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千万贷款牵出私刻公章担保案 露馅后支行行长豪掷100万“和解”
来源:华夏时报
原标题:南京银行千万贷款牵出私刻公章担保案露馅后支行行长豪掷100万“和解”
银行业最近流年不利,继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接连出事后,《华夏时报》近日收到沈阳商人霍起的举报称,南京银行(601009.SH)曾在他为一家企业的贷款担保合同中,追加他的另一家公司作为担保方,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假公章。
假公章事件在诉讼中被发现并被证实,南京银行仍坚称无需鉴定,是该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达。但私下,其支行行长给了霍起100万的“封口费”,希望他不要追究此事。
合同上的“假公章”
2016年7月,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下称“华凯重工”)向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申请1500万元的贷款,为期一年。银行为了降低风险,要求华凯重工当时的股东霍起为此次贷款提供担保。
霍起告诉记者,他虽然名义上是华凯重工的股东,其实是为别人代持,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当时南通分行和华凯重工双方都称只是配合银行方面走个形式,并不需要他承担真正的担保责任,所以他未留意细节就签了字,银行也未让他留存合同。
一年贷款期到后,华凯重工逾期未还钱,南通分行随即在2018年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起诉了华凯重工及霍起等多名担保方。这时霍起发现,辽宁北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北方传媒”)也作为担保方之一被列为被告。
原来他当时签字的是两份合同,一份是他个人为担保方,另一份的担保方则是他当时作为法人代表的北方传媒。
合同显示,若担保方是自然人,只需要签名即可;担保方若是其他组织,需要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北方传媒的那份担保合同上,不只有霍起的签名,还有公司的公章,而他从未授权这一行为,北方传媒也从未为此担保盖过公章。
霍起在对比过北方传媒的公章和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后发现,两枚章的防伪编码不一致,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而是假的。
庭审中,北方传媒向法院要求对公章进行鉴定。2018年11月,崇川法院从沈阳警方处取得了北方传媒在2016年7月至8月的公章备案情况。
霍起提供的一份法院的谈话笔录显示,南通分行代理人承认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北方传媒公司的公章是两枚,但称仍能代表北方传媒,无需鉴定。
银行补偿“封口费”
霍起告诉记者,在假公章被发现之后,南京银行南通港闸支行行长季建国为此找过他,希望双方达成和解,并给了他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补偿,希望他不要追究此事。霍起称这笔钱是南京银行的“封口费”。
汇票单显示,这笔钱由上海锐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付给华凯重工的一家关联公司。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锐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主要人员与股东在股权关系上均与此案所涉人员无关。
2019年2月25日,几方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达成和解,约定华凯重工每月分期还款,霍起、北方传媒等担保方对其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中,南通分行保留了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但很快,华凯重工资不抵债,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没有能力按约还款,协议也成了一纸空文。南通分行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去年底查封了北方传媒一座5A级写字楼,还对霍起下发限制消费令。
因为北方传媒的写字楼还在还贷,被查封后银行还贷利率上浮了50%,每个月要多还几十万的贷款,公司授信也受到了影响。一番权衡之后,霍起再次接受季建国的安排,几方在今年1月达成执行和解,由他替华凯重工还这笔贷款。截至目前,他已经还了600万左右。
霍起说自己当时虽然没有仔细看合同,但个人确实为借款做了担保,可以还钱。但正常借款时,担保公司需要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北方传媒从未提供过,银行拿到的是伪造的,还是违反程序进行放贷?这件事和私刻公章的事情他要一追到底。
萍乡:三男子伪造印章赚取贷款中介业务费获刑罚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件,判处被告人何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9年底开始,何某邀约刘某、李某一起从事银行贷款中介业务。为提高贷款成功率,挣取更多的介绍费,何某、刘某和李某多次通过私刻印章、伪造证件的方式,帮助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客户制作虚假证明资料到联系好的银行进行贷款。经调查,在何某的授意或同意下,三人共伪造印章16枚、离婚证6本、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9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刘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三被告人均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家属主动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伪造印章办抵押贷款 获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张新星全媒体记者雍剑波)先在打印店以200元的价格制作并打印委托书及公证书,再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枚公证处印章加盖在公证书上,由此形成了一套委托书及公证资料,进而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近日,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被告人冯某某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12月,冯某某因投资一个项目需要资金,便与何某某商议以其一套房产作为抵押,以何某某的名义向邻水县农商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因冯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系其从王某某、杨某某夫妇处购买,双方就该房产只有购买协议而未作产权过户,故需原产权人王某某、杨某某与冯某某共同到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相关事宜。
杨某某因在广东务工无法回来办理抵押,遂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其丈夫王某某办理,后该委托书因冯某某保管不善而丢失。根据相关规定,除了委托书之外,还需要由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方能由王某某办理抵押登记。冯某某怕麻烦,遂在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的一家打印店以200元的价格制作并打印了委托书及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后到邻水县鼎屏镇一家印章雕刻店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枚“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印章加盖在公证书上,由此形成了一套委托书及公证资料,用于不动产抵押登记。
后冯某某获得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经鉴定,冯某某提供给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公证书上的红色印文系打印形成,非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印章形成。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故判决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信力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私自伪造单位印章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系事业单位,被告人冯某某为一己私利,在伪造公证书的过程中伪造了该公证处的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受刑罚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为贪图方便或一己私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