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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逾期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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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取得银行资金,逾期未还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裁判观点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贷款功能取得银行大额资金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不属于信用卡透支行为,持卡人逾期未还该资金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正文

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树锋,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湛江市霞山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2015年10月1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再次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树锋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树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树锋不服,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5)湛中法刑二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树锋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粤0803刑初3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树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由审判员周某、罗某2、代理审判员许某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周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林林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映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树锋及其辩护人招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树锋于2012年12月22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湛江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43的中国银行信用卡。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树锋向中行湛江分行提供了其与湛江木有风格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有风格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工程合同,并利用该信用卡向该行申请分期金额为20万元的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经该行审批,同意向陈树锋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分36期还款,并于2013年3月5日将该笔额度为20万元的本金扣除利息2.4万元后放款17.6万元打入木有风格公司账户,后被告人陈树锋因其经营的生意亏损急需资金周转,遂以推迟装修,自己保管该笔款为由要求木有风格公司把该笔款中的17.2万元(另外4000元作为装修押金暂时支付给木有风格公司)汇入其朋友“宋某”的银行帐户,再由其提取出来用于生意资金周转。陈树锋借款后前期均按期支付本息,从2014年1月起逾期不还,中行湛江分行除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催收,还于2014年6月19日、6月29日派工作人员上门向陈树锋催款,但其一直没有归还欠款。至2014年11月7日止,陈树锋共拖欠中行湛江分行家居装修分期付款本金78384.8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树锋亲属代其向中行湛江分行偿还欠款人民币90000元,银行同意减免滞纳金12808.86元,并对陈树锋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及附件,银行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中行湛江分行银行卡中心出具的函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树锋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树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78384.8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逾期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向银行还清透支欠款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树锋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树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陈树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陈树锋在本案中与银行是金融借贷关系,并非透支信用卡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且陈树锋将涉案款项部分用于装修,部分用于生意周转,因生意差才无法按期还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及恶意透支的目的,没有犯罪的意思。原审判决认定陈树锋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告陈树锋无罪。

本院庭审中,陈树锋承认办理信用卡的用款还款和欠款事实,但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庭审中表示,人民法院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裁判。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树锋于2012年12月22日在中行湛江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43的中国银行信用卡。2013年1月25日,上诉人陈树锋向中行湛江分行提供了其与木有风格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工程合同,并利用该信用卡向该行申请分期金额为20万元的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经该行审批,同意向陈树锋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分36期还款,并于2013年3月5日将该笔额度为20万元的本金扣除利息2.4万元后放款17.6万元打入木有风格公司账户,后上诉人陈树锋因其经营的生意亏损急需资金周转,遂以推迟装修,自己保管该笔款为由要求木有风格公司把该笔款中的17.2万元(另外4000元作为装修押金暂时支付给木有风格公司)汇入其朋友“宋某”的银行帐户,再由其提取出来用于生意资金周转。陈树锋借款后前期均按期支付本息,从2014年1月起逾期不还,银行除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催收,还于2014年6月19日、6月29日派工作人员上门向陈树锋催款,但陈树锋没有再归还欠款。至2014年11月7日止,陈树锋共拖欠中行湛江分行家居装修分期付款本金78384.8元。

2015年5月25日,上诉人陈树锋亲属代其向中行湛江分行偿还欠款人民币9万元,该行同意减免滞纳金12808.86元,并对陈树锋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中行湛江分行的报案材料:

我行持卡人陈树锋持卡号为62×××43的信用卡于2013年3月5日办理家装分期付款业务(家装分期本金20万元),从2014年1月开始逾期不还,截止2014年11月7日共透支本金79934.68元,利息及滞纳金21170.68元,合计101105.36元,经我行长时间催收后陈树锋仍没有还款。

