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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公司:壳公司是什么?

1壳公司是什么?

壳公司(Shell company)也称壳资源,指那种具有上市公司资格,但经营状况很差,准备成为其它公司收购对象,注入资产的公司,即成为非上市公司买壳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
大多数连年亏损、即将被勒令退市的公司如果大股东无力通过自身努力扭转败局,其剩余的最大价值就是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这会成为那些希望快速上市的公司的收购目标,实现所谓借壳上市。一家壳公司一旦有其它公司计划借壳上市的传言,股价通常会有大幅上涨,因为市场预期其基本面会发生巨大改变。但这样的市场机会炒作气氛浓厚,尤其对于无内幕消息的普通投资者,巨大回报面前也蕴含巨大风险。而且即便借壳上市成功,也不一定意味着公司会有彻底改观。投资者还需考察原壳公司资产负债是否剥离干净、是否还存有隐患,以及新入主股东的背景实力、新业务的前景等新情况。
1.“实壳”公司 指保持上市资格、业务规模小、业绩一般或不佳、总股本和可流通股规模小、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实壳”公司产生的原因较为普通,任何证券市场上总会存在业务规模小、业绩平淡或不佳、股票流通量小、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在长期低迷的股市中更易见到这类公司。
2.“空壳”公司 指业务有显著困难或遭受重大损害、公司业务严重萎缩或停业、业务无发展前景、重整无望、股票尚在流通但交易量和股价持续下跌至很低,或股票已经停牌终止交易的上市公司。“空壳”公司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多是“实壳”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转化而来。比如公司产品周期处于衰退晚期且无法换代;公司产业属于夕阳产业又无法转产;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导向严重失误,经营失败;公司生产成本太高,竞争无力;资源开采型公司因资源枯竭或矿藏品质下降,开采成本上升,失去开采价值,公司停止营业,从而转变为“空壳”公司。
3.“净壳”公司 指无负债、无法律纠纷、无违反上市交易规则、无遗留资产的“空壳”公司。“净壳”公司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空壳”公司大股东在公司重整无望的情况下,解散员工、出售资产、清理债务、解决法律纠纷,进行一系列清理工作,最终只维持“空壳”公司上市资格,以备自己发展或合并新业务时使用;或待价而沽,售给意欲“买壳”上市”的买主及投资银行或相关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二是一些擅长经营“买壳上市”业务的投资银行或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专门搜寻“空壳公司”,通过详尽调查,避开有债务和法律纠纷等不利因素的“空壳”公司,与分散各处符合要求的“空壳”公司的主要股东洽谈购并,完成买壳业务后对“空壳”公司进行净壳处理。

2什么是壳公司?

你好,“空壳公司”也叫现成公司。就是从来没有经营业务,也从来没有委任董事
最早是根据英国公司法确立的一种公司法律形式。是发起人根据香港或英国的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但是没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没有投资者认购股份,不会发生经营及债权债务。需要公司时,投资者只需要将董事和股东交给公司秘书,由他制作相关文件。一般在数小时便可完成。
1.因为公司注册成立需要时间,但部分人士可能急需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或办理其它业务。因此,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例如本公司,于是预先注册成立大量公司,以供购买。此类公司既属空壳公司,也叫做现成公司。
2.空壳公司通常都具备以下特点:
①.从来没有委任董事,
②.已经做好公章,股票书等法律所要求的文件,3.从来没有开始经营业务,因此,购买者只须提供所需文件,便可以即时使用,而且不需担心隐蔽风险
③.空壳公司的运用在大部分国家或地区,例如香港,新加坡,英国,美国和开曼群岛等地,都极为普遍,而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都不会有风险。通常,现成公司在出售前是不会委任任何的董事,因此公司也就没有权力开展业务,因此不会有潜在的风险。
④.购买空壳公司所取得的证件
公司注册证书
商业登记证书
本公司章程;
公司钢印一枚;
公司签名印一枚;
公司小圆章一枚
一本股票书;
一本法定记录薄;
首任董事委任通知书,同意出任董事通知书和注册地址通知书等;
一份会计师的核实文件。
空壳公司又名空头公司或纸上公司。是一种已经开设的公司法人,有公司名字,但是还未有经营业务的公司。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公司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3壳公司啥意思?

