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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贷款能提前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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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主动起诉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维权,勇气可嘉

原告:谢XX,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胜,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

法定代表人:RWj,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军,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燕琴,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XX与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于2019年5月28日转入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胜、被告捷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于2018年1月8日终止,捷信公司为谢XX办理提前还款事宜,还款本金为18,287.29元,利息自2018年1月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为每月630元;2.确认截止至2017年12月7日谢XX已还款25,601.4元;3.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捷信公司承担。诉讼中,谢XX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双方口头达成的《借款合同》于2018年1月8日解除;2.确认《借款合同》于2018年1月8日解除后,将谢XX欠捷信公司的本金17,712.71元提存;3.捷信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5日,谢XX因资金周转所需通过“捷信金融”手机APP平台向捷信公司借款36000元。借款当时,谢XX通过手机(136××××0600)与捷信公司提供的400×××7-1262电话与捷信公司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了解借贷情况。捷信公司工作人员向谢XX手机发送了都是乱码的合同,谢XX对捷信公司工作人员提出疑问后,捷信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给解释,只是强调:“没有的,现在你就什么事就不用管了,你就等着放款就行了”。在与工作人员明确“借款36000元,月利息630元,还够3个月,就可以提前还了,没有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谢XX依约借款。捷信公司要求谢XX每月还款1706.76元,谢XX依约还款15个月(2016.10月-2017年12月),共计25601.4元。谢XX于2017年11月开始至12月份持续向捷信公司要求提前还款,但捷信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2018年1月8日,谢XX在还款期限内再次和捷信公司联系,捷信公司客服工号41511号与还款专员互相推脱,拒绝为谢XX办理提前还款事务。捷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在本案纠纷前,谢XX多次向其他商业银行借贷,按期还款商业信誉良好。2018年4月,谢XX因购买商品房需要办理贷款业务,被告知已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不能办理贷款。谢XX认为捷信公司违背事实致使谢XX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名誉权纠纷为由于2018年4月19日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涉及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等诉讼请求,谢XX向龙海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视频和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在此情况下捷信公司法务也是该笔借款业务的现负责人才与谢XX通过微信取得联系,谢XX在微信里主张捷信公司违法:“…把30期改为60期…”,捷信公司法务承认系业务人员的行为,以上都可以证明捷信公司已违法并已违约。《消费信贷合同条款》、《合同的重要事项提示》是捷信公司向福建龙海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该材料,谢XX与捷信公司因借款发生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捷信公司的违规放贷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也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谢XX遂提起诉讼。

捷信公司辩称,1.谢XX诉请确认口头达成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1月8日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并不存在口头借款合同,谢XX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借款合同。2016年9月5日,谢XX通过捷信金融APP平台申请贷款36,000元。谢XX提供的证据清单及诉状陈述构成对自认,故双方并不存在另外的口头合同。双方既没有口头合同,更不可能存在2018年1月8日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案不符合解除的情形,退一步即使存在口头合同,谢XX也无证据证明借款合同于2018年1月8日解除。2.捷信公司认可谢XX已还款25,601.4元,但谢XX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剩余45期借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谢XX提交的通话录音录像、与捷信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对捷信公司提交的客户专用回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谢XX提交的“网友的评论资料”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认证。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捷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

2016年9月5日,谢XX通过互联网向捷信公司申请贷款36,000元,双方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达成贷款协议。双方达成贷款协议后,捷信公司于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谢XX36,000元。事后,谢XX分期偿还借款至2017年12月7日,共偿还15期,每期1,706.76元。第16期起,谢XX未再偿还借款。因谢XX逾期未偿还借款,捷信公司将谢XX逾期未还款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致使谢XX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经查,捷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表(现金贷)》载明:贷款本金36,000元,分期期数60个月,每月还款额1,706.76元,首次还款日2016年10月5日,每月还款日5日,月客户服务费率0.357%,月贷款管理费率1.428%,月贷款利率1.750%,月手续费75.24元。该笔贷款谢XX选择参加保险、灵活还款服务包和银行代扣还款。该表还载明:“本人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且完全了解《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自愿遵守及履行。本人保证此表上的内容及向贷款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合同的重要事项提示》第3条:“如果您想取消一笔贷款,可申请在该笔贷款后15天的犹豫期内一次性还清该笔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无须支付利息以及额外费用或违约金;15天之后您仍然可以就该笔贷款申请提前还款,但您除了应偿还该笔贷款本金之外,还应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请您仔细阅读合同,确保您完全理解如何申请提前还款,以及相应款项应何时到帐。”第9条:“如您未按时足额偿还分期付款,应就每笔贷款向我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某些逾期还款的情况可能造成您无法继续享有分期付款的服务,并应将所有欠款金额一次性付清。”捷信公司持有的《借款人须知》列明了谢XX总贷款金额、每月还款额、分期期数、年贷款利率、除贷款本金外所需要支付的金额、贷款利息总额、费用总额、手续费、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项目及金额。但是谢XX向本院提交的《借款人须知》为内容乱码的版本。

