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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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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银行动手了:严查信贷资金挪用至股市、楼市!违者提前收回资金,有人要立即还清300万

中国基金报泰勒

目前,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的情况,正在被监管部门严查。

提前收回违规流向楼市的信贷资金

近日,网上开始流传的一些《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一银行宣布合同项下近300万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在3月底之间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告知函》显示,由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借款合同“贷款用途”的相关规定,银行宣布合同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限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否则银行将有权进行法律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如果这位借款人办理的是房屋抵押贷款,那么他现在只有两条路:要么赶紧筹钱还上贷款,要么抵押的房子被银行没收。

这里所谓的未按约履行规定指的就是借款人把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经营贷款,违规挪用到房地产市场,用于购房或者替换房贷。

实际上,借由去年小微贷款利率的大幅优惠,不少借款人利用经营贷,尤其是房屋抵押贷进入房市。由于这类资金往往经过多个渠道的多次流转,所以银行检查起来难度不小。

而今年年初,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上海各家银行“对2020年6月份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借款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惩戒”。

在新政之下,银行开始投入人力物力,全面严查。据一位沪上银行业人士透露,目前对短时间内申请了经营贷又申请了个人按揭贷款的借款人,银行正在加紧核查,并已经对一批违规贷款进行了“抽贷”处理。

此举的震慑效应十分明显,未来将房抵经营贷资金违规用于购房的行为或将大大减少。在上海楼市的一套新政组合拳中,房贷方面的从严审查,将堵住资金方面的漏洞,助力上海楼市的稳定。

除了上海,现阶段广州也在严查消费贷、经营贷违规流向楼市的情况。“如果被查到是这种情况的话,借款人也要被要求提前还款的。”

而据界面新闻报道,各地自春节之后,一直在严查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的问题。

受访银行相关人士均表示,一旦发现信贷资金被挪用至“两市”,将被银行提前收回。

业内律师称,若信贷资金被挪用,银行可提前收回;而若致使银行受到损失的,可涉嫌骗贷罪,甚至贷款诈骗罪。

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被罚89万元:

挪用信贷资金“炒股”

3月8日,据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流入证券市场;未经成本测算,银团贷款联合收费;贷款审查不尽职,个人经营性贷款主体不合规等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据此,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罚款人民币89万元。

事实上,除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的这张罚单外,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在3月开出的多张银行业罚单中,几乎均涉及贷款资金违规流向股市、楼市。

例如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被罚69万元,原因是:发放用途不真实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入股市;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

温州银行台州分行被罚70万元,原因是:贷款发放与支付管控不严,部分贷款资金支付后用于缴纳土地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平安银行台州分行被罚79万元,原因是:贷款资金转结构性存款,为办理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流入股市;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房。

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被罚款72万元,原因是:浮利分费;向未结顶楼盘发放按揭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流入证券期货市场

栏目主编:顾万全文字编辑:卢晓川题图来源:图虫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中国基金报泰勒

胆子太大! 行长伙同副行长、信贷员违规放贷,挪用公款近3000万,判了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再审刑事判决书,将一家银行行长、副行长伙同业务主管与信贷员进行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公之于众。

此案中,银行支行行领导伙同信贷员工违法违规放贷,所涉挪用公款高达2766.5万元的数额令人咋舌。

在一审刑事判决之后,该案多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最终这则长达7年的诉讼案件在近期迎来了最终的审理结果。

伙同员工进行违规放贷

法院查明事实显示,2005至2014年间,身为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支行副行长的张某,主管着该行的信贷业务。

在张某主管信贷业务期间,拥有职务之便的他便开始动了谋求私人利益的小心思。在征求了时任该行行长田某某的同意之后,张某便开始着手主导了一系列的违法放贷操作。

为了自己的营利,张某通过与该行信贷科科长及信贷员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等人进行了沟通协调,采取虚构贷款人及违规贷款的手段,帮助张某挪用公款,违规办理了贷款手续用于私人营利活动。

明知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张某本人仍然借用他人名义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发放,违法发放贷款共计704.3万元,用于张某妻子丁某为法人的私人企业的实际经营,截至立案前尚有654.3万元的贷款本金未归还。

裁判文书显示,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于2005年至2014年分别担任本溪市商业银行溪湖支行信贷科长、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张某利用主管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贷款人及违规贷款的手段,挪用单位公款用于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帮助张某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分别为405.6万元、200万元、454.3万元、178万元、200万元、170万元、454.3万元。

在一审审理期间,田某某、花某、李某、姜某、汤某、杨某、金某某、王某偿还银行部分损失,共计196.5万元。

审理长达7年之久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汤某、花某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中张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被告人田某某、汤某等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田某某等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田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间不等,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财物。

在一审判决之后,原审被告人张某、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辽05刑终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某某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田某某等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中上诉人张某、田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汤某等7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再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上诉人田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间不等,上述被告人皆被判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至十三万元间不等。

中小银行内控不严频发

某华东区大行人士告诉记者,中小银行受制于历史因素及自身的实力,银行信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控不严以至于出现违法违规的事件并不是个例。

“一些地方区域性银行本身管理体系不严谨,整体管理效率较为低下,同时缺乏有效内控监督,一旦出现问题,巨额损失就很难再追回。”该人士表示,针对这样的情况,要加强合规经营的思想教育,特别是信贷业务方面要更加严格要求员工,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同时,信贷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此类违法放贷案件也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范作用。业内人士表示,为此,贷款“三查”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银行机构要完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制度,落实各岗位职责。

只有严格审查,才能够最大程度上防范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再贷后资金的使用、追踪、检查等方面也不能松懈。”有信贷相关人士表示,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损失。

责编:李雪峰

校对:赵燕

一个细节没看住,贷款资金下来后,却被他人非法挪用了

我是阳光金融77,多年专业金融从业经验的70后,热衷于家庭理财,致力于分享金融相关知识,欢迎点击左上方“关注”,每天分享不一样的金融理念与个人精进干货。

在银行办理一笔抵押贷款,贷款下来了,贷款资金却被别人非法挪用,这是不是非常闹心的事情?

