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怎么这么多清规戒律呢
想用工资卡抵押贷款。找在银行工作的亲属咨询,说现在除了买房,其它都不能用工资卡贷款了,但可以用住房抵押。
本人有处楼房,让亲属给联系,用来抵押货款五万元,说可以。但办理手续中,见识到了银行的种种奇葩规定,真是大开眼界。银行应该算是企业吧,但办事之难比机关权力部门还要艰难。
首先告诉,需要拿房照,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还要单位开证明,证明是单位正式职工,年收入情况,并去银行打印工资卡的六个月流水。看了之后,觉得有些很是多余。难道户口还不能证明是夫妻关系,非要结婚证吗?而且都要打印,不嫌麻烦?银行开出的银行卡流水清单应该是在职和收入的最权威的证明吧?还要单位另开证明,这不是多此一举吗?现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都在禁止让来办事的人开重复的证明。银行作为企业,还在这样干,好像在故意刁难客户。
但没办法,上人家门口办事,就得按人家的规定办。
准备好了证件,去单位开了证明,到银行大厅排队,打印了流水账,又送到银行。办事人员看了一遍,说房产证不行,得换新的不动产登记证。
换吧,跑了几天时间,花了近300.00元,总算换完了。以为这回可以办理了。
第二天,又接到代办人员的电话,说户口不规范,要去派出所换新的。结婚证是30多年前的,手写的,不行,得去民政局换新版的。还告诉准备一千多元钱,交纳评估费用。我倒……
我的户口是2006年换第二代身份证时换的,使用了十多年了,派出所查了好多次,没说不规范,办不动产登记证时,人家也没说不规范,到银行这儿就不规范了。户口规范不规范是公安局说的算,还是银行说的算?结婚证就是证明我们的夫妻关系,这个证明有效无效应该是民政局说的算,你银行算哪棵葱,说给否了就给否了。再者,我们的结婚证是三十多年前的物件了,是那个时代的标志,已成文物了,凭什么你银行一句话就得让我失去这个纪念物。
我不过是办理贷款,有房产抵押,还有固定工资收入,这个才是硬件,证明我能还得起这个贷款的。如果办成了贷款,会通过房产局冻结我的住房,就是有变故,你可以拍卖房子抵债。我80多平方米的楼房,还不够你五万元的贷款和利息?办理时就说是用房产抵押,按你银行的要求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证明我有实物用来抵押,不会让你银行放出的货款打水漂的。偏偏又弄出一大堆鸡毛蒜皮来,像防贼似的!是不是在你银行眼里,贷款的人都是骗子啊!
让你银行的清规戒律见鬼去吧,老子宁可去借高利贷,也不受你的窝囊气。
六旬老人“被贷款”150万:资料是伪造的,签名是冒充的,法院判决银行全责
只要一张房产证,其他什么证件都不需要,就可成功贷款么?正常情况下肯定不行。不过,在一起金融纠纷案件里,有人却成功贷款150万元。
今日,红星资本局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案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328.SH)北京官园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在为一位老人办理贷款时,只让老人提供了房产证,而其他所有证件均是伪造;交通银行向老人的银行账户发放150万元贷款后,随即将这150万元划入了他人的账户。
此后,银行将老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款。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结果为:银行因内控机制失能,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六旬老人要还钱
2012年8月30日,交通银行与69岁老人李某文签订了《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李某文提供150万元个人循环贷款,贷款期限自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4日,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同时,双方又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李某文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对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交通银行获得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2012年9月4日,交通银行向李某文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150万元。
不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李某文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为此,银行将李某文告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环节,交通银行请求:李某文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李某文按照《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自2013年4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6日为746753.83元等。
老人:从没使用贷款,员工伪造贷款资料
对交通银行的请求,老人并不认可。
据其介绍,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只有房产证是真实的,其余所有贷款资料都是交通银行客户经理于某辰背着她伪造的。其中,于某辰伪造了老人6处签字,伪造了丈夫曾某明签字,伪造了工作证明材料等。
老人称,自己没有使用贷款。
另外,老人提供抵押的房产是她和丈夫曾某明在婚后共同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曾某明对贷款、抵押事宜毫不知情,也没有签订相应材料,曾某明的签字都是伪造的。
老人回忆称,自己签完《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回家就想要反悔,并找贷款中介刘某男索要房产证,但刘某男不同意,并且瞒着李某文伪造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材料,办理了抵押登记,非法骗取了抵押权。
老人表示,自己和丈夫曾某明均没有去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没有在抵押登记申请表上签字,希望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调查:字迹非同一人书写,银行员工补填合同部分信息
法院查明,在《个人循环贷款合同》“适用于借款人的配偶”处、《最高额抵押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中,均有“曾某明”的签名字迹。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上述中“曾某明”的字迹与曾某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李某文称,在签署《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时,材料均是空白的,材料中关于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及贷款发放金额等信息,都是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于某辰在李某文签名之后补填的。
与此同时,经法院审查,《提款申请书》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受托划款确认书》载明的收款人为刘某江。同时查明,2012年9月4日,交通银行向李某文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150万元,随即将该150万元划入刘某江的账户。
2014年6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李某文、曾某明第二次投诉反映问题回复的函》称:
第一、贷前调查过程中,交行官园支行客户经理于某辰未与曾某明面谈面签;
第二、李某文《职业及收入证明》系伪造。其中,手工书写的文字内容均由于某辰填写;
第三、《交通银行个人授信额度申请表》的填表要求中写明:以下信息应由借款人本人填写。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李某文填写了姓名、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其他信息均由于某辰代为填写。
员工:字迹部分为同事填写,曾代写收入证明
那么,对于上述调查,涉事银行员工又是怎么说的呢?