再查明,谢XX在收到《借款人须知》后通过捷信公司的客服电话号码400×××7-1262与捷信公司工作人员联系。通话录音显示,谢XX向捷信公司工作人员咨询了每月还款利息、提前还款的有关事宜,捷信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每月利息630元(1.75%×36000元),并告知:“正常还款三个月后,第四个月就可以提前还款。费用算到第四个月就行了,你后面没有用的那些是不会跟你计算的;你到时候剩下的本金补进来,利息算到提前还款的那个月就行了,后面还有那些没有用的期数我们是不会给你计算的”。谢XX在通话中对条款内容提出询问,工作人员称条款没有。谢XX又问:“(条款)没有,我是说我刚才看到的那些用户借款须知里面有‘提前还款900块’,那个是不用还的是吧?”工作人员回答:“这个不用管的,因为你提前还又没有违约金,你用几个月收几个月就行了,后面没有用的期数不会给你收取任何费用。”谢XX鹏问:“它那边写的手续费是什么意思?”,工作人员回答:“那个手续费你用几个月就收几个月就行了,手续费大概一个月是按1万块零点几元收的……”。谢XX于2017年12月7日、12月8日、12月15日拨打了捷信公司的客服电话,又于2018年1月8日与捷信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该通知录音显示,因谢XX逾期还款,捷信公司向谢XX催收,谢XX要求提前还款,但捷信公司告知应先偿还逾期借款然后联系客服提前还款。

谢XX主张,其并未收到合同条款,故合同条款中关于各项费用及提前还款的约定并不约束谢XX,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依照捷信工作人员在2016年9月5日通话内容予以确认,即谢XX的每月还款额仅包括分期本金和利息。

捷信公司抗辩,双方不存在口头借款合同,谢XX提供的证据及其书写的起诉状显示谢XX通过捷信金融APP平台申请贷款,该陈述已构成自认。

本院认为,谢XX提供的2016年9月5日通话录音显示其已知晓每月除了归还分期本金及利息630元之外,捷信公司还向其收取其他费用,同时谢XX在诉状中自认其通过捷信金融APP平台申请贷款,加上谢XX通过捷信金融APP平台关注自己每月还款情况的行为,均说明谢XX通过互联网向捷信公司申请贷款,且双方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达成贷款协议。谢XX称其与捷信公司之间仅有口头借款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捷信公司系经批准成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其与谢XX通过网络在线申请达成消费贷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消费信贷合同条款》的约束。捷信公司按合同约定发放消费贷款36,000元后,谢XX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捷信公司提交的《借款人须知》显示,该笔借贷每月还款额1,706.76元中包括了本金600元、利息373.92元(22,435.20元÷60期)、费用732.84元(43,970.40元÷60期),其中费用由客户服务费、贷款管理费、手续费、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组成。谢XX称每月应还款项仅有本金和利息两项,缺乏事实依据。但是经本院审查,协议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对于谢XX超过24%的还款部分应抵充到期本金。谢XX按照每月1,706.76元标准已还款15个月,对于该15笔还款,按照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后,截止至2017年12月5日,谢XX仅欠借款本金18,935.55元。

债务提前到期实质上为合同履行期限的提前届至,在法律性质上应视为合同的变更,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在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结合本案,《消费信贷合同条款》第九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在提前还款月份还款到期日的十五日之前通过电子服务渠道向客户服务供应商申请提前还款,并授权其向贷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客户服务供应商将告知借款人具体的提前还款金额。”据此约定,在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情况下,谢XX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日为每月5日,若谢XX要求将2018年1月作为提前还款的月份,则其应当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捷信公司提出申请。从谢XX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据来看,谢XX已于2017年12月7日、12月8日、12月15日拨打了捷信公司的客服电话。本院认为,在未逾期还款的情况下,谢XX确已在指定期限前提出了提前还款申请。

