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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担保贷款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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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私募基金产品,靠谱吗?

案例简介:

2014年7月10日,黄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包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黄河长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合伙企业名称:黄河长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黄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得视为对有限合伙人给予任何形式的固定回报之承诺。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不构成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各自的关联方就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绩效向任何有限合伙人做出的任何保证。

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由普通合伙人黄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联合发起设立,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应在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之日或普通合伙人通知其付款之日实际缴付出资,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均由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额的100%缴付。

基金预期收益为:20万≤认购金额<50万元,第一年10%/年,第二年12%/年,有限合伙人对本基金认购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后进行首次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为有限合伙认购金额所对应的年化收益率的50%,即5%,基金投资期届满后,分配比例为有限合伙人认购金额所对应的年化收益率的50%,即5%,同时返还有限有限合伙投资本金贰拾万元,如分配后仍有盈余部分,有普通合伙人享有。

同日,包某签署了《黄河长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风险声明书》,载明:

黄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在此郑重声明:1.……2.不承诺保本和最低风险,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适合风险势必额、风险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合伙人;3.投资人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争议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在签署投资文件前,您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相关的投资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投资文件的决定,您签署了本申明书则表明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投资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包某同时签署的文件还包括《黄河长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备忘录》、《黄河长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申请书》。

2014年7月10日,柳某向包某出具《个人担保承诺》

今柳某(身份证×××)对包某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黄河长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予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计投资金额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到期结束日前保证期资金安全,本期产品半年付息,年化收益10%,一年期,其中有8%即16000(壹万陆仟元整)在7月18日之前打入包某账户,作为购买产品补贴。

2014年7月10日,包某向黄河长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账户付款20万元。双方确认针对涉案合同包某未取得收益。随后,诉至法院要求柳某清偿本金及利息。

柳某认为,包某与黄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黄河长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合伙协议》为本案担保合同的主合同。黄河公司的负责人已经因为该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起诉并判刑,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效力已因为违反我国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且已经刑事起诉、判刑而无效,包某作为被害人,当然不能按照原协议条款来主张权利。如果该协议仍然有效,就意味着协议双方仍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履行,就相当于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受民事法律保护,这是对于法律的错误理解。

主合同无效时应认定从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即便有过错,承担的也是民事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包某与投资企业签订的是合伙协议,具备合伙人身份,而柳某向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担保责任,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争议焦点:

在黄河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包某与之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第三人柳某自愿出具的担保承诺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

包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黄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虽黄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行为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罪名规制的是市场准入资格而非合同行为本身,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注:法院认为合伙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某作为投资人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意思亦非与黄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故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柳某自愿对包某上述合同下的本金收益出具《个人担保承诺》,其与包某之间构成保证合同法律关系。

柳某对涉案的合伙协议向包某出具个人担保承诺,该担保函作为上述《合伙协议》的从合同,明确约定汪某的保证责任性质为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对于保证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涉案的合同约定为合伙协议,但协议中对于包某按月取得利息及返还本金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约定,柳某亦在担保函中对投资期间的收益和到期返本作出了承诺,因此该《合伙协议》的性质不影响柳某保证责任的承担。(注:法院认为即使对合伙协议进行担保,因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属合法有效)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例是实践中一些私募机构的增信措施。因内部增信方式存在较大合规风险,因此一些私募机构就通过管理人、投资顾问以外的第三人对某一投资者的本金和投资收益承担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本案中,虽然管理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其犯罪行为并不导致《合伙协议》的无效,也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合同篇的规定,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框架下,并未对基金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保底条款”有禁止性规定,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增信的,一般认为有效。但通过第三人增信可能涉嫌违反行政规章、行业自律性规范等从而面临合规风险,从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此,私募管理机构要尽量避免各种形式的固定收益和保底条款,包括第三方出具的增信保底条款。作为投资人,应做到风险自担,不能以保底条款作为投资决策。

注:案例仅用于分享裁判思路及观点,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如有疑问可留言。

车300:车贷逾期两个月,第三方担保公司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击右上角【关注】车300头条号,私信回复“估价”,自动给你的爱车精准估价,看看还值多少钱~车贷逾期,需要向第三方担保公司支付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吗?

