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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后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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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女孩连续熬夜加班猝死:家属称加班为还家中贷款 律师表示认定工伤有争议

女孩在ICU抢救中(视频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蔡晓仪陈卿媛

编辑|王禾

7月8日,杭州一名刚毕业的22岁女孩徐惠惠(化名),在连续四五天熬夜加班后,在家休息时突发疾病,随后被送进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ICU抢救。这名女孩牵动了无数网友的心。不幸的是,半个多月后,女孩于7月26日在医院抢救无效去世。

7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惠惠家属处获悉,惠惠一家是江西人,她的哥哥10年前因车祸去世。徐父徐母靠贷款供她上大学。毕业后,惠惠便独自承担起家中的债务。由于想着尽快减轻家里负担,还清贷款,才拼命工作。

28日下午,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通报“网传22岁女孩熬夜加班猝死”一事:经查,涉事企业为杭州慕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局已关注到有关情況,并联动相关单位介入调查核实。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工伤认定”成为摆在惠惠家人面前一个现实的难题。多位律师认为,由于在非办公地点和时间猝死、且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惠惠要认定为工伤,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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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发生

女孩连续熬夜加班引发猝死

家人称加班为偿还家中贷款

7月初,惠惠开始发现自己身体不适,并于7月2日向公司请假。“她先是去小诊所拿药,但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变得更严重。”惠惠堂哥表示,“她一直熬夜加班,事发前一周还出现了感冒、胸闷不适等症状,受父亲和公司催促才决定请假看病在家休息。”

“呼吸好累!”在家休息期间,惠惠曾告诉徐父,她胸闷不适,徐父问需不需要他从江西老家赶过来,但惠惠比较好强,她说“我慢慢会好的”,没让徐父到杭州。

7月8日,惠惠身体不适的情况越来越糟,实在难以忍受,于是她向合租的同学借了2000元,在同学的陪同下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在就诊的过程中突然晕倒在急诊室。随后,惠惠被送入ICU抢救。

据杭州当地媒体报道,当天接诊的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科的副主任医师卢骁。据卢医生介绍,女孩被送到急诊室时已经没有了意识,进一步检查发现没有了心跳和呼吸,浑身皮肤已经发紫,情况很危急,他们诊断可能是“心肌炎引起猝死”。

由于女孩病情严重,在ICU抢救了6天仍未脱离危险。院方此后考虑心脏移植手术,但女孩家里无法承担巨额费用。在女孩去世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科卢骁副主任医师在社交平台发布了视频,视频中的内容是女孩生前,卢医生和家属的一段对话,卢医生表示,女孩的情况已不适合再抢救,安慰家属让女孩安静离去……“这种和家属谈话其实是非常痛苦的事情,家属很痛苦,医生也很痛苦。”卢医生事后这样表示。

7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惠惠家属处获悉,惠惠是江西人,身高一米六几,体型偏瘦。哥哥在10年前因车祸去世,徐父今年59岁,母亲57岁。惠惠哥哥去世后,徐母因为悲伤过度,在家休养,徐父则给人当护工,每年收入五六万元。

2018年,惠惠考上江西工程学院,每年学费就需要2万元。家中没钱,惠惠读大学期间,全靠每年的8000元的助学贷款。惠惠父母生活用钱也十分节省,所有钱都用于养育女儿,每年仅留下四五千元过年。

大约在2020年,惠惠查出患有狼斑红疮,最开始治疗时,每月费用需1000多元,长期不间断的医药费又让这个家庭添上经济负担。

2021年9月,还未毕业的惠惠就进入杭州慕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习,岗位为网络直播运营。天眼查显示,这是一家新公司,公司在惠惠入职前4个月刚成立,从事商务服务业,经营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演出经纪、互联网销售等项目。