捷信公司应当为已符合2018年1月提前还款条件的谢XX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同时谢XX亦负有偿还剩余债务的义务。但是应指出的是提前偿还贷款仅系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并不意味着合同解除。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谢XX作为还款义务人并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提出的提前还款申请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基于此,谢XX要求确认合同于2018年1月8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谢XX提前偿还借款,还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及费用。故,若谢XX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剩余欠款本金18,935.55元、利息及费用的,则捷信公司仍有权向谢XX主张未清偿的本金,及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收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35.55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的利息及费用378.71元;若谢XX按期偿还,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驳回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40元,由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士怡

审判员任建坤

审判员林义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鹤麟

小编点评:

一、能够通过主动起诉具有金融借贷资质的网络贷款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气可嘉;

二、借款人谢同学法律意识较强,能够通过通话录音锁定证据,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取得依据;

三、表面看起来这个诉讼胜诉方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谢同学达到了自己的诉讼目的,免除了支付巨额借款利息的义务,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谢同学不主动起诉对方,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6000元,分60期偿还,每期还款1706.76,五年期限就得还102405.6元,利息高达66405.6元,不计算分期贷款实际使用资金的期限,就按普通标准换算,年化利息高达36.89%,换算成分期公式,年化利息至少在45%以上,真正的吸血鬼公司。

四、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具有金融借贷资质的公司,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属于金融借款合同,不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不适用现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化利息15.4%的民间借贷利息规定标准,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五、网络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利息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一定要了解法律规定,不要盲目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导致败诉。

六、对于没有金融借贷资质的网络贷款公司,可以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只需向出借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即可。很多借款人已经归还了超过借款本金的本息,有权要求出借公司返还超过借款本金的不当得利。特别是某些网络贷款APP,让借款人循环借款,收取的违法利息远远超过借款本金,这样的情况,是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借公司返还的。

北青315 | 网贷黑洞:360借条年化利率高达35.94%

“正规平台、息费无忧”、“快速到账,最低年化利率6%”,随处可见的网络贷款广告很容易打动人心。然而,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大批消费者拿到贷款开始还款后,才发现网络贷款并非广告里说的那么美,他们实际支付的综合贷款成本往往高达广告中最低利率的数倍,甚至大胆踩线36%。

只宣传最低利率实际息费率接近36%

不少网络贷款的广告会用醒目字体标注“最低日息万分之二”、“年利率6%起”、“年化7.2%起”。它们热衷于用最低利率揽客,却少有提示最高利率。事实上,有多少客户享受到最低利率,外人很难知晓,但消费者对网络贷款利率过高的投诉量却长期居高不下。

以美团为例,APP上显示日利率0.02%起,年化利率7.2%起,但是不少消费者申请下来的利率比这个水平高很多倍。

史先生自从2020年六月开始使用美团借钱,虽然他从未逾期,但每笔借款的年化费率均为34.92%,日费率为0.097%。因为每月还款金额只有几百元,他最开始没有留意这个利率,后来无意间知道朋友用美团借钱的利率是百分之二十多,才发现自己的利率实在太高了。无论是朋友的百分之二十多,还是史先生的34.92%,都是所谓最低利率7.2%的好几倍。

360借条APP上宣传称“1千元借12个月,日费用低至1毛2(年化综合息费率7.2%起)。而黑猫投诉平台上,称360借条为“高利贷”的投诉超过1700条,因为这些消费者付出的实际息费率都超过了30%。

有消费者出示的信息页面显示,他在360借条借的5500元,年化综合息费率高达35.94%,已经接近前些年法律规定的36%高利贷标准。

服务费、担保费是利息的好几倍

目前,大家常用的互联网贷款主要分为两种渠道,一种是自营渠道,即消费者直接通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自己的线上渠道申请;另一种更常见的方式是通过360借条、你我贷等网络平台申请。这些网络平台其实是助贷机构,主要帮助银行、消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营销获客、逾期清收,有的在过程中还会引入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增信。消费者直接找银行借钱,很可能批不下来或者流程很麻烦,这些助贷平台的存在客观上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获得了贷款。

