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有什么风险?
内容来源/蚂蚁合规
编辑/天倪互联网中心
【案例】李先生与他人共同开办一家公司,占股60%,后因个人需要李先生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后李先生却因向公司借款涉嫌挪用资金罪而被法院判处了刑罚。
股东借自己公司的钱违法吗
其实,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借”,其本质上来说并不是“借款”,股东很可能因此违法甚至犯罪。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意思是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出资的财产均归公司所有,股东能从公司得到的,仅有按照出资的份额享受的分红。既然公司的钱并不是股东的钱,股东向公司借款就必须履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上述案例中的李先生就是因为没有履行相应程序要求,而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股东向公司借款面临的风险
如果股东不经过正当程序向公司借款,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包括民事、行政及刑事风险:
一
企业不得向高管提供借款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故股东如果同时兼任企业的董、监、高等管理人员,向企业借款的行为是公司法明确禁止的。
二
被认定财产混同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如果股东通过借款的形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或者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频繁与公司进行交易,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将被认定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借款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税务风险
股东向企业借款可能触发税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之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故股东如果在纳税年度后既不归还企业借款也未用于企业经营,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
构成抽逃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故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虚构债券债务,抽回其出资的,则将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责任。
①民事责任:公司内部,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公司债权人,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行政责任:将面临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③刑事责任:如果是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27类)如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则构成抽逃出资罪。【法律依据:《刑法(2020修订)》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五
刑事风险,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股东还有可能因从企业借款手续不完善而触发刑事责任。股东从公司借款,如果没有履行《公司章程》或企业内部规定的借款手续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便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股东向公司借款,一旦程序不合规,则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完善相应的资金使用制度。在股东向企业借款时,应当严格依据公司章程或者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借款手续,如进行内部决议、签订借款合同、还款计划等。
-END-
民企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吗
作为一名银行对公授信的审查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之所以这样,有几种原因,有的是正常的情况,有的则是违规情况。
1、快速响应,保持企业正常发展
现实生活中,有的实控人经营的网络庞大,旗下控股、参股的企业高达数十家及上百家,如果各家企业均由实控人任职法定代表人,那么其每天的精力可能都耗费在各类签字上了,根本无暇把握整个集团的发展方向,为了集中精力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因此旗下的企业会由各个公司的精英担任。
2、上市企业为减少手续,设立体外企业
众所周知上市企业融资相对麻烦一下,不仅仅是要出具董事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等,各类程序手续较多,因此部分上市企业会设立一些由集团内的打工者挂名的企业(不纳入上市企业的关联体中,所以叫做体外企业),由这类企业进行融资,再通过“伪交易”的手段将资金转移到上市企业中,这样融资较为便捷(这类体外企业融资,有的会由上市企业进行暗保,风险较小)。
如果说上述两类情况属于比较正常的情况,那么下述两种情况则是非正常的情况了。
3、隐瞒关联,多头授信贷款
如果说上市企业是为了规避手续或者担忧融资影响股价,但另外一些企业则是为了规避多头授信,正常而言,银行对于每个集团的授信(简单理解为贷款)额度是有一个限额的,如果这个集团内的企业整体贷款金额较大,已达到银行认定的集团贷款上限,为了控制风险,银行一般不会再增贷。
因此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就成立(或者变更)把部分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挂到员工的名下,这样表面上这些企业就与原先的集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了,这时候再以这些打工者挂名的企业去银行融资,即有机会新增融资,这类情况融资造成企业融资过度,最终资金链断裂。
4、骗贷
这类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存在,有的老板成立的企业就是一个皮包公司,用于从事诈骗(比如销售一款产品,夸大功能,诱骗老年人;或者设立一个高息计划,进行非法揽储),这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免去签订担保合同,有时候就会由员工任职法定代表人(很多企业的合同、协议其实都是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这样后续的责任由签订担保合同打工者承担。
为什么打工者会愿意签?如果是上述1/2类情况任职法定代表人的,因为知道企业属于正规经营的企业,很多法定代表人甚至本身是企业的小股东(持有部分股票),所以签名在他们看来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没有影响;但如果是后两类,打工者之所以愿意挂名法定代表人一般两个因素:一是虚荣心,挂名法人或出资人后可以到处炫耀;二是老板给予增加工资提高待遇。特别是签字,除了忽悠安全之外,一般还会多给钱,有的人经受不住,就签了,因为无知,总认为反正银行借的钱不是自己用的,影响不大。
是否要签?其实目前银行融资,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都要签字,一定必须签字的其实是实际控制人,当然由于表面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者均可以变更,现实中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告知,其实很多时候银行并不知道真正的实际控制人是谁。但是银行做贷前调查时,肯定会与你有所接触,如果你是个打工者只是挂名而已,又确实不想签订担保合同,在贷前调查时,你可以私下告知银行的贷前调查人员,谁才是实际控制人,这样就能规避签字的麻烦了。
总结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后续一旦企业贷款发生不良,那么作为担保人,你是需要承担这笔债务,所以签字之前一定要慎重,能不签最好还是不签,不要给自己埋下一颗雷!
