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利率算是高利贷
我国法律没有对高利贷的具体利率进行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中有超出市场利率价格四倍的为高利贷,高利贷是不被我国认可的一种贷款,那么多少利率算是高利贷?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多少利率算是高利贷
高利贷指的是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的贷款,法律禁止高利贷,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标准的,即属于高利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高利贷认定标准是什么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高利贷信用是最古老的信用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三、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属非法行为。是民间行为。就是以很高的利息将钱贷给你,这个利息由贷款方说的算,借款方没有任何权利,你要同意就贷给你。没有多少钱的限制,50万上下一样的,看贷款方怎么向你要价了。但这种贷款方式为法律所禁止。
我国的法律规定,允许民间借贷。但利息应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禁止利滚利,驴打滚等。
法律不允许高利贷,借贷利率超过了合同在签订成立一年的市场价格利率四倍属于高利贷,高利贷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
2022成LPR调整最多一年,当年房贷选固定利率的后悔了吗
2022年LPR尘埃落定。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2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数字最终未变,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
LPR今年降得最多?
LPR全称LPi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MLF)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此前,由于12月MLF中标利率与此前持平,所以当月LPR报价的前提条件未发生变化。不过,有观点认为,在降准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下,即便12月LPR不变,明年1月的LPR也有望下调。
LPR报价行目前包括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
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1年期LPR通常是银行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流动性贷款的参考基准,5年期以上LPR则是中长期贷款的参考基准,比如企业中长期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
纵观2022年,LPR一共出现了三次下调,两次“双降”,一次“单降”。2022年1月,1年期LPR下降10个基点,为3.70%,5年期以上LPR下降5个基点,为4.60%。5月,5年期以上LPR大幅下调了15个基点,到达4.45%。1年期LPR从3.70%下调至3.65%,5年期以上LPR从4.45%下调至4.3%。
这也是2019年实施LPR改革以来,LPR调整最多的一年。原因也很简单,在疫情影响下,以LPR引导推动实际利率进入下行轨道,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可以打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有助于在内外部压力下提振经济微观活力。
选择固定利率后悔了吗?
伴随着五年期以上LPR多次下降,房贷利率也出现连续下调。对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而言,是实打实的实惠。
2020年,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曾进行了一轮LPR转换,可以由借款人选择固定利率或者转换成与LPR挂钩。当时,转不转,是一个灵魂之问。
如今回过头来看——如果购房者之前选择了改为LPR浮动利率,以及新的购房者贷款,那么月供的确会节省一笔资金。而如果购房者选择了固定利率,那就享受不到这样的待遇了。
不妨以上海为例,来算一笔账。当时,上海房贷利率折扣最低的有3.43%,如果选择了LPR,那么现在的利率则是2.93%!当时如果是上海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利率在5.39%,如果选择了LPR,那么现在利率是4.89%!实在是划算。
由于每个地区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不同,具体需要按照各省市的政策计算,但LPR下调使得月供减少是不争的事实。
也有人会问,怎么自己的月供没什么改变?那是因为,贷款人在签订房贷合同的时候,会与银行约定一个重新定价日,简单来说就是每年重新算利率的日子。在每年的这一天,房贷利率才会以最新一期的LPR作为依据。贷款人可以看一看自己的重新定价日是哪一天,在那之后月供会重新计算。
那么,早前选择固定利率的购房者,不知道后悔没有呢?
题图来源:图虫图片编辑:笪曦
来源:作者:张杨
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处理?点击查看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常会遇到资金不足、回款不及时等情况下,存在通过企业间相互借款进行周转的情形,那么企业间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一、企业间借款产生的利息
能否进项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相应形成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
能否税前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后,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需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支出的合理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3.向关联方借款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2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准予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特殊情形:企业投资者到期
仍未缴足应缴资本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因此,该情形下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