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助贷平台申请贷款,消费者除了支付银行的利息,还要支付服务费、保险费、担保费等多项费用。所有这些都是贷款成本。网络贷款的综合息费率之所以那么高,就是因为这部分费用的存在。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不少消费者都是受网络贷款广告或宣传营销的诱惑,稀里糊涂就借了钱,等还款的时候才发现账单里有不少之前完全没留意的费用,更让他们吃惊的是,这些额外费用竟然比真正的利息高很多。

消费者赵先生称,2021年8月在你我贷平台申请了2200元贷款,分12期还款。在资金到账后,他才发现前3个月的还款账单里,除了还本金和利息192.39元,还包括咨询服务费57.2元和贷后服务费170.06元。算下来,赵先生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只有108.68元,年化利率仅4.94%,但两项服务费总计681.78元,是利息的6倍,直接将这笔贷款的年化综合息费率拉高至35.93%。

赵先生称,自己完全不知道这些费用是怎么回事。由于从你我贷里找不到合同,还是在支付记录才了解到更多细节。还款记录显示,其本金和利息由某村镇银行收取,而咨询服务费流和贷后服务费则流向了陕西一家融资担保公司。

李小姐在你我贷平台借款12000元,12期总计还了16304.34,息费总计4304.34元,年化综合息费率高达35.87%。李小姐提供的还款记录显示,她每月还款1132.64元,其中每月还的利息从85元起逐月递减,最后一期利息才7元多,而每月固定的担保费是86元,已经超过当月利息。更让她吃惊的是,前两期平台还额外收取了1356元的贷后服务费。记者计算发现,李小姐为这笔贷款支付的利息共1591.68元,同时还支付了1032元担保服务费和贷后服务费2712元,这两项服务费合计3744元,是利息的2倍多。

消费者投诉平台上对小象优品APP的投诉已超1万起。其中,关于收取担保费的问题成为投诉的“重灾区”。有用户称,在小象优品借款1万元,分12期归还,每期还款945.33元,共还款11343元,利息1343元。同时,账单显示,该笔贷款另有一笔分12期的担保费共2256元,粗略计算,其综合年化息费率已达36%,而且担保费远超利息。

提前还款比按期还款还贵

不少消费者表示,自己在申请网络贷款时没有注意到实际利率很高,等了解清楚想提前还款又发现没那么简单。

在各大投诉平台上,有关360借条提前还款的投诉非常集中,消费者认为360借条提前还款的收费太高,甚至比按期还款还贵。

据了解,360借条在客户查询待还款金额时,除了展示总息费、年化综合息费率等信息,还用一行小字提示“如提前还款,将按实际使用天数最高0.0985%/日计算费用。最高不超年化36%。”这意味着,如果客户的实际息费率低于36%,而实际使用时间较长,提前还款的金额比按期还款还要多。

有用户反映,自己借款的剩余未还本金为25805.49元,剩余还款期数7期,按期还款总还款30126.81元,按照系统提示,提前还款要还30320.4,比按期还款金额还要多近200元。

阻拦大家提前还款的不仅有高收费,还有时间。有平台还会要求预约提前还款的时间,等候排队,不是想还就还。

张先生2018年在捷信消费金融借了75000元钱,今年2月想一次性提前还款,结果系统显示到6月份才能还钱,现在只能继续按月还款。

如果想尽早提前还款,也有办法,就是多交费。张先生提供的信息显示,捷信消费金融对提前还款有很多附加要求。对于签署日期在2017年12月29日以后,未购买灵活还款服务包、灵活保障服务包或购买相关服务包但还款未满3期的合同,如在还款到期日的至少3日前(不含该还款到期日)申请提前还款,应继续偿还3期期款后,提前还款才可生效。若在还款到期日前3日内申请提前还款,则需继续偿还4期期款后提前还款才可生效。

捷信消费金融的最新消费贷价目表显示,10款产品的年贷款利率(单利)为19.080%—23.04%,另有一项年客户服务费率(单利)为11.720%-11.88%,因此这些产品折算年化综合息费率(单利)为30.800%-34.92%。如果客户没有购买相关的服务包,就不能尽快提前还贷,还要继续承受这样高的利息。

