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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出“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

本报北京11月21日讯(记者陈果静)“在前期推出的‘保交楼’专项借款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将面向6家商业银行推出2000亿元‘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为商业银行提供零成本资金,以鼓励其支持‘保交楼’工作。”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21日上午联合召开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座谈会上,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介绍。

目前该结构性政策工具具体操作方案正在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并将于近期推出,以推动“保交楼”工作加快落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介绍,房地产金融政策有三个政策目标:一是阻断、弱化风险外溢,二是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支持刚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目前,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膨胀速度非常快的房企的违约风险加大。叠加房地产市场需求中枢水平下降、疫情频繁扰动等因素,放大了房企风险的外溢性。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避险是正常现象,但不能过度避险。”潘功胜说,目前,过度避险现象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如部分金融机构对民企融资“一刀切”等。潘功胜强调,各商业银行应根据“16条”(《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重新评估各行内部政策,和“16条”精神保持一致。

潘功胜表示,主要银行的境外分支行要加大对优质房企内保外贷业务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优质房企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并通过与优质房企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方式实现长期合作共赢。同时,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展期。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企发债融资。完善“保交楼”专项借款新增配套融资的法律保障、监管政策支持等,推动“保交楼”工作加快落实。

来源:经济日报

央行、银保监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交楼”配套融资支持

中新网11月23日电23日,央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

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对于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可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的项目,以及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不能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但已明确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配套机制安排并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前提下积极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

新增配套融资的承贷主体应与专项借款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保持一致,项目存量资产负债应经地方政府组织有资质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认并已制定“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商业银行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项下新设“专项借款配套融资”子科目用于统计和管理。配套融资原则上不应超过对应专项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销售回款应当划入在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项目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提供新增配套融资的商业银行参与共同管理。明确按照“后进先出”原则,项目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要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

对于商业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中新财经)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作者:金观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服务中的短板和弱项,存在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数据缺乏、抵押担保措施不够等问题。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导致出现农民融资成本高、农村金融服务差等问题。可以说,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需不断优化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引导更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应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结合业务特长开展农村金融服务,通过建立完善涉农金融事业部门,比如“三农”事业部、扶贫事业部、普惠型涉农金融业务部等,形成专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供给机制;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向县域分支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积极填补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空白;支持金融资本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金融支农提供有益补充。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需不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针对农村地区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数据缺乏的现实,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辖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加强部门间信用数据共享,不断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发挥信息、组织、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将乡村治理与农村金融深度融合;鼓励金融科技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保险服务及风险分担体系建设、支付体系建设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创新应用,建设良好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需进一步推动降低农村融资成本。涉农金融机构应做实、做细服务农村的内部运营机制,落实涉农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优先向乡村振兴领域配置低成本资金。银行机构应强化乡村建设中长期信贷投入,加大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等领域金融支持,助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充分运用各项数字技术开展面向涉农主体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推动综合融资成本切实下降。

金融机构应结合农村缺乏抵押物的实际情况,摆脱过度依赖抵押品的放贷模式,更好开展信用贷款投放工作。银行工作者要深入乡村,与农民打成一片,通过综合考察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等信息来判断每个农户的信用情况。

针对农村抵押担保缺乏等问题,应完善涉农主体增信机制和涉农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为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提供保障。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水域和林权抵押、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等方面,也应结合农村实际加以改进和完善。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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