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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组合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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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过户前可申请贷款!漳州二手房“带押过户”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2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赖雅红)在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所购房产存在尚未结清的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原先必须由卖方先结清原贷款解除房产抵押,方可办理过户并由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2月9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发布《漳州市“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提供了在未结清原贷款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途径。

《细则》明确了“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业务定义、业务范围、贷款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不需先结清原贷款

采用“带押过户”模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不必先结清原贷款。原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组合)贷款或者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是卖方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并且尚未结清的原住房贷款。

业务范围适时扩展

根据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的二手房“带押过户”工作方案,目前可在市中心城区(含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另外,目前仅部分公积金信贷受托银行具备办理“带押过户”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今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视不动产部门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范围的扩大和更多承办银行具备办理条件的情况,适时扩展可办理该项业务的范围。

《细则》明确贷款条件为申请“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承办银行关于“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准入条件。

前置受理贷款申请

《细则》改变了原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办理的要求,改为过户前申请,前置受理,更加高效便捷。

与原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比,《细则》对申请“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受理材料进行了部分调整,并进一步规范了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可简要表述为:卖方预申请结清原贷款和注销原抵押→买方将首付款转入规定账户→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由银行收件→公积金部门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关协议→银行代办不动产“带押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放款转入规定账户→用规定账户内的售房款(含首付和所发放的贷款)结清原贷款并注销原抵押→规定账户内结清原贷款后剩余的售房款划转卖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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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始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已经有一个月了

有些同学对于商转公的要求不大清楚今天就给同学们详细的介绍一下商转公的要求

转公积金贷款明白卡

★重要提示:

1.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应是“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

3.转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最高60万且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Ci

4.办理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应具备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5.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商业贷款借款人应一致

6.组合贷款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办理组合贷款

7.贷款申请期限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的土地刹余使用年限

8.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应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咨询。符合转贷条件的,在填写《转公积金贷款咨询记录单》后,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并于一个月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现场咨询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交易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烟台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商贷借款合同原件。未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档件)23-下

★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1.《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填写要求:

☆请使用黑色签字笔。

☆个人信息部分每空必填。

☆共同借款人:指与借款人共同买房、负有共同还款义务的个人(含配偶),没有的无需填写。

☆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表中的签名需要面签。

2.身份与婚姻证明(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提供)(1)身份证原件:(可使用电子证照)

(2)户口薄(家庭户提供首页和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包括结婚证(可使用电子证照)、离婚证(可使用电子证照)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调解)书等。

☆配偶死亡没有进行户口注销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3.原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交易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烟台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未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档件)

4.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5.商业贷款结清证明+还款凭证原件

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可使用电子证照)

★材料备齐后,请按1-6的顺序排列,申请即时受理,2个工作日审批完结。

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

天津:公积金贷款买二套住房首付降至40%,可按月提取付房租

12月21日,天津市发布《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2027年12月25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调整租房提取资金划转频次,加大对租房提取职工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多子女家庭租房和购买首套住房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多子女家庭合理住房需求;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与天津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保持一致,便于职工申请组合贷款。

《通知》提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资金按月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此举放宽了租房提取频次,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按季度提取调整为按月提取。

对于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天津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前,天津市没有专门针对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每月提取最高限额3000元。

多子女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天津市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20%。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此前,天津市没有专门针对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政策,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统一为80万元;调整后,最高限额提高至96万元。

同时,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40%的首付款。调整之前,第二套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60%。

《通知》显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贷款受理日期在2022年12月26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2年12月26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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