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零售不良资产转让平稳推进,未来市场空间可期
曾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
陈晓,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酝酿,银保监会在2021年1月7日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2年以来被禁止了将近10年的零售类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以试点模式重启。这一业务得到了试点机构的积极响应,首批4单项目在2021年3月1日即完成竞价,年内多家国有行和股份行跟进挂牌不良资产包,资产管理公司也纷纷参与竞价。
在《通知》出台一周年之际,我们回顾梳理市场表现以及遇到的问题挑战,有利于下一阶段继续更好地推进零售不良资产转让试点工作。
一、试点以来的市场整体表现
根据《通知》要求,目前仅有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8家大中型商业银行准予通过批量转让模式处置零售类不良资产。从实际开户情况看,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总行均在2021年上半年即完成了开户,连同经营机构(分行)总开户数量达到了182家,其中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分行开户数量均接近40家,覆盖了绝大多数经营机构。股份制银行方面,12家银行也均完成了开户,其中兴业、民生、平安、光大、广发、渤海和恒丰7家总行完成开户,其余5家则由经营机构(分行或卡中心)独立开户,合计开户数量达到195家。
资产管理公司方面,5家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均完成开户,连同经营机构总开户数量达到了109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49家已完成开户,占全国59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83%,整体参与积极性较高。
资产挂牌情况方面。2021年全年,试点机构共有50个零售资产包在银登中心挂牌申请转让,债权金额合计56.61亿元,其中本金合计19.42亿元,涉及债务人9332户,涉及资产29114笔。平均来看,单个资产包规模1.1亿元,但实际上各包规模差异较大,最大金额11.5亿元,最小的仅有56万元。
从资产类别来看,涵盖了各类别的个人无抵质押贷款,50个资产包中,个人经营贷、个人消费贷、个人消费和经营混合以及信用卡透支资产4大类别分别有17、17、13和3个资产包。从转让债权总金额看,个人经营类贷款规模最大,合计34.8亿元,占比61.6%,而信用卡透支仅有1157万元。
从资产质量看,50个资产包的加权平均逾期天数为1422天,也即3.90年,整体属于逾期时间较久、清收难度较大的资产。借款人的加权平均年龄为44.22岁,从收入增长水平来看属于中等偏下水平。借款人的加权平均授信额度高达33.92万元,从授信水平来看相对较高,户均欠款金额达到60.66万元,平均金额较大。已诉讼的客户户数为7377户,占全部借款人的79.05%,多数债务已进入司法催收流程。
出让机构与受让机构方面。从出让银行看,50个资产包共对应13家试点银行,其中国有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7家。从出让资产包数量来看,平安银行以22个排名第一,从出让债权金额来看,平安银行同样“一枝独秀”,合计达到53.42亿元,占比为94.4%,建设银行以1.47亿元排名第二,占比为2.6%,其余各行合计1.72亿元,合计占比3.0%。
50个资产包中,有21个已完成交割并披露了受让机构信息。从机构类型看,“五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对谨慎,只有东方、华融和银河3家机构分别完成了1个项目的竞标,资产包平均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其中还有一个不足60万元的“迷你包”。与之相对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积极性较高,上述21个包中有18个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竞标取得,合计获得债权金额31.22亿元,占已披露的93.2%。其中广西广投、广州资产都已竞价受让了多个资产包,表现较为活跃。
从受让价格来看,由于价格不公开披露无法取得准确数据,但有关市场信息显示:一方面整体上各资产包成交价格较高,平均在本金的4折左右,少数甚至超过出让的本金金额,成交在本金的10%即属于“地板价”;对比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过去三年国有银行的平均发行价为本金的13.6%,而股份行则只有8.27%。另一方面,随着业务的成熟,市场也趋于理性,成交价格随时间呈现下滑趋势,年末甚至还出现了首单“流标”的情况。
二、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多数银行仍以“试水”为主。
从发行数据来看,目前平安银行是资产出让的绝对主力,其余发生出让业务的13家商业银行均未超过5个资产包,其中6家银行仅有1个资产包挂牌,同时9家银行单包规模平均不超过1000万元,业务带有明显的“试水”性质。另外还有5家具有试点资质的商业银行仅完成了开户,并未挂牌项目及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从可类比的信用卡不良资产证券化(NPL)业务来看,2021年全年各行累计转让规模达到了109亿元,笔均转让规模为29亿元,明显高于批量转让业务。
其次,估值定价是最大的瓶颈。
