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法院:小额贷款引纠纷 法官倾力促化解
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延伸司法职能,在宣判后继续为当事人释法明理,被告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后,当即一次性支付所欠借款,切实将简单结案转向真正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5年,孙某在某信托公司借款4万余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在履行部分还款后,因无经济能力而终止还款。2016年,债权人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某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拒不还款,故起诉至双辽市人民法院。
孙某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认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认为该笔借款存在“砍头息”,属于“套路贷”,因此拒绝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仅凭借款存在“砍头息”不足以认定该借款属于“套路贷”,孙某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属实。某小额贷款公司经债权转让依法取得债权人的全部权利,其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后,因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孙某找到办案法官,称,“借款合同不合法,债权转让也不合法,判决其还款并给付利息不公平”,并表示“不服判决,要实名举报”。
经过办案法官耐心讲解,并对相关法律规定向其告知并释明,孙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观点及做法的错误。其又与法官沟通,称其“经济困难,无能力负担利息”。对此,办案法官找到某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告知孙某的困难之处,动员原告放弃利息。经过多次沟通化解,原告主动做出让步,同意放弃利息。
最终,在亲友的帮助下,孙某一次性偿还了所欠的借款本金。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并共同向法官表达了谢意。至此,案件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毛思博双辽市人民法院供图
来源:中国吉林网
编辑:张楠
小额贷款公司超范围放贷属于监管部门责任范围,不影响合同效力
2019年2月20日,蓝某、黄某、王某某与顺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蓝某向顺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1‰,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逾期按月利率2%计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另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未按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两分计算。
黄某、王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顺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蓝某未按约还款,黄某、王某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顺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蓝某借款当日收取中间业务费16568元(15878+690),实际借款本金为133432元。
经核算,截至2020年6月22日蓝某尚欠顺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698.7元,利息296.03元;以借款本金132698.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按逾期月利率20‰计息为54583.4元,合并上期后余息为55179.43元(54583.4+296.03)。故截至2022年3月2日,蓝某欠借款本金132698.7元、利息55179.43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顺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约向蓝某交付了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蓝某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蓝某未依约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顺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蓝某借款时提前支付的利息及借期内多付的利息,均作本金扣除,抵扣后截至2022年3月2日尚欠借款本金132698.7元、利息55179.43元。关于蓝某主张的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20‰计息未告知即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的内容问题。虽然其内容属于顺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书写,但按交易习惯可认定对合同相对人的违约责任已履行告知义务。对借款人蓝某的该抗辩不予采信。
顺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超营业范围放贷属于监管部门责任范围,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因此蓝某关于涉案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黄某与王某某共同为蓝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蓝某追偿。
法院最终判决:一、蓝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顺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698.7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日利息为55179.43元,自2022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黄某、王某某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蓝某追偿。
8000元贷款拖欠18年 一听要被拘留老赖慌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郑松波通讯员高向南
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通过失信限高拘留三管齐下的方式,成功促使被执行人刘某强偿还了18年前的借款,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02年4月,被告刘某强和原告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签订了《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4月4日至2003年3月4日。借款合同到期后,还剩8000元本金刘某强拒绝还款,该商业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20年5月向龙亭区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龙亭区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强于2020年7月10日前返还该商业银行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调解协议生效后,刘某强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该商业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月3日,执行法官依法将刘某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11月16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刘某强依法传唤到庭,询问其为何至今仍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在询问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强始终声称“因为没钱”,据此,龙亭区法院准备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得知自己要被拘留的刘某强,立刻改口说当日可将剩余8000元借款本息履行完毕,并连忙电话联系朋友筹钱。不出两个小时,刘某强将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一并履行。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