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150份熟肉被判赔5万”女店主:底线是退一半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再审
极目新闻记者肖名远
视频剪辑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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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重庆的王女士被买家邵先生以“三无产品”起诉,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王女士退还约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极目新闻近日报道的此事引发了全国网友的热议,许多网友对原告邵某的行为表示质疑,认为他是在“钓鱼”维权获利。
此前,买家邵先生一方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王女士家的“毛妈妈土特产”不是家庭作坊,而是有一定规模的加工企业,所销售的食品也并非散装食品。23日,王女士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对此予以否认,她同时表示,她的底线是4500元的货款退一半,不接受还给对方额外赔偿。
王女士在做美食
没有加工厂和销售团队
极目新闻:你家的“毛妈妈土特产”具体是什么性质,有多大规模?邵先生说它不是小作坊,而是注册的公司,还有加工厂。那150份扣碗也不是你婆婆做的,而是你家的加工厂做的。
王女士:我们的确注册了公司,有公司营业执照,但一直没有启用,我们一直用的是小作坊证。我们也没有加工厂,可以请有关部门来调查。
他买的那150份扣碗,我婆婆一个人当然做不了,还有我公公、我丈夫和我一起帮忙。手艺是我婆婆的,我们在旁边做一些切肉之类的事。特别忙的时候,我们会请两三个村里的邻居尤其是贫困户来帮忙,但他那150份扣碗没有请人,就是我们家四口人做的。
极目新闻:邵先生还说,你有一个销售代理团队群,里面有两百多人。
王女士:那是一个会员群,会员每一份东西会便宜几元。刚开始,买5斤任何产品都可以成为会员,后来交188元或288元就能成为会员,这钱可以用于在我们的网店里购物。
群里多数人是自己买了吃,因为口碑好,也有少数几个人会将买到的食品再转卖给别人,每份能赚几元钱差价,邵某说的代理可能是指这几个人吧。他们不是我的销售代理团队,我也没有团队,群里的人都是顾客。
极目新闻:你们在上诉书中说,那150份熟肉是散装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而邵先生说,它是重庆市规定的小作坊食品。
王女士:小作坊食品和散装食品并不冲突。首先,我们的东西的确是《食品安全法》里规定的散装食品,不能因为真空包装就叫预包装食品。不用真空包装怎么寄呢?
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写道:“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我们每次产品出来,都在冰箱上贴了标签,今天做了多少、什么时候做的,这些都是符合重庆的条例的。所以,我们是合规合法的散装食品和小作坊食品。
毛妈妈土特产的营业执照
极目新闻:你们家做土特产收入情况怎么样?
王女士:和打工差不多,养家糊口而已。因为都是手工制作,产量有限,这两年又受疫情影响,有些单子因为发不了货也不能接。我做这个主要是想将婆婆的手艺传承下来,也能在家陪娃,不让孩子当留守儿童。
我的底线是退回一半货款
极目新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22日)发布通告,说他们到你家现场走访,并就案件听取了你们的意见?
王女士:法院工作人员昨天前来做了个笔录,我告诉他们,我们这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不一样的。他们还问我想要什么结果,我说我的错就是没有贴标签,产品有瑕疵而已,那4500元的货款我愿意退一半,十倍赔偿我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他们记下了我们的诉求,告诉我们可以申请再审。
极目新闻:你们打算什么时候申请再审?向哪级法院?
王女士:可能最近这两天就会申请吧,这次会向重庆市高院申请。这个官司我们会一直打下去,我是一个农民,没什么可以失去了,大不了回到创业之前的阶段。
王女士家做的扣肉
极目新闻:邵先生说你诽谤他敲诈勒索,他昨天到法院递交材料起诉你,你知道吗?
王女士:他起诉我诽谤?我还要起诉他造谣呢。他说我们这是个大工厂,扣碗一天能做500份,还说这些东西不是我妈妈做的,他来现场看过吗?他有什么证据?
