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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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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质押统计口径,真实披露银行授信风险。「张一冰」

近二年,我们也对某些上市的股份制银行公布的担保信息进行了分析。主要分析了授信业务的担保结构及变化趋势、稳定性、差异性、信用评级、在五级分类中的占比、不良处置损失等等。从而找出各种保证方式的的特性,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中国的银行大部分都未对其授信业务的担保结构进行战略性规划,整个行业也没有授信业务的担保结构的“标杆”,即比较规范、合理的授信业务的担保结构标准。授信业务的担保结构都是自然形成的。但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上述几家银行的授信业务的担保结构差距不大,比较接近。在对区域性银行或全国性银行的分支机构的分析中,我们也以此做为参考。

我们在业务实践中发现,信用放款的授信业务向不良迁徙的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借人丧失了还款意愿,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概率也很低。也就是说第一还款来源较强,没有第二还款来源。抵押贷款则相反,向不良迁徙的概率相对较高,但进入不良后收回贷款本息的概率也很高。原因是法律给予了抵押权做出了一些规定,第二还款来源较有保障。保证贷款则居中。

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四种方式的授信业务中,客户的信用评级呈递次下降状。即信用放款授信业务的客户信用评级最高,保证方式授信业务的客户信用评级次之,抵质押方式的授信业务的客户信用评级最低。

近期,我们从权威部门获悉,授信业务的担保结构和地域没有必然联系,主要和授信银行的风险偏好相关。抵质押贷款占比较低的金融机构,在全国呈不规则状态分布。

我们也注意到己有银行引入经济资本管理方法,并对授信业务的担保结构进行初步规划。如明确了新叙做的授信业务中抵押方式占比要求等。

上市银行公布的授信业务担保结构的信息中,也存在对公众的误导。因为在“质押”统计口径中,所涉及的授信业务风险程度差异很大。

票据质押和权利质押(采矿权质押、公路收费权质押、学校公寓收费权质押等等)都在此口径中统计。但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所承得的风险完全不同。前者银行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收回本息,是低风险授信业务。后者在借款人和质押人丧失还款意愿后,银行即使通过诉讼也很难收回贷款本息,风险度很高。大部分银行对此类业务也是按照信用放款来进行管理的。

把这样两类业务放在一个口径中统计,明显是不合理的。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应对此类信息更加细化地进行管理。从而使这类信息更加科学、合理的运用于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同时也向公众披露更加真实的信息。

张一冰

2011-01-28

6大常见供应链金融风险

1.核心企业信用风险

在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掌握了供应链的核心价值,担当了整合供应链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关键角色。

商业银行正是基于核心企业的综合实力、信用增级及其对供应链的整体管理程度,而对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授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业务。

因此,核心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决定了上下游企业的生存状况和交易质量。

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问题,必然会随着供应链条扩散到上下游企业,影响到供应链金融的整体安全。

一方面,核心企业能否承担起对整个供应链金融的担保作用是一个问题,核心企业可能因信用捆绑累积的或有负债超过其承受极限使供应链合作伙伴之间出现整体兑付危机。

另一方面,当核心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核心企业可能变相隐瞒交易各方的经营信息。甚至出现有计划的串谋融资,利用其强势地位要求并组织上下游合作方向商业银行取得融资授信,再用于体外循环,致使银行面临巨大的恶意信贷(信贷是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通常包括银行存款、贷款等信用活动,狭义上仅指银行贷款)风险。

2.上下游企业信用风险

虽然供应链金融通过引用多重信用支持技术降低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贷风险,通过设计机理弱化了上下游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

但作为直接承贷主体的中小企业,其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资产规模小、人员更替频繁、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透明度差、财务报表缺乏可信度、守信约束力不强等现实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与此同时,在供应链背景下,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根本改变,其不仅受自身风险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供应链整体运营绩效、上下游企业合作状况、业务交易情况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任何一种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企业出现信用风险。