前段时间小三爷在后台收到一条粉丝私信,称自己的朋友之前从银行贷款分期买了车,中途有两个月手头较紧,没能够按时还款。现在第三方担保公司要求其将剩余贷款全部还清,并且还要支付其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8600元违约金,否则就要按合同将车拖走。

小三爷细细查问才知道事情始末。

这位粉丝的朋友我们就称呼他为小王。2015年小王通过信用卡分期的方式在某银行贷款买了一辆车,小王说,办理贷款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只是告诉他贷款审批下来后,他按时还款即可,并没有给他任何书面合同,他也不知道还有第三方担保公司的存在,他认为该银行存在欺诈,于是将其投诉到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

中国人银行某中心支行在接到小王的投诉之后立即经手调查,经核实,2015年8月份,小王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约定分为36期还完。在整个业务流程中,该行工作人员确实尽到了告知义务,所有的流程也都符合规章制度,在小王和第三方担保公司确认及签订了担保承诺书后,才为小王办理了分期贷款的手续,并不存在小王所主张的不知情的情况。

如果像这位粉丝朋友说的这样,银行发放贷款时尽到了披露义务,明确告知小王第三方担保公司的存在,并和当事人,也就是小王约定了采取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小王在和担保公司签订这份担保协议的时候,也是在合法、自愿的情形之下,那么,出现像本文一开头提到的情况,小王由于两个月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导致违约,小三爷觉得,第三方担保公司和银行是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索要赔偿金、以及依法催收的。但是小王可以跟第三方担保公司商量一下,能不能减免一部分违约金,避免部分损失。

过了几天,粉丝来更新进展。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在核实情况后,将小王、第三方担保公司负责人以及业务经办人约到一起,当面确认了目前的还贷情况,并且从中斡旋使小王和第三方担保公司达成和解。小王提出一次性还清全国购车款,在银行的调节之下,担保公司也同意减免一部分违约金,此事就算是圆满处理结束了。

其实像小王的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相关的协议约定而导致了信息遗漏。在小王的角度,他觉得自己虽然逾期了,但只要及时还清、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就行了,忽视了合同中关于对违约行为的约束这块,甚至他一开始都不知道这份合同的存在。

所以我们金融消费者在以后的消费行为中,一定要注意有意识地、自主地去学习一些金融和法律相关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日常的金融活动中,比如购买理财、债券等金融产品;办理贷款、抵押等金融服务的时候,一定要提升自己的法律敏感度,关注协议约定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自己也要按期履约,避免违反合同,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这家银行跨区域发放超高利率贷款,借款人实际利率超60%,律师称涉嫌违规

每经记者:肖世清每经编辑:廖丹

近期,有借款用户向记者投诉,其通过一互联网平台新橙优品向龙江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时才发现除了利息还需要支付服务费。若加上服务费,记者计算发现,其贷款的实际年化利率都已经超60%了。

而在黑猫投诉平台上,记者检索“龙江银行新橙优品”,投诉信息多达百余条,多数投诉发生在今年,投诉者来自全国不同的地区。而记者注意到,投诉信息中,“收取高额服务费”也被频繁提及。此外,记者还发现,与龙江银行合作的平台不单单只有新橙优品一家,

作为一家位于黑龙江省的地方性城商行,龙江银行为何如此热衷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放贷?又是否合规?对此,每经记者采访了多位借款人、银行从业人士、助贷机构从业人士及法律专家,解答了上述疑问。

用户借款年化实际利率超60%在新橙优品上有过借款经历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当时借款6000元,借款9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7.8%。实际还要额外偿还共计1420.81元的服务费,这笔费用也是分9个月偿还。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但是他们并没有提示我有服务费,我是在后来还款的时候才发现有这笔费用。”张先生说,自己的借款合同是和龙江银行签订的,后来发现另一份担保咨询服务协议中还有服务费。

张先生提供的还款计划表显示,他第一个月需要偿还本息689.82元,剩下的8个月每月还688.52元。此外,第一个月他还需要支付服务费460.81元,剩余8个月每月支付服务费120元。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无独有偶,和张先生有着共同遭遇的另外一位广东爆料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影响,去年他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分别在新橙优品上借了两笔钱,每笔1万元,这两笔贷款都是由龙江银行发放。

该人士告诉记者:“我有一笔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是7.8%,6个月还清,但是这笔贷款我还需要支付1568元的服务费。算上服务费,贷款年化利率已经达到35%。”

根据该人士提供的截图信息,他每月需要还贷款本金利息1700元左右,同时,还款第一个月他还需额外支付568元服务费,剩下的5期每月支付服务费200元。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考虑到资金分期偿还因素,根据上述两位人士提供的借款信息,使用IRR(内部收益率)公式计算贷款的实际利率。张先生贷款6000元,贷款9个月,叠加服务费,第一期还款金额为1150.63元,剩余8个月每月还808.52元,其IRR下月利率为5.28%,对应实际年化利率(单利)约为5.28%×12=63.36%。

