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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险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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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天津分公司关于办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消费提示

近期,部分消费者反映,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时,因投保保证保险发生纠纷。为切实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详细了解保证保险产品及服务。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融资合同的履约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产品,由投保人(即借款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用于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时,保险公司向放款机构赔付欠款本息。保险公司赔付后,该笔贷款债权由放款机构转移至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消费者购买保证保险时,应通过合法渠道向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购买。

二、谨慎完成业务操作。金融消费者在办理贷款业务、投保保证保险时,应全面了解业务流程,仔细浏览操作提示,认真阅读借款合同、投保提示、保险条款、告知事项等相关文件,切勿随意输入个人信息,谨慎点击确认或签名。确认签名后,消费者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买保证保险后,消费者融资成本除借款利息外,还包括保证保险的费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仅涉及消费者、银行及保险公司三种关系人,消费者在融资环节涉及的其他关系人以及产生的其他费用,请理性判断、谨慎选择。

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金融消费者办理相关业务后,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贷款本息和保险费。如有逾期或违约,将会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对未来个人的贷款、出行、就业、任职等产生不良影响。投保人(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后相关保证保险合同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因保险公司已履行风险保障责任,将无法退还给投保人(借款人)。

四、妥善保护个人信息。金融消费者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将身份证件、银行卡号复印件或照片交于他人,不要轻易向他人发送移动支付二维码、网银验证码。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时,要注明使用用途、有效期限等内容,谨防不法分子冒用个人信息办理其他业务。消费者对金融交易存在疑义的,应及时拨打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到营业网点等方式核实相关业务真实性。

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投保保证保险后,如产生纠纷,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对于一些非法机构和个人以牟利为目的,以“可办理全额退保”为由,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的,应提高警惕。对于非法机构和个人诱导全额退保、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资料等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产生财产损失及其他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贷款、保险捆绑销售,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后,利息、保险费减、免吗

【侵犯知情权】读者朋友,你遇到过这种情况吗——明明说得好好的,有保单就可以贷——保单贷,借款人持保单去申请借款,结果是银行贷款真的下来了,但随之而来的是保险费支付。咋回事儿呢?原来是借款人的已有保单并不管用,而必须购买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但,银行给借款人提前说了吗?

如果说了,借款人还会稀里糊涂地拿自己的保单去借款吗?

如果清清楚楚地告诉借款人,不但有利息,还有保险费,借款的财务负担不像是原先想象的那样合适,借款人还会借吗?

显然是,都没有提前告知,这就是侵犯了借款人的知情权。

【侵犯选择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1条第2款第4项明确规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选择同业机构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读者朋友,你读懂这一规定的意思了吗?

放在本案当中,这一规定的意思就是,即使借款人愿意另行购买保险,也有权利自主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费多少的问题也是可以自由协商的;银行不得阻止借款人的选择,并不能代替借款人作出选择,且不能代替借款人决定保费价格。

但,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什么呢?实际情况是,消费者不知情,不知情便无从选择。

退一步讲,即使知情,又怎样呢?你银行可是没有给借款人选择的余地呀!

这,就是侵犯了借款人的选择权。

【合同不成立】在借款人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的所谓借款、保险合同,怎么会有借款人的签约的意思表示呢?既然没有借款人的签约意思表示,则借款、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

【合同无效】评价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之后再考虑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则根本谈不上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合同成立,也无效。为什么?因为本案存在侵犯借款人选择权的问题,即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的问题,这明显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也违反金融领域的公序良俗,故无效。

【利息、保费】借款、保险合同不成立、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即保险费不予计算,已交保费直接冲抵本金或者返还给借款人,未交保费不允许再扣缴,利息根据具体情况免或减。

另,如果保险合同尚未到期,或者保险公司尚未代偿(履行保险责任),则借款人/投保人也可以选择(假设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要回已交保费。

以上意见,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支撑,李大贺律师之前的不少文章里已有提及,读者有兴趣的话,可以随时留意,在此不予赘述。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关于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

案例:家住辽阳的蒋先生因急需资金周转,在互联网上向某银行申请25万元贷款,为获得增信服务,提高贷款成功率,蒋先生选择了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并按照提示进入投保环节,在后续页面中出现了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保险产品介绍、投保须知及投保协议等。蒋先生急于获得贷款,未仔细阅读就直接勾选了“已知晓”并进行了下一步操作。蒋先生事后发现,自己虽然成功获得贷款,但根据投保协议,除了每月还款金额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力承担每月还款金额,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看到不法分子发布不实退保、退费、退息、免债等信息。出于贪便宜的心里,交500元后对方发送了“投诉技巧教程”,蒋先生按照教程开启了自己的“维权”之旅。以恶意投诉,拒绝还款等行为要求保险公司退保。最后因拒绝还款导致征信受损,蒋先生后悔不已。

对此,各银保监局纷纷发文提示消费者:

一、正确认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贷款人。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属于信用增进(下简称增信)措施之一,除此以外,增信措施还包括第三方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等等。个人消费贷款等实务操作中,借款人可以通过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方式用以增信从而获取相应贷款,因此借款人为此购买时请看清所购险种。

二、合理评估个人贷款及投保需求。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作为增信措施之一,在实务操作中应遵循自愿原则,即贷款人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但借款人也可能因缺乏其他有效的增信措施而无法获得贷款。因此,请消费者务必结合自身的还款能力综合考虑是否贷款或投保。消费者若投保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则融资成本中除贷款利息外,还将包括保证保险的保费,请消费者切勿忽略这部分融资成本。

三、认真对待借贷和投保办理流程。

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如确需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除关注贷款协议外,还应仔细阅读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材料,尤其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间等关键内容,了解清楚后再签字确认。若通过互联网申请贷款并投保,则请务必留意贷款操作页面的各个流程环节,根据页面提示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清楚自身权利义务,切勿盲目勾选“已知晓”等按钮直接跳过重要信息,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纠纷。

四、按时履约还款维护个人征信。

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并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如果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或违约,保险公司会先行向贷款人赔付,然后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可能上传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借款人未来的贷款、出行、就业等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请消费者理性借贷,在办理贷款后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缴纳保费,切勿因过度负债、无力偿还贷款而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五、保护个人信息,防范不法代理

当前,一些机构或个人诱导投保人退保牟取不当利益。主要做法包括:向投保人出售“投诉技巧教程”,赚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诱导、强迫投保人签订“代理维权服务协议”,预先收取费用或者承诺成功逃费、逃债后收取提成;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网络平台等渠道发布不实退保、退费、退息、免债等信息,虚假承诺、招揽投保人以获取不当利益。

请投保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管好个人信息,警惕不法代理行为,以合法途径解决您遇到的问题。

消息来源:平安产险辽宁分公司

(转自:腾讯网编辑:杨娜)

(部分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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