壳公司是指那些业务陷于停顿或基本没有经营业务、规模不大的公司。由于行业准入条件高,国家控制力较大,特役人员稀缺,具备前述条件的壳公司就成为一种资源,即壳资源。壳资源的利用对于节约社会成本和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一、 壳资源的价值? 之所以称呼某些企业为壳资源,势必因为这些企业具有了某种特定的能力,这些能力是企业资源的重要部分,是行业特性或者技术特性。 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壳资源的价值体现之一,但由于评估标准不一致,受益时间无法划分,受益人不确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差异大,所以很多企业不能将所有的隐性资源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因为拥有某些非货币显现的隐性资源而得以生存或存在,但其价值不能完全体现在帐面上,而是“表外资产”。真正的壳资源的价值,不能仅以企业帐面资产来计算,应该是包含了隐性资源的市场价值。在买卖双方意愿达成一致,评估企业价值的时候的时候,应充分重视壳资源,重视隐性资源优势。 在资本市场上,让渡企业资源,买卖企业股份,都会考虑到无形资产的价值,但很少有人从整体上关注壳资源。壳资源变成了一种概念,依附于企业的显性资产而存在。由于壳资源的价值无法确认,不能准确划分收益期和收益人,加之资本买卖双方交易的不透明性,导致了壳资源价值被明显低估,甚至不与考虑。 很多企业重组时发生了溢价,这部分溢价包含了什么?排除市场供需因素,这部分溢价的根本来源是壳资源价值的体现,尽管并未被客观的完全的体现。由此可见,壳资源价值只有在企业产权交易中才会显现,壳资源价值无法准确认定,壳资源价值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会被体现。 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壳”交易中,“壳”公司的价格一般是以其净资产价值确定的,通常未考虑其虚拟价值。“壳”公司的虚拟价值是买“壳”方所真正看重的,但它却未能在“壳”交易价格中得到反映,我们认为这不尽合理。这种状况一方面与我国“壳”交易行为中行政干预过重、市场化程度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目前没有评估“壳”资源虚拟价值的具体方法有关。 二、壳资源的特点? 资本的本性是逐利。为了节约成本节省时间,将拥有壳资源的企业重组,是实现未来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便捷途径。 “壳”资源的价值应依据其对使用者产生的效用而定。多数情况下,“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对买“壳”方来说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换句话说,买“壳”方并非看重“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而是看重其拥有的特殊资格(隐性资源和非货币资产)所能带来的效用或价值。 壳资源应具有以下特点: 1.经营业绩不佳,资不抵债,资产质量不高,容易被资本控制。(取决于企业历史) 2. 透明的市场或者交易空间,可以使壳资源买卖得以顺利实施。(取决于政府) 3.拥有不容易取得的特许经营执照或类似的行政批文,具有行政垄断性或者行业垄断性 4. 拥有不对等的税收优惠或其他政策优惠 5. 拥有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商誉等 三、 谨慎控制壳资源 利润或利益,是资本的原动力,利润多寡是资本进入某一领域的决定性因素。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36条”),这个自2004年下半年就开始讨论的方案终于正式出台。“36条”共有七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一项“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最受各方关注。该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 由于壳资源本身的弱点与优势同时并存,所以必须谨慎控制和使用壳资源。以下列出控制壳资源时必须注意的几个风险: 1.资本风险。由于壳公司本身资产质量不高,现金流不能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所以才会被重组。如果重组后的企业不重视这个问题,将继续引发财务风险,使投资风险加大,导致壳资源不能有效为企业带来利润。 2.产业经营风险。壳公司拥有的非货币资源都是政府政策或者行业限制带来的。一旦政策保护壁垒消失,一旦行业准入门槛降低,势必加大投资该企业的风险。企业正常经营的稳健性必须依附于壳资源时,这种产业经营风险加大。 3.壳资源优势的时效性。随着技术更新,政策宽松,市场趋向于更加的公开公平公正,壳资源有优势递减的可能。如果发生了壳资源效用减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利润,甚至会使垄断利润消失。 4.壳资源的价值仅仅体现在产权交易中。不能见壳资源盲目夸大。 综上所述,只有正视企业隐性资源,合理利用壳资源,谨慎交易,才会通过壳资源获得最大效益。

4什么是壳公司?

