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强国四人赛双人对战题库:利率和百分比对比记忆
19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_____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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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题:南京海事法院
A.应附送
B.不附送
正确答案:B.不附送
19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_____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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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题:南京海事法院
A.地方基层法院
B.地方中级人民法院
C.海事法院
正确答案:海事法院
19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_____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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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题:南京海事法院
A.所有人
B.经营人
C.承租人
正确答案:A.所有人
190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国库是由_____经理。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
正确答案:A.中国人民银行
1904.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是_____。
A.国库
B.商业银行
C.税务部门
正确答案:A.国库
1905.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本金的比率称为_____。
A.贷款利率
B.利息
C.利率
正确答案:C.利率
1906.年利率是指一年的存款利率,用_____表示。
A.百分比
B.千分比
C.万分比
正确答案:A.百分比
1907.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该有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_____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错误
1908.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_____。
A.兑换一半
B.全额兑换
正确答案:B.全额兑换
1909.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_____。
A.以中文大写和数码中较小的为准
B.以数码为准
C.以中文大写为准
D.票据无效
正确答案:D.票据无效
1910.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_____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正确
191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_____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正确
1912.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_____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错误
1913.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_____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正确
19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_____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正确
1915.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_____。
A.法人
B.自然人
C.企业
D.个体工商户
正确答案:B.自然人
1916.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_____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正确
1917.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不可以为被保险人。_____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错误
1918.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_____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正确
1919.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_____年。
A.3
B.4
C.5
D.6
正确答案:C.5
个人所得税---其他申报纳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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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其他申报纳税规定: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1、6项扣除标准
2、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5年。
二、违法违规处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反避税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A、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B、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C、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2、补税及加征利息
A、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情形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B、依法加征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
四、自然人纳税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1、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2、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1、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2、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
3、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4、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
5、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6、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7、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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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业务」“明股实债”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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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股实债”内涵
“明股实债”是企业长期融资实践发展起来的一种的创新型的融资方式,它既非法律用语,也非会计术语,截至目前仍未有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统一规范的定义。典型的“明股实债”是表面上是投资参股,实质上是债权投资,一般附带固定收益的回购条款,即投资方虽以股权的形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其出资行为本质属于与企业借贷相雷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保本保收益的特征。
“明股实债”常见的形式包括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第三方收购、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对赌合约”、定期分红等。后一篇文章会举一些实务案例
2、“明股实债”财税相关规定
2.1财会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第37号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明股实债”顾名思义,一般是披着权益工具投资的合同外衣,但其经济实质体现金融负债的性质。
《第37号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了符合金融负债的四个条件,其中第一点即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第二点即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第十条规定企业不能无条件的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通过以上两条判断该合同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从会计准则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明股实债”的合同双方,如果合同规定被投资方或资金使用方承担向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则应确认为金融负债,投资方就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2.2税务规定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第41号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解决混合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而颁布的,税法上将这种股债混合的交易表述为混合性投资。
对于同时符合《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将会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即否认交易的股权投资形式,按照债权投资的实质来征收企业所得税。5个条件内容如下: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3、“明股实债”案例解析
3.1案例简介
A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隶属于甲地方性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甲集团)。B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隶属于乙地方性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乙集团)。甲乙集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为推进地方国有企业的战略转型,20X8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B公司将所持有的B1子公司的51%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格为市场评估的公允价值10个亿,A公司支付的购买价款来源于银行贷款。A公司按照协议规定分三期向B公司支付购买价款。A公司与B公司签署转让协议的同时,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该《股权回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日期为A公司向B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股权收购价款日起满5年。
(2)股权回购价款包括:本金10亿,资金成本按照本金和6%的固定利率计算确定。
本金于回购日期一次性支付,资金成本在A公司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前5个工作日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
(3)委托经营管理内容:A公司委托B公司对B1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由B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且由B公司向B1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B公司仍持有B1公司部分股权,B1公司财务报表仍并入B公司财务报表,且B1公司经营盈利与亏损均由B公司享有和承担,股权回购价款不因B1公司经营成果进行调整。A公司仅享受收取股权回购价款的权利。
案例中《股权回购协议》的相关规定明确了A公司与B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该业务的实质为保本保收益的债权投资。
3.2会计处理
案例中的《股权回购协议》明确资金使用方即被投资方的股东B公司,承担在未来时间向投资方A公司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且该义务不能无条件的避免,且协议规定了固定的资金利率,所以B公司应确认为金融负债。根据《第37号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第22号会计准则》)第四章金融负债的分类相关规定,应将其确认为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金额根据合同金额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会计核算计入“长期借款”或“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合同期间支付的资金成本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或“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同时A公司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根据《第22号会计准则》第三章金融资产的分类,A公司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其确认为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额根据合同金额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计入“债权投资”或“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合同期间收到的B公司支付的资金成本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3涉税处理
3.3.1企业所得税
虽然案例中B公司不是被投资方而是被投资方的股东,这一点与《第41号公告》中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但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条款实质与《第41号公告》的第一条所列示的5个条件实质相同,所以所得税处理参照《第4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1)B公司支付的利息,A公司应视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在B公司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B公司应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赎回投资时,投资双方A公司和B公司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3.2增值税
案例中业务实质为债权投资,应视同于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款解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率为6%。与A公司相对应,B公司作为资金使用方,支付的资金成本属于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41号公告》将赎回投资时赎回价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则A公司收回时对于溢价部分免交增值税。
3.3.3印花税
按照债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借款合同”税目,适用税率0.005%。静待下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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