极目新闻:网上不少网友对你们表示支持。
王女士:是的,不少网友联系我要为我家捐款,我很感动。今天还有人给我打电话,说他8岁的儿子看到视频觉得老奶奶很可怜,要给我们捐30元零用钱,我说心意领了,但所有的钱都不能要。我们将这事件在网上公开,是要一个公平和正义,而不是想博得大家的同情。我们一家都是农民,我们只靠勤劳的双手挣一份辛苦钱,不可能要任何人的捐款。
还有大量爱心网友来我家的网店购买各种食品,不管是扣肉类,还是酸菜、风豆䜴、泡蒜等这些,大家是看到店里有什么就买什么,现在基本上都卖光了。最近要应付官司,我公公婆婆因为这事心情很不好,所以暂时没有时间和精力再补货,只好把网店商品全部下架。什么时候重新上架,可能要等这件事平息下来再说,我们全家非常感谢全国各地网友的支持。邵某说我有团队,我身后的团队就是千千万万有良心和正义感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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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农信社被指“连坐式”催款,父母贷款逾期减发职工子女工资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父母欠的债子女是否有义务承担呢?2021年11月30日,山西吕梁的李先生向二三里资讯(爆料微信:iw)投诉,因他父母贷款逾期,他所就职的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对他处以了暂扣部分工资的处罚。
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职工投诉遭遇“连坐式”催款
吕梁市信用联社。
“我父母曾向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做生意,后来生意赔了,就欠下联社几十万贷款无法偿还。我是在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下面的分社上班,从2020年10月开始出现被“暂扣”部分工资的情况,之前我的工资是7000多元,后来就只发2000多元基本工资。联社说就是因为我父母无法偿还贷款导致我被“暂扣”工资”。李先生表示由于父母贷款逾期,作为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职工的他遭遇了“连坐式”催款。
李先生提供的文件。
“我多次找过领导询问此事,领导表示是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出了文件,要求员工督促配偶,父母等近亲属履行还贷责任。如果借款人承认贷款,但不愿归还且属于近亲属自贷、担保的,就可责令内部职工停职、停岗、停薪以催款清收。我说了这种牵连行为是违规的,但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还是一直给我暂扣工资,说白了就是停薪”。李先生对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对他处于暂扣工资的行为表达了不满。
李先生提供的文件。
据李先生提供的名为“吕梁市联社内部职工逾期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文件,文件中第四条第三款写明,对借款人承认贷款,但拒不归还的,属内部职工白贷、担保的贷款,可采取扣薪还贷或移送公安、检查、司法机关处理属于近亲属自贷、担保的,由业务部门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未执行回避的内部职工和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问责同时可责令涉及内部职工停职、停岗、停薪清收。
李先生表示,他们家现在确实无力偿还贷款,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对他大幅降薪的行为使他的生活更加困难,他现在每天上班都是煎熬。李先生还表示,目前已经有多名员工出现类似问题,大家对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的违规操作都表示很愤怒。
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匿名举报无法受理
二三里资讯联系到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办公室一位候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表示由于李先生不愿意公开实名举报,无法进行核实。
对于李先生提供的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内部职工逾期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经过记者多次询问,工作人员对该方案的真实性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二三里资讯观察到,该处置方案盖有吕梁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组的公章。经过记者多次询问,工作人员对该公章的真实性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律师: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该处置方案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针对父母欠下的债务,子女在父母生前及不继承父母遗产时没有还款义务,但在继承父母遗产后,子女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还款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应向李先生父母主张偿还贷款。虽然李先生为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下面分社的职工,在李先生父母尚在世、无法偿还联社贷款时,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也不能以李先生父母无法偿还贷款而“暂扣”李先生的工资。
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依据的“吕梁市联社内部职工逾期贷款清收处置方案”,因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而部分无效。
