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如何申请缓缴、贷款逾期如何处理,来看实施细则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布《关于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上海: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缓缴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请缓缴、贷款逾期如何处理,来看实施细则
为更加有力、更加高效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打赢大上海保卫战、经济恢复和重振攻坚战,上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和《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本市各委办局也积极行动,陆续制定有关政策举措,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我们集中推出“同心守‘沪’”系列推文。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包括单位缓缴、自愿缴存者缓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等,从6月1日起施行。
01一、单位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单位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单位已汇缴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三)申请流程
单位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单位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恢复缴存计划。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单位应当留存备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单位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缓缴网上申请渠道。单位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hjj.),在线填写和提交单位缓缴申请,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市公积金中心受理通过后,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申请结果。
(四)办理时限
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
(五)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对缓缴单位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单位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该职工办理补缴,再为该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再通知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缓缴单位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暂停单位的委托扣款。待单位缓缴期限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再恢复单位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自缓缴月份起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
(六)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02二、自愿缴存者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说明情况,办理停缴手续。办理停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缓缴期限
自愿缴存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三)申请流程
自愿缴存者提出停缴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当场受理并办结。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者应当至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或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复缴手续。办理复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复缴手续的,2023年1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经济收益好转的,也可以办理复缴手续,恢复正常缴存。
03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二)申请流程
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变,如存在工作变动等情况,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并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缓缴的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申请时,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均无需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04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2022年2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但2022年3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二)申请流程
1.办理方式
(1)网上渠道。借款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hjj.),在线填写和提交不作逾期处理申请。
(2)电话渠道。借款人可拨打电话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联系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合贷款联系贷款银行经办行。
(3)线下渠道。借款人可前往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前往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点,组合贷款前往贷款银行网点。
2.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
(2)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若申请3月至5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户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
之前已申请3月至4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如需继续申请,按照上述方式办理。
(三)审核
受托机构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情况联系借款人收取材料;办理要件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四)相关业务处理
审核通过的,借款人申请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委托扣款还款、已办理的提取还贷业务不受影响。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逾期规定处理。
若还款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05五、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不设月提取限额。
2.申请流程
职工可以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申请租赁提取或申请月提取金额变更。
(二)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可在线查询月提取金额。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布《关于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2〕5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指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缴存者,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具体详见↓
01一、单位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单位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单位已汇缴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三)申请流程
单位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单位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恢复缴存计划。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单位应当留存备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单位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缓缴网上申请渠道。单位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hjj.),在线填写和提交单位缓缴申请,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市公积金中心受理通过后,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申请结果。
(四)办理时限
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
(五)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对缓缴单位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单位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该职工办理补缴,再为该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再通知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缓缴单位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暂停单位的委托扣款。待单位缓缴期限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再恢复单位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自缓缴月份起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
(六)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02二、自愿缴存者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说明情况,办理停缴手续。办理停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缓缴期限
自愿缴存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三)申请流程
自愿缴存者提出停缴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当场受理并办结。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者应当至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或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复缴手续。办理复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复缴手续的,2023年1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经济收益好转的,也可以办理复缴手续,恢复正常缴存。
03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二)申请流程
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变,如存在工作变动等情况,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并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缓缴的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申请时,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均无需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04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2022年2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但2022年3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二)申请流程
1.办理方式
(1)网上渠道。借款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hjj.),在线填写和提交不作逾期处理申请。
(2)电话渠道。借款人可拨打电话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联系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合贷款联系贷款银行经办行。
(3)线下渠道。借款人可前往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前往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点,组合贷款前往贷款银行网点。
2.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
(2)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若申请3月至5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户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
之前已申请3月至4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如需继续申请,按照上述方式办理。
(三)审核
受托机构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情况联系借款人收取材料;办理要件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四)相关业务处理
审核通过的,借款人申请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委托扣款还款、已办理的提取还贷业务不受影响。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逾期规定处理。
若还款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05五、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不设月提取限额。
2.申请流程
职工可以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申请租赁提取或申请月提取金额变更。
(二)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可在线查询月提取金额。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缓缴
3月3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及相关实施细则,其中明确,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
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
贷款方面,通知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而对于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知明确,2020年6月30日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缓缴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制定并报备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2020年7月起,借款人应当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9月底;还款确有困难的,可同时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还款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三、保障职工合理提取需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购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提前结清贷款提取等有受理时限要求的提取业务,延长受理时限至疫情结束后的3个月。对共有产权保障房贷前提取业务,延长受理时限至贷款放贷前。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可适当提高租赁提取额度。
四、继续执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批,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申请缓缴时,可以同时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只申请缓缴补充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三)申请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补缴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企业缓缴网上申请渠道。企业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hjj.),在线填写和提交企业缓缴的相关申请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四)缓缴审核
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将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经审核后,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申请审核结果。
(五)办理时限
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六)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缓缴企业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临时暂停企业的委托扣款。待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再行恢复企业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
(七)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困难企业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自愿缴存者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说明情况,办理停缴手续。办理停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缓缴期限
自愿缴存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三)缓缴审核
对自愿缴存者提出停缴申请的,经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当场办结。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者应当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复缴手续。办理复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复缴手续的,2020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三、延长部分提取业务受理时限
对购房提取(受理时限:不动产权证或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翻建修提取(受理时限:区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提前结清贷款提取(受理时限:提前结清凭证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等有受理时限要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在疫情期间受理时限期满的,依职工申请,可延长受理时限至疫情结束后的3个月。对共有产权保障房贷前提取(受理时限:贷前提取公积金确认单打印之日起20日内)业务,延长受理时限至贷款放贷前。
上述业务的办理要件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四、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已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的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申请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赁提取月提取额,最长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
2.申请流程
(1)在规定的限额内(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的限额为3000元/月,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限额为2000元/月)申请提高月提取额的,职工可以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申请月提取金额变更。
(2)受疫情严重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适当提高月提取额:
①身份证明;
②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专户的,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③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证明:
包括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租赁合同或者租金发票等。
(二)审核
1.职工申请在规定的限额内提高月提取额,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可在线查询月提取金额。
2.因受疫情严重影响,职工申请适当提高月提取额的,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当场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职工。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可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降低缴存比例
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申请范围、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均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18〕87号)执行。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申请缓缴2020年2月至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缓缴的企业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二)申请流程
缓缴的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变;缓缴的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申请时,企业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均无需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2020年1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2.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纯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场所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组合贷款的办理场所为贷款银行各业务网点。
(2)办理要件
①身份证明;
②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户的,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审核
办理要件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申请职工2020年2月至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若还款仍有困难的,可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作逾期处理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委托扣款还款、已办理的提取还贷业务不受影响。
(三)后续处理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原有规定处理。若借款人还款仍有困难的,需再次申请延迟还款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9月30日。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