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这种方式逃避债务,法院依法说“NO”
2019年3月,海门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庄某、梁某及梁某的母亲三个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判决支持原告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请,确认三被告间的不动产转让协议无效。此后被告梁某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庄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10月向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庄某、梁某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后庄某外出下落不明,预留电话处于关机状态。2018年1月15日,庄某、梁某与梁某的母亲订立不动产转让协议,将位于海门市余东镇的房产转让给梁某的母亲,协议载明价格为25万元,并于当日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其母亲名下。当日,庄某、梁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载明,海门市区及余东镇两处房产及相关超市经营权、资产均归梁某所有。
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认为被告庄某、梁某因资金链断裂,协议离婚,并将案涉房产转移登记至被告梁某母亲名下,属于转移财产,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就借款纠纷胜诉后未能执行到位,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庄某、梁某与被告梁某母亲间订立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某母亲无购房居住之必要,又未实际交付购房款,且案涉房产完成过户后,亦未实际居住。被告庄某、梁某在协议离婚及处置相关房产时,对于自身相关债务及资产情况应有充分了解,亦清楚相关债务是否具有全部清偿能力,但仍利用房产转让协议,变更房产权属登记,进一步降低了原告的债权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及可能获得清偿的比例,系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来转移财产,属于逃避债务履行,故判决三被告间的不动产转让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日趋多元,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合同类等案件较多。存在债务人为逃避届期或未来的债务,通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配偶、亲密关系的人或者他人名下而不改变财产实质控制人、享有人等方式造成其名下无财产可供履行债务的情况。通常有赠予、低价转让或者解除人身关系等方式,所谓的“假离婚”则是其中的典型。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离婚,或者是自行处理财产均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但该自由必须有边界,即不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以恶意串通等形式处理财产,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处置协议无效。
来源:海门市人民法院
借2.5万元却被威逼写成借款4万元 一讨债团伙被判刑
南通网讯海门市民陈某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5万元,却被威逼写成借款4万元,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还清4万元后才得以脱离虎口。近日,海门法院对一“套路”讨债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王某、汪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陈某某向两个小贷公司借款共2.5万元,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2月21日晚伙同被告人王某、汪某持某小贷公司2.5万元的借条,在海门市某街道威逼被害人陈某某直接向刘某写下一张4万元的借条。后被告人刘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汪某通过言语威胁、“贴身跟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被害人陈某某还款,期间被告人王某打了被害人陈某某巴掌。直至次日下午4时,被告人刘某在收到被害人陈某某朋友支付的4万元后才让被害人陈某某离开。后被告人刘某交给两个小贷公司2万元,其余均由被告人刘某、王某、汪某所得,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汪某分得3000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汪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赔款、交纳罚金以及前科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冯宏新
借2.5万元却被威逼写成借款4万元 海门一讨债团伙被判刑
海门市民陈某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5万元,却被威逼写成借款4万元,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还清4万元后才得以脱离虎口。近日,海门法院对一“套路”讨债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王某、汪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案情
陈某某向两个小贷公司借款共2.5万元,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2月21日晚伙同被告人王某、汪某持某小贷公司2.5万元的借条,在海门市某街道威逼被害人陈某某直接向刘某写下一张4万元的借条。后被告人刘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汪某通过言语威胁、“贴身跟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被害人陈某某还款,期间被告人王某打了被害人陈某某巴掌。直至次日下午4时,被告人刘某在收到被害人陈某某朋友支付的4万元后才让被害人陈某某离开。后被告人刘某交给两个小贷公司2万元,其余均由被告人刘某、王某、汪某所得,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汪某分得3000元。
法院判决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汪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赔款、交纳罚金以及前科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祖平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