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网络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本文目录

被诈骗对方无法偿还怎么办

被诈骗对方无法偿还怎么办

被诈骗对方无法偿还处理方式如下:

(1)诈骗犯无力偿还诈骗款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依靠司法力量依法维权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2)如义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可中止执行,待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遇到网络贷款诈骗被忽悠签合同怎么办,要还吗

如果这个贷款确实存在欺诈的行为,你可以直接去派出所报警。不过资金追回来的可能性不大,报警的目的,就是让对方害怕。希望可以通过警察,吓唬对方,把被骗的资金追回来。至于签的那个合同,根本可以不用理会。因为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对方也不敢去法院起诉你。同时停止还款,如果他们真的是诈骗,那么他们也不会去起诉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上海奉贤:年底了,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怎么办?看这一篇就够了!

编者按:

为了向人民群众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司法服务和诉讼咨询,即日起,“奉法尚贤”特别开设“奉法·为民”系列,以劳动争议、离婚诉讼、房屋买卖、民间借贷、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常见的案由类型为划分,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梳理分析打官司遇到的相关问题,为您来法院诉讼提供指引。

本期推送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

01

程序篇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有管辖约定则依约定,无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和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三、出借人仅起诉担保人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四、间借贷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后,借款人死亡,出借人起诉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原管辖是否约束新的当事人?

借款人的继承人既非原借款合同的签订人,也非原权利义务的约定受让人,所需承担的系因继承遗产产生的法定清偿责任,原管辖约定不能约束继承人。

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凭证的当事人,可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可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七、出借人可否不起诉借款人,仅起诉保证人?

(一)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可以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只起诉保证人;

(二)如保证人提供一般责任保证,不能只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借款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提示: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八、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可否仅由其中一个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借款人?

(一)如系按份之债,即若干个出借人分别向借款人出借一定金额的,每个出借人可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单独起诉借款人承担责任;

(二)如系连带之债,每一个出借人均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故可仅由其中一个出借人起诉借款人;

(三)如系不可分之债,应由所有出借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九、人民法院立案后,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非法集资犯罪而移送公安,公安不予立案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同一事实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可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可否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一、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可否申请撤诉?

不可以,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02

实体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证明借贷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

(三)如主张夫妻共同举债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如结婚证。

二、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据、欠条、还款计划书等债权凭证;

(二)如无书证,可以提供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短信、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录像等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证明款项支付及偿还的证据

(一)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凭证;

(二)现金交付的,应说明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在场人员等;

(三)交付给他人或者通过他人交付的,应提供如委托收款书、委托付款书等材料;

(四)已经清偿的,应提供收条或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证明利息的证据

(一)债权凭证上载明的有关利息的约定或者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中对利息的约定等;

(二)借款人定期支付利息的行为可以推断当事人之间有利息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五、证明诉讼时效的证据

(一)催款通知书、催款邮件、催款电话录音、催款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二)借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承诺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上证据若包含电子证据,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应连贯完整,并出示原始载体。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提供存储设备及内容的文字记录。

来源:奉法尚贤微信公众号

作者:毛玮瑶、余亚

编辑:任喆

网贷8000元,还了5万元没还清…这个律师出手,帮她止损带她报案

借款8000元,到手6000元,还款5万元,还欠2万余元——这两个多月,张珊(化名)遭遇了一场噩梦。幸运的是,在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杨舜玥的帮助下,噩梦得以结束。

2022年年初,张珊怀揣着创业梦想来到宁波。8月上旬,她接到某借贷平台的电话广告,称下载APP简单操作就可获得贷款。因创业急需用钱,张珊便在平台客服的引导下借了8000元,实际到手6000元,剩余的2000元被作为“押金”扣下了。客服表示,将根据后续还款情况再予以返还“押金”。

借款后,张珊一直按照借款时的约定如期还款。可两个月向平台还了5万元的本金加利息后,张珊发现自己不仅拿不回“押金”,甚至还欠平台2万余元。更让她害怕的是,平台开始频繁打电话要求她继续还利息,并以公开个人信息、P裸照等方式对她进行威胁。

不知所措的张珊在他人的引导下,到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值班律师杨舜玥接待了她。听完讲述,杨舜玥意识到她极有可能落入了“套路贷”陷阱。她告诉张珊不要再给平台汇款,及时止损,并带着她前往转账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很快,根据张珊提供的信息,公安机关对该平台涉案的三个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同时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她欠平台的剩余2万多元也被消除。

“像这种远远高于法定上限的利息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后续可以根据案件调查情况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此前支付的不合理利息。”杨舜玥向张珊建议道。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关注此案,及时予以张珊必要的帮助。

杨舜玥提醒,如想贷款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网上贷款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决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避免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来源:浙江法制报(记者杨思思通讯员胡业波)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