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枣阳支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
农村新报讯(通讯员高雪凯、杨珊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融资贵的难题,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优惠政策,贷款利息比以往下降了一半还不止。”7月6日,湖北创力药业有限公司经理谢华对上门办理贷款中国银行枣阳支行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国家为支持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推出的优惠政策,是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为质押物以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同时,为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发明创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对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作抵押在银行贷款给予利息上的补贴。”枣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局长琚兆宇介绍,针对科创型小微企业的利好政策快速推出相应贷款产品,现在中国银行枣阳支行已为2家企业办理2000万元贷款。
“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仅可以把专利证书变成‘钱’来发展生产,而且能得到政府在贷款利息费用上的优惠政策性补贴,帮助企业盘活手中无形资产,中国银行枣阳支行将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案的推广运用,为知识产权企业经营发展赋能。”中国银行枣阳支行行长史建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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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质押怀远农商行股权,安徽银保监局对四家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作者李肖
3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官网发布《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多家企业违规质押农商行股权的行为被曝光。
公告显示,涉嫌违法违规的四家公司分别为济南金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晶弘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中投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亳州市利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明,上述四家公司存在违规质押怀远农商行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安徽银保监局决定对四家单位采取以下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具体为,限制四家单位参与怀远农商行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公开资料显示,怀远农商行于2014年4月18日正式挂牌开业。根据原安徽银监局开业批复,该行注册资本为54000万元。
天眼查显示,怀远农商行共有5席股东,分别是安徽省龙亢农场等195人,持股比例为62.96%,此外,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蚌埠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农金投资有限公司各占9.26%股份。
怀远农商行自成立以来不断传出负面消息,2020年5月28日,据铜陵市纪委监委消息,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顾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顾平是怀远农商行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兼董事长。据了解,在顾平担任董事长时期,怀远农商行曾多次收到监管部门的罚单。
2015年8月12日,蚌埠银监分局对怀远农商行开出20万元罚单,违规事由是未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员工个人账户出现异常情况,利用个人所借消费类信用贷款进行私人借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018年2月5日,蚌埠银监分局再次对怀远农商行开出一张20万元的罚单,违规事由是信贷资产转让不合规,未实现信贷资产洁净转移,投资不符合监管评级的信托产品。
2019年7月18日,怀远农商行5名职工收到蚌埠银监分局的罚单,主要违规事由是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
此外,2018年9月18日,原安徽银监局不予核准怀远农商行参股蚌埠农商行的批复。不予核准的原因是怀远农商行拨备覆盖率低于监管要求。
怀远农商行作为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注于为“三农”、中小微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城乡居民提供金融服务,是目前怀远县机构网点最多、辐射范围最广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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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可以质押。第441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第442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997年11月25日,为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其中第8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失效)第100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1条规定,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第102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此外,银监会还出台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作出了详尽规定。
(二)对上述规定的解读
第一,存款单属于法定可以质押的一种财产权利,至于存单是活期、定期还是七天通知,在所不论。
第二,《民法典》基本沿袭了《物权法》上有关存款单质押的规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皆增设了银行因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即为签发银行是否“核押”。
(三)常见的法律问题
1.存单质押的设立要件有哪些?
2.存单核押究竟有什么法律效力和应采取什么方式?
3.存单质押有哪些风险?
(四)法律分析
1.存单质押的设立要件问题
《物权法》及《民法典》的规定基本一致,以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存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存单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理应经过公示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动产,以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存单等有价证券则不一定。货币、无记名证券、存单,公示方式与动产无异。但对于记名有价证券,转移占有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于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因此不存在无记名存单,存单质押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显然欠妥。
2.核押的效力和方式问题
关于核押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后者已失效)。按照上述规定,金融机构核押后,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核押的法律意义有二:一是判断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二是具有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金融机构对存单进行核押后,即便存款事实并未发生,金融机构也须对质权人承担责任。质权人可以凭存单核押来证明存单质押的真实性,有效性,债权人接受已核押的存单出质,属于善意无过失,金融机构即使可以证明存单虚假,也因核押行为而不能对抗质权人。二是具有通知债务人的意义。存单核押后,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出质人支取存单上的款项、不得办理挂失、补办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续。
关于存单核押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皆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做法。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核押书,明确出质存单的基本信息,如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存单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加盖金融机构核押专用章或者公章;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在存单上签注“核押”字样。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存单核押并不是存单质权的设立要件和必经程序,但从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核押的法律效力来看,核押是保护质权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3.存单质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实践中,存单质押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第一,质权设立要件欠缺。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订质押合同。
第二,漏缺核押手续。由于怕手续繁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第三,质权行使上的风险。即使存单质押手续齐全,仍无法防止第三方申请人民法院对出质存单予以冻结。防范措施除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存单质押、办理核押手续外,还应当在债务人出现风险时,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对存单进行冻结,不要以为有了优先受偿权就可以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