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最新银行贷款利率表2015最新版

本文目录

最新!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4.8%下降到14.6%,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2022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已经连续3个月保持不变。

相对于之前的LPR(2022年1月20日,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来说,5年期下调15个基点,1年期下调5个基点。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4.8%降到14.6%。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每日法言

整理了04年以来的利率调整情况

整理了04年以来的利率调整情况,如有需要的自行拿走。

日期

品种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幅度

银行息差

备注

2004.10.29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1.98%

2.25%

0.27%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5.31%

5.58%

0.27%

3.33%

2006.4.28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5.58%

5.85%

0.27%

3.60%

2006.8.19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2.25%

2.52%

0.27%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5.85%

6.12%

0.27%

3.60%

2007.3.18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2.52%

2.79%

0.27%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6.12%

6.39%

0.27%

3.60%

2007.5.19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2.79%

3.06%

0.27%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6.39%

6.57%

0.18%

3.51%

2007.7.21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3.06%

3.33%

0.27%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6.57%

6.84%

0.27%

3.51%

2007.8.22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3.33%

3.60%

0.27%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6.84%

7.02%

0.18%

3.42%

2007.9.15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3.60%

3.87%

0.27%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7.02%

7.29%

0.27%

3.42%

2007.12.21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3.87%

4.14%

0.27%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7.29%

7.47%

0.18%

3.33%

2008.9.16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4.14%

4.14%

0.00%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7.47%

7.20%

-0.27%

3.06%

2008.10.9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4.14%

3.87%

-0.27%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7.20%

6.93%

-0.27%

3.06%

2008.10.30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3.87%

3.60%

-0.27%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6.93%

6.66%

-0.27%

3.06%

2008.11.27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3.60%

2.52%

-1.08%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6.66%

5.58%

-1.08%

3.06%

2008.12.23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2.52%

2.25%

-0.27%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5.58%

5.31%

-0.27%

3.06%

2010.10.20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2.25%

2.50%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5.31%

5.56%

0.25%

3.06%

2010.12.26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2.50%

2.75%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5.56%

5.81%

0.25%

3.06%

2011.2.9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2.75%

3.00%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5.81%

6.06%

0.25%

3.06%

2011.4.6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3.00%

3.25%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6.06%

6.31%

0.25%

3.06%

2011.7.7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3.25%

3.50%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6.31%

6.56%

0.25%

3.06%

2012.6.8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3.50%

3.25%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6.56%

6.31%

-0.25%

3.06%

2012.7.5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3.25%

3.00%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6.31%

6.00%

-0.31%

3.00%

2014.11.21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3.00%

2.75%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6.00%

5.60%

-0.40%

2.85%

2015.3.1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2.75%

2.50%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5.60%

5.35%

-0.25%

2.85%

