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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 税前扣除标准

本文目录

这8种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一

企业取得个人抬头的借款利息单据,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二

从金融机构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但是没有取得利息发票的,企业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三

投资者未按规定完成出资的,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情形四

企业从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不超标的情况下利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若是超过了2:1,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情形五

企业替别的公司从银行贷款用于别的公司使用,支付的贷款利息,企业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六

企业仅仅是每年计提了借款利息但是尚未支付,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也未取得利息发票的,这样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七

企业从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若是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样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八

企业向社会公众等非法集资行为而支付的借款利息,这样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参考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的贷款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且银行一般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的利息支出应当凭银行开具的发票等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六: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解读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时提到:“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参考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八: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参考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参考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参考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2022年在什么情况下,房产可以退个税?

个税在改革之后,不仅调整了计算的方式,更是加入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我们来说,个税的实际税负也是下降了很多。

下面,虎虎就来科普一下,有关个税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相关注意要点。

2022年在什么情况下,房产可以退个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知,2022年房产退税的条件如下:

1、预扣预缴了个税。退税的前提是我们已经预扣预缴的个税。这是前提条件,也是必要条件。

我们想要退税,需要已经预扣预缴了个税。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没有预扣预缴个税也不可退税。

毕竟,我们的退税本来就是我们自己的钱!只不过多交了,才形成了退税!没有交过税款,自然不能退!

2、预扣预缴时,没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当然这里的房屋退税说法不正规,更加正规的说法是房屋贷款符合规定,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而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时没有在税前扣除。

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在个税年度汇缴清算时,才能把预扣预缴时没有扣除的费用扣除,从而形成退税。

举例说明:2021年虎虎选择自行申报时扣除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虎虎2021年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2000元,预缴的个税=32000*3%=960元。

个税汇缴清算时:

应纳税所得额=32000-1000*12=20000元。

应纳个税=20000*3%=600元。

应退个税=960-600=360元。

首套房贷款利息:每年按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享受条件: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标准: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一年最多能退多少钱?我们在预扣预缴时实际缴纳了个税,这样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再减少住房贷款利息,可以降低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自然可以获得相应的退税。

具体可以获得多少退税,取决于我们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税的七级累进可知,个税最多可以退的钱=1000*12*45%=5400元。当然,想要获得5400元的退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超过96万。

例如:2021年虎虎在未扣除12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之前,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已经预扣预缴的个税是268080元(1000000*45%-181920=268080)。

在年度汇缴清算时,虎虎把忘记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扣减,实际需要缴纳的个税=(1000000-12000)*45%-181920=262680元。

退税的金额=268080-262680=5400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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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可以退个税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个税在2019年经过改革以后,个税的计算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个税不仅需要预扣预缴,同样需要年度汇缴清算。当然,在具体实践时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而且,在个税改革之后,也是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这些专项附加扣除,不知道大家实际了解多少!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当中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的相关知识。

房贷可以退个税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房贷不可以退个税。

对于房贷来说,其实就是和个税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能说您只要购买房产,就可以用房贷退个税呀!这样不是变相的为富人发福利吗?

如果房贷可以退税,那么房子的价格还得直接翻倍呀!那么这样的情况,和我们现在“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基本理念就不一致了呀!

当然,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的房贷利息也是可以在计算个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的。当然,我们只要购买首套房时,才能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除了首套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以为,和房产有关的还有一个专项附加扣除是住房租金。当然,在不同的城市租房生活,可以扣除的金额也不相同。

首套房贷款利息:每年按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享受条件: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标准: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扣除方式: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最高每月定额扣除1500元享受条件: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方式: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时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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