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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贷款利率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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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央行连续第二次加息75基点,利率水平升至2009年以来最高,预计将进一步加息

欧洲央行如期加息75个基点,同时宣布TLTRO规则调整。拉加德表示,将继续关于资产购买计划的讨论,在12月15日决定QT规则。

10月27日周四,欧洲央行公布最新政策决议,将三大主要利率均上调75个基点,符合市场预期,为连续第二次大幅加息75个基点。加息后,欧洲央行边际贷款利率为2.25%,主要再融资利率为2%,存款便利利率为1.5%。

在今晚加息后,欧洲央行存款机制利率已经升至2009年以来的最高水平。

欧央行决议公布后,欧元短线下挫,欧元兑美元跌破1.00,日内跌超0.80%。

未来不排除进一步加息欧央行在声明中表示,随着连续第三次利率上调,管委会在取消货币政策宽松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欧央行强调,随着能源和食品价格飙升、供应瓶颈以及疫情后需求复苏导致价格压力扩大,近几个月以来欧洲通胀加剧,9月份欧元区通胀率已达到9.9%。

目前欧洲通胀率仍然过高,并将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在目标之上。欧央行表示,随着连续第三次利率上调,管委会在取消货币政策宽松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希望进一步提高利率,以确保通胀及时恢复到2%的中期通胀目标。

欧央行行长拉加德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欧洲央行尚未完成货币政策正常化,未来加息的规模将取决于数据,并将在逐次会议上决定,终端利率(利率峰值)可能超过中性利率水平。

欧央行宣布将改变定向长期再融资操作(TLTRO)III的条款和条件,并为银行提供额外的自愿还款日期。具体调整将从11月23日开始,定向长期再融资操作(TLTRO)III操作的利率将与欧洲央行在这一时期的平均适用关键利率挂钩。

欧央行表示,在疫情严重时期,定向长期再融资操作(TLTRO)在应对价格稳定的下行风险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鉴于通胀目前上升迅速,需要对工具进行重新校准,以确保其与更广泛的货币政策正常化进程保持一致,并加强政策加息对银行贷款条件的传导。

欧央行还在声明中表示,只要有必要,资产购买计划再投资将继续。管委员会将继续灵活地对即将到期的紧急抗疫购债计划(PEPP)投资组合赎回进行再投资,

欧央行强调,将继续灵活运用货币政策投资组合中对到期赎回债券的再投资,以应对与疫情相关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风险。传导保护工具(TPI)可用来应对对所有欧元区国家货币政策传导构成严重威胁的无根据、无序的市场波动,从而使欧洲央行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政策。未来将设法通过适当的货币政策立场来避免干预。

欧央行同时调整银行最低准备金的报酬,管理委员会决定将最低准备金的报酬设定为欧洲央行的存款机制利率。

对于外界期待的QT,欧央行并没有在官方声明中提及。

欧央行行长拉加德在随后的发布会上表示,没有特地在这次会议上讨论QT措施,将继续关于资产购买计划的讨论,在12月15日决定关键原则。这与花旗的分析基本一致,即欧央行需要等利率回归到“中性”水平才会开始QT.

四季度可能加息放缓市场分析认为,利率决定表明,欧央行继续回应外界对其落后于形势的批评,尤其是其相对于美联储的落后,同时也在回应越来越多的要求为欧元设置底部的呼声,以努力控制欧元疲弱带来的额外进口通胀(尤其是能源价格)。鉴于第四季度欧元区极有可能陷入衰退,欧洲央行料将从该点开始放缓加息速度。

欧洲央行决定提高面向银行的“定向长期再融资操作”贷款的价格,表明欧洲央行倾向于开始更快地收缩这部分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支付银行准备金利息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周四的政策调整可能会鼓励银行提前偿还贷款,借此收缩欧洲央行的资产负债表。

欧洲央行维持对债券购买计划中到期债券再投资的指导意见则打破市场预期,即欧洲央行将做出小幅调整,暗示明年将逐步缩减资产购买计划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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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0城首套房贷利率降至新低,二套房利率会降吗?

