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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通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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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俩银行违规放贷未担责 好心担保人却被判千万债务

安邦公司现状

如果不是基于师生和亲戚关系,杭州嘉伦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嘉伦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平认为,自己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为吴某功实际经营的浙江安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然而,何平做梦也没有想到且无法理解的是,安邦公司贷款时提供的是伪造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和虚假的财务证明而获取了贷款,后因安邦公司不能偿还贷款,由担保人代偿了上千万元的银行贷款债务;更为诡异的是,在当地环保部门向警方致函要求严厉打击该公司伪造排污许可证之后,竟然没有立案侦查追究安邦公司的责任;在银监会就此认定两家放款银行存在违规操作之后,两家银行也没有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担保人偿还千万贷款债务

随着2015年之后嘉伦公司作为担保人被法院查封,工厂机器设备和甚至一辆奔驰牌私家车也被拍卖,作为嘉伦公司股东的何平夫妇一同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企业往日红火的生产场景和家庭里的欢笑早不存在,只留下何平四处奔波讨要说法。

让何平一家陷入困境的是那个叫吴某功的人。

2012年7月起,吴某功多次找到何平,要求何平的企业为自己的企业作担保贷款,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何平了解到吴某功实际经营着至少两家公司:一家是收购的“富阳市湖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主要回收处置废油、生产再生燃料油,现已变更为安邦公司,另一家是富阳市远大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建材)。由于吴某功尚未退休,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立、吴某香,就是吴某功的姐夫和姐姐。

何平对担保比较谨慎。吴某功就安慰何平,让其不用担心担保的风险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远大建材公司即将拆迁,拆迁补偿款至少有一千四百多万元,未来也有实力偿还银行贷款,为了让何平安心用嘉伦公司为吴某功的企业贷款作担保,吴某功就和何平签订了一份协议。

这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8日的“协议”显示,签订协议者有三方:甲方吴某功、何某敏乙方何平丙方“远大建材”。主要内容为:第一,乙方为甲方的亲属何某国、何某立累计贷款700万元提供担保,对富阳市阳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安邦公司在银行500万元贷款提供反担保第二,对上述乙方所有的嘉伦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如果因贷款人资金出现不良情况造成乙方及其所有的嘉伦公司经济责任的,由甲方、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丙方在领取了拆迁款后,无条件解决上述贷款问题。”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有了何平及嘉伦公司的担保,吴某功实际经营的安邦公司于2014年7月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300万元(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做担保)于2014年5月,从招商银行借款300万元于2014年10月10日,从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上述三笔借款期限均为一年。

何平认为,虽然当时这个协议为了证明和保障吴某功有能力履行银行贷款债务,明确领取了拆迁款后,无条件解决上述贷款问题。并且如果因贷款人资金出现不良情况造成何平及其所有的嘉伦公司经济责任的,由吴某功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是这种担保被后来的法院认定为双方有互相担保行为,吴某功找其做担保时的出发点有欺诈之嫌。

此后,吴某功未能及时向银行还款,被债权人将吴某功及担保人起诉。2015年11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其他金融机构诉吴某功及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案在富阳区法院受理、立案后,也于法定时间内先后作出判决,吴某功所属企业及其法人、何平及“嘉伦公司”全部败诉,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等债务。

伪造排污许可证不被追究

2015年3月份,在何平的不断催促下,吴某功表示,安邦公司早已停产,原有担保协议中的远大绿色建材拆迁补偿款还没有到位,没钱偿还这些贷款,实在不行就将安邦公司作价三、五百万元转让给何平。

何平随后在杭州市富阳区环保局了解到的情况更加令他崩溃,早在2013年6月24日,富阳市环保局就曾对安邦公司(原“富阳市湖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下达过《监察意见书》,明确表明“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不得进行危废经营”,环保部门也从未给该公司办理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没有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意味着安邦公司不能正常开工进行经营范围中的脱模油和喷枪油的生产,如果开工生产就属违法。这就意味着,吴某功以该公司流动资金为名向银行的贷款显然是挪作他用,而安邦公司贷款时向银行出示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极有可能是伪造的证件。