2014年10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民警与于某辰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询问/讯问笔录》。
笔录中显示,于某辰表示,他只见过李某文一次,其目的就是面签。“有一些文件是必须借款人本人签字的,我必须见借款人一面,把必须她签字的文件签好字。”同时,他承认,“《提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除李某文的签字外,剩下的都是我们银行的人填写的。”
他坦承,“盖有公章的工作证明等材料都是贷款中介刘某男交给我的,包括李某文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于某辰透露,“刘某男告诉我,所有证件都是真实有效的,以前我工作的时候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客户拿过空白盖章的收入证明,他们保证是真的,我就代他们填写。”至于上述证件是如何获得的问题,他称“不清楚”。
此外,在审批贷款时,于某辰按照刘某男所说,填上了王某琴而不是李某文的电话。
为此,2017年9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称:针对于某辰及其所在支行存在的未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未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等问题,该局已暂停该支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六个月,并责令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对李某文循环贷款中所发现违规情况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015年2月,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于某辰调离原岗位、通报批评并记过处分。
于某辰已于2015年从交通银行离职。
法院:银行内控机制失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于某辰在本案贷款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交通银行既存在对自身的员工管理不善、教育不足的问题,亦存在贷款审批及风险核查部门工作不力的问题。现交通银行内控机制失能,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交通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过,交通银行对此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银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李伟铭李晨
责编任志江编辑陈应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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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女子结婚证上,登记的竟是亲姐姐姓名
一女嫁二夫
现在看来简直是天方夜谭
然而,就在前不久
三门的杨大彩(化名)突然得知
30多年前自己竟与妹夫登记了结婚
妹妹杨小利(化名)还是知情者
这场闹剧令她震惊不已
结婚证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时间还是在她与丈夫登记结婚之前……
妹妹的结婚证,登记的却是姐姐姓名
杨大彩今年58岁,1989年与丈夫陈大壮(化名)结婚。杨小利今年54岁,比姐姐早一年找到了自己的另一半周小强(化名)。
前不久,杨小利因为买房遇到了问题,急匆匆地拿着自己的结婚证,来找杨大彩。
“姐,我最近买房需要办理贷款手续,要用到结婚证,但我的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是你的,姐姐你一定要出面帮忙更改过来啊。”杨小利拉着杨大彩的手说。
听到妹妹这话,杨大彩一脸震惊,拿着妹妹的结婚证,翻来覆去地看。她发现,结婚证上登记的夫妻为周小强和杨大彩,身份信息果然是自己的,不过贴的照片的确是妹妹和妹夫的合照。
妹妹的结婚证
姐姐的结婚证
杨大彩再三追问这是怎么一回事,杨小利坚持表示这是一场“乌龙”,“当年婚姻登记部门弄错了。”
根据相关规定,由于该结婚证上的女方信息和照片不符,又不存在事实婚姻,不能走离婚诉讼程序,只能向当地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然而,当杨大彩到三门县民政局申请撤销时,却被告知无法撤销。无奈之下,杨大彩向三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给孩子落户,冒用姐姐身份结婚
杨大彩能如愿撤销这个错误的婚姻登记吗?
日前,三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承办法官王友观的多次询问下,杨小利终于坦白了事实真相。
1988年,杨小利与周小强未婚先孕,生下了一个孩子。但由于当时杨小利还未满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孩子落户要被罚款,对当时的杨小利和周小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钱。
为了不交罚款,杨小利和周小强绞尽脑汁想法子,考虑到当时乡政府婚姻登记审查措施有限,便想钻空子,以杨大彩的名义登记结婚。
于是,杨小利拿到了户口本,冒用姐姐的身份,与周小强顺利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这场结婚证的闹剧瞒天过海了30多年,若不是买房一事,杨大彩还蒙在鼓里。
“在当时背景下,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但本案中,乡镇政府在审查婚姻登记材料时出现纰漏,作出了错误的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王友观说。
最终,经三门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三门县民政局同意撤销该婚姻登记,杨大彩撤回了起诉。
记者:徐颖骅通讯员:周祺卢青青
来源: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