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险保费不计入银行贷款利息,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仍应支付
君成公司、宁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签署《君成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由宁某某向君成公司投保君成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徽商银行,保险金额为142680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每月保险费率为1.7%,每月保费为2040元,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
《保险单》同时约定:投保人委托被保险人从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费;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人理赔后,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宁某某在投保保证保险后,与徽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个借字第20180529XXXX的《借款合同》,约定向徽商银行借款,金额120000元,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18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3625%,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
当天,宁某某还签署了代扣授权委托书,确认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归还,其向君成公司投保了保证保险,授权徽商银行在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应缴纳的保费,并签字确认了还款计划表。同日,徽商银行向宁某某发放了贷款120000元。后由于宁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君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徽商银行支付理赔款36910.77元,徽商银行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将其对宁某某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君成公司。现该笔理赔款36910.77元宁某某未向君成公司返还。
君成公司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宁某某支付君成公司理赔款36910.77元;2.判令宁某某支付君成公司利息损失1895.59元(以理赔款36910.77元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宁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宁某某在《保险单》上作为投保人签字,君成公司也同意承保,君成公司、宁某某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宁某某主张对投保一事不知情,但其自愿在相关保险单及还款计划表上签字捺印,且实际每月返还贷款本息并支付保费已超过两年,宁某某的该主张显然与实际不符,不予采信;宁某某主张每月支付的保费应计入贷款利息,其已支付了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对此,保费属于投保人为保险合同支付的有偿对价,由保险合同作出约定,过程中宁某某向银行返还贷款本息,同时向君成公司支付保费,两种支付属于不同性质,不能合并称为利息,宁某某主张将支付的保费计入贷款利息并认定利息过高并无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宁某某未按照与徽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致使保险事故发生,君成公司作为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徽商银行赔付欠款本息,从而取得了向宁某某追偿的权利,故君成公司诉请宁某某返还理赔款36910.77元的诉请,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君成公司理赔后,宁某某未能按约返还理赔款的行为给君成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君成公司主张宁某某按同期LPR计付未能返还理赔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君成公司理赔款36910.7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6910.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判决后,被告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徽商银行所收取利息和君成公司所收取保费的总额是否恰当。宁某某认为徽商银行收取的利息和君成公司收取的保费之和已超过了民间借贷规定的四倍LPR上限,应予调整。但第一,徽商银行收取的利息和君成公司收取的保费属于不同性质的费用,收款主体也不相同,两者金额不应合并计算;第二,君成公司与宁某某之间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并不符合民间借贷规定的适用条件,而且君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费率已经过保监会的批准,君成公司与宁某某约定的保险费率并未超过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范围;第三,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徽商银行属于上述金融机构范畴,因此民间借贷规定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样不适用于徽商银行所收取的利息。综上,宁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君成公司已根据《保险单》约定为宁某某向徽商银行履行还贷义务,一审据此判决宁某某支付理赔款36910.7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单贷款怎么贷,利弊分析
哪些保单可以贷款
保单贷款,就是凭保单来申请贷款,只有具有现金价值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保单才可以用来办理贷款。例如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分红险、两全保险、万能保险等等,通常就具有现金价值,如果这些保单条款中约定了可支持保单贷款,那么就可以用来申请贷款。
一年期的险种,如意外险、医疗健康险等,不具备储蓄功能,不能用来进行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的要求保险产品需要具备现金价值,通常是需要缴纳保费2年以上,若保费缴纳小于2年,账户内现金价值较小、失效保单等是不能进行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能贷多少?
保单是不是可以贷款,可以贷多少还是取决于保险合同,可以贷款的保单在合同中会有明确注明。保单贷款的额度通常是现金价值的70%到80%。保单的贷款期限通常是六个月,在贷款的期限内,如果出现了逾期情况的话,逾期利息会自动滚入贷款本金中。当贷款本息等于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会立刻终止。但是保险产品的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对于贷款所需要的要求不一致。
保单怎么贷款?