李先生表示,吕梁市农村信用联社对他大幅降薪的行为使他的生活更加困难,未来他将通过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应受访者要求,李先生为化名。
华商报记者郝锦龙编辑张晋鹏
女子1550万买房,因银行贷款迟到,房子没了,反赔卖方480万
买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民事行为,很多人会因为买房的事和银行、对方或房产中介产生纠纷,甚至闹上法庭,有的因此损失惨重。
2022年1月,一则“最惨购房人,女子首付745万的房没了,还要倒赔近500万”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首位,引发广泛关注。今天,作者从法律角度对此案进行深入分析,借此案提醒大家买房时一定要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免吃了大亏。
案件始末对于出生在1996年的伍女士而言,这是一段不堪回首的经历。直至如今,她都后悔不迭。
2020年5月,上海的伍女士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了黄浦区一套180.09平方米的商铺,房主是一名姓范的男士,总价达1600万元。
伍女士觉得价格太高,希望范先生降低价格,但对方坚持不松口。最后,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范先生一共给降了50万元,总房款为1550万元,其中首付745万元,银行贷款745万元(另有装修费60万元),然后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1550万元不是小事,伍女士签订合同的时候专门找了一个兼职律师审了好几遍,才放心地签字。
2020年5月17日,伍女士先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
后来,伍女士希望对方能提前交房,双方经协商一致,2020年5月30日又签订一份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55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女士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首付款745万元。
然而,计划不如变化。
6月10日,对方如约交房,但到了6月30日,伍女士的流动资金出了问题,到处借钱也凑不齐,未能按期补足剩余的首付款245万元。
伍女士找到范先生协商,对方表示理解她的困难,同意推迟付款,但要求支付延期利息,于是双方又在7月2日再次签订补充条款,约定了惩罚条款,内容如下:
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最迟不能超过2020年7月31日前全部支付上述费用;如果没有按期支付,则合同自动解除,伍女士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并且赔偿范先生原有装修损失180万元。
从这个协议内容看,对卖方范先生十分有利,即便买方违约,他的损失也可以得到全部弥补;对买方伍女士而言,一旦违约将要承担巨额损失。但是,伍女士没太犹豫,直接签订了这份补充条款。
这次协议后,伍女士果然按期交齐了全部首付款745万元,并在7月13日一次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剩余的745万元尾款系银行贷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没想到这剩余的745万元尾款又出了岔子,因为银行贷款延误了。
8月30日,到了约定的过户时间,银行贷款却还没批下来。伍女士又跟卖方协商,对方同意延期半个月支付尾款,但仍按原约定支付利息。
遗憾的是,到了9月中旬,伍女士的银行贷款再次逾期,还是没批。
这一回,对方不肯再通融了。2020年9月15日,范先生向伍女士发出律师函,告知伍女士务必在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745万元,如到期仍然不付,他们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之前的合同约定,要求伍女士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
伍女士一边和对方解释,一边催促银行审批贷款手续,但银行那边解释说现在收缩贷款,而伍女士申请的贷款金额较大,迟迟无法批准,把伍女士急得团团转。
3天过去后,范先生看伍女士实在无力付款,又将尾款支付时间往后推迟了半个月。
时间转眼到了9月30日,银行贷款还是没有批下来,伍女士借不到钱,只好一直拖着没有付尾款。
这一回,范先生实在没耐心了,他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伍女士搬离并归还房屋,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
眼看银行贷款就要到了,伍女士实在不想放弃这套房子,还要承担巨额损失,但她没有别的办法,只好用出“拖延大法”,赖着不搬走。
本案的一审判决书
一直拖延到2020年10月29日,伍女士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终于审批成功。
伍女士拿到贷款后,第一时间联系范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范先生已经不愿将房子卖给她,反而以伍女士违约为由,将伍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伍女士立即搬离房屋,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
伍女士很郁闷,我这钱都准备好了,你却把我告了,这是什么道理?她试图与对方沟通,在庭下解决问题,结果遭到对方拒绝。
无奈之下,伍女士只好委托律师应诉。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伍女士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女士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判决后,伍女士如遭雷击,欲哭无泪。双方都提起了上诉。
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女士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这样算下来,在大概半年的时间里,伍女士支付了745万的首付款,最终房子没了,还赔了480万,再加上7.32万的诉讼费,总共损失了487.36万,将近500万元。
