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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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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借条上签名加上自己名字,属于债务加入,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被告张某系陈某明妻子,被告陈某系陈某明儿子。2015年11月27日,陈某明向债权人沈某民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7年11月26日归还,按月利率2%计息,由原告提供保证担保。

因陈某明未还款,原告未履行保证义务,沈某民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明还本付息,要求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2018)浙0110民初某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陈某明还本付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院(2018)浙0110执某6号立案执行,陈某明、倪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原告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沈某民代偿,支付款项108000元,与沈某民的债务清偿完毕,本院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同日,陈某明与被告张某共同以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形式,确认欠原告的代偿款为借款,承诺于2020年11月19日前支付给原告。但陈某明、张某未向原告支付款项。陈某明于2020年4月9日因病死亡,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上判。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代偿款108000元;2.判决被告张某对原告的108000元垫付款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市场贷款利率(LPR)的四倍,即年息15.4%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日止,至2020年11月19日止的利息为3326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承担;4.判决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其继承父亲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张某自认,与陈某明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内不计利息,超过一年的,按银行利息计付;与陈某明共有坐落于杭州市某区农村房屋二间二层,另有借用他人名义审批,由陈某明与其共同出资建造二间余二层房屋于陈某明生前以6800000元价格抵偿给他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要求陈某明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承担本案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陈某明生前向他人借款,由原告提供保证,经法院审判及执行,原告代为偿还108000元,原告有相应的一系列证据为凭,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陈某明追偿。陈某明及被告张某以出具借据的形式确认所欠原告代偿款,并承诺还款,被告张某系对该债务的加入,应与陈某明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现陈某明已去世,被告张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及与陈某明为夫妻的生存一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清偿义务。被告张某以陈某明借款,由原告提供保证时其不知情,只同意承担一半还款责任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全部代偿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支付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因无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张某庭审中认可出具借据时曾口头承诺一年后按银行利息计算,故本院确定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陈某明生前与被告张某留有房屋等财产,其去世后属其部分应作为遗产可供继承,被告陈某作为陈某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陈某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七百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倪某代偿款10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倪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158元(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3.85%计算,此后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前述标准另行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陈某在继承陈某明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向原告倪某承担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张某、陈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倪某负担322元,由被告张某、陈某负担1241元。原告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莫名背上贷款 都昌县农商银行:实际贷款人是同名同姓者

近日,九江都昌南峰镇村民余先生去银行贷款时遇到一件“怪事”: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余先生,其父亲曾有一笔1995年的贷款逾期未还,而余先生询问家人却说从未贷过款。余先生向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设社会监督平台(问政江西)发帖反映了此事。

对此,都昌县农商银行展开调查,发现实际贷款人确为同名同姓者。

早前贷款仅登记名字无法确认贷款人信息

余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1月,他陪同父亲到都昌县农商银行南峰支行办理贷款,被工作人员告知,父亲余某招曾于1995年贷款800元,至今逾期未归还,但父亲却表示自己从未贷过款。

“我再三跟父亲确认了,他虽然年纪大了,但是能够确定自己从没贷款过。”余先生表示,他要求工作人员出具其他身份信息予以证明,但工作人员未能出具身份证号、指纹等个人信息。余先生认为,可能是其他同名同姓的人办理的贷款。

初步筛查南峰镇无其他同名者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南峰镇在1995年曾经存在发放贷款上缴农业税的情况。经初步筛查,南峰镇仅有一位名为余某招的村民,即为反映人余先生的父亲,且其曾于2017年生病,脑部神经受到伤害,可能存在意识模糊记忆不清的情况。此外,据银行系统显示,余某招1995年5月1日在南峰信用社借款1,024.50元,贷款余额844.01。信贷系统显示,2009年1月3日,余某招曾归还一次贷款,本金加利息共290元。

然而,余先生认为,一次借款、一次还款,父亲不会都不记得,银行应该给出充足的证据。

已找到实际贷款人为已亡故同名者

针对余先生的疑问,都昌县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再次进行调查,最终发现南峰镇确有两个“余某招”,另一名在南镇镇余晃村。据悉,余晃村的余某招已经亡故多年,户籍信息已经注销,经多方调查了解,基本可以确认借款人为余晃村余某招。对于贷款无身份信息一事,银行回应:由于1995年办理贷款时没有电脑系统,都为手工凭证,无法查询更多的有效身份信息,这是早年条件有限留下的问题,目前已向余先生解释清楚。

罗玉珍、中国江西新闻网全媒体记者李亚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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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男方婚前买房,婚后按女方要求加名,万一离婚怎么分?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加名不太现实,但有其他办法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贷款的房子进行加名,涉及银行贷款问题。银行是债权人,房产加名的话,银行需要审查新增人员是否对自己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对于银行来讲,增加工作量以及风险,所以,银行一般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但并不是就没有办法解决了。

如果房产由男方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来实现,可以约定房产归双方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约定具体份额,按份共有。

如果只约定成为共同财产而没有约定份额的话,离婚时,一般不会按照各占50%进行分割,法院会参考双方出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裁量,女方一般分不到50%。

如果对房产份额约定清楚,是双方的合意约定,法院会根据你们的约定进行判决,比如,你们可以根据双方协商好的条件,约定各占50%;或者男方占60%、女方占40%;或者男方占20%,女方占80%等。

如果想给这份协议加份保险,可以签好协议后,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和房产加名一样的效果,一旦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约定对房产进行分割。

关于房产约定问题,每个案子有每个案子的个性,所以,不要看别人写了协议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啊?别人写的协议法院支持了,我写肯定也会支持吧。这些都不一定,因为每个人情况不同。

在写财产协议时,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可以给您出具适合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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