(二)书证

1、信用卡申请表:证实陈树锋于2012年12月14日向中行湛江分行申领信用卡,同年12月22日激活信用卡(信用额度1万元,大额分期信用额度20万元)。

2、中国银行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及附件(陈树锋及担保人黄某2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证明、经营公司租赁房屋的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湛江市霞山区亮莆小家电商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行湛江分行家居装修专向分期业务审批表、中行湛江分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证实陈树锋于2013年1月25日向中行湛江分行申请家装分期金额20万元,用于装修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百儒村第一片99号、面积为139平方米的住房,协议家装公司为木有风格公司,获得银行批准分期额度20万元,分36期还款月供5555元。中国银行于2013年3月5日将17.6万元(20万元扣除手续费2.4万元)转入木有风格公司账户。

中国银行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为制式表格,申请分期金额为20万元,在申请人声明栏的第1项打印载明“本人自愿……贵行认为与本笔贷款有关的信息……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第7项打印载明银行“可以拒绝上述借款申请,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自然人担保函中已打印载明“本人同意为借款人不超过上述金额和期限的借款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审批表载明家装协议金额为233102元,申请专项分期额度为20万元,期限为36期,月供5555元。经银行审批,同意批准办理家装分期付款,专项分期额度为20万元。

信用卡申请表明确中行信用卡具备信用消费、分期付款、营业柜台和ATM机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3、陈树锋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陈树锋信用卡(卡号62×××43)的交易情况。

4、宋某的634060228565银行账户(卡号为62×××56)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3年3月6日转账收入17.2万元,随后于数天内分多次被全部取走。

5、催收材料:证实银行多次向陈树锋催收欠款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蔡某的证言:

我是中行湛江分行的工作人员。2012年12月22日,陈树锋向我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43的信用卡。2013年1月25日,陈树锋利用该信用卡并提供其与湛江木有风格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工程合同,向我行申请分期金额为20万元(分36期付款)的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我行实地调查了陈树锋装修的湛江市霞山区百儒村第一片99号住房后并经总行审批,同意该分期计划。2013年3月5日我行将该笔家装分期额度20万元付款给陈树锋申请时提供的装修公司。但陈树锋取得款项后,没有将款项用于装修。前期,陈树锋均按时归还我行欠款,从2014年1月开始逾期不还(该日仅还款100元)。我行在陈树锋透支不还款2个月后止付了他的信用卡,陈树锋最后于2014年5月7日、8日归还2次款,每次100元。我行每月按时寄对账单给陈树锋,并继续通过电话、短信等途径向陈树锋催收欠款,还于2014年6月19日、6月29日派工作人员上门向陈树锋催收,但他一直没有还款。至2014年11月7日止,陈树锋共欠我行本金79934.68元,利息及滞纳金21170.68元,合计101105.36元。

2、证人余某的证言:

我是中行湛江分行银行卡中心经理。陈树锋申请的家装业务总额为20万元,但我行需一次性扣除该20万元三年的利息共计2.4万元,最终放款17.6万元汇入木有风格公司的银行账户。我行放款后并没有与该装饰公司约定不可以将该笔装修款私自转交给陈树锋。根据我行电脑系统计算出陈树锋尚拖欠家装分期本金79943.68元,利息及滞纳金21170.68元。

3、证人罗某1的证言:

我是木有风格公司财务经理。2013年1月底,陈树锋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对他家房子进行装修,后陈树锋利用其中国银行信用卡向该行申请了20万元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同年3月,中行湛江分行将陈树锋申请成功的家装分期款17.6万元(银行已从20万元中扣除2.4万元利息)发放到我公司账户。约一周后,陈树锋到我公司交涉称其要装修的房子没有择好风水吉日需二个月后再开工,不放心17.6万元装修款放在我公司账户,坚决要求我公司将该款暂退给他,并主动提出将其中4000元放在我公司账户作为装修押金。在陈树锋多次纠缠下,我公司无奈把17.2万元(17.6万元中扣除4000元作为装修押金)暂退给陈树锋指定的中国银行“宋某”账户。中行湛江分行把陈树锋的家装业务款17.6万元发放到我公司后,并没有与我公司就该笔款的用途签订相关协议。现我司将陈树锋放在我司的4000元装修押金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四)上诉人陈树锋的供述:

我的电话号码为158××××6413(开始预留银行的电话号码)、155××××1011(后更换的电话号码,换号码后已通知银行)。2012年12月底我在中行湛江分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43的信用卡,2013年1月25日我向中行湛江分行提供了我与木有风格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利用该信用卡向该行申请20万元家装分期付款业务,在申请过程中我提供的相关手续都是合法的,银行也到我家对房子进行评估了。后来中行湛江分行批准了我20万元家装分期付款业务,并于2013年3月放款17.6万元(20万元中银行扣除了三年利息2.4万元)到木有风格公司。当时我已经准备装修房子,但由于做生意突然亏本急需资金周转,于是以推迟装修且不放心这笔款放在木有风格公司为由,要求该公司把这笔钱交给我,一开始该公司不同意,后来我主动提出把4000元做为押金交给该公司,并承诺以后一定找他们装修,最后木有风格公司才肯把17.2万元转账到我指定的宋某尾号为9656的中国银行储蓄卡里,接着我把这笔款全部取出来做生意。刚开始几个月我都按时还款,到2014年1月份由于我生意失败导致没有能力足额还款,中行湛江分行的工作人员以打电话、发短信及上门等方式多次向我催收,至2014年11月7日止,我拖欠银行分期付款本金79934.68元,利息及滞纳金21170.68元。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陈树锋指认被公安机关缴获的2张银行卡(户名分别为陈树锋、宋某)、中行湛江分行所拍摄其经营小家电商行办公室照片(五)其他证据1、结算业务委托书、中国银行湛江分行银行卡中心出具的函:证实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表示陈树锋因家庭突发经济困难,客观上造成无力按时还款,非主观恶意拖欠。欠款逾期出现后,其家属积极筹款于2015年5月25日偿还陈树锋信用卡欠款人民币9万元,银行同意减免滞纳金12808.96元,请求公安机关谅解,建议从轻从宽处理该案。

2、到案经过:

证实陈树锋于2014年11月27日18时许在湛江市霞山区广百商场二楼银行卡中心被警察抓获归案。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陈树锋在案发时系已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陈树锋办理中行湛江分行的银行信用卡,以办理家居装修分期业务取得银行资金20万元是否属于信用卡透支消费,其逾期未还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经查,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贷款功能取得银行大额资金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不属于信用卡透支行为,持卡人逾期未还该资金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涉及犯罪行为还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其中“限额”的“额”是指信用额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信用卡消费支付功能而透支的信用额度与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与银行在协议中约定借款的信贷额度的额度确定、取得方式、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均不一样。信用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贷款功能取得银行的资金行为是一种贷款行为,不能认定为信用卡持卡人因临时消费急需,经发卡银行授权批准后,在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和最长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行为人取得信贷资金后逾期未归还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贷款的法律规定界定其性质,不能因为该信用贷款使用的介质是信用卡,就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上诉人陈树锋通过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取得中行湛江分行的资金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陈树锋与中行湛江分行签订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非法套现用于其他开支,存在欺骗行为。在贷款类犯罪中,贷款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一定损失或者有其他犯罪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一定数额贷款的行为。两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行为人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上诉人陈树锋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20万元,但向中行湛江分行申请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20万元的信用贷款时提交了真实的身份资料及自己的不动产证明资料,证实了陈树锋归还欠款的能力,且案发前已偿还了大部分贷款,案发后有能力履行尚未偿还的小部分贷款的还贷义务,故不能认定陈树锋对该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陈树锋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中行湛江分行的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金额为20万元,逾期未归还款项为78384.80元,该行为属于骗取贷款的行为,但未达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树锋通过与中行湛江分行签订家居装修分期协议,因此取得银行资金20万元,双方之间属于借贷合同关系,上诉人陈树锋套取现金20万元挪作他用,且部分资金逾期未还的行为,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不属于超额、超时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对银行资金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谎报了该贷款用途,其行为属于骗取贷款行为,不属于贷款诈骗行为。其逾期未还银行贷款本金78384.80元及利息数额不大,未达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树锋的行为系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树锋及其辩护人认为陈树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及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于法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四)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刑初353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陈树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上诉人陈树锋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彦华