更重要的是,伍女士向银行申请的745万贷款已经下来,而且一年以内不允许提前还款,伍女士还要承担30万元左右的贷款利息。
本案的一审判决书
此事一出,伍女士的遭遇得到众多网友的同情,大家将她称为“最惨购房者”,甚至有人怀疑卖方故意“套路”她,才让她吃了大亏。
事实上,不光是网友,伍女士对于银行的判决也表示不服。2022年1月,伍女士通过媒体正式发声,表示“对于这份判决结果,她感到不可理解,将申请再审”。
在伍女士看来,她的损失比500万更多,达到了1000万元,包括480万的违约金,100多万元新装修的费用,以及再次购房的潜在涨价300多万,而对方明明没什么实际损失,却因为解除合同获利近800万,其中包括因房子升值的300万元。
伍女士的代理律师也表示“本案终止交易不是买卖双方的问题,是银行贷款的原因,是不可控的”,他们正在积极进行再审取证工作,届时将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然,也有人质疑法院的判决,认为判决虽然合法但不够合情合理,如果这种做法得到推崇,可能会有中介恶意联合业主、银行一起设置“套路”,业主假装卖房,中介促成交易,再通过银行做梗故意延迟发放房贷,最终让购房者买单。
其实,这种担忧完全是不必的,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伍女士之所以成为“最惨购房者”,究其根本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这也是作者想要提醒大家的地方。
伍女士对媒体表示将申请再审
法律分析分析本案始末,伍女士吃亏就在她没有认真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
双方在2020年5月签订的合同中,曾有这么一条款项:“第二期房价款775万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乙方(伍女士)应在签订示范文本后五日内向贷款银行等申请贷款。”
伍女士在签订合同时还没有向银行申请贷款,她曾问过银行贷款什么时间能下来,业务经理告诉她“正常情况下一个月”,她认为6月底前肯定没问题,才自信地签下了合同。
到了6月底,银行贷款还没下来,伍女士询问银行,业务经理说要慢一些,还得等一个月。可谁承想一直拖到10月29日,伍女士向银行申请贷款5个月以后,贷款才批下来。
假如当初伍女士能多留个心眼,加上一条“如银行原因导致乙方贷款申请未在过户前获得足额批准或无法获得贷款,乙方不构成违约。”这样一来,即便对方解除合同,不把房子卖给她,她也不至于赔偿300万违约金和180万的房屋整修费。
另有网友质疑,范先生和伍女士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伍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
此案的二审判决书
对于这一点,作者认为并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法律角度分析,伍女士和范先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没有受到欺诈、胁迫,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等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既然如此,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来判决伍女士败诉,于法有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从法律角度分析,伍女士在签订合同时过于自信,以为银行贷款肯定可以如期批准,才签订了合同以及后来的补充条款,这种误判属于她自身的过失,法律应当自负。
再就是有人质疑:伍女士早在2020年5月就提交了贷款申请,而银行出于各种原因不停拖延,长达5个月才批准贷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赔偿伍女士的经济损失?
媒体对此案的报道
对于这一点,作者认为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在批准伍女士贷款之前,双方并未建立合同关系,伍女士申请贷款,视为发出签订合同的“邀约”;银行批准贷款,视为同意签订合同的“承诺”,此时贷款合同才成立。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银行和伍女士之间有协议约定,在收到伍女士贷款申请一个月内发放贷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伍女士就可以追究银行延迟放款的责任了。
综上,作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如果从情理角度分析,判决买方适当赔偿损失、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双方而言会是一个更合情的判决。
从范先生一方而言,他作为卖方其实没有太大的实际损失,主要是伍女士在交房之后进行了房屋装修,对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再加上半年来的房价涨幅,损失也不会超过总房价的5%(77万元),最多不会超过100万元。
从伍女士一方而言,她作为买方并非恶意签订合同,也不是恶意延期付款,而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因素导致贷款延期,进而导致剩余的745万尾款无法正常支付,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卖方以此为由接触合同,从情理角度而言有些过于严苛。
吴向东律师对此案的看法
最后,作者借此案向所有购房者提一个醒,一定要有法律风险意识。
此案中,卖方律师全程参与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为胜诉打下了基础;而买方虽然聘请了律师,但律师并未全程参与,在答辩和举证过程中,片面强调银行贷款为不可抗力,并未充分表达“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性”,无疑是败诉原因之一,也是最值得反思的问题。
参考资料:
中国普法网《“最惨购房人”:女子首付745万的房没了,还要倒赔近500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范俊等与伍婷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