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不一样!主要从这四个方面来区别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首先我们从简单的定义出发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在了解完定义之后,我们接下来从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等方面来仔细进行区别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3)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则应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就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对比之后,可以知道这二者之间主要是在五个方面有不一样的地方,包括定义、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案发后的归还能力。而在《刑法》中其实并没有骗取贷款罪,只有贷款诈骗罪,而对于骗取贷款的行为,在满足条件之后,往往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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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靠谱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网上贷款的人越来越多,但也有很多网友对网上贷款表示质疑,认为网上贷款不靠谱,那到底网上贷款靠不靠谱呢?
首先我想说的,网上贷款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靠不靠谱需要借款人有较强的甄别能力。如果放款机构是正规的机构,那就是靠谱的,如果不小心遇到了网上钓鱼贷款,那就是不靠谱的。
那我们如何来识别网上正规的贷款机构和非正规贷款机构呢?
1、看资质是否齐全正规的网上贷款机构都会有自己的运营公司,大家可以到工商局网站去查询该公司的备案。如果没有任何备案那就是不正规的。
还有那些以个人名义放款,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放款的大多数是骗子。
2、看办理程序是否过于简单正规的贷款机构在放款之前肯对会对借款人做一个全面的审核,如果借款的额度比较大,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信息。而有一些贷款机构主要是做小额放款的,虽然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手机号,但是也需要通过授权查询通讯录,进行人脸识别,电话核实等。
哪些声称只需要看下身份证就马上放款的十有八九是不正规的。
3、看放款前是否收费正规的贷款机构都是在放款后才会收费,即使有的网贷机构会扣除一些手续费,也是从放款中扣除,不会让借款人自己转钱过去。如果一些结构让你拿自己的钱转账给他们,这些明显是骗子,不正规。
4、看利息是否过低通过观察网上多家正规贷款机构,利息一般都是在年化18%以上,最低的就是在15%左右。因为网贷毁约的风险比较高,如果贷款的利息太低,是要亏本运营的,所以正规的贷款机构利息不会太低。
如果有机构以低利率作为诱饵要求你贷款,这是不靠谱的。
5、看利息是否过高上面我们说了利息过低不宜相信,这一条我们要说的是利息过高也不宜接触。
有的网贷机构虽然各种手续齐全,但是利息太高借款人也承受不起,万一出现逾期了还有可能面临可怕的催收,所以利息太高,比如日息0.3%以上(注意是日息,不是月息,更不是年息),日息0.3%,月息就是9%以上,这个利息已经超过了法律的保护范围,属于高利贷了,所以也是不怎么正规的。
6、看外观是否规范网上贷款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来放款,做网贷也是需要投入不少资金来建设网贷平台的,因此正规的网贷机构不论是在功能上,还是在外观上都会有专业的设计,外观看起来相对比较美观规范。
如果那些随便建立个网站或,功能不齐全,布局杂乱的,一般都不怎么正规的,当然不排除有一些专业的骗贷团伙也会建设漂亮的外壳来骗过大家的眼睛,所以具体要综合考虑以上6点老判断。
贷款系“借新还旧”,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借新还旧”的贷款或签发承兑汇票,又俗称“倒贷”。这样的贷款往往是由银行主导,银行的分行指派某支行将该行其他支行即将沦为不良贷款的贷款接盘,是银行为了粉饰资产状况、降低不良率,采取“挂息还本”的“倒贷”商业策略。在银行主导下的“倒贷”过程中,拇指都可以想象得到,借款人不可能在这样一个环节从银行骗取贷款。银行放贷人员心知肚明前因后果,不可能受骗。所以,如果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那么倒贷、再次签发承兑汇票数额就不应计入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的犯罪数额。
别说“借新还旧”的贷款或者签发承兑汇票不可能在刑事上构成骗取贷款,哪怕是在民商事规则上、金融法规层面都不可能认为是借款人一方违规: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共识:借新还旧本质上是对首贷、首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是原借款合同的展期,不是全新的贷款或承兑汇票,更不是骗取贷款或承兑汇票
最高法态度:原借款合同的“特殊展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刊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民二终字第81号],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借新还旧”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故“借新还旧”的本质是旧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
人行:借新还旧合同造假的,合同仍然有效,新合同本质是对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当前仍有效)“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人行该复函对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材料造假,仍认可借新还旧合同的效力。那么,就不能因为借新还旧合同材料造假说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犯罪。
银监会:与信贷展期并列的贷款重整措施、对冲政策措施。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答复,也多次将借新还旧和信贷展期相并列,作为一种有效的贷款重整措施、对冲政策措施,来给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例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16年发布《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通过信贷展期、借新还旧等贷款重整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不能一刀切,简单压贷、抽贷、断贷。”
又如,2020年7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境外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世界经济面临深度衰退。一些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和企业经营压力巨大,还款能力下降。虽然我们采取了临时延期还本付息、借新还旧、展期、修改贷款合同等对冲政策措施,但经营不善的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今后仍然存在较大违约风险”。
可见,立足商事规则,最高法及银行业主管部门都认为借新还旧本质上是首贷、首签的展期,是对原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刑事认定必须建立在民商事规则基础上,不能与民商事规则这个底层逻辑违背,否则法秩序就是不统一的:民商事规则认定借新还旧是合法有效、是原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或展期,刑事就不能认定借新还旧是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犯罪。
也正是基于这个理由,山东省出台的《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已经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二)》中的‘骗取数额’仅指本金,不包括贷款利息及持续‘借新还旧’情形下的多次数额”。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曾办理厅局级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罪、走私罪、涉黑涉恶等重大案件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