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贷款买房真实情况介绍
人们下班后会定期缴纳社保,社保可以为人们提供保障。现在老百姓急需钱的时候,也可以用自己的社保申请贷款,拿到相应额度的贷款。不过,很多借款人对社保贷款了解不多,建议在申请贷款前可以提前多了解一些社保知识。社保能借钱买房吗?可以从社保贷款中借到多少钱?接下来,为您具体介绍一下社保贷款。
社保可以贷款买房吗
1、社保本身不是贷款的条件,所以社保不允许放贷。只是在不同的城市,买房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省会城市购房需要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保。
2、参保人员在新工作地点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和缴费后,用人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向新保险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联系转移的书面请求新保险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移请求进行审核。
3、社会保险是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业或因健康原因失去工作的人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标准。
4、在一定条件下,参保人可以从基金中获得固定收入或损失赔偿,这是一种再分配标准,其目的是保证物质和劳动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劳动者履行法定缴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保贷款能贷多少
1、不少虚假贷款机构开展了社保贷款,如招商银行的《社保消费贷》、民生银行的《社保贷》,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主要依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和财务状况。据了解,其最高授信额度为50万元(含)。
2、具体额度应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偿还意愿等因素汇总审批授信额度纳入银行全部小额信贷额度。也就是说,该产品和其他小额信贷产品的贷款人获得的累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行规则规定的单个贷款人小额信贷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
3、毕竟贷款人可以获得的社保贷款额度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其他贷款人提供的申请信息越丰富,就越有可能通过审批,同时提高授信额度。
社保可以贷款买房吗?社保能贷多少钱?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都推出了社保贷款业务,具体的贷款金额要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等综合情况确定,银行通过对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估,确定为用户提供的贷款金额。如果申请人想利用社保贷款买房,就要提前了解当地银行的具体条件。
银保监会:小额贷公司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银保监会发布信息称,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通知》的印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9月7日
创业缺资金?南阳市人社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找我,全额贴息
今天来到节目的嘉宾是:南阳市人社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任谷秋生,副主任张敬周,科员李便。
适用对象、金额和期限
1.个人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线均应按照新农保享受待遇规定的60岁执行,接近办理退休手续一年内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申请人不再受理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中央、省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期限一般为2年。
2.合伙创业: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合伙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
3.组织创业:组织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组织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期限一般为2年。
4.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为30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
对以上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和组织创业贷款按给予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认定条件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
3、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持有《残疾证》、《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4、复员转业退役士兵: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转业军人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5、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持有高校毕业证的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高校毕业学年的毕业生要进行个人承诺。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进行个人承诺。
7、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返乡创业农民工要进行个人承诺。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住址在乡镇以下农村。
9、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贫困劳动力。
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银行征信要求
(一)申请人:个人创业(包含合伙创业、组织创业)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不良贷款记录,应满足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偿还贷款。
(二)反担保人:
1、征信为禁入类的不能进行担保;
2、反担保人不能重复担保,公积金担保除外;
3、除车贷、公积金贷款之外,反担保人有超过20万元以上商业贷款的不能进行担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可以进行担保。
营业执照的要求
根据注册登记日期5年以内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属于国家限制性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和广告业)。
反担保方式
(一)反担保人:
1、市直及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公务员、事业全供单位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2、公立医院的在编人员(含医生、护士、管理人员);报社、电台、电视台的正式在编人员(记者等采编人员),以上人事代理人员除外。
3、供电公司、烟草公司、移动、联通、银行等在编的工作人员。
注:(1)县区每个申请人只需一个担保人,一个担保人可担保15万元;(2)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贷款须由村委会进行推荐和实行贷后监管,三户非贫困户联保;(3)科级干部可同时担保2人,处级干部可同时担保3人;
(二)房产抵押:手续齐全、且属国有土地性质的商品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要求按房产评估金额的60%进行抵押,另需提供二套房证明。
受理机构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两级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授权的基层人社机构负责受理。
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网上受理,手机APP)。
需提供材料
1.个人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种养殖承诺书等经营证明原件;
(3)反担保相关材料;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合伙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4)反担保相关材料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3.组织创业
(1)组织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原件
(2)组织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
(3)在职职工花名册原件
(4)一年内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原件
(5)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6)反担保相关材料
(7)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4.小微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原件;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证照)、需要准入的许可证等原件;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原件;
(5)反担保相关材料;
(6)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办事流程
1.申请。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受理平台(手机APP)
实名注册、提交完善贷款资料。
线下申请: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递交完善贷款资料。
2.审核受理(及时审核)。经办银行查询申请人及相关
人员征信,担保机构查询所持营业执照信息情况和社保信息。
核查申请人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业务规定。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3.调查(10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带动就业等情况实地核实。
4.评审(每周)。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评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额度、期限、贴息等结果。
5.公示(2天)。及时对评审会审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6.承诺担保(当日办理)。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协议)
等。
7.贷款发放(每周及时放款)。经办银行及时办理贷款
发放手续,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8.贷后管理(放款后至到期还款)。相关机构做好借款
人的贷后回访和记录工作。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确保借款人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
款。
9.到期回收。一般要求借款人贷款到期提前3日将借款
本金存入其在银行的贷款发放账户内。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提醒借款人还款。经办银行对到期还款情况做好登记并及时
反馈担保机构。
办理时限
个人、合伙、组织创业受理至公示环节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理后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结果。
南阳市:兴隆路3号人力资源大厦3楼电话:63169296
卧龙区: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电话:63229512
宛城区:人民南路277号丽都花园北50米路东电话:63227796
新野县:新野县汉城东路人社局电话:65033591
内乡县:内乡县城关镇大成路50号内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65323077
社旗县:社旗县红旗路与郑州路交叉口西北角劳动就业办公室电话:67926611
镇平县:镇平县城隍庙下街23号劳动就业办公室二楼电话:65969972
唐河县:唐河县工业路与星江路交叉口人才市场一楼大厅电话:68989696
淅川县:淅川县富强路政务服务中心二号楼六楼608室电话:69216892
南召县:南召县新公安局对面办公综合楼二楼电话:66880096
桐柏县:桐柏县大同街122号城关二小正对面电话:68112698
西峡县:西峡县电厂路156号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电话:69694888
方城县:方城县康达路西段路南便民服务中心二楼东头电话:67290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