按照目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流程,意向受让的资产管理公司以竞价方式参与,最终按照“价高者得”模式确定定价和最终受让方。而从2021年转让的成交结果看,最终成交价的平均水平大约在本金的40%,少数甚至超过不良资产本金金额。参照无抵押类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成交水平,一般在8%-15%区间,可以认为现有成交水平存在较大程度的高估。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尚未形成一个较为公允的定价基准。现有零售类转让仅限于无抵质押资产,因此传统以物权、收益权等价值为基准,通过现金流折现、市场比较、重置成本等方式进行估值的方法难以适用,市场上多数评估机构没有此类业务的经验可循。二是部分受让机构在竞价过程中并非纯粹的市场行为。2021年系业务的试点首年,部分受让机构从拓展业务领域、开拓蓝海市场的角度出发,对不良资产转让业务在人财物等方面积极投入,设置有机构将当年落地项目设定为KPI指标,从而在一些项目上以“势在必得”的态势进行报价。三是,由于多数挂牌的资产包规模均较小,其中位数仅有2192万元,实际估值往往仅有百万甚至十万量级,资产管理公司在竞价时为确保完成考核目标,大幅溢价受让付出的绝对成本并不高。
第三,管理规则尚待梳理和完善。
零售类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自2012年被《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限制以来,已停滞了近10年时间。期间整个监管环境、信息技术和业务形态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对业务规则进行了澄清,但仍有大量技术细节有待明确或有待完善,典型包括:
首先,征信报送在实务中存在较多操作问题。鉴于资产转让后出让银行已不再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在后续征信申报过程中原则上应将借款人的账户状态报送为“正常”,并由受让方按征信管理有关规则进行报送。但目前除广西广投外,其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尚未接入征信系统,会导致借款人实质为不良的状态无法得以真实体现,从而会影响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判断和社会公正。另外,即使后续各资产管理公司已接入了征信系统,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采集个人信息需要明确授权,前期出让银行已获得的授权很可能不具备转授权效力,在借款人拒绝授权甚至无法联系(对不良资产借款人并不鲜见)的情况下,受让方将面临潜在合规风险和失去一个重要清收手段的两难选择。
其次,监管报送层面有诸多细节有待明确。不良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监管报送包括银保监会1104、银保监会EAST和人民银行报表三大类别,具体包括冲销金额、核销金额、核销贷款收回、账户终止状态等科目。鉴于前期报表制定时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尚未落地,因此在字段设计、报表口径、报送时点等方面少有对该项业务的指导要求,而目前发布的业务规则也未涉及相关细节。由于目前监管层面对于非现场检查的数据质量日益重视,各行在执行过程中也均极为谨慎,口径不明也对各行的业务参与积极性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再次,有待优化资产交割的要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监管规定,交割时必须以原件形式转让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但是近年来,随着各商业银行在数字金融领域的投入,大量的贷款都已通过线上办理,因此实际操作中往往不具备“原件”转让的能力。另一方面,少数业务(如信用卡)按监管规定还必须对基础合同(领用合约)以纸质方式办理,但一般也不再集中管理纸质文件,而是由各网点上传影像资料至统一数据库,各自保管纸质文件方式落实,交割原件存在巨大的操作成本,迫切需要对转让后的通过债权诉讼主张出台明确且高效的法律或司法解释。
最后,试点范围中部分限制转让情形界定模糊。一是根据《通知》要求,涉刑案件贷款不得转让,但涉刑时间和范围均未明确,同时鉴于现有司法公开信息并未充分披露涉刑案件人员信息,且可供查询的数据往往滞后,实际操作中只能按照尽职免责模式进行。二是《通知》要求不得转让“三区三州”地区贷款,但目前个人借款人存在身份证地址、工作地址、家庭住址,以及贷款发放管理机构所在地等多个地址类标识码,具体以何种口径执行也存在操作疑义。三是银行员工及亲属在本行贷款不得转让,但该要求未明确上述贷款发放时间和在职时间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未明确“亲属”的范围,且亦未考虑要求行员履行提供亲属信息的义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中也仅能以尽职免责执行。
三、未来展望
首先,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将逐步提升。