2015年7月7日,何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同年8月,他向杭州市富阳区经侦大队报案,举报吴某功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富阳区经侦大队未予立案。同年9月30日,何平再次向杭州市富阳区经侦大队报案举报吴某功涉嫌伪造国家政府机关证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在此期间,2015年7月10日,富阳区环保局向富阳区公安局送达《关于严厉打击浙江安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伪造排污许可证的函》。函中称,安邦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伪造该局的排污许可证,并作为重要资料在多家银行贷款,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特函告望能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严厉打击该公司的造假行为,维护政府公信力。

经过近两个月的等待后,11月29日,何平接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令何平大惑不解,何平怀疑经侦大队接案的赵某平涉嫌利用职务徇私,以打击报,因为之前赵某平曾因其他事情向何索要好处费,而何并没有给他。

何平不服,先后向富阳区公安分局、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最终都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复议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吴某功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不成立。

明显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

何平夫妇因为担保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倍感困扰。何平认为自己完全被老师吴某功所陷害,真正失信的不是自己,而是恶意逃避银行贷款债务的吴某功。

2015年9月份,何平了解到,远大建材的1400万元左右的拆迁款已支付。吴某功并没有将此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上。而当年吴某功的儿子结婚时还在富阳某高档酒店大摆筵席,其子在富阳区某政法单位工作。

何平断定,吴某功已经涉嫌骗贷罪,发放贷款也已涉嫌相应的违规放贷。

何平逐步发现,吴某功向银行提交的财务报表全是虚假报表,还有有虚假合同。安邦公司向招商银行杭州富阳支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安邦公司2013年的经营收入为6000万元左右,而国税系统却显示,该企业在2013年实际的营业收入仅为32元,相差甚远。事后在查看吴某功与两家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时还发现,贷款的用途为法人经营性贷款,只能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购买油渣,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一份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面谈记录》显示,安邦公司向该行申请贷款的用途为购油渣,年销售额为5000万元左右,还款来源为销售回笼。并且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实际上,吴某功在贷款时不仅伪造了富阳区环保局的排污许可证,还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企业根本没有生产运营却有数千万元的销售额,这些贷款也没有用在生产经营和购买油渣上。不到一年的时间,吴某功就自称无力还贷。

有材料证实,安邦公司伪造排污许可证,伪造了两张正本和副本。在安邦公司向银行递交的编号为330183430001-205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有两个不同的正本,编号、法定代表人、地址、有效期,和发证机关时间都一致,两张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却分别为富阳市湖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和浙江安邦再生资源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对此,何平认为,银行风控部门只要稍微审查一下就会看出其中的问题。两家银行在对吴某功相关的贷款中,贷前和贷后都有违反银监会相关规定,如贷款调查不尽职,贷后监管不到位。在企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且出现两张编号相同、单位却不同这样明显造假的情况下,对安邦公司的生产经营状态又丝毫不进行了解,就贸然放贷,最终给担保人造成重大损失,银行明显违反商业银行监管法规。

何平为此向浙江银监局反映问题。浙江银监局于2018年8月20日答复何平:经核查,招商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两家银行机构对安邦公司环保合规情况的调查和审查不到位;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对贷款资金流向跟踪不到位。并责令两家银行进行整改和问责。

对于招商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的整改和责任处理情况,两家银行均拒绝接受媒体采访。

何平说,银行违规放贷,未尽审查义务在先,担保人不应该承担责任;银行在这中间应该担责。

知名法律学者、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认为,在该何平担保连带责任案中,何平也可以向张某功提起诉讼赔偿。在何平对吴某功的贷款担保协议中,是有条件的担保而非简单的互保,必须要求拆迁款无条件的首要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目前,被执行的部分,何平可以向法庭诉求吴某功偿还何平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部分,以及企业由于被拍卖受损的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赋予了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何平担保吴某功的贷款中,何平认定吴某功涉嫌骗贷,虽然吴某功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甚至虚假的经济合同用于银行贷款的贷款资料审核,但是有了何平的连带担保,相当于担保人代偿了银行贷款本息,事实上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银行也不会去追究贷款方的刑事责任,倘若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从业人员认为,吴某功伪造虚假的排污许可证,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则显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送达公告」这些案子年后要开庭,围观、扩散、找人!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开庭公告38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1月18日(第六十三期)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浙0111民初11128号

