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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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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凭证,这笔钱究竟是借款还是欠款?

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实际生活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引起纠纷。原告欠被告144000元,后因请求被告办事向其转账50000元(仅有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佐证),最终事未办成,但被告拒绝退回款项。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6日,原告廉某某请求被告陈某某为其说和房屋纠纷一事,遂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某某转账50000元,最终陈某某未能说和化解此纠纷,所以廉某某认为之前转账给陈某某的50000元应为借款,对方理应归还。而陈某某则认为这是廉某某偿还其和前夫共同所借的欠款,不应归还。二人因该笔款项协商解决未果,廉某某遂将陈某某诉至洛宁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

原告廉某某诉称,陈某某以说和房屋纠纷一事为由,向我索要转账50000元,现在没有化解纠纷,应该归还,但我多次催促他都以种种借口拖延,陈某某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迫于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陈某某辩称,2018年7月24日,我向原告丈夫韩某某转款144000元(以转款凭证为准),原告诉状中所说转给我的50000元属于对该144000元的还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仅有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佐证,不能证明该笔转账款的性质。被告辩称这是之前发生自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导致的还款一部分,原告与前夫的共同借款的借条上,有原告与前夫的共同签名,原告庭审时也予认可,原告与前夫理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的诉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廉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洛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主要涉及民间借贷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及利息;如果是其他法律关系,那么就意味着得按照相应的法律关系来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证明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我们现实中往往只有转账凭证,而导致缺少借款合意。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催收,先让对方承认这是一笔借款,微信、QQ等聊天记录及短信邮件的回复等形式均可,只要对方承认这是借款就行。大家在资金往来关系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尽量明确要求借款人规范书写借条,支付方式最好选择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电子转账方式,在转账时应当对款项的性质加以备注,并保存好原始的交易记录、催要账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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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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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来源丨济南历城法院

仅有银行的转账凭证

原告主张系借款

被告不予认可

原告怎样举证才能让被告心服口服?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刘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之后刘某略有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张某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刘某辩称其收到了张某支付的款项130万元,剩余确实90万元未偿还,其并未向张某出具借条,涉案款项虽打入本人账户,但其并不是涉案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

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张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135万元,刘某亦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45万元,剩余90万元未偿还。张某提供其与刘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张某向刘某追要借款时,刘某明确认可其收到张某的借款,且认可双方之间利息约定的标准为日千分之三。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认可借款90万未偿还,并陈述该款项由案外人使用,无法进行偿还的事实。

审理中,原告张某仅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主张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对该借款是认可的,所以双方之间并没有出具借条。经法院庭前向被告进行核实,被告辩称其收到的款项并不是借款且该款项由他人使用,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以被告应举证证明该款项不是借款为由而拒绝向法院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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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提示: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时,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故法院要求原告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举证,原告进一步提供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录音等证据,被告在原告提供以上证据后,认可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借款数额、利息等约定情况,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

只有转账凭证而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法院是否支持?判了

没有借条

仅有转账凭证

原告主张是借款

被告却说是投资款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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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8年3月2日,被告马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利率但并未出具借条,同日其经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并提供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被告马某辩称,其与原告李某某等人合伙经营饭店。案涉转账确已收到,但该笔转账并非借款而是原告李某某用于增资的投资款,并提供其同日向饭店另一合伙人韩某退资50万元的转账记录佐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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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等人合伙经营饭店,原告李某某凭转账凭证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在被告马某提供了案涉转账系原告李某某用于饭店增资之款项的初步证据后,原告李某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未提交借据或具有借款合意的相关凭证。鉴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作或合伙关系及众多经济往来,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该50万元已经形成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推出该50万元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的唯一结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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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称该转账实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用于增资的投资款并提供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某可在取得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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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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