首先,需要看一下你的保单合同,合同上会写明这份长期的人寿保险是否可以贷款,一般情况下,长期的人寿保险是可以进行贷款的。
其次,合同上也会写明这份保单交了多少年后可以贷款,一般情况下是两年以后可以申请贷款(个别的理财险犹豫期过后就可贷款)。
最后,合同里也会写明可以贷多少,这个比例是贷的现金价值,而不是所交的保费,按照所交的年限对应的这个现金价值来进行比例的贷款。
关于保单贷款的贷款方式,有如下两种选择:
1、持保单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以保单投保人为户名的活期结算账户、保险合同前往保险公司客服中心或合作可办理保单贷款的银行柜台申请保单贷款业务。
2、可以委托他人或业务人员进行办理,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备齐被委托人的身份证证明、授权委托书。
保单贷款利弊分析
优点:
保单贷款门槛低,只需购买保险且符合合同约定就能贷款;
保单有效时,客户在贷款期间可继续享受保单规定的保险保障;
保单贷款的利息相对于一般的金融机构来讲还是比较低的,利息按日计算,可先还利息减轻资金压力;
保单贷款在资金获取上非常快捷,手续也比较方便,通常在10个工作日内就能获得。
缺点:
保单贷款是必须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担保的,但不是所有的保单都具有现金价值,并非所有保单都可以贷款;
保单贷款的额度一般会参考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进行制定,不过大部分保单贷款的额度都不会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额度有一定局限性;
贷款与保险合同紧密相关,保险账户资金不足立即终止贷款合同,贷款逾期,那么保单也会失效。
总的来说,保单贷款既有优点也有缺点,而且保单贷款的期限比较短,一般只有6个月,更适合用来短期资金周转的人。
诱导“保单贷款”买新保险、现金还款不记账…险企“保单质押贷款”纠纷多
谈及贷款,人们通常想到的是银行贷款、抵押房子、信用卡、“花呗”、“白条”等,随着经济的发展,“保单质押贷款”成为一些投保人解燃眉之急的选择。
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养老保险等可用来保单质押贷款,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保单质押贷款在资质审核、放款流程、资金额度、还款期限、贷后管理等方面本有严格的监管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寿险公司保户质押贷款金额较去年末有不同程度上涨。截至2022年6月底,中国人寿保户质押贷款金额为2454.6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3.92%;同期,中国太保保户质押贷款金额为686.77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2.58%;新华保险保户质押贷款金额为422.29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近3.5%。
随着“保单质押贷款”数量增多,此类贷款引发的纠纷也日益显现。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近日包括北京金融法院,一些其他省市法院及地方银保监监管机构等纷纷发布提示或建议,提示注意风险。
什么是保单质押贷款?