实习期间,惠惠每月工资为四五千元。同年12月1日,惠惠正式转正,转正后加上绩效工资,每月可以有1万元出头。

其实在上大学前,徐父曾表示希望女儿以后当老师,工作相对稳定。但是惠惠有自己的打算,她认为教师工作稳定但收入不太高,她想学习美术,工作以后收入更高,这样才能照顾好自己和家人。

在杭州,惠惠和一个同学以及另外一个租客合租了萧山的一套三居室,房租加上物业水电等费用,每月2000元左右。徐父说,惠惠每天需要从萧山坐地铁到滨江,公司12点上班,她早上11点左右出发,晚8点下班,但她经常加班。2022年春节过年时,惠惠腊月28才回家,回家也经常打开电脑处理工作。

徐父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惠惠今年刚毕业,便独自承担起家中的债务。由于想着尽快减轻家里负担,为此她拼命工作。“惠惠工作以来,我和她时常联系。她经常说她工作每天都很累,经常工作到早上四五点。”

徐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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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声音

称女儿身体被公司“搞垮”

当地人社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惠惠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因徐父徐母无法支付医疗费用,杭州慕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欠条形式帮其垫付了10万元,“但募集数万元后不再帮助”,女孩家属介绍,本次治疗费用已花费45万元,相关的爱心筹款平台显示已有筹款19万元。

住院十多天后,惠惠曾一度苏醒,父女俩得以进行短暂的沟通——徐父安慰她说“会好的”,惠惠也回答徐父“好的”。然而在7月26日,经过半个月的抢救,惠惠还是不幸离世。

徐父介绍,在得知女儿去世后,徐母近两日已吃不下饭,只好请来医生打点滴。27日,徐父在社交网站上称,“我的孩子最终还是抛下我们两个孤苦伶仃的老人,谢谢大家这段时间的帮助,希望所有的孩子所有的好心人一定要爱护自己的身体,打拼奋斗也要照顾好自己!”

27日晚上,二老将女孩遗体送回江西老家火化。目前,徐父一家已和律师咨询工伤认定和法律程序相关问题,暂时没有新的进展。

徐父认为,女儿的身体是被公司“搞垮的”,但截至目前,公司从未主动慰问过惠惠家属。他认为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媒体此前报道,对于女孩相关的后续处理,该公司高管曾表示没有什么好说的,有事可以找公司法务。女孩家属称,他们曾和公司法务联系过,法务明确表态不会负责,如果要申请工伤赔偿需要走法律途径。

7月28日,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通报,对于网传22岁女孩熬夜加班猝死,经查,涉事企业为杭州慕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局已关注到有关情況,并联动相关单位介入调查核实。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7月28日,杭州市滨江区人社局官微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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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抢救时间超出48小时

工伤认定可能存争议

28日晚,徐父和周兆成律师在媒体直播间进行线上连线,周兆成是北京著名律师,曾代理过“操场埋尸案”和“错换人生案”等知名案件。在直播中,周兆成律师表示,由于女孩抢救了十几天,抢救时间已经超出了48小时,所以工伤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在法律层面,如果只限定48小时的话,从时间上值得探讨。希望家属不要难过,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加班的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公司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周兆成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个小时,加班的时间也会有规定,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为之。惠惠的死亡和公司加班文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相关职能部门如果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那就存在侵权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许多职场人不仅要面对很难跳出的高强度工作环境,还要时刻担心突发意外后难以被认定工伤的保险困境。

2021年6月21日,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分院护士林燕梅在值班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留下一名3岁的自闭症孩子。因抢救超过48小时,无法满足工伤条款,不被认定工伤。该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和转载后终于迎来转机。深圳市社保局在随后表示,将展开调查,其丈夫也表示正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赔偿法律网创建者、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士谦看来,这种幸运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例子仅仅只是少数。张士谦告诉红星新闻,近几年他经手的案例中,绝大多数员工猝死案例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不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标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这种工伤叫视同工伤,主要是区别于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死亡。所以视同工伤的认定也比较苛刻。”张士谦介绍。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在家的非工作时间猝死,一般来讲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关联性较小,与工伤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构成要件不匹配,难以认定为工伤。

