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户”可办贷款?想多了,只是想用你的信息犯罪
近日,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经过近三个月的不间断侦查,在“亮剑2020”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相继在石家庄、南京等地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
今年3月份,裕华公安分局卓东派出所在“双问计”走访活动中获知,辖区一家茶叶店负责人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以抵账的形式卖给了他人。民警对此线索高度重视,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进一步研判发现,该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异常,涉嫌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
卓东派出所组成专案组展开侦查,经过近三个月时间的研判,办案民警逐步掌握了一个涉嫌通过骗取、购买他人营业执照等物品后再进行倒卖谋利的犯罪团伙的有关证据。6月12日,专案组民警兵分多路,在石家庄市区、元氏县、赞皇县、鹿泉区等地抓获了杨某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6月18日在江苏南京抓获了其中一名上线李某。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通过在微信群、朋友圈中发布可帮助征信有问题的人办理贷款的虚假广告来吸引客户,一旦有人联系办理,他们就会以办理企业经营贷款为由让其注册公司,并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对公结算卡等以4000元至5000元的价格卖给上线谋利。上线的犯罪嫌疑人拿到上述资料后会再次进行倒卖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嫌疑人为了快速拿到营业执照等资料,甚至直接以1000元到2000元的价格向部分群众进行购买。
经初步核实,杨某某等人经手卖出的上述资料达100余套,非法获利50余万元。
目前,李某、杨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随意买卖银行卡、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各种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广大市民群众千万别贪图小利,以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对这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是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
二是切莫以身试法。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小利,走上倒买倒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道路。外出打工人员要问清工作内容,不要参与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成为罪犯“帮凶”。
三是主动举报犯罪。相关部门、银行要加强监管,个人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买卖、滥开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燕都融媒体记者张培培)
想办银行贷款,莫名其妙竟成黑户,谁用了他的身份?
最近省会的冀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莫名其妙地发现自己在银行方面有逾期。他为了这事东跑一趟,西跑一趟,但始终没有结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的九月份,冀先生想和几个朋友合伙做点生意,于是去银行咨询办理贷款,结果这一问傻眼了。冀先生的征信记录里有一个信用卡逾期记录,这张卡信用额度一万五,现在透支费和滞纳金加起来一共有一万六。这事一出,真是让冀先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自己连卡都没办过,何来的逾期呢?
冀先生拨打银行客服查询,结果越查越蹊跷。客服告诉他,这张银行卡是在元氏农行开户的。然而冀先生并不是元氏人,怎么会去元氏农行办卡呢?
冀先生要求元氏农行查明此事。可是查询的结果更让人大跌眼镜。经农行查明,是元氏县供电公司盗用了他的个人信息,办了这张银行卡,据称这是一张公务卡。
冀先生说,他从来没去过元氏县供电公司,也并没有认识的人在此处工作。一个与冀先生毫无瓜葛的供电公司,是如何拿到他的身份信息的呢?冀先生随后找到了该供电公司,却并没有得到回复。
得知消息后,记者和冀先生一同来到了农行银行元氏支行了解情况,但记者没有见到相关负责人。此后,记者通过电话了解到一些情况。
农业银行元氏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调查,冀先生这张银行卡属于团体办卡,是公务卡,就是给公务员或团体企业使用的银行卡。由元氏县供电公司提供名单和资料,然后农行据此办理银行卡。当时供电公司提供名单里都是该单位的正式职工。农行给单位集体办卡的章程中规定,这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由供电公司方面负责,银行只负责核查资料中是否有错漏。元氏支行相关负责人说,如果供电公司有意欺瞒,银行方面也无法取得真实的数据。
根据冀先生提供的证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出具了证明,证明内容如下:“冀志强在我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盗刷,经我行调查,情况属实造成逾期。非本人恶意行为。”证明时间为今年四月十八号。
既然冀先生本人并不在元氏县供电公司工作,为什么供电公司会用他的个人信息去办团体卡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和冀先生一同来到元氏县供电公司了解情况。在这里同样也并没有见到单位的负责人,一位办公室的同志接待了冀先生。他告诉记者,因为领导不在,他没有办法处理此事,也没有办法核查供电公司是否有冀先生的信息。明天上午,供电公司将给出一个解释,记者将持续关注该事件。
冀先生表示,目前这件事对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办银行卡、房贷车贷等都办不下来,因为他现在成了黑户。他希望供电公司能恢复他的名誉,弥补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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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多买的新中央空调竟是“黑户口”!法院这么判
炎热的夏天必离不开空调
陈先生给自家新房购置了中央空调
可才装了内机,就发现了问题
这正儿八经买的品牌空调
竟是个“黑户”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陈先生准备装修新房,于是在家附近的某机电公司以37500元价格购买了格力中央空调,并签订了《空调设备购销(安装)合同》。随后,陈先生也通过微信将货款一次性付清。
周末,陈先生想到自家新房看看中央空调装修进度,这一看就看出了大问题。
陈先生发现尚未安装的中央空调外机都存在条形码、出厂编码不清晰,部分被损毁的情况,于是立马查看了已安装好的内机,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认为该空调可能并非原装正品行货。陈先生立即与某机电公司联系,多次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某机电公司退还购物款37500元并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合计150000元。
被告某机电公司称,案涉设备为格力公司原厂生产,并非翻新机,因为异地销售所以抹去部分条形码和编号,相关情况已告知原告,本案不存在销售欺诈。
经原、被告申请,法院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争议设备是否属于格力公司原装正品机以及是否属于翻新机(即除产品编号被涂抹之外有无其他改造内容)进行函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说明1份,确认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格力公司产品标准,非格力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
法院认为
被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购买了有格力商标标识的,但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力牌原装空调,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构成欺诈,由被告某机电公司退还原告货款375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计112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陈先生购买到的是“窜货机”。一般家电生产商会在家电内设置能溯源的条码及出厂编号,而部分销售商为了追逐利益,防止被品牌方查到,会将这些条码和出厂编码抹去。因此,这些机器无法验证是否来源于正规厂商,也无法确定是否曾被拆解重组。一般家电通常可以全国联保,而上述的“窜货机”多由销售方自身进行维修,所以购买“窜货机”的消费者无法享受到正规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
本案涉及的中央空调设备条码信息毁损将导致购买者无法享受格力公司原厂维保服务,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在订立合同之前主动告知原告这一可直接影响其行使合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事项,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晓案涉空调属于“窜货机”,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其订立合同,构成欺诈。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转自:桐乡法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