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 由原来的70万元提高到90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促进我区住房公积金领域放管服改革。我区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住房公积金业务作出了相关调整。其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无疑是最大的好消息。
“我区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70万元提高到了9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不变,还是20年。”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具体贷款额度根据缴存职工月偿还能力、最长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偿还能力可贷款额度=月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50%(还款能力)×12(月)×贷款年限。
贷款额度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超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20倍;
2、不超过购买(或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总价的80%或者第二套购买(或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总价的70%;
3、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月收入总额的50%(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
“以上条件中,以最低额度确定为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含配偶)有商业贷款的,其贷款额度不可超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我区住房公积金职工偿还能力可贷贷款额度。若超过该额度,超出部分需从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中扣除。”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哪些情形可以提取公积金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需提供相应材料。
购买住房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三年内的);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和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三年内的);团购自住住房的,提供组织团购单位的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或认购书和首付款凭证(三年内的)。
建造、大修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规划、或者土地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大修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
偿还住房贷款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填写《提前还贷申请书》;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商业银行贷款合同(或借款凭证),当月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或预约还款单;有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且贷款余额小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并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有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满一年后且能够按时偿还信誉良好的,每年可凭最近一次银行还款凭证(需加盖银行印章)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货款本息,所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还款本息。
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私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不含周转房),租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未租住单位周转房资料(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房租费用不高于租住房屋所在地房租费平均水平,且租住房屋面积不得超出144㎡,超出面积部分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退休等其他情况
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需提供相关材料(凭证)或者病情诊断书。
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管理中心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管理中心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回复,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西藏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骗提骗贷将被列入黑名单
近期,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审核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发现有个别缴存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现象。为切实维护西藏住房公积金正常运转秩序、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近日,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就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事宜再次发布公告,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合法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
骗提骗贷人员列入失信名单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保障干部职工住房而设立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等特性,由职工个人工资扣款和财政(行政事业单位)或单位(企业)承担两部分组成,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条例》既赋予缴存职工相应权利,又明确了缴存职工提取、贷款公积金的条件。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2020年1月,西藏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专门单列了“坚决打击骗提骗贷行为”条款,该条款明确指出要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惩处,对于经核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骗提骗贷的,由受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没收相关材料,涉嫌违法的,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已事实形成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由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限期全额收回骗提骗贷的资金及贷款违约金,将骗提骗贷人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予受理其提取、贷款申请,并曝光失信行为。
群众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图由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
办理公积金业务不收费
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缴存职工不要轻信街头、网络、微信等各种渠道代办、套现公积金的非法小广告,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有违规参与者,一经查实,无论实际提取、贷款与否,均要向所在单位及纪检组通报、冻结个人账户、列入不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郑重提示,办理公积金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的手续合法合规、材料真实有效,提取3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10个工作日内办结。请广大缴存职工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如确有该中心工作人员或银行网点服务人员“收钱办事”的问题线索,可向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反映,联系电话0891-6828411。
此外,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西藏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和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均发布了公积金提取、贷款的条件,并就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若缴存职工对公积金政策仍不清楚,可致电该中心咨询。
咨询电话:缴存/提取0891-6839090/6591156;贷款0891-6811988/6591157
(西藏商报记者邹承光)
西藏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贷款额度
调整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将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20倍。
18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缴存职工住房的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我区将分别从五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调整,包括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20倍等。
连续缴满三个月可用公积金支付房租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区住房公积金作用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5】112号)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从将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将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20倍;将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的,其购买住房所提供的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应是自签订(或出具)之日起两年内调整为三年之内;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私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不含周转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应付的房租金额);进一步转变作风,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五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调整。
足额缴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此外,该负责人介绍,对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虽然我区住房公积金门槛降低了,但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不能降低,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该负责人说,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要充分保证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不得以沉淀资金已转为定期存款或贷款指标用完等理由限制缴存职工贷款。要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工作,公开办事程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该负责人表示,为从源头上避免重名重姓业务错误和不良社会影响,各中心要高度重视职工身份证信息采集、绑定工作,该项工作在今年年内至少达到80%,剩余的最迟在2016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