从2021年试点的情况来看,18家具有试点资质的银行中有5家尚未进行试点,已开展试点的机构除平安银行外,其余出让金额均不超过5单,笔均仅有1100万元。造成目前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还是商业银行的机制所致,一方面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商业银行对创新业务一般会相对谨慎,另一方面在目前严监管态势下,银行在业务规模开展前需要做好制度、流程、报送、客服、渠道、系统等各项配套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和完善。从实际成交结果看,批量转让的成交价格较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明显优势,对银行拨备消耗更低,同时转让后还可释放清收业务资源以集中使用,加之还具有税前抵扣的财务优势,在内部各项基础建设工作完成后,预计商业银行将有足够的积极性推进该项业务。鉴于已核销不良资产是各行在资本消耗和不良占用方面的痛点,因此预计后续各行积极转让已核销资产的概率较大。
从目前的经济金融环境来看,未来每年商业银行新增的不良资产规模将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迫切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来协助化解。对于具有优势地位的“五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往往是商业银行首选的出让对象,因此其可选择的资产范围更大,往往会选择体量更大、处置更为便利、灵活性更高的企业不良资产,而个人特别是纯信用的零售不良资产则是次选对象。而另一方面,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天生议价能力和资源弱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生存的压力下必须积极拓展蓝海业务,因此零售不良资产势必会成为一个重要的选择。特别是,由于“聚焦主业”和“属地经营”的监管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缺乏足够优质的属地对公不良资产情况下,或考虑提高资产地域分散度以降低风险的,通过积极认购未限制属地经营的零售类不良资产,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第二,估值技术将日益受到重视。
目前由于处于试点的首年,特别是上半年在资产供给偏少的情况下,大量资产包在意向受让方积极竞价的情绪导向下,以较高的市场价成交,甚至出现了高于本金的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资产估值结果往往明显偏离市场竞价结果,商业银行并不担心发生“贱卖”,竞标方也未考虑“盈利”,导致买卖双方的估值都成为流程、未受到足够重视。
随着业务的成熟,不良资产包价格已呈现均值回归的态势,后续成交价格大幅偏离实际价值的情况将越来越罕见,买卖双方都将更加重视估值,以求在公允价值水平上成交。与传统对公资产更多基于公司业务收入、不动产权利以及品牌或牌照价值等评估不同,纯信用零售不良资产估值更多要在充分把握贷款主要特征并有效分类的基础上寻找影响回收的关键指标,通过经济金融周期、同类资产历史回收情况、不良资产市场情况等要素,依托大数据估值模型来估值。
第三,参与机构范围预计将逐步扩大。
目前试点阶段的资产出让机构仅限于18家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城商行、农商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以“一刀切”模式排除在试点之外,未来这一范围有较大可能扩大。从当前银行业实际发展情况来看,部分城商行、农商行在市场地位、业务规模、内控管理等方面均处于市场前列,甚至优于少数股份制银行,纳入试点有利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化解银行业不良。同时,由于城农商行的业务地域集中度更高,纳入试点更有利于降低其系统内的风险水平。再从市场实践来看,上述机构目前为化解不良,存在通过非标准化模式进行操作的现象,将对应主体纳入业务范围,有利于以“开正门、堵旁门”的方式规范市场。
曾刚等:零售不良资产转让未来市场空间可期
中新经纬1月25日电题:零售不良资产转让未来市场空间可期
作者曾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
陈晓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
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酝酿,银保监会在2021年1月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零售类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以试点模式重启。这一业务得到了试点机构的积极响应。
在《通知》出台一周年之际,我们回顾梳理市场表现以及遇到的问题挑战,有利于下一阶段继续更好地推进零售不良资产转让试点工作。
试点以来的主要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目前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8家大中型商业银行准予通过批量转让模式处置零售类不良资产。在试点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多数银行仍以“试水”为主。从发行数据来看,出让银行中,50个资产包共对应13家试点银行,其中国有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7家。目前平安银行是资产出让的绝对主力,其余发生出让业务的银行均未超过5个资产包,其中6家银行仅有1个资产包挂牌,同时9家银行单包规模平均不超过1000万元,业务带有明显的“试水”性质。另外还有5家具有试点资质的商业银行仅完成了开户,并未挂牌项目及开展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估值定价是最大的瓶颈。按照目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流程,意向受让的资产管理公司以竞价方式参与,最终按照“价高者得”模式确定定价和最终受让方。