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车抵押贷款
汽车抵押贷款是车辆抵押物向汽车金融贷款专业机构的一类贷款形式,最主要的贷款还款方式有先息后本贷款,等额本息还款。一般建议选用等额本息还款的贷款还款方式,是因为先息后本贷款的利息都是比较高的,时长较短。
汽车抵押贷款的优点:
办理相关手续简单明了、征信要求比较宽松、下款速度比较快,速度最快20分钟左右到款
杭州汽车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如果你打算用自己家的车辆开展抵押借款,你你得先备好相关的材料后,向贷款机构提交申请,提交申请的时候要填好贷款申请表,把相关资料填齐。
2、审核材料
贷款机构接收到贷款申请你的资料后,会根据机构的内部要求对借款申请者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不了会通知借款申请者原因有哪些,审核同意后就通知申请者进行下一步骤。
3、评诂车辆
在材料审核同意后,贷款审批会授权委托相关的汽车评估机构对借款申请者递交的车辆评估,评估费一般是由借款申请者出。
4、明确额度
在做完汽车的价值评定后,贷款机构会根据汽车的评估价格给借款申请者确认其可借款额度
5、办理相关手续
明确完可贷款额度后,就是按照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办理贷款程序吧,实际的办理相关手续规定有可能各个公司不太一样,实际的以贷款机构的要求为标准。
6、开展办理公证
在办理好后贷款程序后,还要把双方的借款合同拿走办理公证,由公证机关开具公证书,和贷款的一整套材料放一起,做为档案文件存放。
7、收押证件
在开展完办理公证后,贷款机构会依据相关的规定,收押借款抵押车辆或相关资料,例如车辆登记证书原件。
8、下发贷款
在办理好以上的操作流程后,机构就能依照合同约定给申请者下发贷款了,借款打进申请者的账号后,全都车辆抵押贷款流程全都走完了。
杭州房产抵押贷款办理指南2022年最新版
房产抵押贷款一般分为2种:
1.银行经营贷,顾名思义用于企业经营为借款用途通过房产抵押担保的方式进行贷款。
特点:利率比较低,对客户的企业,流水要求自然也比较高,最长贷款年限为20年,免审批循环贷。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分期还款,先息后本,无本续贷等。
2.非银行经营贷,通过家庭出国、子女教育、奢侈品购买、装修等大额消费为用途向银行申请借款,同样需要房产抵押。
特点:利率比较高,只要房屋符合标准,借款人征信好就可以进件,主要是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当然也有等额本息,一般最长为3-5年,主要的优势是速度快。
从目前杭州最新政策来看,市场主流为房屋抵押经营贷,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贷款要求
一般来说,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对抵押人、借款人、房产、公司、征信等有相应的要求。
借款人
年龄基本在22岁到65岁左右。
抵押人
抵押人年龄一般在80岁以内。
抵押房产
必须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产,房龄也不能太老。不同地区贷款额度可能会不一样,比如市区的房子贷款额度肯定比四县市要高。
特别提醒,杭州本地经适房或拆迁房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贷款业务。
公司
原则上企业需要成立1年以上,不过现在对于新注册,新加股东企业都可以办理了,在变更的时候需要注意公司有没有诉讼和地址异常,以及所选行业范围必须要符合银行的要求。
征信
征信查询次数不能过多,原则上2个月查询不超过4次,半年不超过6次。
如果贷款和贷款本金逾期,需要解释清楚原因;如果是信用卡1000以内的逾期,基本可以写个说明就可以了。原则上银行对于逾期不超过连3累6(连续3个月逾期/一年累计6次逾期),超过这个范围会导致贷款不好办,大概率会影响利率或额度变化。
如果征信上负债特别高,最好缓缓在办理贷款,负债高的客户不仅会影响贷款审批成功利率,银行也会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同时给你减去对应的额度。
▍贷款材料
1.房产证;
2.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
3.产权所有人的户口本;
4.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流水;
5.供销合同;
6.公司账户流水;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司公章;
9.公司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合同或产权证);
10.公司章程。
以上这些都是基本资料,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规定,可能也会有一些差别。
如果你还能提供其他资产证明,也可能会提高贷款金额。比如汽车行驶证、金融资产证明等。
▍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
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签订合同
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3.发放贷款
银行审批结束,按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或发放给借款人。
4.贷后检查
放贷后,银行会对款项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避免贷款用于其他用途。
5.按期还款
借款人须按照借款合同按期还款。
▍温馨提醒
1.整个周期走下来,一般需要5到10个工作日左右,如果贷款金额巨大,也会延长放款周期。
2.只要选对专业的办理机构,从开始办理到最后放款就需要出面2次就搞定了,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
3.目前各大银行抵押利息区间在年化3.4%到6.2%左右。
4.有其他贷款疑问或贷款办理可以私信我们的客服。
明知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不等于明知实施“套路贷”犯,可以不起诉
以下内容转自:刑事备忘录公众号
决定要点
对于谢某某而言,能够证实其明知分公司实施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和客户违约后分公司会有拖车行为,但无直接证据证实其对于绍兴分公司实施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模式、贷款业务中使用的合同及其中规定的具体收费名目、如何设置套路形成虚假贷款金额、如何恶意认定违约等具有主观明知,楼某某等人供述内容部分系个人推测,且相互之间不能印证。因此,明知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不能和明知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划等号,认定谢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决定文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8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苑**阁**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以来,谢某某伙同楼某某(已判决)在绍兴市越城区世茂天际中心15楼成立融道网公司,陆续招募柯某某、郑某某、胡某甲、陈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胡某乙(均己判决)以及陈某乙等人,以低息车辆抵押贷款的方式引诱被害人签订“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违约为名,私自转移抵押车辆的所有权。其中,楼某某作为公司总负责,胡某甲、柯某某是公司的团队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郑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张某甲是公司业务员,负责推销贷款;黄某某、胡某乙是公司前台及综合服务人员。现已查证如下:
1、2017年9月,胡某甲伙同陈某丙(案发前己离职)、黄某某、胡某乙等人,以低息引诱被害人雷某某签订6万元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雷某某实际得款5.7万元。2018年1月24日,公司以雷某某违约为名,指使陈某丁强行将雷某某的浙D*****哈弗越野车开走,让雷某某支付违约金等一系列高额赔偿款97800元。雷某某被逼无奈,将车辆卖掉用以还款。
2、2017年11月7日,柯某某伙同黄某某、胡某乙等人,以低息引诱被害人何某某签订98560元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何某某实际得款88000元。12月8日,公司以何某某违约为名,指使他人将何某某的浙D*****轿车开走,其间还将何某某的母亲张某乙从车上推下,致其受伤。公司让何某某支付违约金等一系列高额赔偿款11余万元,因其无力支付,该车一直被该公司扣押。
3、2017年8月23日,郑某某在楼某某、柯某某等人的指使下,以低息引诱被害人杨某某签订15680元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杨某某实际得款14000元。后公司以杨某某违约为名,楼某某指使陈某丁将杨某某的车辆开走,并让杨某某支付违约金等一系列高额赔偿款2.1万元。
4、2017年9月13日,郑某某在楼某某、柯某某等人的指使下,以低息引诱被害人潘某甲签订89600元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害人实际得款64000元。后公司以潘某甲违约为名,楼某某指使陈某丁将潘某甲的车辆开走,并让其支付违约金等一系列高额赔偿款11万余元。
5、2018年1月3日,楼某某、胡某甲指使陈某乙,以低息引诱被害人郦某某签订40320元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害人实际得款29816元。后公司以郦某某违约为名,楼某某指使陈某丁强行将郦某某的车辆开走,并让其支付违约金等一系列高额赔偿款59640元。
6、2017年8月16日,楼某某指使张某甲、黄某某、胡某乙以低息引诱被害人潘某乙签订17021元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害人实际得款15000元。后公司以潘某乙违约为名,楼某某指使陈某丁强行将潘某乙车辆开走,并让其支付违约金等一系列高额赔偿款21000元。
2019年1月9日,谢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立金顶苑任和阁2单元302室被警察抓获归案。
本院审查期间,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楼某某等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并处不同金额罚金。本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主观认知程度及客观行为,但侦查机关均未补充到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谢某某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本案涉案公司具体经营模式为: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公司)提供资金,各地与总公司签署协议成立分公司经营车辆抵押贷款业务,总公司提供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并参与分公司的获利分配。谢某某系总公司浙江地区区域经理,负责总公司与绍兴地区分公司等浙江地区分公司之间上传下达,其在绍兴分公司有40%股份。第二,谢某某辩称其虽在绍兴分公司有40%股份,但绍兴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楼某某负责,其自身办公地点不在绍兴,一共只来过绍兴两三次,只知道绍兴分公司是经营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对于绍兴分公司的具体经营模式以及签署合同的具体情况等并不知情,合同由总公司法务部负责,其无机会也无需接触合同,其从未也无需直接接触被害人,亦未从绍兴分公司分红。第三,楼某某供述谢某某系区域经理,在绍兴分公司有40%股份,谢某某会通知自己对违约被害人实施拖车,一般其一两个月来绍兴一次。谢某某系总公司人员,应当清楚相关合同具体情况。第四,黄某某、胡某乙供述谢某某系总公司领导和区域经理,在绍兴分公司有40%股份,谢某某来过绍兴分公司一两次,来之后只与楼某某沟通,具体沟通内容不知。楼某某负责绍兴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第五,胡某甲供述谢某某系区域经理,在绍兴分公司有40%股份,分公司财务是报到谢某某处,其经常来绍兴。第六,柯某某、郑某某、张某甲、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乙供述中均未涉及到谢某某。第七,股权协议书可以证实谢某某在绍兴分公司有40%股份,协议中约定分公司经营车贷业务,但未对车贷业务具体如何进行等予以细化,亦未体现相关合同内容。第八,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分公司目前仍在正常存续经营,并未被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查处。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依据楼某某、柯某某等人事前宣传、引诱,事中诱骗被害人签署合同及合同具体内容、各类收费名目的规定、设置套路形成虚假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以及事后拖车等行为,综合考虑认定楼某某、柯某某等人实施的行为属于“套路贷”进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对于谢某某而言,能够证实其明知分公司实施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和客户违约后分公司会有拖车行为,但无直接证据证实其对于绍兴分公司实施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模式、贷款业务中使用的合同及其中规定的具体收费名目、如何设置套路形成虚假贷款金额、如何恶意认定违约等具有主观明知,楼某某等人供述内容部分系个人推测,且相互之间不能印证。因此,明知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不能和明知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划等号,认定谢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