部分人身险保单因为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将所持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
依据2016年9月,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例如一份现金价值10万元的保单,理论上最高可以贷款8万元。
根据2020年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清偿贷款本息;规定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应该说“保单质押贷款”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单增值服务,“融资”属性并不鲜明。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基于“现金价值”提供的服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向投保人提供增值服务,满足正常的短期资金需求(通常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销售人员以“盘活现金流可购买高额理财产品”“贷款利率低”“无风险”等话术营销人身险产品,作为投保人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综合考量是否需要保单质押贷款。一方面,保单质押贷款是贷款的一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投保人应结合当前利率水平自行判断,保单贷款成本与收益是否能够平衡,不能将保单贷款当作“无本万利”的“资金周转神器”。
另一方面,人身险保单是长期缴费产品,保单质押贷款只是根据保单现金价值短期释放现金流。投保人要综合考虑现金流是否稳定充足,切不可错配期限,否则可能面临既要还贷款又要交保费的窘境。
北京金融法院:“保单质押贷款”存在四大问题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通报从2020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从数据来看,平均每一案件涉及金额高达173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白皮书中提醒,经过对案件梳理发现“保单质押贷款”存在四大问题。问题一是保单质押贷款登记流于形式,这给贷款人造成很大困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的规定,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业务规章,设立“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逐笔登记贷款的保单号、保单现金价值、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注销情况等内容对实行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保险公司要在每个月末打印保单质押贷款情况报表,内容包括当月末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未偿还保单贷款本息和等项目,以备中国人民银行检查。
例如,在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险公司因未能提交相关的“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而未能对还款注销情况予以清晰反映。
问题二是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记录保管不全,针对现金还款等没有明确记录。保单质押贷款还款情况应当明确具体,包括现金与非现金还款方式。例如,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可以现金方式还款,但保险公司仅提供《业务系统非现金收费日清单》、刷卡凭条3张、客户联络系统截屏以证明保单质押人仅以非现金方式偿还借款利息,并未涵盖针对所有还款方式的记录。
三是保单质押贷款催收工作疏于管理,甚至有些公司没有到期还款短信。如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对于保单质押贷款仅以短信方式进行催收,且并未明确列明具体保单名称、欠款金额、欠款时间等,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由此可能造成财务收益风险,造成呆坏账的产生。
在某人身险公司的官微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该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要求贷款人注意“公司无到期还款提醒,建议贷款时就算好还息日,设几个提醒,以免超期。”
四是对于保单质押贷款是否收取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从现有实践做法看,在保单质押贷款中,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收取投保人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保险公司未明确保单质押贷款流程,一旦产生纠纷,极易造成举证不能的后果,导致案件查明困难。
北京金融法院建议,规范保单质押贷款流程,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提高对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后续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在保单质押贷款催收中明确具体保单名称、欠款金额、欠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催款内容;完善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记录管理,确保对客户多种还款方式记录的完整性。
北京金融法院还指出,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较为灵活,应当根据保单质押贷款的具体情形,将客户多种还款情形及时全面地记录在案,防止出现客户与保险公司因是否还款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有条件的可以在还款处设立相关监控录像设备。
银保监会曾专项治理“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问题
2021年4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其中提到,“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是否存在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侵占保单贷款资金或办理退保业务、侵占保单现金价值;从业人员挪用、侵占保费或保险金。”
法院曝光典型案例:诱骗老年人可获高额利息贷款到账后即转走被挥霍一空
今年10月,西安中院曝光一起典型案例,2022年,年逾七旬的黄女士,被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某等人“忽悠”,声称其为公司养老保险VIP客户,可参与该公司与银行开展的一个保单质押保险优惠活动,可赠送小礼品并可以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
李某某利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接近并取得老年保险客户的信任,诱骗老年人以个人保单担保借款,谎称将钱款存入虚拟的“万能账户”可获取高额利息,但实际上贷款8万元到账后即将钱款转入被告人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挥霍。直到被出借方找上门所要还款,黄女士才知道上当了。
霍女士报警后,警方查明李某某等8人已经诈骗4位年龄在70岁以上老人,诈骗金额40多万元。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5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余7名也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判罚。
西安中院的法官提醒,老年人不要贪图小利,提高识骗防骗能力,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和重要证件交给其他人,更不要让他人脱离视线在自己手机上直接操作,一旦发现被骗立即报警,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被曝光案例:警惕“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活动
在“代理退保”黑产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出现一种新型的“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骗局。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诱导保单持有人声称能帮其全额退保,随后利用保单贷款套取资金,谎称是第一笔退保金,骗取消费者信任,进而再收取所谓“代理退保手续费”后立即失联。这样的诈骗行为下,消费者非但拿不到退保金,事后还要自己偿还保单贷款。
广西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警惕“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详细揭示了“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的基本特征;山西监管局发布了关于防范不法人员诱导投保人保单贷款、部分领取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黑龙江监管局发布了谨慎办理保单贷款、警惕“高收益”骗局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蔺丽爽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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