而从2021年转让的成交结果看,最终成交价的平均水平大约在本金的40%,少数甚至超过不良资产本金金额。参照无抵押类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成交水平,一般在8%-15%区间,可以认为现有成交水平存在较大程度的高估。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尚未形成一个较为公允的定价基准。现有零售类转让仅限于无抵(质)押资产,因此传统以物权、收益权等价值为基准,通过现金流折现、市场比较、重置成本等方式进行估值的方法难以适用,市场上多数评估机构没有此类业务的经验可循。二是部分受让机构在竞价过程中并非纯粹的市场行为。2021年是业务的试点首年,部分受让机构从拓展业务领域、开拓蓝海市场的角度出发,对不良资产转让业务在人财物等方面积极投入,甚至有机构将当年落地项目设定为KPI指标,从而在一些项目上以“势在必得”的态势进行报价。三是,由于多数挂牌的资产包规模均较小,其中位数仅有2192万元,实际估值往往仅有百万甚至十万量级,资产管理公司在竞价时为确保完成考核目标,大幅溢价受让付出的绝对成本并不高。
第三,管理规则尚待梳理和完善。零售类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自2012年被《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限制以来,已停滞了近10年时间。期间整个监管环境、信息技术和业务形态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对业务规则进行了澄清,但仍有大量技术细节有待明确或有待完善,典型包括:
首先,征信报送在实务中存在较多操作问题。鉴于资产转让后出让银行已不再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在后续征信申报过程中原则上应将借款人的账户状态报送为“正常”,并由受让方按征信管理有关规则进行报送。但目前除广西广投外,其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尚未接入征信系统,会导致借款人实质为不良的状态无法得以真实体现,从而会影响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判断和社会公正。另外,即使后续各资产管理公司已接入了征信系统,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采集个人信息需要明确授权,前期出让银行已获得的授权很可能不具备转授权效力,在借款人拒绝授权甚至无法联系(对不良资产借款人并不鲜见)的情况下,受让方将面临潜在合规风险和失去一个重要清收手段的两难处境。
其次,监管报送层面有诸多细节有待明确。不良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监管报送包括银保监会1104、银保监会EAST和人民银行报表三大类别,具体包括冲销金额、核销金额、核销贷款收回、账户终止状态等科目。鉴于前期报表制定时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尚未落地,因此在字段设计、报表口径、报送时点等方面少有对该项业务的指导要求,而目前发布的业务规则也未涉及相关细节。由于目前监管层面对于非现场检查的数据质量日益重视,各行在执行过程中也均极为谨慎,口径不明也对各行的业务参与积极性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再次,资产交割的要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优化。根据监管规定,交割时必须以原件形式转让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但是近年来,随着各商业银行在数字金融领域的投入,大量的贷款都已通过线上办理,因此实际操作中往往不具备“原件”转让的能力。另一方面,少数业务(如信用卡)按监管规定还必须对基础合同(领用合约)以纸质方式办理,但一般也不再集中管理纸质文件,而是由各网点上传影像资料至统一数据库,各自保管纸质文件方式落实,交割原件存在巨大的操作成本,迫切需要对转让后的通过债权诉讼主张出台明确且高效的法律或司法解释。
最后,试点范围中部分限制转让情形界定模糊。一是根据《通知》要求,涉刑案件贷款不得转让,但涉刑时间和范围均未明确,同时鉴于现有司法公开信息并未充分披露涉刑案件人员信息,且可供查询的数据往往滞后,实际操作中只能按照尽职免责模式进行。二是《通知》要求不得转让“三区三州”地区贷款,但目前个人借款人存在身份证地址、工作地址、家庭住址,以及贷款发放管理机构所在地等多个地址类标识码,具体以何种口径执行也存在操作疑义。三是银行员工及亲属在本行贷款不得转让,但该要求未明确上述贷款发放时间和在职时间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未明确“亲属”的范围,且亦未考虑要求行员履行提供亲属信息的义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中也仅能以尽职免责执行。
零售类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未来展望
第一,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将逐步提升。根据我们梳理,从2021年试点的情况来看,18家具有试点资质的银行中有5家尚未进行试点,已开展试点的机构除平安银行外,其余出让均不超过5单,笔均仅有1100万元。造成目前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还是商业银行的机制所致,一方面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商业银行对创新业务一般会相对谨慎,另一方面在目前严监管态势下,银行在业务规模开展前需要做好制度、流程、报送、客服、渠道、系统等各项配套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和完善。从实际成交结果看,批量转让的成交价格较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明显优势,对银行拨备消耗更低,同时转让后还可释放清收业务资源以集中使用,加之还具有税前抵扣的财务优势,在内部各项基础建设工作完成后,预计商业银行将有足够的积极性推进该项业务。鉴于已核销不良资产是各行在资本消耗和不良占用方面的痛点,因此预计后续各行积极转让已核销资产的概率较大。
