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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身份证网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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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贷款该怎么办

身份证被冒用贷款该怎么办

〖事件回放〗

高中同学妹妹,于2014年底丢失身份证,2015年3月补办了身份证。2016年6月被人冒用进行了网上贷款。2017年10月,开始接到催收电话,2018年征信受到影响,长期被骚扰,2021年向当地公安报案,陈述身份证被冒用网上贷款事实。2022年金融公司向同学妹妹提起诉讼,法院发出开庭审理通知,后应诉,胜诉,在当地公安机关恢复征信。

〖焦点〗

1、身份证被冒用是否承担网贷预期违约责任?

身份证被冒用贷款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冒用人以欺诈手段进行贷款合同是无效的。

2、身份证被人冒用产生不良影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例本案中,同学妹妹在受到金融公司的催款电话时,是可以向金融公司提起诉讼的。

〖思考〗

1、金融公司为什么在只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放款?金融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放款后,冒用人逾期后,金融公司对当事人,不仅多次进行电话骚扰,还给当事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对此,金融公司是否也要对当事人承担对应责任?

2、作为当事人,自己的权益收到影响时,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学妹妹2018年征信受到影响,并没有主动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反倒等到金融公司提起诉讼时才被动应诉,征信平白无故的受到几年的影响,不仅自己还有亲戚朋友还多次受到骚扰电话。

3、现在是一个网络时代,公民的信息是很容易被泄露的,我们大多数人每天会接到各种不同的骚扰电话,卖房的,贷款的,各种理财的等等,因此,当我们的个人信息,被不法人利用时,我们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冒用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涉嫌触犯哪些法律?

近日看到这样一则法律问题:一男子称,自己父亲已经去世10年了,但姑妈却冒用已故父亲的名义向银行贷款80万。在男子的多次催问下,姑妈居然又把自己父亲名下的房子卖了还银行贷款,现在男子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一分钱也拿不到了。他向律师咨询,自己该如何讨回公道。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姑妈冒用已故之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该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骗取贷款。如果贷款及时归还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这种情况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用于贷款,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该行为本身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另外,依常理判断,姑妈能把男子父亲的房子卖掉,应当是具有保管房屋的便利条件,其把所保管的他人的房产擅自处分,并把售房款占为己有,该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也就是说,姑妈的行为侵犯了上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死者的继承人产生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对此,上述继承人等可以收集初步证据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姑妈的侵占事实,男子作为合法继承人也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

好了,在本案中,姑妈冒用他人身份向银行贷款,但及时归还了款项,但我们再进一步思考一下,如果姑妈没有还贷款,而是让死者背了债,那么这时候,她涉嫌犯了什么罪呢?接下来咱们通过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件,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至2010年11月,陈某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900000元,共计骗取银行贷款1745000元。陈某骗取贷款后,用于开发步行街房产、林场、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某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案发后,公诉机关经审查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本案中,陈某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担保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该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存在分歧。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900000元,共计骗取银行贷款17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从现查明的证据看,陈某骗取贷款后,确有开发步行街房产、山店林场、山店乡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某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可以证明陈某确有还款的意愿。综上,认定陈某主观上非法占有贷款的证据不足,应以骗取贷款罪定性。

【律师分析】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刑法》规定的罪状分析,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取贷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贷款。而骗取贷款罪采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们再举一个贷款诈骗的案例。

【案例2】

2015年4月26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经预谋,利用网上泄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建设银行付卡注册漏洞,借助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呗”平台的漏洞,冒用陈某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利用陈某等人的真实信用额度从“借呗”平台骗取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203040元。

法院认定:本案最终受损的是蚂蚁“借呗”平台。蚂蚁“借呗”平台性质上属于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骗取蚂蚁“借呗”贷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比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同样是冒用他人贷款,但在具体定罪时,还要结合多方面条件,来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最终定罪。

总之,冒用他人名义贷款,不论动机、手段和形式和量刑标准上有何种差别,其本质上都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此法火监理网也提醒各位,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要因为行事便利,有利可图,就起了贪念,擅自利用他人的信任去骗取钱财,这样的投机行为,即使一时获利,早晚也会败露,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像开头案件中的姑妈,她利用亲戚的信任霸占他人财产,这种做法,迟早会受到刑法的制裁,惹来牢狱之灾,真是得不偿失的,咱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西安一女子遭遇"冒充公检法+网上贷款"新型电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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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网讯(记者钟梦哲)8月28日,莲湖公安民警成功劝阻一起“冒充公检法”合并“网上贷款”的新型双重电信诈骗,避免了群众财产损失。

8月28日19时30分,公安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接到区反诈中心预警指令:“有群众正在接听疑似诈骗电话,且不断操作网上贷款,请立即处置。”事态紧急,出警民警张卫峰立即驱车赶往预警地点,同步拨打当事人电话。谁料,当事人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实施先期劝阻,民警迅即加快脚步。

“电话挂了你正被骗呢!你还不知道。”就在女子操作转账的千钧一发之际,民警及时出现,制止了她的行为,小丽(化名)这才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电信诈骗。

据小丽回忆,当日下午,她的手机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喂,你是小丽吗?我是某市公安局民警,你涉嫌刑事犯罪,请配合调查……”一听说自己涉嫌犯罪,小丽慌了神,她立刻询问对方自己该怎么做,她的这一反应也正中了对方的圈套。

随后骗子告诉小丽,有人用她的身份证申请贷款,涉嫌刑事犯罪,需要小丽按照他的指示,在手机上操作贷款进行验资,只要小丽可以贷款成功且将所有钱款转入“验资账户”,那么她就是“清白”的。经过骗子精心设计的话术洗脑,大学刚毕业的小丽深信“自己是嫌疑人”且“案情重大、注意保密”。

随即在骗子的“遥控”下,小丽到酒店开好房间,购买了一部新手机并安装十余种网贷软件“配合验资”。就在小丽已经操作数笔贷款准备转账之际,民警赶到现场,彻底终结了这场“骗局”,确认没有转账后才松了一口气。在出警民警的耐心劝导下,小丽恍然大悟,卸载了全部“验资软件”和贷款软件,撤销了数万元贷款申请。由于民警及时上门劝阻,当事人未受损失,购买的新手机也已退还。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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