房贷利率的走势牵动着每一个购房者的心。据贝壳研究院最新统计,在9月末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推动下,截至上周三全国已经至少有10个大中城市房贷利率降至4%以下,其他符合条件的三四线城市也不断跟进调整。

在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看来,因为政策限定在2022年底前,调整窗口期集中在今年四季度,预计接下来会有更多城市跟进,传导效应可能会加强。贝壳研究院市场分析师刘丽杰也分析,当前还有多个符合阶段性定向降息政策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在4.1%及以上,后期仍有回调空间。

虽然10月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保持稳定,不过东方金诚宏观分析师王青预测,推动楼市在年底前后企稳回暖是未来一段时间稳增长、控风险的一个重要发力点,接下来监管进一步放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甚至适时下调二套房贷利率下限等都值得期待。

10余城房贷利率跌破4%

“这是我从业十年来最低的一次(利率)。”10月23日,一位大连地产中介人士对客户表示,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最近几天刚刚从4.15%下调至3.95%,已经十分优惠。

此前9月底,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所谓“符合条件”,即2022年6~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这些城市政府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和调控要求,自主决定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央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指导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配合实施。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6月~8月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情况,共有23个城市符合这一政策,主要集中在三四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其中就包括大连。

事实上,在大连之前就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对首套房贷利率作出调整。据贝壳研究院统计,截至10月19日,已经有石家庄、贵阳、天津、武汉、宜昌等10城首套房贷利率降至4%以下。

分城市来看,二线城市中昆明首套房贷利率降至3.95%,武汉、天津和贵阳首套房贷利率降至3.9%,石家庄首套房贷利率降至3.8%。利率变化方面,本月石家庄、兰州首套房贷主流利率下调幅度最大,达到30BP。

而除了二线城市,部分三四线城市也早已行动起来,其中广东清远、湛江等地在国庆节前就已火速作出调整,清远首套房贷利率最低已经触及3.7%的低点。据中指研究院不完全统计,截至10月17日,在阶段性调整新政出台后下调首套房贷利率或取消利率下限的城市还包括济宁、阳江、江门、云浮、阜阳、襄阳等。

贝壳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综合调整信息后目前一线城市房贷利率最高,首套平均为4.60%,二套平均为5.13%,与上月持平。二线城市首套利率最低,平均为4.08%,三四线城市首套房贷利率平均为4.11%。三四线城市也是房贷利率同比降幅最大的城市线,首二套利率同比降幅分别为169BP和116BP。以首套房100万商业贷款本金、30年期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平均每月可减少月供约1000元,利息总额减少约37万元。

除了让购房者切实节约成本的利率调整,各地银行房贷放款速度也明显加快且趋于稳定。贝壳研究院监测显示,10月银行放款周期平均为26天,与上月基本持平。其中一线城市平均放款周期为30天,二线城市平均放款周期均为24天,三线城市平均放款周期为26天。

二套房利率会降吗?

考虑到今年5月央行、银保监会宣布下调新发放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下限由不低于相应期限LPR调整为LPR-20BP,这已经是年内中央层面第二次调整房贷利率下限。加上年内5年期以上LPR累计3次下调35个基点,居民购房负担已经大大减轻。

虽然央行10月20日公布的新一期5年期以上LPR维持在4.3%,但市场对于接下来房贷利率继续下行的预期并没有降温。从各机构统计的楼市成交数据来看,新房和二手房普遍有边际回暖迹象,但一线城市和核心二线城市明显优于三四线城市,后者去化压力依然存在,居民消费信心尚未完全恢复。

在既有政策下,四季度被机构普遍寄予厚望。陈文静认为,因为此轮阶段性调整政策限定在2022年底前,四季度将是主要政策窗口期,预计接下来会有更多城市结合自身情况调整首套房商贷利率,产生引导效应,带动整体市场预期恢复。

不过她同时指出,考虑到一线城市市场表现整体好于全国,一线城市作为市场及政策的风向标,政策出台更加谨慎,房地产政策优化力度相对有限。贝壳研究院数据显示,10月一线城市房贷利率同比降幅最小,首二套利率同比降幅仅为60BP和52BP。

从央行公布的最新金融数据也可以看出,居民中长期贷款增长仍缺少动力。有分析认为,10月LPR报价基础MLF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商业银行新一轮存款利率下调等也会增加LPR报价下调加点的动力。即使短期内5年期LPR报价保持不动,王青认为,推动楼市在年底前后企稳回暖是未来一段时间稳增长、控风险的一个重要发力点,接下来监管也可以通过进一步放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甚至适时下调二套房贷利率下限等方式,引导四季度居民房贷利率持续下行。

刘丽杰也建议,在改善性需求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政策上也要关注降低“卖一买一”“卖旧买新”的贷款利率,这是符合多数城市住房消费实际的必要举措,未来不排除会进一步结构性放宽二套房贷款利率政策的可能。

据贝壳研究院统计,10月全国首套房主流利率平均为4.12%,环比下行3BP,但二套利率与上月持平,平均为4.91%。不过,二者较去年最高点已经分别回落162BP和109BP。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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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4.8%下降到14.6%,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2022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已经连续3个月保持不变。

相对于之前的LPR(2022年1月20日,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来说,5年期下调15个基点,1年期下调5个基点。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4.8%降到14.6%。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每日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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