审判员罗勇峰

代理审判员许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林

高额收息暴力催收:“714高炮”未绝,“宜人贷”又来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不上征信,无视黑白,百分百下款”“仅需身份证,极速到账,日息0.01%”……时下,各种网贷广告花样百出。

但《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大肆打广告的网贷平台的真身,其实是“714高炮”(即借款期限为7天、14天的高利息网络贷款,一般包含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它们明目张胆地提供明令禁止的“砍头贷”“校园贷”,甚至行业头部上市公司也搞阴阳合同,收高额“砍头息”,实施暴力催收,盗取公民隐私,侵害公民名誉乃至危及人身安全。

专家指出,不少非法网贷平台违规放贷,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加剧金融风险,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亟须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大打击、监管力度,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安全、健康、规范发展。

“714高炮”猖獗,非法催收“呼死你”

根据一些社交软件推送的广告,《新华每日电讯》记者下载了“水象分期”“乐分期”“秒借贷”3款网贷APP。

注册登录后,按步骤提交了个人身份证、人脸识别、工作地址、家庭地址和通讯录,3款APP分别给出了3200元、2600元、2000元的额度,借款期限分别为28天、14天、7天。记者点击确认借款订单之后才发现,“水象分期”和“乐分期”都扣除了800元,实际到账分别为2400元、1800元;“秒借贷”扣除了600元,实际到账1400元。以上3个网贷平台,就是典型的“714高炮”。

记者调查了解到,3月15日央视曝光“714高炮”之后,大量违规网贷平台依然猖獗。有的平台开发出了“55超级高炮”,即借款1000元,到手500元,5天后要还1200元。

在一款名为“融泽财富”网贷APP中,记者下载测试了“久贷钱包”“红鲤鱼”“随心花”等十多个借款“口子”,发现大部分“口子”都属于“55超级高炮”。尽管有的“口子”把还款期限延长至30天,但设定了每5天还一笔款,利息均超过法定的36%。

业内人士告诉《新华每日电讯》记者,目前全国“714高炮”平台存量大概有上千家,即使整个行业坏账率居高不下,也有暴利可图。平台会在借款人还不上利息的时候,引导他们去下一家关联公司再贷款偿还利息。理论上讲,只要风险把控得当,“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可以无限循环。

“714高炮”不绝的同时,无资质电商平台发放“校园贷”同样值得警惕。

今年2月,云南师范大学历史学专业大四学生高建军(化名)无意中点击了手机短信中的一条广告链接,下载了一款名为“小象优品”APP。在借款界面上传个人身份信息后,高建军获得21000元额度,系统自动设定3月还款期限,总还款金额为25400元。

高建军告诉《新华每日电讯》记者,他还了2期之后,因生活困难没钱还债,出现逾期,小象优品每天给他打五六个电话催债。高建军向客服索要合同,要求依法调整利息,客服称“没合同”。

记者向“小象优品”客服咨询了解到,该平台放贷对象为18岁以上成年人,不管其是否为在校大学生。这明显与原银监会等几个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要求不符。

记者搜索天眼查发现,“小象优品”隶属北京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网购平台。其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与服务、软件开发和设计、发布广告等内容,并没有发放小额贷款资质。

随着“714高炮”“校园贷”横行,非法催收更是时有发生。去年5月,云南昆明市民李勇(化名)通过“恒易贷”APP、“云钱袋”APP分别借款70000元和50000元,都是分24期还款,还款总额分别高达120000余元和90000余元。今年5月,李勇因做生意失败,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还款。令李勇没想到的是,两家机构都通过外包催收公司向他催债,每天有数十个催收电话轮番骚扰、辱骂他,并多次拨打他的通讯录联系人电话,还冒充“公检法”机关伪造法律文书进行威胁、恐吓。李勇不堪忍受,最终向亲戚朋友借钱才偿还了债务。