专家:尚无法律标准限制网贷各项收费助贷机构需要纳入监管

网络贷款平台可以随意定价吗?他们的畸高收费该如何规范?据记者了解的情况,助贷平台的监管还存在空白地带。

苏宁金融研究院孙扬指出,那些掌握庞大流量的助贷机构背后都接了上百家的金融机构,但是作为贷款全流程最开始的环节,助贷机构并没有纳入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今年2月7日,无锡市新吴区发改委在回复消费者关于小象优品担保费太高的投诉时表示,小象优品隶属于无锡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并非经过审批和监管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该公司从事的助贷业务非行政许可业务。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应法规规定担保费收取的上下限,通常由担保方与被担保方双方协商确定。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指出,当前的确有助贷中介在收取各种助贷手续费,有些手续费是合理的,比如担保费,有些手续费是中介的收入,收费比例弹性就比较高。当前没有具体的中介费用限定比例的规定,法律只是要求费用收取更加透明,比如在贷款前明确告知贷款人收费项目,但依然缺乏具体法律标准来限制各项收费。

“对于助贷手续费,未来应该加强立法设置,要限定收费名目,实施贷款中介费总量控制,设定收费额度上限。比如最近有声音说可能会有政策将助贷的担保费设定在2%。当然,不能仅仅针对一种费用,助贷机构也会巧立名目,故而也要限定助贷收费种类。”盘和林称。

尽管直接针对助贷的监管规定一直没有出台,但从2019年开始颁布的很多监管规定也将影响到助贷业务。

比如,今年5月1日将施行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完善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价格管理。在与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中,银行可结合决策独立性、客户法律关系、利益归属等情况,区别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按照规定实施价格管理。银行要在外包服务协议中列明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与外包服务相关的服务费用。银行要充分了解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争议处理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孙扬表示,助贷目前已经是互联网贷款的主要形式,未来很有可能会有监管政策的出台。他建议,银行做助贷业务要尽量做那些有场景有产业链的助贷,要回避那些纯资金需求的助贷,同时也要大力发展自营业务,并通过深层次的数字化转型,降低自营业务的成本。

消费者要坚持量入为出合理使用小额信贷等服务

当前,助贷平台和互联网贷款的兴旺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生活、减轻了即时的支付压力,但在高利率的压力下,消费者若频繁、叠加使用消费信贷,也容易过度负债,征信受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诸多麻烦和风险。3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

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要坚持量入为出消费观,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做好收支筹划。合理合规使用信用卡、小额贷款等消费信贷服务,了解分期业务、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在不超出个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树立科学理性的负债观、消费观和理财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程婕

捷信分期贷款:为生活带来便捷的选择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首批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中唯一的外资公司,其股东为国际领先的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捷信集团。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之一,捷信分期贷款的客户定位为中低收入人群,这部分人群拥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与收入,往往没有相关的信用记录,他们不容易获得传统金融服务。捷信分期贷款通过创新性的“驻店消费贷款”模式,为客户提供简便、透明、快速的消费金融服务,捷信分期贷款成为很多家庭的选择。

捷信分期贷款以其稳健的发展步伐,赢得了市场,并收获了业内和消费者的认可。很多消费者都通过捷信分期贷款有效的缓解了消费压力,提前享受到了商品,享受到了捷信分期贷款为生活带来的便捷。

小李使用捷信分期贷款,贷款30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用于上下班。这对于刚上班不久的小李来说正好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购买到心仪的电动车,同时还能剩下一大笔钱用于日常开销。小李说:“我没有信用卡,这也是我第一次使用消费贷款,感觉捷信分期贷款非常方便,销售也解释的非常清楚,每月只要还几百块钱也没有什么压力。听说捷信还会给还款良好的客户提供现金贷款,我也想申请一些,用于改善生活质量。”小李是使用捷信分期贷款服务的万千用户之一,从捷信进入中国开始,捷信分期贷款就为中国的用户带来金融消费的多种便利。

专业人士认为,捷信分期贷款业务作为一种服务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普惠金融业务,是合法合规、受到监管部门认可的。同时,该公司通过金融讲座及漫画等形式,积极推广金融知识普及项目走入社区,培养大众信用与负责任借贷意识,在消费金融知识普及方面做出的努力也值得肯定。

截至2016年8月,捷信集团在中国的业务已覆盖29个省份和直辖市,超过280个城市,捷信与迪信通、苏宁等全国知名的零售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超过10万个贷款服务网点,为超过1,700万人次提供捷信分期及贷款服务。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扩大内需、大力发展消费金融的要求,致力为客户提供安全、负责任的消费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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