陈学军(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大房):

本院受理原告吴健刚诉被告陈学军、陈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12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陈学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被告陈学军支付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3.被告陈祝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179号

章永成(富阳区常绿镇长佳村长佳):

本院受理原告俞吕敏诉被告章永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代偿款422300元,支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的利息50676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82号

章永成(富阳区常绿镇长佳村长佳):

本院受理原告俞学功诉被告章永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8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代偿款496840.73元,支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的利息59620.88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83号

章永成(富阳区常绿镇长佳村长佳):

本院受理原告俞建平诉被告章永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8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代偿款546515元,支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的利息65581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285号

陆人才(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陆家浦村兴陆路):

本院受理原告孙元明诉被告陆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8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陆人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被告陆人才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0919号

陈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素君诉被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9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3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6日,此后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至还款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代理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10754号

张森锋(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山下村东山)、

凌银(杭州市场口镇鸿丰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森锋、凌银、裘林华、鲍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7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张森锋、凌银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2.被告张森锋、凌银共同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81744元,及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被告张森锋、凌银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4.被告裘林华、鲍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宁波黄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0586号

张翼飞(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里山村下街)、

夏银雅(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里山村下街):

本院受理原告吴益群诉被告张翼飞、夏银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城南法庭五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7)浙0111民初9703号

沈玉土(杭州市余杭区仁合街道永泰村北坝儿自然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钜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玉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03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城南法庭五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9046号

王德平(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西村5组永西自然村)、

戚国英(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西村5组永西自然村):

本院受理原告金忠明诉被告王德平、戚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5%计,暂算至2017年10月18日,共计利息67364.3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城南法庭五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1033号

金明山(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上唐村唐王岭五组):

本院受理原告孙美儿诉被告张标、金明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20000元;2、判令被告张标对原告超出保险限额部分损失76105.29元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96105.29元;3、判令被告金明山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2日下午15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交通审判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一十九日

联系人:高春芳

联系电话:0571-5883519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58号(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三楼)

(2017)浙0111民初10959号

王中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166号北楼):

党亚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59幢):

本院受理原告陈奇龙、陈建东诉被告王中华、党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95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汤燕君

联系电话:0571-5883518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7)浙0111民初10879号

包振华(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新龙村大张):

本院受理原告陈观荣诉被告包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8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欠款656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0693号

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提路118号第8层):

本院受理原告程奇奎诉被告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6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劳务费5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5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0675号

蔡桂明、吴军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西路55幢):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蔡桂明、吴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67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3日止为10800元),本息合计558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1093号

倪文伟(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永福村9组袁家坝):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诉被告倪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750元,并按年息18%支付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支付从2017年10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违约金损失;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3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并提供担保的质押物(车牌:浙A7KQ68号)在其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吕攀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公告

(2017)浙0111民初10603号

夏鸿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张家村张家埭):

本院受理原告孔焕中诉被告夏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被告夏鸿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1400元及2017年12月12日起至法院判决实际履行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人民币21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04月27日上午10点15分整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鲍硕玮

联系电话:0571-58838765

(2017)浙0111民初10671号

陈立国(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新祥村新新):

本院受理原告骆卫军诉被告陈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陈立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陈立国按本金40000元月利率20‰支付自2017年8月27日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5日为261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陈立国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2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04月27日上午9点30分整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111民初9971号

姚桥兵(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三溪村羊坞里):

本院受理原告邵金香诉被告姚桥兵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姚桥兵对主债务人的借款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0571-588356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8)浙0111民初171号

刘剑锋、占允文(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常村七里上):

本院受理原告朱晓峰诉被告刘剑锋、占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朱晓峰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利息2271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2017)浙0111民初10865号

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44115.2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立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徐舞英

联系电话:0571-588397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8)浙0111民初73号

