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子用假公章贷款,邮储银行竟批了,结局太意外
N海都记者林养东/文马俊杰/图
2013年,福州的蔡某海,利用假公章并冒用福建华菲御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菲公司”)股东身份,向邮储银行晋安支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得到291万元贷款。因还不上钱,邮储银行起诉蔡某海,也要求华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晋安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银行相关诉求。
华菲公司称,曾多次提供证据,希望银行撤诉,但都遭拒,直到2018年8月,福州中级法院再审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上述判决并发回重审。此时,邮储银行才撤诉,但对华菲公司来说,因连带责任,公司财产被冻结等,停业导致损失惨重。华菲公司怀疑,银行有人与蔡某海串通,才放出这笔贷款,并向银监部门举报。
位于横屿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安区支行
几番证明是假股东邮储银行就是不撤诉2016年,华菲公司收到晋安法院的一份《执行通知书》,得知邮储银行晋安支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华菲公司为蔡某海的291万元个人商务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晋安法院支持了该诉求,并对华菲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在2015年晋安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蔡某海应在限期内偿还借款本金291万元及利息13万多元,华菲公司对这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某海追偿。
“之前我们都不知道这事,莫名就背上连本带息300余万债务。”赖女士是华菲公司股东之一,占股50%,另一股东姓吴,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并没有第三名股东。然而,向邮储银行贷款的蔡某海自称是华菲公司股东。
赖女士调出工商信息,向邮储银行证明蔡某海非公司股东,希望能撤回对其的连带责任诉讼。“银行不愿撤回,让我走司法途径。”赖女士说,上诉要时间,可她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时间越久损失越大。
2017年,赖女士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根据福州中院的委托,对蔡某海的贷款担保材料进行鉴定。海都记者看到,鉴定意见书写明:蔡某海于2013年7、8月份提交给邮储银行的担保材料之“华菲公司”印章,与华菲公司实际印章不一样,证明该印章是伪造的。赖女士说,面对诸多证据,邮储银行就是不撤回起诉,公司只能白白遭受损失。
福州中院裁定重审邮储银行终于撤诉2018年8月,福州中院再审认为,原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晋安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重审。晋安法院2018年10月8日重新立案,原告邮储银行晋安支行同年10月2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华菲公司的起诉,法院也同意撤诉。
赖女士说,两年多的维权虽然成功了,但华菲公司之前被列为黑名单、银行账号被查封冻结,严重损坏了名誉,而且无法正常营业,货物积压导致间接经营损失高达百万元,直接损失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务工费等20多万元,公司员工社保医保无法做正常增减员及缴费,欠缴数十万元。
“邮储银行这时才撤诉,已无法挽回公司的损失。”赖女士称,邮储银行对资料审核不严在先,事后又不及时撤诉,应负责任。
邮储银行:放贷过程无违规公章真假肉眼无法识别昨日下午,邮储银行晋安支行通过邮件回复记者,称办理贷款时,审查、审批流程较为规范、完整,未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形。由于受当时情况所限,邮储银行晋安支行无法直接查询工商登记情况,蔡某海提供的加盖工商登记部门章戳的《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能系伪造,但当时肉眼无法识别,伪造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蔡某海承担。
为何不撤诉?邮储银行认为,一审判决华菲公司有连带责任,不存在撤回任何被执行人的合理理由,同时也没有收到华菲公司要求撤回连带责任的任何申请。对此,赖女士解释,在材料真伪鉴定前后,委托律师都有口头和对方提撤诉,是银行不同意,才进一步走法律途径。
为何案件发回重审后又肯撤诉?邮储银行回复称,该案件重新进入审理程序后,华菲公司提出异议,邮储银行评估认为抵押物价值超过借款,且还有其他担保人,撤回对个别担保人的起诉,邮储银行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证,因此申请撤回。邮储银行还表态,如果华菲公司认为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依法确定责任,会完全尊重法院的判决。
银监局:邮储银行对资料审查不到位2018年,赖女士怀疑邮储银行晋安支行内外串通,给蔡某海放贷,便向银监部门举报。
在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的答复意见书中,记者看到:“经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结果,华菲公司2名股东分别为吴先生(法定代表人)和赖女士,且2人首次实缴出资时间(2010年6月24日)均在蔡某海向邮储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之前(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系统中无股东变更记录。”
而蔡某海贷款材料中的《华菲公司章程》复印件、《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均显示华菲公司的股东分别为吴先生、蔡某海二人,《企业保证函》亦声明蔡某海为华菲公司股东,上述材料涉及的股东信息,均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不符。从调查情况看,邮储银行未采取有效手段对蔡某海股东身份和《企业保证函》进行核验。
福建银监局认为,邮储银行在办理蔡某海个人商务贷款过程中,存在对借款人股东身份、《华菲公司章程》、《企业保证函》等审查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监管要求。因此,银监局依法依规对邮储银行福州市分行采取监管措施。
“银行一边称是受害者,一边又为骗贷者说情”记者了解到,蔡某海未及时还款后,他的几处房产被拍卖。蔡某海具体是什么身份?赖女士说,他只是多年前生意上有一些来往的客户,但并不密切,不知为何能拿到这么多关于公司的材料,如今也联系不上他。
福州中院的裁定书中,蔡某海称,他之前和华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生是朋友,《企业保证函》是委托公司出具的,印章是谁盖的以及是否伪造记不清楚,他没有使用过印章。但这一说法遭到吴先生否认,吴先生称虽然认识蔡某海,但两人并不熟悉,不可能提供《企业保证函》等材料。吴先生说,若是提供了保证函,那其他材料也会一并出具,蔡某海不需要再去造假。
赖女士告诉记者,邮储银行撤诉后,曾希望私下协商,但令她不解的是,银行方与她交涉的人一边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一边又为蔡某海说情。在赖女士提供的一段录音中,对方称蔡某海现在日子也不好过,外面还欠了很多债,愿拿出5万元赔偿,银行愿意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并建议双方面谈协商。对方还多次强调,赖女士即便是再起诉,蔡某海没有资产,也拿不到赔偿。
因协商提出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很大,赖女士不接受。2019年10月,赖女士向晋安新店派出所报警,记者了解到,针对蔡某海伪造材料、证明文件一案,新店派出所已经受理。
