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裁判观点|以贷款为目的相互对开专票的,不构成虚开犯罪
涉税案件裁判观点无真实交易以贷款为目的相互对开专票的,不构成虚开犯罪阅读指引:无真实交易,为了骗取银行贷款相互对开专票,其实质上无纳税义务,也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能性,主观上应认为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查明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系江苏申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申某34)前后任董事长汪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淮矿物流在银行的高额授信,利用虚构的货物购销合同,先后多次从多家银行骗取高额信贷资金,致巨额资金不能归还。其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14份,税额134442.5385万元,价税合计934701.3998万元,数额巨大。
比如(注:涉案类似事实共四十起,为了节省篇幅,仅列名该一起事实),2013年12月30日,江苏申某依据虚假货物购销合同,以其关联的公司向淮矿物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票号:03404798-03404934),税额23247863.61元,价税合计160000003.5元;淮矿物流依据虚假货物购销合同,向江苏申某的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票号:03854376-03854389),税额23549925.7元,价税合计162078900.1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核心证据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江苏申某与淮矿物流有两方面业务,一是淮矿物流负责原辅材料代采购,二是淮矿物流对成品螺纹钢代销售。2011年江苏申某与淮矿物流签订了战略框架协议,约定淮矿物流为江苏申某原辅材料代采购的资金合作规模提高到30亿元(含4亿元保证金)。因当时钢材市场下行,淮矿物流的钢材库存量很大,产生了亏损,为解决资金问题,具体是通过原辅材料采购的贸易形式实现,流程是江苏申某及关联公司做上、下游,中间加上淮矿物流及其他公司,形成一个完整的流程,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从银行借钱,这种贸易流程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是虚假贸易。淮矿物流利用与江苏申某的贸易背景从银行取得资金后借给江苏申某,淮矿物流不仅增加了贸易量,也增加了利润,完成了上面公司下达的指标。中建材也需要贸易量,申某系直接与淮矿物流直接合作的话,淮矿物流的上下游都是申某系不合适,就加入了中建材。申某卖出货物给中建材,再由中建材卖给淮矿物流,最后淮矿物流卖给申某系,整个过程中货物没有离开申某系,这是三家的合作模式。银行知道这种资金合作模式,并称为商贸银业务,只要业务对象可靠,比如中建材、淮矿物流就可以。银行以这种形式将贷款给其,另外申某系再给淮矿物流利息并开具在商业承兑汇票中。
辩护观点:申某系企业与淮矿物流之间的实物交易是真实存在的,被告人杨建忠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即使认定杨建忠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因为主观上没有偷逃、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观点申某系与淮矿物流为从银行获取资金,以达到各自牟利的需要,申某系以淮矿物流作为中间商签订闭合买卖合同,双方并无进行实际交易的目的。从资金流上看,申某系与淮矿物流先确定需要的资金量,根据资金需求确定合同标的、价格等;从合同内容上看,申某系将货物销售给淮矿物流,淮矿物流加价后再销售回申某系,淮矿物流从未到现场验货,伴随合同产生的提货单等只是为了掩盖无真实货物交易的需要,上述事实有申某系、淮矿物流等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事实,杨建忠及其辩护人关于申某系与淮矿物流之间的合同是真实实物交易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建忠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虚开增值税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故公诉机关指控杨建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杨建忠及其辩护人关于杨建忠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网观点虽然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具有特定的目的,但从本罪的罪状描述来看,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抵税或者为了挣取交易费、介绍费等目的,这也是本罪设立的初衷。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开篇即明确了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法意图: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2004年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对此问题也予以明确:(1)为虚增营业税、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这三种行为不是虚开行为。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涉税异同
在实务中企业购入设备等资产时因资金紧张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入,或者企业经营中资金紧张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融资,那么这两种融资方式涉税有哪些异同呢?
一、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的异同
出租方
融资租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融资属于租赁服务项下的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动产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不动产的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增值税征收率;
不动产融资租赁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售后融资租赁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2.承租方
融资租赁:承租方支付租赁费取得融资租赁服务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售后融资租赁的租赁费其利息部分贷款服务的专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是否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第二条、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出租方:
融资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承租方:
融资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收到一张不能抵扣的专票需要认证吗?账务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看收到专票为什么不能抵扣?
如果收到专票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非应税项目
2、用于免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遭受非正常损失
5、其他
注意1:以上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即意思是说如果部分用上述项目,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还是可以全额抵扣哟。
注意2: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贷款服务:各种利息性质的收入。
餐饮服务:非住宿服务即住宿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注意的是如果住宿用于业务招待其进项税是不得抵扣。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第二、取得以上专票进项税额能抵扣,那么需要勾选认证吗?
如果取得上述发票,我们不勾选认证,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1130
贷:库存现金1130
即价税合计都直接进入费用了,如同普票一样账务处理了,这样可以吗?如果没有认证,就会形成滞留票。
简单说销售方已抄报税了,因为购进方取得发票没有勾选认证,税务稽核时就出现了滞留票了。如果滞留标太多了,可能就会引起税务的注意,所以还是建议先认证。
其处理方法可分为以下两种:
1、在勾选时选择“不抵扣”功能,其账务处理可以价税合计入成本费用如
借:管理费用1130
贷:银行存款1130
2、先勾选认证抵扣,当月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则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1000
应交税费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银行存款11130
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1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
总结:可见第二种处理方法比较麻烦,实际工作中采用哪种方法还是看各自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