像李勇的遭遇一样,近年来,网贷机构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现象日益猖獗,不仅给借款人造成身心困扰,还危害社会稳定。业内人士表示,“呼死你”电话、短信轰炸是低成本的催收方式,网贷机构多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实施非法催收,出事了都会把责任推给催收人员。

海外上市公司变相收“砍头息”

来自“21CN聚投诉”平台的投诉案件显示:2017年12月22日,孙悦(化名)通过“宜人贷”APP借款80000元,分36期偿还。她在“宜人贷”APP上提交个人身份证、通讯录、工作地址、银行卡等信息后,就收到了80000元。

可是,事后她才从“宜人贷”官网上看到借款合同,合同显示本金103896.10元,多出的23896.10元为信息咨询服务费。在“宜人贷”APP上,孙悦每月需偿还3974.22元,36期还款总额为143071.98元(记者注:3974.22元*36期=143071.92元)。

为何到手金额和合同本金不一样?孙悦就该问题进行投诉时,“宜人贷”客服回应称,由于平台提供了信息搜集公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贷后管理等一系列服务,因此平台收取23896.10元信息咨询服务费。孙悦的年综合费率约为26.28%,年综合费率包含所有费用,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年利率36%的标准,不属于高利贷。客服还表示,借款操作时已对年综合费率、月还款金额、合同金额、到手金额、期限等内容进行页面告知,经过客户本人确认后签署合同。

然而,孙悦告诉记者,她在“宜人贷”APP办理贷款时,点击提交资料后,并未有任何关于信息咨询服务费的页面提示。她后续才在“宜人贷”网站上查看到合同,发现23896.10元信息咨询服务费被算入了本金。“这明显属于虚假宣传,合同欺骗。”孙悦说。

信息咨询服务费到底能不能算入本金?事实上,变相收“砍头息”,把各种服务费算入本金提高利息率、增加还款额度这类“抖机灵”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早就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袁琼飞认为,网贷平台提前划扣各种费用,变相收取“砍头息”是违规的,而且计算利率的基数只能是本金,各种服务费只应作为利息计算。如果要收取服务费用,应该一次性收取,不应该算入本金再次收取并提高利息。

此外,“宜人贷”还存在暴力催收、侵犯公民隐私等不法行为,其中不乏威胁恐吓的情况。2019年3月11日,孙悦因资金紧缺,未能按期偿还当月还款额3974.22元。此后,“宜人贷”催收员不断骚扰孙悦通讯录联系人,多次拨打其工作单位电话,传播孙悦“欠债不还”的信息,威胁孙悦归还贷款以及500多元的逾期费用。孙悦的名誉遭到损害,承担了较大的精神压力。

记者调查了解到,孙悦的遭遇并非个例。根据“21CN聚投诉”平台显示,“宜人贷”在2018年3月9日被发起集体投诉,截至发稿时,有效投诉量为3470件,其中有效解决361件,有效解决率10.4%。“阴阳合同”“高利贷”“暴力催收”是用户投诉最多的三大问题。在网络上还有关于“宜人贷”实施暴力催收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的举报。

天眼查显示,"宜人贷"隶属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8日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是“中国互联网金融海外上市第一股”。

金融监管“信息孤岛”问题待解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网贷行业总体成交量为1.7万亿元。2017年6月以来,我国发现违规催收频次1000余万次,施害人79万,受害人92万。

专家认为,2019年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承上启下的一年,非法网贷风险较高,要重点加大打击力度。许多非法网贷平台已成为民间高利贷的“变种”,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挑战法律红线。目前全国仍然在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网贷机构存量较大,保守估计有800余家。网贷行业野蛮生长背后存在的监管漏洞值得警惕。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说,目前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现金贷利率畸高且不透明,在隐性突破法律红线的同时,设置种种陷阱,加重借款人负担,由于贷款客户普遍缺乏辨识能力,容易陷入“套路”,事后维权成本很高。