“空壳公司”也叫现成公司(readymade company)。最早是根据英国公司法确立的塌纳一种公司法律形式。是发起人根据香港或英国的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但是没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没有投资者认购带绝股份,不会发生经营及债权债务。需要公司时,投资者只需要将董事和股东交给公司秘书,由他制作相关文件。一般团行没在数小时便可完成。

5壳公司的产生背景

“壳”公司的出现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伴随物,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都存在“壳”公司。除了因行业生命周期、企业经营不善等一般性原因外,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还会有自身的非凡原因,比如制度背景等。但是“壳”公司并不一定是一种资源,只有当“壳”公司满足资源的一般特性——收益性和稀缺性时,“壳”公司才成为一种资源,这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前提的。离开特定的制度安排,“壳”资源便会失去存在的基础。这里的制度是以习惯和规则为内涵,以财产权或所有权关系、经济决策结构、资源配置方式为外延的集体行动的规范体系。假如一种制度安排会给证券市场进入者带来高昂的寻租成本,使欲进入证券市场的企业愿意用“壳”,从而对“壳”产生市场需求,那么“壳”公司的资源特性便会显现出来。
当时中国尚未入世,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置为审批制,带有许可证管理的特点,同时设置条件也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必须与中方的保险公司合资才能设立公司。由于中国本土保险公司有限,外资可选的合资对象显得稀缺,壳自然也成为稀缺资源。四家壳公司一度炙手可热。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中国入世承诺改变了资源配置格局,壳公司似乎多余了。
中国在保险业的入世承诺涉及四个方面,包括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保险服务方式。其中在商业存在方面,中国承诺入世当年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达51%;两年后,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而对于寿险公司,承诺当年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份不超过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方可以在减让表所做的承诺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显然,外资进入的门槛降低了,合资伙伴的选择也没有了限制。壳公司已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而原先对于壳公司限定的“仅具有与外资公司在境内合资设立保险公司的资格”的要求,事实上已成为壳公司本身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由于没有了合资对象的限制,外资大多将目标转向了中国的大型国企及银行。美国一家大的保险公司与南方某银行的接触已经有几年时间,合资只是早晚的事。随着外资寻找伙伴方向的转变,壳公司也就日显尴尬。
如果要解壳公司这个“数学模型”,那么限制条件要加上“入世”这条制度变量。这条变量包含了两个经济含义:其一,如何应对外资合资方式的变化;其二,如何加强本土保险业的竞争力。因而,“模型”的最佳解应该是允许四家壳公司直接开展保险业务。至于是否合资或参股,不如交给股东去考虑,这本来就是企业自己的事。如果四家公司能够直接营业,既解决了壳难题,也增加了中国保险业的竞争主体。于公司,于国家,于监管者都是有益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壳公司亟待破壳,但环境会决定孵化的时间长短,而时间会改变很多东西。

6公司转让,壳公司可以转让吗?

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存在数量极其巨大的、几乎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的公司(企业),认为这些公司(企业)也是壳公司的范畴。其实就算是处于正常经营的公司,只要有买家看中了这个公司的外壳,这家正常经营的公司也可以是壳公司。在快转网,我们采用的是壳公司的广义概念。那么,壳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第一,壳公司一般已停止经营,或者其经营活动仅限于清盘、资产处置、员工遣散等活动。另外,有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从注册成立起未开展任何业务,这类小微企业也是快转的典型服务对象;第二,壳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及经营历史等对于其收购方具有实用价值,离开这一点,任何一家公司都不是壳公司。快转网认为这一点是壳公司的核心特征。第三,壳公司具有完善的登记注册手续、年度申报记录、纳税申报记录和会计账簿等,有的壳公司还持有与公司名称和经营项目相关联的商标、互联网域名等无形资产,有的壳公司有经营历史、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甚至,有些壳公司具有含义隽永或发音响亮的企业字号,等等,这些因素也正是壳公司的实用价值之所在。在国内有针对于壳公司转让的平台,快转网,可以在上面免费发布信息两虚一逃,是指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在公司法修订以前,注册资本实行的是实缴制,实缴资本需达到一定数额。新的法律实行后,虽然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做要求,实行认缴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两虚一逃”现象不再存在。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来说,还是会对注册资本限额和实缴资本有相应规定。因此,某种情况下,有两虚一逃的空壳公司转让,收购者还是要谨慎考虑。空壳公司会有债权债务问题吗?起码代理公司自己注册的空壳公司一般没有债权债务情况,因为本身就是用来出售的,自己不会经营。但并不是所有的空壳公司都是干干净净的,对于那些有过经营行为却经营不当最终不得不转让的空壳公司来说,收购者就要小心为上了。有可能对方不仅抽逃出资,还面临一系列债务未偿还。众所周知,公司需要纳税,但是对于没有产生经营行为的公司(比如办理营业执照后还要办理其他资质的公司,由于中间经历的时间长,因此不存在业务往来),应当进行税务零申报。空壳公司亦是如此,不管多久,要想维护下来,就算没有产生营业额,也要履行零申报手续。否则,可能会被税务部门纳入黑名单。转让空壳公司,其实对收购方的影响最大。毕竟接手一家公司不是小事,一旦涉及到和钱有关的事情,都需要谨慎小心。总之,在收购空壳公司时,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和相关机构合作,摸清楚空壳公司的实际情况,方可开始转让程序。“空壳公司”也叫现成公司(readymade company)。最早是根据英国公司法确立的一种公司法律形式。是发起人根据香港或英国的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但是没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没有投资者认购股份,不会发生经营及债权债务。需要公司时,投资者只需要将董事和股东交给公司秘书,由他制作相关文件。一般在数小时便可完成。1、公司转让需谨慎,特别是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注册资本出资不实的公司股权转让,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麻烦。2、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3、抽逃注册资金不仅属民事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7如何取得壳公司的控制权?