长沙做生意的田勤找中介办理贷款,银行贷款110万,结果只到账49万,其余61万被中介人员挪用转走,最后不得不通过诉论来追回被偷用的资金,事情还得从贷款开始讲起。

田勤2020年5月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找了经常上门推销贷款的中介帮助向银行申请贷款,同年11月,中介带了银行“专门负债信贷的领导”杨某到田勤店铺进行资质考察。

同年12月,田勤在中介的帮助下,以一套商品房作为抵押成功获得银行贷款110万元,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只收到49万的贷款资金,其余的被所谓的“负责信贷的领导”杨某非法偷用了。

原来贷款下来当天,杨某找到田某声称要通过手机APP才能操作放款,田勤即信以为真,将手机及银行U盾都交给杨某操作,杨某利用了田勤的信任,悄无声息的就将61万的资金转走挪作他用。

虽然田勤有疑虑,但他没有当场查看APP相关信息,而是相信杨某说的一周内分多次领用的理由,直到收到贷款发放110万的短信才到银行进行确认,才发现杨某只是贷款中介,资金已经被偷走,无奈之下的田勤只好选择报警,追回自己的资金。

虽然最终银行判决杨某坐牢十年6个月,并赔偿田勤的损失,但是真的想把被杨某偷用的钱追回来是个漫长又艰辛的过程,这期间自己还得正常归还银行贷款,真的闹心又损失惨重。

田勤贷款的过程,很多的融资客户都会有类似的经历,区别是有很多的贷款中介都没有这个胆敢非法挪用客户的贷款资金,并不代表融资的过程没有风险:

1.委托融资中介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最好签一份融资协议,记住是到金融中介公司的单位签,并且加盖公章,不要随意找一个中介个人办理贷款,有公司签章,正规,且公司要对你的贷款资金负责;

2.是谁上门做调查不重要,重要的是签订贷款合同必须到银行,与银行的客户经理有正面的接触;

3.见到银行客户经理时要确认一下融资中介的资质,贷款的相关信息,包括金额、年限、利率、还款方式,最重要的是确认贷款资金发放后划入哪个账户,通过这一系列的交流可以确认融资中介有没有说谎。

房产抵押贷款都有明确的用途,无论是抵押消费贷款或者经营贷款,贷款金额在50万以内可以自由支付到借款人个人账户,超过50万需要定向支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直接从借款人账户划转到贷款申请时提交的购销合同中的委托收款账户,资金不会在贷款人账户停留。

超过50万想要到个人账户自由支付,需要提交特别申请,考虑到银监会的监管,银行很少会同意贷款申请人这样的请求。

对于田勤这种贷款资金发放到他个人账户的银行,随着合规监管越来越严,非常少有,个别银行会做这样的操作。

杨某就是利用了贷款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贷款人不清楚详细地操作这一点,才能成功地拿到田勤的贷款资金:

1.在田勤的贷款申请的时候,选择了贷款资金可以直接到个人账户的银行办理了贷款;

2.拿到了田勤的银行账号的所有信息,直接在APP进行了操作。

哪怕是贷款资金转入合同指定账,杨某想拿到田勤的贷款资金,依然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再说另外一个案例。

公司曾经有一个客户办理80万的抵押消费贷款,消费的用途是装修,款项需要转给装修公司的授权人,当时我们的建议是受托人用他的亲人,客户觉得装修公司是他的朋友,而且一口答应他没有任何问题,全力配合。

客户最终决定将贷款资金直接打到装修公司法人账户,也就是他朋友的账户,贷款资金到账时正好是下班时间,朋友告诉他明天去公司转款。

第二天客户来到朋友公司,已经关门,而且怎么也联系不上他的朋友,他赶紧报警,在后来的事件处理过程中,客户才知道他的朋友早就出现了债务危机,这笔贷款正好解了他欠的高利贷的燃眉之急。

朋友出现的债务危机表象上看不到,当他发现突然有机会有一笔这样的资金要到自己账上时,他所做的所有努力就是将这笔资金占我已有。

客户最终办下了贷款,没有拿到资金却需要归还贷款,而与朋友之间,是一个漫长的追回资金的过程。

贷款没有发放成功只是浪费了时间,影响自己的使用,但是如果贷款资金发放下来却没有拿到手,这就是双重损失。

无论是自己直接找银行贷款还是金融公司帮助贷款,贷款资金的走向要成为贷款人最关注的问题,把握住这个细节,才能避免遇到贷款资金被非法挪用的风险。

1.无论贷款金额多少,在银行签署贷款合同时,一定向银行客户经理确认贷款资金的流向;

2.资金的受托方一定是自己非常了解的亲人更利于资金安全;

3.网银、U盾、卡等相关手续永远不要交给他人使用;

4.需要赎楼或垫款贷款人,一定要去有资质的金融服务公司寻求合作,而不是个人贷款中介,有实力的公司更利于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除了审查贷款人、抵押物的相关资质以外,还得保证贷款用途合规;对于贷款人来说,涉及到资金都是大事,所以一定要谨慎,不能因为方便省心而忽视掉自己最重要的把控,资金能安全到自己的账户才是融资重核心的事情。

我们不能控制人心,但能做到自己把握细节,控制流程,减少自己的资金发生风险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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