2015.5.11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2.50%

2.25%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5.35%

5.10%

-0.25%

2.85%

2015.6.28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2.25%

2.00%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5.10%

4.85%

-0.25%

2.85%

2015.8.26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2.00%

1.75%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4.85%

4.60%

-0.25%

2.85%

2015.10.24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

1.75%

1.50%

-0.25%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4.60%

4.35%

-0.25%

2.85%

2019.9.20

一年期LPR

4.25%

4.20%

-0.05%

五年期LPR

4.85%

4.85%

0.00%

2019.11.20

一年期LPR

4.20%

4.15%

-0.05%

五年期LPR

4.85%

4.80%

-0.05%

2020.2.20

一年期LPR

4.15%

4.05%

-0.10%

五年期LPR

4.80%

4.75%

-0.05%

2020.4.20

一年期LPR

4.05%

3.85%

-0.20%

五年期LPR

4.75%

4.65%

-0.10%

2021.12.20

一年期LPR

3.85%

3.80%

-0.05%

五年期LPR

4.65%

4.65%

0.00%

2022.1.17

央行1年期MLF续作

2.95%

2.85%

-0.10%

央行开展7000亿MLF操作和1000亿OMO操作。5000亿MLF到期,净投放2000亿。

央行7天OMO逆回购

2.20%

2.10%

-0.10%

2022.1.20

一年期LPR

3.80%

3.70%

-0.10%

跟随MLF价格调整。

五年期LPR

4.65%

4.60%

-0.05%

2022.5.20

一年期LPR

3.70%

3.70%

0.00%

MLF没有调,银行调了5年期的LPR,相当于银行让利。

五年期LPR

4.60%

4.45%

-0.15%

2022.8.15

央行1年期MLF续作

2.85%

2.75%

-0.10%

缩量续作,6000亿到期,续作4000亿,净回笼2000亿。7月份社融不理想,资金在银行空转,M2同比增12%,社融同比增10.7%。

央行7天OMO逆回购

2.10%

2.00%

-0.10%

7年来首次!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100万30年贷款月供少81.9元

买房人再迎利好政策,公积金贷款利率7年来首次下调。9月30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公积金贷款利率7年来首次调整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是2015年8月26日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全国都是一个标准。

以往我国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都是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比例浮动,每次央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后,公积金贷款利率也会有所调整。2019年8月,央行发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公告,自当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自那以后,商业性房贷利率的“锚”从央行基准利率改为每月都会发布的LPR,但公积金贷款利率并没有随之调整。

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贷利率之差近年来逐渐缩小

从2019年8月LPR改革起,5年期以上LPR下调6次,从4.85%降至4.30%,累计下调了0.55个百分点;仅今年就下调过3次,共下调0.35个百分点。今年5月,央行发文表示,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从相应期限LPR降为LPR减20个基点,当前国内首套房的商业贷款利率最低已经降至4.1%。

2019年8月以来,首套房商贷利率一降再降,但公积金房贷利率自2015年10月以后一直没变。虽然后者仍变前者低,但二者的差距已大幅缩小。2019年8月之前,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是4.90%,当时不少城市首套房贷利率还要上浮5%-10%。即使以基准利率计算,也比5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25%高出1.65个百分点。而现在很多城市都已执行4.1%的首套房商贷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差距已缩小至0.85个百分点。随着LPR的下行和房贷政策的放宽,商业性房贷的利率很可能会继续下调。业内人士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在情理之中。

两天内稳楼市频出“大招”楼市将见底企稳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购置住房者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作了规定,符合条件者“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公积金贷款下调是商业贷款利率下调后又一重要的金融政策。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刚需购房者,体现了进一步降低刚需购房者购房成本的导向。

严跃进指出,商业银行贷款持续降息,客观上也需要公积金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调,否则公积金贷款和商贷的利差比较小,客观上也会使得公积金贷款的吸引力下降。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进一步下调,使得后续公积金贷款的优势更加明显。

他认为,此次公积金政策和央行昨日政策、财政部今日政策一起,形成了9月底三个稳楼市大招,对于四季度房地产市场行情的提振会比较显著。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表示,最近几天稳楼市政策密集,从之前的地方一城一策升级到中央部委,特别是信贷政策的调整成为市场主流,在房价下调城市可以下调商业贷款利率下限后,此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也开始下调,再次释放出稳楼市的信号。据他测算,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15个百分点,100万元30年期的贷款,月供能减少81.9元,如果贷款额度更小,节省的利息也会更少,直接影响并不大,但信号意义比较强。

张大伟同时指出,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看贷款上限,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通常都比较低,全国各地的公积金上限额度基本都不够当地购房者的首付款,目前三线城市平均50万,二线城市平均60-80万,一线城市最高120万。以北京为例,一般公积金贷款最高只能贷款80万(首套90平米以下部分可以120万),如果完全用足公积金贷款,不用商业贷款,在北京几乎无法买房。

他认为,公积金要调整贷款上限很难,所以楼市的后续变化依然要看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变化,但整体看,各种救市政策都在全面升级,楼市见底企稳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程婕

编辑/田野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北京青年报社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