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著名劳动争议律师蔺栋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员工在家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很难认定为工伤。“如果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上下班的交通事故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无论车船均可视同工伤。”

“以往有些案例,即使有些猝死确实可能是因为高强度工作,但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家属甚至打了行政诉讼,依然会维持原来的不予工伤的认定。”蔺栋表示。

张士谦认为,员工猝死难认定为工伤的原因之一,是法律修订时考虑到猝死与工伤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猝死与个人情绪、体质、心理等方方面面都有关系,法律是追求公平的,员工、公司以及有关部门的立场都需要兼顾的,公司甚至可以以100个人加班,99个人都没有猝死为由,否定猝死与工伤的直接关系。”

接触过许多工伤赔偿案例后,张士谦认为,对于一些极端情况,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始终是追求一种公平正义。张士谦介绍,2019年左右,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记录了一种特殊情况,“在单位发病,但因特殊情况或合理原因回家(如拿医保卡拿钱治病等)再就医,即没有直接从公司去医院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近两年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第一种,是因为疫情原因,有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的职工会在家完成工作,如法官、教师等,这种情况下发病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是超过48小时不算特别长的,或是宣告死亡前出现脑死亡迹象的,在病例里有相关记载的,也有被认定为工伤的成功例子。”张士谦说。

付建表示,若要认定为工伤,需要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交认定申请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医疗诊断证明。若构成工伤,其家属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工伤赔偿,法院会依起诉状的申请以及当地的工伤赔偿标准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项目进行计算核对赔偿。

“但如果离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太久,如在家睡觉时发病猝死的情形,几乎可以确认认定不了工伤。”张士谦介绍,“如果认定不了工伤,最多可以按非因公死亡享受待遇。这种待遇补偿较少,仅有丧葬费和根据工作年限和养老保险年限的非因公死亡补助,基本不会超过10万元。此外就是公司的人道主义补偿,没有法律约束力。”

张士谦指出,早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曾有一个比照工伤进行处理的批复性文件,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由于二者有相冲突的地方便没有正式立法。批复性文件指出,如果高血压或者心脏病患者在猝死前出现连续加班情况,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认定工伤的圈画多大,才算是真正的公平?加班几小时才算是过劳?这是一个未来需要持续探讨的问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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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身亡 家属拒还银行贷款 怎么办?

买房人意外身亡,家属不愿继续归还房屋按揭贷款,这时候银行应该找谁还钱呢?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买房后身亡家属拒还贷银行起诉开发商还钱

2020年,未婚男子张某购买了位于金山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银行共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除了约定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罚息等条款外,还约定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即在张某办妥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前,由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签订上述条款后,银行按约发放了购房贷款,但2021年初,张某意外身亡,张某的继承人不愿承担后续还款责任,银行与张某家属协商无果后,遂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认为,根据银行、开发商及张某所签订的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商明确为购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张某办妥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前。故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代为偿还张某所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开发商还钱,房屋权属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能按约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约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现因借款人张某未能按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且其所购买房屋尚未交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银行据此要求开发商对借款人尚欠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开发商代为清偿张某所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判决书生效后,银行、开发商均服判息诉,开发商及时履行了判决确认支付义务。

此外,法院方面表示,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畴之内,后续开发商可以凭借本案判决书和履行情况,另案提起诉讼,处理房屋合同的后续问题。

律师说法

本起案例是不是法院同情弱者,开发商成了“冤大头”?

很显然不是这样的,法院的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原告某银行是以保证合同纠纷起诉开发商的。根据银行、开发商及张某所签订的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商明确为购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张某办妥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前。现在张某意外去世,银行根据这份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这样一份开发商的担保合同,无论法官怎么同情张某家属,也无法判决开发商承担还款责任。

一般情况下,银行也可以选择起诉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或者通过拍卖房屋等途径来主张债权,但是这个方法显然比直接起诉开发商繁琐许多。从诉讼程序的便捷、偿还能力、实现债权的效率等方面考虑,显然起诉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是个优选。

本案中开发商偿还这笔钱后,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和房屋产权怎么处理?

