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曝“714高炮”黑幕,融360称无七天和十四天产品
新京报讯(记者程维妙)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714高炮”黑幕,融360被点名。融360旗下赴美上市企业简普科技,股价在15日美股小幅高开0.3%后,一度下跌15%至5.35美元,日内跌幅达到15%。截至当日美股收盘报5.49美元,跌幅12.86%。
15日晚间,新京报记者在苹果AS中搜索“融360”,仅显示有“融360信贷助手”一个APP,是为信贷经理制作的接单助手。在部分安卓应用商店中也搜索不到融360的APP。
3月16日早间,融360发布声明称,第一时间主动下架APP进行彻底自查,对少数涉嫌搭售行为的产品已全部下架,且目前排查结果没有七天和十四天的产品。
据央视3•15晚会曝光,融360入驻着大量的小额贷款商户,为商户推荐客户,每成功放出一笔贷款,就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受害人王先生的办公室里,堆满了各种各样的商品,都是在融360上贷款时须购买的,这些商品的价格都超出市场价。
王先生称,20%的利息,不管你要不要,必须买了这个东西才能放款。王先生在融360以及其他“714高炮”欠下了十多万元的债务,疯狂的催收电话甚至打到了孩子班主任那里。
所谓“714高炮”指的是贷款期限7-14天,利息超高的现金贷,主要针对包括在读学生在内的年轻人。如果借款人借1500元,实际到手只有1000元,七天后要还款1500元。高利贷放款机构为了规避监管,将高额利息换成“服务费”,并在下款前提前收取,民间称之为“砍头息”。
一经曝光,融360就于昨日晚间发布了一份声明称,正在紧急召开会议,就央视3•15晚会暴露的问题进行内部调查和整改。融360表示,对该事件导致的不良影响,向消费者表示诚挚的歉意。作为金融产品平台,对融360平台上的二十多万种金融产品负有监督职责。
融360全称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融360成立于2011年10月,是中国领先的移动金融智选平台,以“让金融更简单”为使命,致力于成为每个人的金融伙伴。2017年11月16日,融360旗下简普科技(NYSE:JT)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被称为“纽交所金融AI第一股”,融资额达1.8亿美元。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贷款、信用卡、理财、报告和风控。其中贷款业务介绍称,融360贷款业务涵盖个人消费贷、经营贷、房贷和车贷等。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解决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用户通过融360简普科技(NYSE:JT)独有的智能匹配系统,可一站式比较数万款贷款产品,筛选产品并直接提交申请。对银行而言,融360则是批量获取优质客户的营销渠道。
记者进入融360“贷款”页面看到,融360贷款对接了渣打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等多家银行,同时也有名为“养老金贷款”、“企业信用贷”、“退休金贷”等5家非银行借款机构。
这些入口中,金融机构的放款时间多为3-7天,也有个别可1天放款;而非银行借款机构的放款时间均为1-2天。此外,银行普遍有明确的月息说明,而5家非银行机构中,只有一家做了说明,其他的总利息和月费均为“面议”。点击查看进一步申请,则需要填写称呼和手机号码。
和“贷款”业务并列在首页的,还有“车贷”、“房贷”和“信用卡”。
在3月16日声明中,融360表示,融360是金融产品的服务平台而非放贷机构;平台上大部分产品的合作机构为持牌机构、信用卡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据天眼查,融360的四大股东均为个人,分别是陆佳彦、黄大为、吴正宇和刘曹峰,该四人同时是融360的发起人和最终受益人,出资比例分别为33.6%、33.6%、23.36%和9.45%。其中,陆佳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新京报记者程维妙编辑王宇校对何燕
渣打银行房产月供贷
办理条件
年龄要求:22-60岁
国籍要求:大陆人士
抵押物要求:全国按揭房都可办理,房贷月供时间一个月以上即可
全国月供金额2500以上(只看当月的月供金额)
不需要有代发,有社保即可
所需资料
:个人身份证
:社保
:房屋贷款明细(可以去放款银行打印,也可以开通网银通过网银截图,或者手机APP截图)
:房屋抵押合同(或者房屋按揭合同)+最近任何一个月还款流水
:个人征信报告(详细纸质版)
办理流程
联系客户经理操作办理,5分钟出预审额度,最快1-2个工作日放款
其它信息
期限:1年,2年,3年,5年
利率:4厘-9厘9
额度:最高50万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上个人信用贷款
利息:腾讯、迈瑞、华为、中广核、IBM、中兴、比亚迪、用友、大疆、中集、南方航空、深圳出入境边检查站、汇通商务、海思半导体等(具体请发公司名称核实)批款20万以上4厘,20万以下5厘5
A:世界500强及其子公司;金融机构;航空公司等5厘5~9厘
B:本地100强;教师医,医生,公务员,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5厘8~9厘
备注:优质客户批款18万以上5厘8
提前还款:剩余本金5%违约金。最低不低于人名币500元。可随时提前还款
行业限制:地产中介(碧桂园除外)、美容美发、休闲会所、个体户
非限制:保险、公检法、部队持枪、快递员、司机、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均可申请
征信要求
查询要求:两个月不超过4次,渣打可以第5次,三个月不超过5次,渣打可以第6次
逾期要求:当前征信不能有2;两年不能有4;五年内不能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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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不应当高于民间借贷
现实生活中,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条件比较严格,不容易借到钱,很多人就把目光转向了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信用社相比,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非常高,年利率至少是24%,甚至更高。借贷双方经常为借贷利息发生争议。
迄今为止,我国并未明确规定金融借贷利率的上限。金融借贷利率是否有“天花板”?如何确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这些都是非常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金融借贷是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行为
(一)金融借贷的法律含义
什么是金融借贷,我国权威部门并未给出直接的定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间接地界定了金融借贷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
据此可知,金融借贷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金融借贷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①出借人是金融机构。
②该金融机构取得了从事贷款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即拥有金融牌照。
③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是资金借贷行为。
(二)金融机构的范围
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的范围很广泛,不仅包括我们熟知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还包括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即: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第3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三)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都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①出借主体不同。金融借贷的出借人是取得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民法意义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根据出借主体的性质,就可以判断某个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贷。
②是否有偿(有息)不同。金融借贷除了国家的政策性无息贷款外,都是有偿的,都是有息的。民间借贷可以有偿,可以无偿,可以有息,可以无息。
③借款合同的形式不同。金融借贷合同都是要式合同,借贷双方必须签订《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非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
④合同生效条件不同。金融借贷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除了特别约定之外,从借贷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注:《民法典》第679条】
二、金融服务实体,降低融资成本是党的十九大之后的基本金融政策,金融贷款利率必须符合国家政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