律师:银行和借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元一律师事务所佘雷律师认为,如果银行在审查本案贷款材料时,未严格按照有关贷款审批规程规定,对贷款人股东身份、担保人担保意愿、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核验,则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该笔贷款逾期后,银行起诉华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导致华菲公司经营困难,声誉和经济方面都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前述情况属实,那么该贷款银行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华菲公司合法利益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结果和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构成侵权行为。佘律师认为,银行和贷款人应共同对华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企业损失。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陈林勇
南京银行千万贷款牵出私刻公章担保案 露馅后支行行长豪掷100万“和解”
来源:华夏时报
原标题:南京银行千万贷款牵出私刻公章担保案露馅后支行行长豪掷100万“和解”
银行业最近流年不利,继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接连出事后,《华夏时报》近日收到沈阳商人霍起的举报称,南京银行(601009.SH)曾在他为一家企业的贷款担保合同中,追加他的另一家公司作为担保方,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假公章。
假公章事件在诉讼中被发现并被证实,南京银行仍坚称无需鉴定,是该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达。但私下,其支行行长给了霍起100万的“封口费”,希望他不要追究此事。
合同上的“假公章”
2016年7月,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下称“华凯重工”)向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申请1500万元的贷款,为期一年。银行为了降低风险,要求华凯重工当时的股东霍起为此次贷款提供担保。
霍起告诉记者,他虽然名义上是华凯重工的股东,其实是为别人代持,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当时南通分行和华凯重工双方都称只是配合银行方面走个形式,并不需要他承担真正的担保责任,所以他未留意细节就签了字,银行也未让他留存合同。
一年贷款期到后,华凯重工逾期未还钱,南通分行随即在2018年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起诉了华凯重工及霍起等多名担保方。这时霍起发现,辽宁北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北方传媒”)也作为担保方之一被列为被告。
原来他当时签字的是两份合同,一份是他个人为担保方,另一份的担保方则是他当时作为法人代表的北方传媒。
合同显示,若担保方是自然人,只需要签名即可;担保方若是其他组织,需要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北方传媒的那份担保合同上,不只有霍起的签名,还有公司的公章,而他从未授权这一行为,北方传媒也从未为此担保盖过公章。
霍起在对比过北方传媒的公章和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后发现,两枚章的防伪编码不一致,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而是假的。
庭审中,北方传媒向法院要求对公章进行鉴定。2018年11月,崇川法院从沈阳警方处取得了北方传媒在2016年7月至8月的公章备案情况。
霍起提供的一份法院的谈话笔录显示,南通分行代理人承认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北方传媒公司的公章是两枚,但称仍能代表北方传媒,无需鉴定。
银行补偿“封口费”
霍起告诉记者,在假公章被发现之后,南京银行南通港闸支行行长季建国为此找过他,希望双方达成和解,并给了他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补偿,希望他不要追究此事。霍起称这笔钱是南京银行的“封口费”。
汇票单显示,这笔钱由上海锐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付给华凯重工的一家关联公司。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锐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主要人员与股东在股权关系上均与此案所涉人员无关。
2019年2月25日,几方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达成和解,约定华凯重工每月分期还款,霍起、北方传媒等担保方对其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中,南通分行保留了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但很快,华凯重工资不抵债,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没有能力按约还款,协议也成了一纸空文。南通分行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去年底查封了北方传媒一座5A级写字楼,还对霍起下发限制消费令。
因为北方传媒的写字楼还在还贷,被查封后银行还贷利率上浮了50%,每个月要多还几十万的贷款,公司授信也受到了影响。一番权衡之后,霍起再次接受季建国的安排,几方在今年1月达成执行和解,由他替华凯重工还这笔贷款。截至目前,他已经还了600万左右。
霍起说自己当时虽然没有仔细看合同,但个人确实为借款做了担保,可以还钱。但正常借款时,担保公司需要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北方传媒从未提供过,银行拿到的是伪造的,还是违反程序进行放贷?这件事和私刻公章的事情他要一追到底。
芳笛环保股东章北平质押400万股 用于为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挖贝网11月14日,芳笛环保(证券代码:430724)股东章北平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质押400万股,用于为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据挖贝网了解,股东章北平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质押400万股,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1,10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2,90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7969%。质押股份已于2022年11月10日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据了解,此次包括本次质押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质押股份是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获得银行贷款,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挖贝网资料显示,芳笛环保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市政设施管理。
本文源自挖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