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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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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代理真别信!金融黑产伪造材料,逾期人变身“特殊人群”

近日,中国互金协会发文称,“专业反催收”“提前全额退保”等信息的发布方诱导金融消费者(含投资者)委托其代理维权,通过各种违法违规手段恐吓,要挟金融机构进行非法获利。

文中指出,代理维权方从中收取高额代理费用,常伴骗取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诈骗消费者资金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贷款领域中,“反催收”为代表的逃废债扰乱着市场秩序。

事实上,随着各种消费信贷业务在近些年迅速扩张,庞大的市场给了黑产“反催收”可乘之机,形式逐渐由单一变得更为多元化,包括代理投诉、减免债务、征信修复等。

而今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投诉问题整治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严肃查处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的行骗。

值得一提的是,在监管整顿的同时,金融机构等也在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维权代理等金融黑产。

01停息、停催、延长还款?按欠款约5%收取费用

论及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的特征,中国互金协会在前述文中提到,具体存在误导性宣传;虚构、隐瞒或不如实披露代理维权相关信息;虚构或夸张宣传代理维权成功案例。

另外,还包括维权手段涉嫌违法违规;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规高额收费。

例如,代理维权机构会冒充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身份、注册地、住址等信息,无代理权限、未明确具体的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不清晰等。

对于此,柒财经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现,声称从事逾期咨询、债务重组的信息发布者营销自己,如拥有专注债务逾期法律咨询经验等,并以免费提供处理债务方案吸引借款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机构所谓帮助债务人“上岸”的办法大致相同,即延长还款期限(最高可60期),并减免利息;推迟还款日期;协商减免保险费、服务费等;停止催收。

虽然机构称方案免费,可借款人一旦让其代理处理债务,机构会按照欠款总额的约5%收费,且号称不成功不收费。

另外,机构会要求债务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电话卡。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会以债务人名义与银行等沟通,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协商。

而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过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针对该方面,金融行业资深观察者毕研广表示,银行方面首先会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一般快到还款期限、短时间逾期内,借款人主动与信用卡中心联系协商,可判定有较强的意愿。

其次,他提到,确定借款人还款能力。通常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原因,包括疫情导致、身体原因、经营困难等等。借款人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银行则需交叉验证材料的真伪。

需特别指出的是,黑产一旦介入协商过程,或为了修复征信、删除逾期记录等,还会伪造材料,甚至借此进行恶意投诉。

02多方合力“净化”金融市场

柒财经了解到,2022年初,马上消费金融某客户刘某因产生逾期征信,找到重庆某公司,并将其实名电话卡交给该公司工作人员冷某。

而冷某伙同何某伪造刘某企业证明材料、印章,并于年初至4月上传至马上消费平台,并多次致电且在互联网平台虚构事实恶意投诉,要求删除逾期征信记录。

马上消费确认材料为假后,与警方合力协作,中介人员冷某、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无独有偶,据分期乐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分期乐发现用户提交的50余份因重症、贫困需停催的申请有很多疑点。

具体包括证明材料模板一致,并非用户本人提交,微信号备注均为同一家公司名称,另外来电手机号码归属地也均集中为湖北同一地级市,而用户户籍实际分布在全国多地。

了解这些情况后,分期乐立即向警方报送了相关线索,并配合警方快速将该团伙抓获。而这些例子反映出,金融服务机构在预防、识别和对抗黑产方面下足功夫。

此外,在今年3月,由马上消费金融牵头成立了“打击金融领域黑产联盟”(AIF联盟)。目前,AIF联盟聚集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公司等共近50家机构。

且除了前述《通知》外,央行也发布了《关于防范银行业金融领域“非法代理投诉”风险的公告》《关于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等,细数了非法代理维权、征信修复的危害,告诫消费者从正规渠道合理维权。

对于此,中国互金协会表示,会将在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建立共同打击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的行业自律协作机制,发布实施金融领域代理维权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基本要求和违法违规代理维权活动特征指南。

胜诉喜报|侯军奎主任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追回131万及利息

01

案件概述

高某是杨某的表哥,二人本打算一起投资做生意,2018年12月份,高某通过抵押房屋向xx银行借款270万元,但后来双方没有共同投资做生意,杨某将该高某从银行所借款项全部借用,杨某承诺因高某向银行借款产生的本金和利息等费用均由杨某承担,并承担支付已发生的部分利息本金费用给高某用于偿还银行。

后高某向杨某催要,要求其早点偿还银行款项,杨某称资金紧张。对上述事实,杨某于2021年2月份向高某出具欠条,认可其从高某处借款自用,资金紧张未能还清,仅还了一些因抵押贷款产生的利息和本金,尚欠高某借款193万元及抵押贷款产生的利息等,因高某、杨某之间是表亲,之前一直没有写借条,后补写欠条。