党的十九大【2017年10月18日—10月24日】以来,“金融服务实体”是我国基本的金融政策。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都在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比如,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2022年4月1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2022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号】均要求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减少收费,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目前虽未废止,由于其内容与《民法典》相冲突,与国家现行政策相冲突【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等】,实际上已经不再执行了,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参照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收取高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要求各级法院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注:《通知》第5条】。
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该《会议纪要》规定,金融机构变相收取利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注:《会议纪要》第51条】。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要求各级法院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
实际上,即使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期间,我国很多法院也不支持金融机构收取高息。比如,在万邦飞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沪01民终1138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不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交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但此举旨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其目的绝非放任金融机构牟取高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适用于金融借贷
《民法典》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了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金融借贷。具体规定如下:
①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注:第25条】
②利息、复利、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注:第27、29条】
③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注:第31条】
四、我国《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贷,金融借贷利率的上限应当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LPR的四倍】,否则就是高利贷。
(一)《民法典》禁止高利贷的规定,既适用于民间借贷,也适用于金融借贷。
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注:《民法典》第680条】。国家的有关规定包括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国家政策等。该规定既适用于民间借贷,也适用于金融借贷。
需要说明的是,高利贷的表现形式很多,不局限于高额的利息,还包括出借人收取的复利、逾期利率、罚息、违约金、各种费用等变相的利息。【注:关于复利、罚息的规定,参见《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高利贷的标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予以确定,其上限不应当超过LPR的四倍
高利贷是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只能按照《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进行认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金融借贷参照民间借贷的标准处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据此可知,金融借贷利率的上限应当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就是金融借贷利率的“天花板”。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该《意见》对于贷款年利率24%之内的部分予以支持。鉴于该《意见》发布于党的十九大之前,且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司法解释相矛盾,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不应当再适用【注:该《意见》发布于2017年8月4日】。
五、金融借贷的利率原则上应当低于民间借贷
法律之所以介入到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限制借贷的利率,一方面是出于资金优化配置的考量,防止资金脱离实体经济,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限制高利行为,防范社会危机。
(一)金融借贷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应当收取高利息
金融机构与从事借贷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民事活动也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金融借贷没有任何理由收取超过民间借贷的利息。
(二)金融借贷的风险低于民间借贷,按照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当高于民间借贷
从资金来源上看,金融机构是法律认可的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其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较为稳定。从风险管控上看,金融机构除了收取高额利息,尚有其他措施保障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例如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事前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事后将违约信息上报至征信系统等。金融借贷的风险防控及承受能力远远高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与风险密切相关,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就此而言,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应当高于民间借贷。
(三)“金融服务实体”是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金融借贷不应当收取过高利息
虽然我国对金融借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融资成本的最高限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就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而言,金融机构作为担负经济调节职责的金融企业,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产业和企业之间良性流动,并分享实体经济创造的价值。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
(四)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金融借贷的利率要低于民间借贷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区别对待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的利率和规则【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条关于借款合同】。根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精神原则,一般来说,金融借贷的利率要低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了规定,按照金融借贷低于民间借贷的原则,金融贷款利率不应当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
【注:参考案例:①上海市一中院,万邦飞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沪01民终11384号;②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③龚仕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豫01民终17691号】
综上可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不应当高于民间借贷。如果出借人已经收取了高利贷利息,已经收取的高利息可以充抵尚未偿还的本息,也可以返还给贷款人。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