3.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

自偿性是供应链金融最显著的特点,而自偿的根本依据就是贸易背后真实的交易。

在供应链融资中,商业银行是以实体经济中供应链上交易方的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利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为质押/抵押,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在融资过程中,真实交易背后的存货、应收账款、核心企业补足担保等是授信融资实现自偿(自偿性放款指由借入资金的收益来清偿贷款的一种放款)的根本保证。

一旦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不存在,出现伪造贸易合同、或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存在性/合法性出现问题、或质押物权属/质量有瑕疵、或买卖双方虚构交易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等情况出现,银行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盲目给予借款人授信,就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4.业务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当前业界普遍认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最需要防范的风险之一。

供应链金融通过自偿性的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对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效控制,通过专业化的操作环节流程安排以及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引入等方式,构筑了独立于企业信用风险的第一还款来源。

但这无疑对操作环节的严密性和规范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造成了信用风险向操作风险的位移。因为操作制度的完善性、操作环节的严密性和操作要求的执行力度将直接关系到第一还款来源的效力,进而决定信用风险能否被有效屏蔽。

5.物流监管方风险

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为发挥监管方在物流方面的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降低质押贷款成本,银行将质物监管外包给物流企业,由其代为实施对货权的监督。

但此项业务外包后,银行可能会减少对质押物所有权信息、质量信息、交易信息动态了解的激励,并由此引入了物流监管方的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物流监管方会出于自身利益追逐而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或者由于自身经营不当、不尽责等致使银行质物损失。

如个别企业串通物流仓储公司有关人员出具无实物的仓单或入库凭证向银行骗贷,或者伪造出入库登记单,在未经银行同意情况下,擅自提取处置质物,或者无法严格按照操作规则要求尽职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质量不符或货值缺失。

6.抵质押资产风险

抵质押资产作为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对应贷款的第一还款源,其资产状况直接影响到银行信贷回收的成本和企业的偿还意愿。

一方面,抵质押资产是受信人如出现违约时银行弥补损失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抵质押资产的价值也影响着受信人的还款意愿,当抵质押资产的价值低于其信贷敞口时,受信人的违约动机将增大。

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抵质押资产主要分为两类:应收账款类和存货融资类。

应收账款类的风险主要在于应收账款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应收账款的账龄、应收账款退款的可能性等。存货类融资的主要风险在于质物是否缺失、质物价格是否波动较大、质物质量是否容易变异以及质物是否易于变现等。

保单质押贷款需审慎合规

近日,某保险公司因为存在违规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的行为,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处罚。该保险公司表示将以案为鉴,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这也让保单质押贷款再次走进公众视野。

部分人身险保单因为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将所持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不过,保单质押贷款在资质审核、放款流程、资金额度、还款期限、贷后管理等方面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定。

原保监会2016年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2020年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更是重申了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清偿贷款本息;规定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不难发现,保单质押贷款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单增值服务。这种服务虽然也是贷款,但与普通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贷款相比,“融资”属性并不鲜明。换句话说,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基于“现金价值”提供的服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向投保人提供增值服务,满足正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非单纯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销售人员以“保单变现”“利率低”“手续简便”等话术营销人身险产品,作为投保人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综合考量保单质押贷款产品是否真正适合自己。一方面,保单质押贷款是贷款的一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投保人应结合当前利率水平自行判断,保单贷款成本与收益是否能够平衡,不能将保单贷款当作“资金周转神器”。另一方面,人身险保单是长期缴费产品,保单质押贷款只是根据保单现金价值短期释放现金流。投保人要综合考虑现金流是否稳定充足,切不可错配期限,否则可能面临既要还贷款又要交保费的困境。

作为保单贷款的审批和发放主体,保险公司需要多维度树立合规意识,“无死角”式加强内控和人员管理。首先,应当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合考虑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流动性状况等因素,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其次,要充分掌握贷款资金流向、还款资金来源等信息,对于以贷还贷,将信用卡等消费金融产品嫁接在“保单”之上,放大金融风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最后,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与服务,帮助公众充分认识保险业务特点,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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