在高某向杨某主张还款时,杨某未能偿还,为维护权益,高某委托侯军奎主任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杨某向高某支付借款本金193万元及逾期偿还利息;判令杨某支付高某因抵押借款产生的利息。

近日,针对高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向高某偿还借款本金131万元及逾期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03

法院判定

庭审中,杨某辩称,关于借款金额,对借款本金有争议,杨某没有收到高某的270万元,只收到了255万元,高某用杨某的账户炒股,炒股用了20万元,杨某已向高某偿还了148万元,其中包括本金和利息,剩余的欠款杨某同意偿还,因抵押贷款产生的利息也同意偿还,但因资金紧张,愿意日后努力偿还。

侯军奎主任律师指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高某通过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杨某出借款项,其后双方签订欠条确认借款事实,该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属于前述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故本案欠条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杨某应将因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取得的借款本金偿还给高某。关于借款本金金额,高某称因实际从银行贷款金额为270万元,担保公司扣除费用后实际出借金额为255万元,主张出借金额应当认定为270万元。因此,高某、杨某均认可杨某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为255万元,借款金额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255万元为准。关于还款金额,杨某主张实际还款148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还款明细,双方均认可其中的4万元非本案还款。关于两笔10万元转入杨某证券账户的款项,杨某辩称该款项实际是高某使用,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杨某的实际还款金额为124万元,其应将剩余借款本金131万元偿还给高某,高某主张的借款金额有误,应予以纠正。高某要求杨某按剩余借款本金131为计算基数支付其利息,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侯军奎主任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杨某向高某偿还借款本金131万元及逾期偿还利息。

04

侯军奎主任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侯军奎主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活中,关于民间借贷尽量亲笔写借条,哪怕是亲戚,也要履行相关手续,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关键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协议纠纷、经济纠纷、买卖纠纷、建筑工程纠纷、装修纠纷、北京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法律免费咨询……

“民间借贷纠纷”数据分析及典型审判规则汇总(下)

编辑墨垚

排版小荆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行为而订立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本文以公开案例库检索数据为基础,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从案件数量、地域管辖、法院级别、争议焦点等方面进行数据呈现,直观展示近十年间关于此类司法案件的整体趋势,并就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规则予以汇总,以供读者参考。

四、典型案例及裁判摘要

过去十年间,法院认定的争议焦点集中分布在下图所示领域,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如下:

01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资金未到达借款人账户,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最高院裁判要旨: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该款规定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此非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以该条款作为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适用?

最高院裁判摘要: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3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02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

◆“砍头息”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裁判规则:借条中约定金额与实际给付的金额不一致,在给付款额时,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应按照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利息。

典型意义:当事人提前预扣利息的方式日益隐蔽,法院应加大审查力度,并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大对利息扣头行为的规制,避免变相提前扣除利息行为的合法化。

◆经协商一致变更借款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规则: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在不存在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对于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不予确认。

03担保责任的认定

◆以新还旧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债偿还旧债,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并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裁判规则: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为民间借贷进行担保,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所谓让与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签订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后,因借款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当事人已约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抵销相应数额债权、确认此前股权变更有效,并实际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应认定此时双方就真实转让股权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以此为起算点一年后债务人才进入重整程序,债务人主张以破产法相关规定撤销该以股抵债行为的,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股权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应以是否完成物权公示为核心判断标准。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有权就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优先受偿。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已经是作为担保标的物股份的持有者,其作为担保股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原则上享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当借款人进入重整程序时,确认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不构成《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别清偿”。若以股权设定让与担保并办理变更登记后,让与担保权人又同意以该股权为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设定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的,第三人对该股权应优先于让与担保权人受偿。

04借款是否交付

◆出借人提交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能否认定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尽到了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中,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典型意义:假借现金给付规避款项实际交付事实是职业放贷常用套路。在当前支付手段非常便捷的情况下,职业放贷人采用现金方式交付款项往往是有意为之,通常是利用现金方式交付无迹可寻,从而实现规避法院对虚增债务金额、高息累入本金等违法债务审查的非法目的。因此造成款项是否交付不明、实际交付金额不清的,应由出借人对交付事实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5夫妻共债的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借款凭据无配偶方签字,借款金额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有责任举证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法院应同时对于重要事实进行审查:即夫妻非举债方的经济来源情况、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情况、离婚后的消费支出情况。通过综合审查夫妻双方婚内及离婚后的主要财产分配情况,生活收入来源情况,消费支出开销情况,经营活动受益情况,从而判断夫妻双方是否应对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典型意义:虽然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同时也要认识到债权人对夫妻内部关系举证的客观难度。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应当凭借日常生活经验或逻辑推理,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进行客观判断,以避免对举债人夫妻过度救济,致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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