从目前的经济金融环境来看,未来每年商业银行新增的不良资产规模将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迫切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来协助化解。对于具有优势地位的“五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往往是商业银行首选的出让对象,因此其可选择的资产范围更大,往往会选择体量更大、处置更为便利、灵活性更高的企业不良资产,而个人特别是纯信用的零售不良资产则是次选对象。而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天生议价能力和资源弱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生存的压力下必须积极拓展蓝海业务,因此零售不良资产势必会成为一个重要的选择。特别是,由于“聚焦主业”和“属地经营”的监管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缺乏足够优质的属地对公不良资产情况下,或考虑提高资产地域分散度以降低风险,积极认购未限制属地经营的零售类不良资产,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第二,估值技术将日益受到重视。由于目前处于试点之初,特别是2021年上半年在资产供给偏少的情况下,大量资产包在意向受让方积极竞价的情绪导向下,以较高的市场价成交,甚至出现了高于本金的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资产估值结果往往明显偏离市场竞价结果,商业银行并不担心发生“贱卖”,竞标方也未考虑“盈利”,导致买卖双方的估值都成为流程、未受到足够重视。
随着业务的成熟,不良资产包价格已呈现均值回归的态势,后续成交价格大幅偏离实际价值的情况将越来越罕见,买卖双方都将更加重视估值,以求在公允价值水平上成交。与传统对公资产更多基于公司业务收入、不动产权利以及品牌或牌照价值等评估不同,纯信用零售不良资产估值更多要在充分把握贷款主要特征并有效分类的基础上寻找影响回收的关键指标,通过经济金融周期、同类资产历史回收情况、不良资产市场情况等要素,依托大数据估值模型来估值。
第三,参与机构范围预计将逐步扩大。目前试点阶段的资产出让机构仅限于18家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则排除在试点之外,未来这一范围有较大可能扩大。从当前银行业实际发展情况来看,部分城商行、农商行在市场地位、业务规模、内控管理等方面均处于市场前列,甚至优于少数股份制银行,纳入试点有利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化解银行业不良。同时,由于城商行、农商行的业务地域集中度更高,纳入试点更有利于降低其系统内的风险水平。再从市场实践来看,上述机构目前为化解不良,存在通过非标准化模式进行操作的现象,将对应主体纳入业务范围,有利于以“开正门、堵旁门”的方式规范市场。(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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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芷菡
4家银行违规处置不良被罚
本报记者慈玉鹏张荣旺北京报道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上海银保监局近日披露罚单,5家银行因运作违规被罚款300万元,其中4家涉及违规运作不良处置,主要涉及违规转让不良贷款等。经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银保监会针对不良资产违规转让已开出近20张罚单。
究其原因,银保监会指出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道德风险突出;另外,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实体经济活动受到冲击,加之地产板块震动,银行目前处置不良压力较大,为符合监管指标要求,部分银行容易铤而走险。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监管堵偏门的同时还要开正门,应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方式发展,通过引入多元主体、社会资本参与;适当放开中小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政策约束;完善股权退出定价机制及转让渠道规则,提升新型处置方式的实用性。
违规运作不良被罚
具体来说,上述4家银行主要问题涉及转让不良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转让不符合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信贷资产,以及违规发放重组贷款掩盖不良贷款等。