此外,爆料人士贷款10000元,贷款6个月叠加服务费,第一期还款金额为2268.46元,之后4月每月还款1904.79元,最后一个月还款1904.78元。根据相同的计算公式,他每月实际还款利率为5.05%,年化利率则为60.6%。

实际上,关于贷款利率,2020年8月最高法在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若是按照最新的LPR报价,一年期为3.7%,也就意味着当前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为4×3.7%=14.8%。

虽然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在8%左右,考虑到贷款人需要承担的服务费等,获得一笔贷款的实际利率已超60%,远高于当期4倍LPR。

但4倍LPR的上限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法《关于修改的决定》中提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也就是说,4倍LPR的上限对持牌金融机构并不适用。如今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目前暂无明确规定。

跨地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涉嫌违规除了贷款实际利率高之外,记者发现,上述张先生和爆料人士均来自广东省,而龙江银行则是一家位于黑龙江省的城商行。

2021年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那么,地方中小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异地贷款,是否涉嫌违规?有银行业知名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今年2月,央行召开加强存款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地监管转达会议要求。在当时会议之后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的形式明确了,民营银行中有5家银行展业范围不受空间限制,‘豁免’适用跨区域经营规定。但是仍然有很多并不属于这5家中的中小银行试图将自己定位为‘纯互联网银行’以获得豁免,这无疑是在试探监管底线。”

那新橙优品又是一个怎么样的平台,背后又是谁在运营操作?

记者通过应用商城下载新橙优品A,发现这是一款金融借贷软件,同时还提供购物服务。记者注意到,新橙优品微信公众号显示,该账号认证主体为晋中龙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龙信”),而通过该微信公众号,记者也能够下载前述新橙优品A。

然而,根据新橙优品A注册协议显示,其运营主体是厦门新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新流”),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等。

记者从前述爆料人士提供的服务合同中发现,合同甲方为厦门新流,向贷款用户(乙方)提供贷款咨询、协助寻找贷款来源、协助办理相应贷款申请手续等相关获客推荐技术服务,此外,还负责开发并运营用户贷款使用的线上服务平台。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与龙江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外,这些贷款用户还分别是与陕西经济协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大秦丝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丝路融资担保”)签署了担保咨询服务协议和风险保障计划标准条款。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担保咨询服务协议显示,甲方(贷款用户)自愿委托乙方(融资担保公司)向其提供借款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并在贷款成功后向乙方支付咨询管理服务费。

另外,从借款人提供的风险保障计划标准条款来看,借款人需缴纳风险保障金和风险保障服务费,且这两项费用不会向借款人退还。而该条款是由三方共同签署,即:借款人、发行方“大秦丝路融资担保”、保险代理方“新流保险代理(厦门)有限公司”。

上述爆料人士认为,一般借贷业务中,引入第三方担保是为了增信,在借款人发生逾期的情况下,欠款由担保方偿还给银行。此外,担保方会给借款人投保,“但是我向他们索要保单信息时,对方却无法提供,表示没有保单。”

记者致电龙江银行,以新橙优品平台借款人身份询问该行客服人员是否与上述担保公司有合作,对方回应表示:“我们只是负责给新橙优品提供资金,但没听说和融资担保公司有协议。”随后,记者联系该行另一名工作人员询问是否知晓异地放贷违规,对方称:“这是后台的业务,可以帮您反馈给后台,但后台审核的流程和放款的流程我们确实看不到。”

记者又通过新橙优品A公布的联系方式,致电平台客服询问服务费事宜,对方回复称:“请提供一下您贷款的手机号码,我们才能回答您的问题。”

而后,每经记者再次致电新橙优品客服电话,表明记者身份并就贷款服务费收取事宜进行咨询,对方回复道:“需要贷款用户本人来电咨询。我们的收费都是合法合规的。”当记者询问对方有没有能够接受媒体采访的部门或者联系方式,对方表示不太清楚。记者再次询问除了新橙优品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客户服务电话,是否还有别的渠道能够了解到新橙优品其他联系方式,对方明确只有这一个客服电话,“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的”。

有助贷机构的从业人士告诉记者:“一般通过互联网贷款借高息的用户,资质信用都不太好,银行选择和这些平台合作当然也会意识到坏账风险较高,所以这当中,有可能存在平台、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三方将服务费进行分润的模式。”

记者还注意到,与龙江银行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止新橙优品一家。在前述投诉平台上,记者在投诉龙江银行的关联词中发现,首付宝、玖富万卡等平台也被广泛提及到。

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以中小银行居多在投诉平台上,记者发现,与新橙优品合作的大多是中小银行,这当中包括乌鲁木齐银行、威海蓝海银行等。