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陈湛匀指出:取得壳公司的控制权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是股份转让方式,与壳公司原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或者在二级市场收购股份取得控制权;第二是增发新股方式,向借壳方定向增发新股,使收购方取得控制权;第三是间接收购方式,主要是通过收购壳公司的母公司,取得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权。

陈湛匀教授

以下是陈湛匀的部分观点实录:

买壳上市,主要是非上市的企业或者资产置入到已上市的公司中,彻底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以及名称,上市后在一定条件下再通过增发股份。通常买壳上市的目标公司,多是一些经营不善,经营亏损,不再具备在证券市场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需要进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通常进行买壳上市/借壳上市首先需要取得壳公司的控制权,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是股份转让方式,与壳公司原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或者在二级市场收购股份取得控制权;第二是增发新股方式,向借壳方定向增发新股,并达到一定比例,使收购方取得控制权;第三是间接收购方式,主要是通过收购壳公司的母公司,取得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权。

取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后,就需要对壳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实现上市,主要有两个步骤,第一是将借壳对象全部资产、负债及相应的业务、人员置换出去;再就是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负债及相应的业务、人员置入壳对象中,将全部资产置入则为整体上市,将部分资产置入,则为非整体上市。

通过借壳上市/买壳上市,原企业可以省去很多的审批手续,因为在中国企业上市需要许多的条件和经过多方审批,许多企业是达不到上市的条件的;再有就是借壳上市/买壳上市可以缩短企业上市的时间,加快融资的时间,通常一家企业IPO需要1-3年的时间。而这些企业只要先收购一家股价低的上市公司,然后合并重组,再更改原来上市公司的名称,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增发股票,实现上市,原企业就可以通过通过原来的上市公司从而实现自己发行股票的目的,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上市融资。但是通常一家买壳上市的企业,为了减少重组的成本,还需要花较大的成本去稀释股权。

著名经济学家、全球共德CEO陈湛匀教授简介:

著名经济学家,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批统计学博士点专业博士。现任中国上海市投资学会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中国首创拟人化资本运营专家,上海电视台“夜话地产湛匀妙语”栏目主持人,中国第一财经、东方卫视、凤凰卫视等媒体特邀嘉宾,长期应邀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授课,并被聘为国际论坛峰会和国外大学演讲,与英美法徳加拿大等国家名校进行学术交流,走访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誉为具有国际视野、最受欢迎的实战型权威金融专家。陈湛匀教授已获近20项国家、省部级优秀科研奖。陈湛匀教授长期专注于地产金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成长,对这些领域保持高度前瞻性,具有丰富的实际经营经验。他擅长实用解决具体方案,将广泛的商业知识和特定行业的深入了解相结合,致力于运用金融专业技术帮助企业提升可持续竞争优势、赢利能力,放大企业价值并创造价值,成功辅导不少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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