股东如何从公司借钱不违法
金瑞佳言2022-12-0809:32发表于北京
现如今,很多老板都知道,企业的钱与个人的钱千万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挪用公司财产,不然很有可能出大问题。
那要是股东跟公司借钱,算挪用公司财产吗?可以借吗?
答案是可以的。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向股东个人提供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序,就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股东借钱,违法被判刑!我们就曾遇到这样的案子,因公司股东借钱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最后被判了两年!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吴总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股东之一。
前两年投资了朋友的新项目,但因为项目资金链出了问题,在朋友的建议下,吴总决定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搞点钱”。
于是,吴总利用股东的身份,说是公司的建筑项目需保证金,然后通过办理借款手续,从公司借走300多万用于周转。
公司财务在审计时发现,这些钱并没有用于公司的建筑项目上。
经过调查,发现吴总将这些钱用于个人的投资项目上。
于是公司就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吴总归还从公司“借”走的300多万,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司法机关判决,吴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注意: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股东借款雷区多想要避免股东借款存在的风险,那就得知道“雷区”有哪些,对症下药,迅速避雷。
我们在这里就给大家整理了股东借款常见的“四大雷区”:
雷区①
借款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以借款的方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债务。
又或者是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频繁与公司进行交易,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将刺破公司面纱,法人人格被否认,借款股东将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雷区②
以借款为由抽逃出资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
股东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对于公司债权人,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涉及破产程序,管理人享有对股东抽逃出资予以追收的权利。
➤行政责任方面
该股东将面临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
如果是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则构成抽逃资金罪。
雷区③
借款股东可能会被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内,股东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雷区④
借款股东的借款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股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作为资本进行牟取利润的活动。
比如进行项目投资;非法活动;或者其主观目的是向公司借款,但并未按照相关程序,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长时间未归还,这些行为均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股东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非法占有、使用,可根据其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定罪处罚:
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果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操建议既然知道了雷区在哪,那么避开雷区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以下这几点避雷措施,建议大家收藏:
N.1
股份公司原则不得向股东提供借款。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因此在法律上对股东借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对这条有两个层面的理解。
一是如果公司股东担任股份公司的董、监、高,则禁止公司向该股东提供借款。
二是股东并非股份公司的董、监、高,股东能否向公司借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有公司章程约定的依章程约定。
N.2
借款严格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
股东向公司借款,需与公司订立借款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公司章程,还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
N.3
需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股东向公司借款,彼此就形成了借贷关系.
根据相关的法律,股东需要借款,严格按照公司的程序性规定,将借款内容、用途、期限及本金利息、担保条件等都明确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新三板企业和上市公司,还要再多做一步,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总结
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内部决议程序进行决议,借款的股东应当按照内部决议规则进行回避;
另一方面,股东应该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且在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应该明确借款期限、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和还款计划、担保条件、借款用途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