻烦,这个是在保障自己的权利。

看了这些你还敢做担保人吗?

有时候朋友要贷款,但是因为一些原因贷不到需要担保人担保,那可能就会来求助你帮忙担保,作为朋友的你拒绝也不好,不拒绝也不好,今天告诉大家,不要随意去做担保人,你帮别人去做担保对自己是有影响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什么是担保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二、担保人的法律范围1、一般保证;

先有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二者的区别(一般性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一般保证:先有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理论上讲,担保可以有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前者担保人承担约定的部分责任,后者则要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而在实际中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几乎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绝对不要给人担保-------一个法院资深者的忠告;1、作为一个法院书记员,我这些年来见过不少因做担保而吃官司、赔钱的人,而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向。虽然“担保=人贷”人人皆知,但事实上这种事年年在发生、年年有人“中招”,因而我觉得有必要向大家普及一些担保和防范的有关知识。

2、每当出现担保人当“冤大头”的消息时,有关方面往往以“做担保须谨慎”之类的话作评价;我的意见是:绝对不要给人做担保!签下这个字就等于卖掉自己的权利、尊严和自由!《担保法》本身就不是一部善法!

3、在我国的法律中,《担保法》是个不很起眼的“灰色”区域。说它“灰色”,不接触到这一块的人不了解,也不会想去了解;而官方也从来没有向公众普及、解释。所以当担保人在贷款出现问题、被责令替债务人还款时冤枉地说“我又没花到一分钱,凭什么让我还?”而我认为,只要对《担保法》足够了解的人,就不会去当担保人!

4、《担保法》还对抵押等方式作了规定。在实践中,能找到担保人的,贷款方几乎不会再找什么实物抵押,尤其是为了和银行“抢生意”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民间借贷,因为实物抵押估价、拍卖等较麻烦,而且未必能顺利拍卖变现,而且同时存在担保人、实物抵押的,出现纠纷后往往优先向担保人索要。因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如工资账户等)能较方便地被执行。

5、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担保法》实际上是对保证人的不平等条约!除了公开地维护债权人利益,看不到对保证人权益的事前维护(如免责条款)和对其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的承认。债权人获得了利息,保证人得到了什么?该法唯一对担保人作出的支持就是“追偿”,而这无疑是马后炮,债主都要不到的债,担保人能轻易要到?据我的经验,就算法院支持担保人事后向欠债人追偿,成功例子也少之又少。

6、相反,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得吓人:既负责对借款人的初始风险评估;又要负责借款期间对债务人的监督、掌控;更要在债务出问题时替欠债人还钱,等于是全程保姆;而债权人无须投入任何监督成本,只须在出问题时能找到担保人还钱就行(实际上他们不计较谁还钱),他们在让担保人签字时更不会向他们声明风险,否则还做什么生意。

7、有人认为担保人一般从担保债务中获得了好处,替欠债人赔钱也是活该。我从经办的案例中认为,大多数担保人是出于情面而给人做担保的,即使提到一些借款人好处,与其后出现问题遭受的赔偿损失相比,实在算不得什么,他们何苦冒这个险去占小便宜?

8、就算担保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但他们给别人作担保、帮他们借钱的行为总是客观善意的吧?除非担保人与借款人合谋好了共同诈骗。又有人认为既然帮人做担保,就应该承担一切后果,我个人认为“担保”这一说法本质上就是荒唐的,要求某人为他人未来的行为承担责任,实在缺乏合理依据。也只有秦始皇时代的“连坐”刑法可以与此类比。

9、我还要指出,从心理上讲,实际上要求别人帮他担保借钱的人,基本都有坑人的潜意识!虽然不能说所有借款人一开始就不打算还钱,但既然《担保法》从客观上为欠债者向保证人转嫁责任和风险大开了方便之门,借钱者大可有恃无恐,借到了钱也不会万分慎重,而是抱着“还不上有担保人顶着”的想法,就像不肖子孙花爹娘钱一样不心疼!实际上,到处求人做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很可能经营已出现问题,他们往往装扮出实力雄厚、生意红火的假象,而让担保人放心签字,真的实力雄厚何必要借钱?

10、每当看到受到追讨、起诉的担保人震惊、无奈和愤愤不平的眼神,和对如今的人“没有诚信”进行谴责的时候,我作为法律工作者想到的却是《担保法》的不公平助推了道德风险。

总结下,事实上,不止是《担保法》,当听到老百姓说“欠钱的是老大”、“法律是保护坏人的”、“扶人者会被诬陷”等话语,法律工作者感受到的应该是耻辱,目前我国的法律除了执法不严,最缺的是伦理,往往过于看重技术、看重眼前,而忽视了法律最根本的应该是“善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是为了推动社会良性发展。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

在实际生活种,银行贷款需要一定的手续和条件,同时,还需要有担保人。银行贷款担保人同时还需要符合条件。那么,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呢?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有所标准。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但作为担保人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一)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二)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三)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咨询文件,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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