专家认为,网贷平台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的补充存在其社会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承载起投资者对财富管理的需求,也降低了社会融资成本,但由于政策法规不完善,监督管理不严格,导致大量非法网贷平台成为不法企业和个人攫取高额收益的工具,损害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网贷应该在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框架内有序发展。专家建议,相关部门要从制度上防范和堵住监管漏洞,加快推进合法合规网贷机构的备案进程,坚决清退、关停没有资质的网贷机构。同时要严打非法网贷机构借助黑恶势力实施暴力催债,加大对虚假网贷广告的查封力度。

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认为,我国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技术建设方面明显滞后,突出表现为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统计调查、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

“互联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亟须加快监管科技发展。”欧阳日辉建议,通过数字技术建立数字化监管系统,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的三级模型体系:平台自控监测体系、行业协会监测体系、监管机构监测体系,从而改变目前“人工报数”和“运动式”的被动监管、事后监管局面,实现实时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同时,要做好平台的信息披露以及平台与监管层的信息共享工作,整合信息资源,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信息孤岛”问题。

极目时评丨多地市民呼吁因疫情延缓还房贷,应因地制宜展现人文关怀

极目新闻评论员屈旌

近日,多地有市民在网上求助,希望能延缓房贷还款期限。对此,各家银行都有回应,有的银行表示可以考虑,有的银行则不行,有银行在部分地方可以,在另一些地方则不行。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引发了全网热议。(据4月6日北青网)

疫情来袭,原本按部就班的生活节奏,往往会在一夜之间变得无法掌控。有人因为感染而被隔离,有人因为防控措施而无法出门工作,部分企业因特殊情况面临经营困难,这些都是实实在在、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房贷可能是很多家庭所面临的头等大事和难事。

在一些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房贷往往是家庭生活中最庞大,也最不可动摇的一笔支出,不少人拿了工资第一件事就是还房贷,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疫情会造成一些工薪族无法工作,短期内没有收入,也会让部分行业遭遇冲击,导致部分人失业,失去收入来源。

不是每个家庭都能有丰厚的资金储备和顽强的抗风险能力,而房贷一旦断供,所造成的影响,更让人焦虑不安,不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产生银行罚息,还会影响征信记录,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房屋会收回拍卖,前期的所有投入血本无归。疫情的阴霾之下,生活还得继续,只有坚持才有希望,如果说因为一时还不上房贷,就让此前所有的奋斗成为泡影,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咬断牙齿也扛不起的重担。

其实,因疫情而延缓还房贷,并不是没有先例。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就曾下发通知,要求湖北省内各金融机构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其中就提到,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合理延后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

也是在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门也发布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是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以向银行提出,经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和欠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可见,宏观政策上并没有太大的阻碍,关键在于如何落地,如何操作。从现状来看,有些银行比较能从善如流,已经推出了相应的措施,而有些银行依然卡得很严,在同一地区,因为贷款银行的不同,所面临的状况大相径庭,这样其实是显得有些无序的。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在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的当下,如果能够实施延缓的,还是应该达成共识,形成规范,给有困难的人群一个“喘口气”的空间,以免“十里不同天”,造成不公平的印象,也不利于团结。

当然,房贷不是小钱,银行也要充分考虑风险,所以就更亟需制定流程,划定范围,确定时限,确保风险可控,有序操作,唯有准备得越充分,才能过渡得越平稳,越是闭目塞听,听不到百姓呼声,越容易到最后来个急就章,反而造成震荡。

疫情肯定会带来困难,困难不可怕,无视困难当鸵鸟才可怕,民有所呼,就该有所应,因地制宜地制定规范,明确措施,展现疫情中的管理温度,人性关怀,大家才能更有希望,更有盼头,更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凝聚起抗击疫情,共克时艰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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