袁立(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新登镇葛溪西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成贤木材加工厂诉被告袁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袁立立即支付货款2945元,并要求自起诉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袁立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尹艳姣

联系电话:0571-58835651

(2018)浙0111民初89号

宋秋平、袁玉忠、袁立、应莺(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新登镇塔山村葛溪西路):

本院受理原告郎水玉诉被告宋秋平、袁玉忠、袁立、应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宋秋平、袁立归还原告郎水玉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1700元,及此后按月息1%计算的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袁玉忠、应莺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宋秋平、袁玉忠、袁立、应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04号

宋秋平、袁玉忠(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新登镇塔山村葛溪西路):

本院受理原告郎水玉诉被告宋秋平、袁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宋秋平归还原告郎水玉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12月13日为2100元);2、判令被告袁玉忠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宋秋平、袁玉忠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07号

本院受理原告郎雪连诉被告宋秋平、袁玉忠、袁立、应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宋秋平、袁立归还原告郎雪连借款本金188000元,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的利息34952元,及此后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其中100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88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息1.2%计算);2、判令被告袁玉忠、应莺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宋秋平、袁玉忠、袁立、应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1132号

陈海军(杭州市临安区横畈镇孝村村2组庙下):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诉被告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800元,并按年息18%支付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支付从2017年6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违约金损失;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3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并提供担保的质押物(车牌:浙AFV253号)在其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0516号

江龙(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五四村山坑)、

陈立国(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新祥村新新):

本院受理原告骆卫军诉被告江龙、陈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江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江龙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7年8月28日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30日为122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江龙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2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陈立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04月27日上午9点45分整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111民初10498号

周金灿(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大树下):

本院受理原告楼正彬诉被告周金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周金灿支付原告沙子款5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04月27日上午9点15分整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111民初10480号

周洪福(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下门):

本院受理原告林法根诉被告周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林法根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14: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7)浙0111民初10014号

叶洪雷(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五四村下叶)、

伍瑞娴(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五四村下叶):

本院受理原告吴锡锋诉被告叶洪雷、伍瑞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叶洪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判决生效实际履行日止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伍瑞娴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04月27日上午10点00分整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111民初9028号

应达(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

本院受理原告朱宗用诉被告应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朱宗用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72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15:0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民三庭

(2017)浙0111民初5790号

应军、应达(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

本院受理原告汤春华诉被告应军、应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汤春华诉请法院要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0元;2、二被告支付暂计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6479元,并支付按年利率4.35%自2017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15: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0604号

俞磊睿(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俞家村横街北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峰诉被告俞磊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陈俊峰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8日起算,以年利率24%为标准,直至实际履行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1120号

徐林生(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277号10幢)、

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

本院受理原告丁荣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1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其中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9日为134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徐薇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2018)浙0111民265号

马建炜(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小沙):

本院受理原告潘锋军与被告马建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2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2017)浙0111民10928号

李秀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安居西弄10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煦与被告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2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111民10893号

张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元沙路55号):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东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7年11月30日为1450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崇德尚法缜思笃行

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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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2018年净利润1.23亿元 计提减值合计约1.18亿元

挖贝网2月28日消息,富春环保(002479)近日发布2018年业绩快报,2018年营业总收入为30.0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滑9.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亿元,比上年同期下滑64.25%。

公告显示,富春环保总资产为58.54亿元,比本报告期初增长14.78%;基本每股收益为0.14元,上年同期为0.43元。

据了解,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0.0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9.52%;实现营业利润2.45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9.49%;利润总额2.4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9.8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3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4.25%。

公司2018年度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为:

受宏观经济和各工业园区内企业环保提标改造的影响,改造阶段供热需求下降,公司服务的园区下游部分企业产能释放缓于预期。

因宏观经济和园区内企业供热需求下降的影响,公司参股子公司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业绩不达预期,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初步的减值测试情况,预计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和商誉减值合计约1.18亿元。其中计提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7410万元,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2290万元,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207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和商誉减值为初步测试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减值金额以最终的审计、评估结果为准。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涨幅较大。

挖贝网资料显示,富春环保主营固废(污泥、垃圾)协同处置及节能环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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