个人认为,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具备履行能力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是否要继续履行这份合同。

本案所出售的房屋所有权应该还未转移登记到张某名下,即在开发商名下,在张某法定继承人不愿意继续支付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其与开发商双方可就购房款结算进行有效沟通,毕竟诉讼是需要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

如果协商不成,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起诉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当然,开发商也可以选择起诉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解除房屋销售合同,并对购房款进行结算。相当于这一笔购房交易回归到原来的状态,开发商将首付款退还给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而开发商仍然持有房屋的所有权。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左迎春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扬子晚报

(江苏新闻广播)

江苏一男子借20万后意外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怎么判合理?

案例:男子借20万后意外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江苏法院判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可是在经历了某些特殊情况之后,情节也会出现变化,比如具有利息的银行借款,在意外身亡之后是否需要偿还?

贷款作为现代生活中无法避免的难题,贷款人一旦出现意外,剩余下来的财产就需要由继承资产的人负责,可是如果家属放弃继承权呢?

01这是裁决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判决书,上面的内容有理有据,只是缺乏对律法的进一步解析,可供有相关需求的人员参考。

江苏扬州的一名男子丁某某,因为需要和银行长期合作,动用了银行提供的25万元信用借款,期限为3年还清。

可是丁某某在使用48天后,意外身亡,银行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于是中断双方的借款合同,并向家属提起归还25万元欠款。

按照继承权来看,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这三方需要替丁某偿还25万元债务。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丁某某在借款后并没有通过三方的同意,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丁某某的借款为他人所用,并没有告知其妻子,在判决过程中,妻子和女儿明确表明放弃丁某某的继承权,所以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起诉。

江苏法院是基于继承权来看双方的责任,关于此事的判决合乎法理,让人信服。

可是每个地方的的判决书存在出入,这是可以需要注意的地方。

02在另一起类似的案例之中,朱某某借款银行20万元后身亡,法院的判决出现出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9年,朱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之内还清,在约定时间到达之后,朱某仅偿还了4万元,突发疾病意外身亡。

涉事的银行将朱某的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家属承担剩下的欠款和利息。

朱某的家属反驳称,朱某并没有遗留下财产,对于他的欠款花费一无所知,表明要放弃朱某的继承权,不需要承担朱某的贷款。

可是法院认为,朱某因死亡构成贷款合同失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家属没有明确放弃朱某的遗产,应当承担在遗产范围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朱先生家属在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03以上两起案例均是涉及借款人意外身亡后的赔偿,对于案情的理解都有不一样的内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丁某某的案例之中,银行借款是在48天后丁某某因病去世,家属并不知情贷款的用向。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请注意一点,只要另外一方能够证明不知情,就无需承担责任。

丁某某的家属在提供了有效证据之后,证实了这一事实,在判决前明确放弃丁某某的遗产,法院予以支持驳回银行的起诉。

在朱某某的案例之中,根据《民法典》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银行是有权向朱某的家属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应该在朱某遗留的遗产之中判处,之所以能够一审作出家属赔偿,是因为家属无法证明不知情贷款的情况。

从夫妻共同资产和继承权来判定,法院判决朱某某的家属需要赔偿银行的贷款和律师费用。

04对于银行起诉无法偿还的人员行为来看,这是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做法,法院也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论证,做出合理的判决。

大家对于此类案件的关注,是集中体现在银行的服务上,对于亏欠客户的存款并没有合适的方式解决。

多个受限的操作让大众有意见,银行也应该针对此类情况进行优化,避免出现伤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银行是信用的合成物,一旦失去客户的信任,对于它的重建是很难做到的,防范于未然,才是智者的思维方式,不能将问题全都归咎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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