实质上,不良处置往往涉足灰色地带。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近期公示的2021年上半年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情况通报称,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道德风险突出,不良资产转(受)让投前尽调、投中审核管控不严,关键业务节点及相应岗位人员监督制约缺失,内部关键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核心处置信息,攫取“资产”、受贿敛财现象突出。
经记者了解,目前除上述4家银行涉及的问题外,银行不良违规处理方式实际有多种。比如,通过信托计划回购实现不良资产虚假转让出表;以自有资金借道发放信托贷款,置换表内信贷资产及承接类信贷资产隐匿不良等;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收购本行不良资产;以贷还贷,掩盖不良;贷款资金挪用于认购本行股份及不良资产;非真实处置不良资产等。
另外,多位企业人士表示,市场上存在一种情况,企业向银行借款时,有时会被要求承接或代偿银行部分不良贷款作为条件,银行表示只是过桥,但最终部分不良可能仍需企业承担。
东北地区某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有多种方式,主要是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干净出表;或是将其做成信托产品出售,实现出表,等经营情况好转后再回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都与信托公司有回购协议,过去银行这样处理不良资产较为常见。”
从另一个角度看,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今年公开表示,要求银行采取多种方法补足资本,提前加大拨备提取,提高未来风险抵御能力,加大不良处置力度,严控增量风险,督促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化解存量不良同时,防止新增不良过快上升,减少贷款损失。
实际上银行目前处置不良资产压力较大,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实体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冲击,银行机构配合监管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例如延期还款等,但实质上,仍有不少企业面临歇业风险,不良资产的累积将会占用商业银行更多成本,面对较大处置压力,部分银行或会铤而走险,采取违规转让等方式处理。
有西北地区银行业相关人士指出,目前多数银行的意愿是快速甩掉不良资产,尽量轻装上阵,这降低了其与资产管理公司议价的主动性,甚至有时成交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
推进处置渠道顺畅
此前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有现金催收、贷款重组、诉讼仲裁、呆账核销等,但上述传统方式处置效力有限。记者了解到,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拥有者重新调整资产结构、重新定价,在金融市场上将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并转化为可流动的证券的技术和过程,亦是银行处置不良的关键途径。
但是,上述西北地区银行业人士表示,不良资产证券化整体配套机制不够完善,比如,信息评级制度尚不完善,我国资产信用评级尚处于新兴行业,法律制度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健全;另外,评估定价能力不足,评估定价主要涉及不良资产打折问题,而目前国内评估机制不够完善,导致部分不良资产折扣存在较大差异。
从市场来看,经济波动,中小行资产质量首当其冲。上海市金融学会原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戴国强教授表示,中小企业近两年面对较大的压力,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不少经营风险,这些中小企业多是中小行客户,直接导致中小行不良处置压力增大。
即便如此,中小银行对于市场上处置不良贷款的新型手段——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意愿并不强。一份近期的调查报告显示,广东中小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时在运用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市场化手段方面不抱积极态度,调查样本的132家银行,仅有数家银行运用过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总额度也并不大。
究竟如何破题?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要想推动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市场发展,提升不良贷款新型处置方式的市场活跃度,首先,应培育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市场操作的主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建设。其次,应引入专业化资产服务机构,适当放开中小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政策约束,并且明确实施机构在股权退出时的定价机制和转让渠道,同时降低运用不良贷款创新处置方式的成本与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