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最高45万元!聊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9日讯6月9日,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稳经济促发展—惠民惠企政策解读”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三场),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近日,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由原来每月1500元提高至每月1800元。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24万元提高至27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45万元。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在本市购房时,享有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楼盘项目准入合作的,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手续。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闪电新闻记者左新新聊城报道
重磅!聊城市开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齐鲁网聊城10月24日讯日前,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为最大限度支持广大职工住房消费需求,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业务,并制定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
记者了解到,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附:《聊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给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特制定操作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同时又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房作为抵押可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第三条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二章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四条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五条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六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共同完成,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首套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合计数最高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二套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合计数最高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贷款额度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调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各自的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首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组合贷款方式,并向中心和银行分别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
1、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审批后将《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转受托银行。
2、受托银行依据《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通知借款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手续,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住房贷款部分。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
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办理抵押
房屋预告登记证或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人全部设定为受委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负责办理抵押手续,并负责对重要物品及单证资料的保管。
第十四条放款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收到抵押权证,分别按照规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组合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和各自的贷款规定进行贷款回收和贷后管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由受托银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催收。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借款人出现重大风险等因素需处置抵押物的,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按组合贷款的贷款金额比例受偿。
第十六条借款人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已结清之后,方可解除房产抵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在聊城市辖区范围内开展。
第十八条本操作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操作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操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聊城公积金政策调整!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
近日,记者从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贷款额度进行调整、贷款年限延长...具体调整来了解一下吧!
文件中提到:
一、对贷款的部分条件进行了收紧。为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用途,购房手续时限由3年以内调整为1年以内根据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原则,由原来的购房后将公积金余额提取为零可立刻申请办理贷款,调整为需保留12个月公积金余额可办理贷款对公积金缴存时间由连续缴存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连续缴存12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还对贷款额度的核定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拟定了贷款额度与公积金缴存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挂钩的核定政策。目前的贷款额度核定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12*还贷能力系数50%*贷款申请年限。目前贷款额度的核定政策已不适应现在公积金资金管理的需求,经过多年实践,发现存在以下弊端:是贷款额度的确定,并未就缴存余额与贷款额度关联设置条款,贷款额度的确认没有充分体现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的匹配,没能体现制度设计的公平性。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情况不关联的管理模式,导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持续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可用资金大幅减少,增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也减弱了住房公积金普遍支持职工购房的保障作用。三是职工缴存与贷款政策不建立关联,不利于充分调动缴存单位及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不利于职工个人监督单位规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是个别单位和个人利用现行政策,仅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即申请办理50万元的最高额度贷款,贷款办结后故意停缴,存在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嫌疑,对中心公信力造成了影响。五是持续加大对公积金资金的释放,会损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公平性,阻碍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长久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的关联管理,山东省16个兄弟城市中,已有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济宁、威海、日照、德州、滨州、枣庄等10个城市开始实施缴存与贷款关联管理。通过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相关联的政策设计,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及管理风险,并可以实现多缴多贷、少缴少贷、不缴不贷的管理目标。
三、对贷款年限进行了延长。为了发挥公积金保障作用为缴存职工购建住房提供资金支持,在对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进行收紧、完善的同时,对贷款年限进行了延长。当购房职工通过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为了方便购房职工办理组合贷款,对贷款年限进行了延长,从目前的最长期限25年,延长至最长期限30年。
四、对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商品房的,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所需手续时间由3年改为1年。取消直系亲属提取业务,只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提取业务。取消支付自住商品房物业费提取业务。取消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业务。通过调整、完善贷款和提取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科学化管理水平,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