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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最后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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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弄明白了!还贷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状况。此时,债务人往往会主张自己偿还的是本金,而债权人会主张偿还的是利息,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那么,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究竟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呢?

一般来说,双方有约定即按约定顺序偿还,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存在几种分歧:

第一种观认为,按先本后息偿还,是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的优先清偿权。

第二种观点,按先息后本偿还,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按“并还”原则偿还。

针对以上三种观点,本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供读者参考。

先本后息“先本后息”观点认为:现行的银行借款合同通常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银行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可以确立先息后本的还款顺序。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对先本金后利息做出了说明。

最高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解释》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乍眼一看,上述规定似乎确实验证了“先本后息”的观点。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其实不然。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上述规定中的“利息”指的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那么,什么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呢?与一般的债务利息又有什么什么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解释。根据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也就是说,上述规定中的“先本后息”的“息”仅仅指“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不是我们普遍理解的“一般债务利息”。那么“一般债务利息”又在哪里呢?在“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里。根据实践经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款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等。

所以,“先本后息”的观点争议颇多。

先息后本“先息后本”观点认为,“先息后本”在价值取向上侧重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更符合立法原则,支撑依据是《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该法条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每年偿还一次利息,显示出法律对债权人获得利息的保护。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5月)第二十一条明确,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该解释直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息后本的立法精神。

并还原则最高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批复》

和上一解释同月,2009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正式实施,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批复是最高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与后续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似有冲突。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2009年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作出规定,2009年之后有三部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先息后本”;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并还原则”;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先本后息”。

可以看出,无论是“先本后息”还是“并还原则”都有特定限制或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

对于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的普遍原则“先息后本”;

涉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部分,可以根据20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和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时间段的生效时间,分情况按“并还按比例清偿”和“先本后息”进行计算。

已付款项是先冲抵欠款本金还是利息、违约金?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设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通常情况下,双方很少在合同中约定欠款本金、违约金的偿还顺序,由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大多数与欠款本金的数额、逾期天数直接关联,在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及逾期天数固定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取决于欠款本金,当支付的款项优先冲抵欠款本金时相比于优先冲抵违约金,则对违约方有利,反之如约定优先冲抵违约金,则对守约方有利。在合同标的额较大时,两种“冲抵方式”所计算的最终欠款甚至会相差几百成、上千万,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对于支付款项是先冲抵欠款本金还是违约金成为争议的焦点。

关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是: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需要注意,该法律条款规定的偿还顺序是涉及的“利息”优先于主债务,而并非违约金。虽然在实务当中,当事人在计算债务时,对除借款之外的债务有时也把违约金写成“利息”或“欠款利息”,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表述,但是严谨来说,除借款合同外,债务人应支付的为本金和利息,对于因其他合同所应支付的欠款本金外支付的违约金、利息等均不是《民法典》第561条所指的利息。而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显然违约金与利息在概念、性质均有所不同。

综合以上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1、在借款合同中,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在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所付款项应首先冲抵借款利息,其次是借款本金;

2、在除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在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所付款项应首先冲抵欠款本金,其次是违约金或利息;

参考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蔡辉琳、李中进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2020)最高法民申1437号民事裁定书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赵佩杰、张和清与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还了一部分钱,是先扣利息还是先扣本金?

现实中,债务可能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维权费用。

如果债务人只还了一部分款,就涉及到债务冲抵问题。

先扣息还是先扣本,会是不同的数学问题。

比如欠借款本金10万元,欠利息5万元。

如果还了5万元,先扣本金,就意味着只欠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5万元,后续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

反之,意味着仍欠借款本金10万元,后续利息仍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拖得越久,前后两种抵扣方式带来的结果差异就越大。

对于先扣利息还是先扣本金,法律有明确规定,并采取了有利于债权人的立场。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记住上述规定后,债权人在计算欠款数据时,可得注意不要少算了,而债务人也不要觉得多算了。

最近我为朋友办的一个小案件,债务人给债权人在2017年出具欠条,约定了欠货款5万多元,逾期利息为月利率2%。

现已逾期5年,中途还了2万多元,不仅没能冲抵货款,而且冲抵2万多元利息后还欠利息3万多元,货款本息合计8万多元。

看到这个数据,当时债务人就傻眼了。

所以,诚信履约相安无事,违约拖延承担责任也理所当然。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想问,法律只规定了先扣利息再扣本金,那么违约金呢?

好问题呀,法律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违约金放在最后冲抵。

部分司法实践的观点是违约金不同于利息。

利息是孳息,违约金是一种赔偿责任。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最后冲抵违约金更公平合理。

比如重庆高院的一个指导意见就可以反映上面的司法实践观点。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规定:

“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买受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所付款项应先冲抵其所欠货款本金,再冲抵违约金。”

违约金千千万,但有一种违约金确实和利息类似。

比如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实质上就是资金占用利息。

这种违约金作为利息来对待,实现先扣违约金的效果,我认为是有道理的。

法院不能一方面说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资金占用利息,利率高于了4倍LPR要求调整,甚至大幅度调减,一方面又说逾期付款违约金不是利息,不应该作为利息先冲抵,这不就前后矛盾了吗?

当然,为了减少争议,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约定好违约金的冲抵顺序,如果是合同收款一方,尽量约定付款的冲抵顺序,那么问题就不是问题了。

如此,不仅未来发生争议时好算账,而且在未发生争议的对账环节也好算账。

以上,可能比平常普法的内容复杂了那么一点点,可以多看看,实用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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