某短视频平台上,有用户私信告诉记者:“我在新橙优品上的借款已经逾期了,这笔贷款是威海蓝海银行发放的。”该用户尝试和平台协商减免一些服务费,对方不同意,后来干脆就不还款了。

从该用户提供给记者的还款计划表来看,其借款金额为10000元,还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8.5%,但每期还需要支付19元至229元不等的服务费。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记者发现,这笔贷款中,该用户支付的服务费共计1507.76元。根据IRR(内部收益率)计算,该用户实际支付的月利率为3%,实际年利率则约为36%。

该用户还告诉记者,服务费并未写进贷款合同,而是在之后还款的时候才发现有这笔费用。

记者通过财报中披露的联系方式,以贷款人身份联系威海蓝海银行,对方表示:“我们确实跟新橙优品有合作,还和其他很多平台有合作。”

当记者问及是否知晓合作方新橙优品额外收取服务费,对方回应表示:“这个需要核实的。您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提供相关(贷款)凭证,我们替您报送。”

公开资料显示,威海蓝海银行于2016年12月16日经监管批准筹建,2017年5月24日获批开业,为山东省首家民营银行,主要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

2021年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该行总资产规模接近457亿元。去年实现净利润6.15亿元,较2020年的3.37亿元同比增长82.49%。资产质量方面,2021年不良贷款余额3.15亿元,不良贷款率1.09%,同比上升0.11个百分点。

记者注意到,和龙江银行不同的是,该行布局的是互联网民营银行。而银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中对于跨区域经营限制中明确,“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专家:三大原因促使中小银行热衷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在监管重压之下,为何中小银行铤而走险,频频与互联网平台开展异地放贷业务?

上述律师认为,中小银行互联网贷款面临着重重困境是其热衷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面对迅猛发展的科技势头,中小银行缺乏人才与投入,因此难以通过金融科技等先进技术深入到普惠、长尾客户当中。

二是即便有了金融科技手段,中小银行依然面临客户数据积累不足等问题,无法真正地了解零售客群真实需求,也因此存在留存客户的难题。

三是缺乏场景。要真正做到普惠金融,场景是不可缺少的。银行如果从零开始搭建自身场景,耗时且未必能够收到好的效果。

有银行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主要是部分中小银行规模和资本实力较弱,经营与风控能力不强,而互联网平台拥有数据流量,数字信息技术方面有优势,部分中小银行希望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场景创新赋能金融服务,提高运营效率,增强获客、风控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同时,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将使平台数据流量与数字化技术更好变现。”

有银行从业人士认为,目前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已纳入全面监管,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也有明确规范。此外,该人士认为,在市场约束上,公开报道的力度非常大,通过新闻报道给予银行压力,也能进一步促使其合规工作。

龙江银行净利润已连续三年下滑事实上,随着银行业马太效应的加剧,近年来不少中小银行也开始合并重组以求突围。

然而,作为东北地区一家合并而来的地方性城商行,龙江银行也同样面临着不小的业绩压力。根据2021年年报,龙江银行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双双下滑。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龙江银行总资产(母公司口径)2785.57亿元,同比增长6.33%。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4.07亿元,同比下降4.15%;实现净利润7.32亿元,同比减少2.13亿元,降幅22.49%。

将往年数据结合起来看,龙江银行的业绩上下波动幅度也非常明显,2017年-2020年该行分别实现净利润13.97亿元、16.09亿元、15.03亿元、9.45亿元。值得注意的是,龙江银行的净利润从2019年开始便已同比下降约7%,2021年已是净利润连续第三年出现下滑。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21年末,龙江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0.0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31%,较2020年末增加1.12个百分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2021年四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3%,较上季末下降0.02个百分点。该行不良贷款率的水平,远高于同期行业水平。2017年-2020年,该行不良率分别为2.22%、2.14%、2.05%,2.19%,均超过2%。

业绩下滑之外,近些年龙江银行还频频收到监管罚单。今年4月,龙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相关责任人被监管一口气开具28张罚单。处罚信息决定表显示,因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内审工作有效性不足、虚增规模等19项违规,被黑龙江银保监局处以罚款1260万元,算上9家分支机构及18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1880万元。

另外,近些年龙江银行原核心成员接连“落马”。2022年3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该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辉存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把金融审批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被开除党籍及公职。

在此之前,2021年1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该行原监事长李久春因其行为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犯罪,被开除党籍;2020年12月1日,该行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关喜华因行为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等,被开除党籍。

值得注意的是,黑龙江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2022年一季度全省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龙江银行投诉量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排第四,共计143件(其中信用卡投诉9件),同比增长155.36%。而一季度黑龙江省城市商业银行投诉量共402件,龙江银行就占超三分之一的份额。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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