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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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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有哪些?债权人不清楚就亏大了

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保证担保。

民间借贷中的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民间借贷保证可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3、质押担保。

质押指的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哪些物品能抵押1、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2、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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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知识分享(五)“担保”及其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中,出借方为了给自己的债权附加上一层保障,往往会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这导致民间借贷关系中经常会出现与担保有关的问题,很多担保人出于好心却使自己深陷债务纠纷中,结果苦不堪言。今天,陈律师讲一下“担保”的相关注意事项。

什么是担保?

担保,实质上是合同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民法典》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作出,而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目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采用物保(抵押、质押、留置)和人保(保证)进行担保的情况较为常见。

物保,即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抵押是指不动物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担保,抵押物仍然归债务人使用、处置质押是指以动产、权利为质押物进行出质为债务进行担保,质押需将抵押物放置到债权人处,由债权人负责保管;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金钱担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从还款责任的承担来看,一般保证有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即债权人要先向主债务人主张还款权利,主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一般保证责任人才承担还款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债务的连带责任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换言之,连带保证责任人与借款人在还款责任上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不存在多少、先后的问题。

显然,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人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担保应注意的事项

陈律师在此提醒,担保有风险,为他人做担保一定要进行风险评估,并明确下列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

2.如果要做担保,务必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考察其财力和信用状况。

3.做担保时要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尽量提供一般保证责任。

4.借款到期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约定得越短越好。

5.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即自身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提供担保。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民间借贷当担保人,签字之前注意三个细节,维护自己权益

亲朋好友请自己为其借款担保,令许多市民“抹不开情面”。不帮忙做担保,担心伤了情面;做了担保,又担心以后“引火烧身”。

案例:2015年1月16日,小张的朋友小王,因为做生意需要一笔钱,向小天提出借5万元应急,借期一年。小天表示同意出借款项,小王写了借条。小张与小王的妻子小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写上了两人的姓名。后小王一直未偿还小天借款。

2016年8月2日,小天将小王及小张、小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小唐共同偿还小天5万元及利息;由于小天与小张对于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均未作出约定,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小张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小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且其没有证据证明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小张主张过权利,因此,应免除小张的保证责任。

细节一在他人借条上签字并非就是担保人

解答:在他人之间书写的借条或者收款条上的签字,并非一律认定为提供担保。是否认定为担保人,需要根据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张系在《借条》担保人一栏处签名,其在诉讼中也认可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小张在本案中属于担保人。

细节二注意约定担保方式

解答:《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区分别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法》第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细节三注意保证期间的计算

解答:《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此外,《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对此律师提醒,为他人民间借贷担保时,可约定担保时间,既在一定时间为还款提供提担,超过约定还款时间,担保人就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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