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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可以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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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保单贷款”买新保险、现金还款不记账…险企“保单质押贷款”纠纷多

谈及贷款,人们通常想到的是银行贷款、抵押房子、信用卡、“花呗”、“白条”等,随着经济的发展,“保单质押贷款”成为一些投保人解燃眉之急的选择。

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养老保险等可用来保单质押贷款,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保单质押贷款在资质审核、放款流程、资金额度、还款期限、贷后管理等方面本有严格的监管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寿险公司保户质押贷款金额较去年末有不同程度上涨。截至2022年6月底,中国人寿保户质押贷款金额为2454.6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3.92%;同期,中国太保保户质押贷款金额为686.77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2.58%;新华保险保户质押贷款金额为422.29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近3.5%。

随着“保单质押贷款”数量增多,此类贷款引发的纠纷也日益显现。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近日包括北京金融法院,一些其他省市法院及地方银保监监管机构等纷纷发布提示或建议,提示注意风险。

什么是保单质押贷款?

部分人身险保单因为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将所持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

依据2016年9月,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例如一份现金价值10万元的保单,理论上最高可以贷款8万元。

根据2020年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清偿贷款本息;规定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应该说“保单质押贷款”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单增值服务,“融资”属性并不鲜明。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基于“现金价值”提供的服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向投保人提供增值服务,满足正常的短期资金需求(通常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销售人员以“盘活现金流可购买高额理财产品”“贷款利率低”“无风险”等话术营销人身险产品,作为投保人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综合考量是否需要保单质押贷款。一方面,保单质押贷款是贷款的一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投保人应结合当前利率水平自行判断,保单贷款成本与收益是否能够平衡,不能将保单贷款当作“无本万利”的“资金周转神器”。

另一方面,人身险保单是长期缴费产品,保单质押贷款只是根据保单现金价值短期释放现金流。投保人要综合考虑现金流是否稳定充足,切不可错配期限,否则可能面临既要还贷款又要交保费的窘境。

北京金融法院:“保单质押贷款”存在四大问题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通报从2020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从数据来看,平均每一案件涉及金额高达173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白皮书中提醒,经过对案件梳理发现“保单质押贷款”存在四大问题。问题一是保单质押贷款登记流于形式,这给贷款人造成很大困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的规定,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业务规章,设立“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逐笔登记贷款的保单号、保单现金价值、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注销情况等内容对实行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保险公司要在每个月末打印保单质押贷款情况报表,内容包括当月末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未偿还保单贷款本息和等项目,以备中国人民银行检查。

例如,在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险公司因未能提交相关的“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而未能对还款注销情况予以清晰反映。

问题二是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记录保管不全,针对现金还款等没有明确记录。保单质押贷款还款情况应当明确具体,包括现金与非现金还款方式。例如,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可以现金方式还款,但保险公司仅提供《业务系统非现金收费日清单》、刷卡凭条3张、客户联络系统截屏以证明保单质押人仅以非现金方式偿还借款利息,并未涵盖针对所有还款方式的记录。

三是保单质押贷款催收工作疏于管理,甚至有些公司没有到期还款短信。如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对于保单质押贷款仅以短信方式进行催收,且并未明确列明具体保单名称、欠款金额、欠款时间等,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由此可能造成财务收益风险,造成呆坏账的产生。

在某人身险公司的官微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该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要求贷款人注意“公司无到期还款提醒,建议贷款时就算好还息日,设几个提醒,以免超期。”

四是对于保单质押贷款是否收取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从现有实践做法看,在保单质押贷款中,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收取投保人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保险公司未明确保单质押贷款流程,一旦产生纠纷,极易造成举证不能的后果,导致案件查明困难。

北京金融法院建议,规范保单质押贷款流程,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提高对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后续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在保单质押贷款催收中明确具体保单名称、欠款金额、欠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催款内容;完善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记录管理,确保对客户多种还款方式记录的完整性。

北京金融法院还指出,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较为灵活,应当根据保单质押贷款的具体情形,将客户多种还款情形及时全面地记录在案,防止出现客户与保险公司因是否还款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有条件的可以在还款处设立相关监控录像设备。

银保监会曾专项治理“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问题

2021年4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其中提到,“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是否存在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侵占保单贷款资金或办理退保业务、侵占保单现金价值;从业人员挪用、侵占保费或保险金。”

法院曝光典型案例:诱骗老年人可获高额利息贷款到账后即转走被挥霍一空

今年10月,西安中院曝光一起典型案例,2022年,年逾七旬的黄女士,被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某等人“忽悠”,声称其为公司养老保险VIP客户,可参与该公司与银行开展的一个保单质押保险优惠活动,可赠送小礼品并可以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

李某某利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接近并取得老年保险客户的信任,诱骗老年人以个人保单担保借款,谎称将钱款存入虚拟的“万能账户”可获取高额利息,但实际上贷款8万元到账后即将钱款转入被告人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挥霍。直到被出借方找上门所要还款,黄女士才知道上当了。

霍女士报警后,警方查明李某某等8人已经诈骗4位年龄在70岁以上老人,诈骗金额40多万元。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5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余7名也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判罚。

西安中院的法官提醒,老年人不要贪图小利,提高识骗防骗能力,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和重要证件交给其他人,更不要让他人脱离视线在自己手机上直接操作,一旦发现被骗立即报警,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被曝光案例:警惕“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活动

在“代理退保”黑产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出现一种新型的“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骗局。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诱导保单持有人声称能帮其全额退保,随后利用保单贷款套取资金,谎称是第一笔退保金,骗取消费者信任,进而再收取所谓“代理退保手续费”后立即失联。这样的诈骗行为下,消费者非但拿不到退保金,事后还要自己偿还保单贷款。

广西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警惕“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详细揭示了“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的基本特征;山西监管局发布了关于防范不法人员诱导投保人保单贷款、部分领取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黑龙江监管局发布了谨慎办理保单贷款、警惕“高收益”骗局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蔺丽爽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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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风险提示

近期,很多消费者反映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为了获得增信服务,提高贷款成功率,购买了借款保证保险,后因为受疫情影响,偿还能力减弱,每个月除了需要归还银行贷款外,还需要支付保险费,最终,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和保险费引发争议。那么关于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你是否真正的了解?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险宁夏分公司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

1、正确认识借款保证保险

借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出借人。

2、清楚知悉借款保证保险的作用

客户需借款时,可投保借款保证保险,以提高借款的成功率。客户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是否购买借款保证保险产品。对于出借方,借款保证保险为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对于借款方,借款保证保险为其个人信用加了一层保障,增大了借款成功的可能性。

3、投保需谨慎

购买借款保证保险前,请投保人充分了解借款保证保险产品的功能和特点,并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决定是否购买。

购买借款保证保险时,投保人需确保为本人购买,避免指定他人代为操作,请勿将个人信息随意告知他人。

购买借款保证保险后,投保人除按照贷款(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保险公司若在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获得对投保人的债权,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最后平安产险宁夏分公司温馨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提高风险保障意识。

如何正确认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金融知识普及月

公益教育专项活动展示

内容提供:阳光财险

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障作用

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以借款合同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

该产品的投保人是借款人,被保险人是出借人(即保险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其功能是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为出借人的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以提高借款人(即投保人)的贷款成功率。

该保险以借款为前提,是无法独立存在的,故不属于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符合监管规范

由于贷款保证保险具有向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及办理便捷的特性,消费者向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作为银行贷款产品抵押或担保的替代,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及系统对接,达到风险管理目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政策要求,故不属于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获得国家政策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到:“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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