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贷款多久能拿到钱

本文目录

“无抵押、秒放款”,往往是骗局的开始

对于急需用钱的人而言

贷款无疑是一个好办法

但向银行申请贷款步骤繁琐

还需要等待漫长的审核...

网络贷款反而更加方便快捷

但这往往是骗局的开始。。。

李先生因急需资金周转,添加了一陌生男子的微信,对方自称某贷款公司信贷专员,公司办理贷款“利息低、无抵押、秒放款”。贷款条件合适,李先生一听便心动了。

随即,李先生根据“信贷专员”发来的链接下载安装了网贷APP、填写了个人信息,并提交了50000元的贷款申请。很快,李先生看到APP内余额显示50000元。

做完这一切,正当李先生准备提现之际,“信贷专员”称,需要交纳880元会员费,方可提现。李先生按照对方要求,向对方提供卡号转账880元后,操作提现却仍然显示操作失败。

提现再次失败,“信贷专员”又称,李先生的银行卡号和个人信息输入有误,导致账号被冻结,需要联系“部门经理”才能解决。于是李先生连忙按照吩咐,联系上了“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称,账户解冻需要交纳15000元保证金,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个人征信。此时的李先生虽心生疑惑,但还是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账15000元。

李先生转账后,提现再次失败了。对此,“部门经理”又以贷款资质有问题、贷款银行审批困难等理由,要求李先生继续转账刷流水,以证明李先生具备还款能力,还称刷流水的钱款连同批下来的贷款一起打入李先生账户。

随后,李先生按照对方要求,先后转账了17万余元。几天后,贷款仍然无法提现,李先生再次与“客服”联系时,发现微信已被拉黑,遂李先生才意识到被骗。

网络贷款诈骗的套路

想要防范网络贷款诈骗,我们就得先了解什么是网络贷款诈骗。

网络贷款诈骗是指骗子以低门槛发放贷款的名义,如“无抵押”、“无担保”、“秒到账”、“不查征信”等名义,吸引被害人下载虚假贷款APP或者登录虚假网站,再以“激活费”、“保证金”、“验证费”等名义连番轰炸,收取费用。

一旦被害人转账汇款,骗子早就将被害人拉黑跑路了,被害人不仅一分钱都没有贷到,存款也没了。

网络贷款套路分析

01、陌生人添加好友

需谨慎!

部分居民在网络上浏览贷款信息后,就会有陌生人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添加好友。

02、下载APP填信息

要当心!

在加上好友后,已经慢慢落入骗子的圈套,骗子通过聊天了解被害人的需求后,以“秒到账”、“无利息”等幌子向被害人推荐APP或者发送链接,并让被害人在他的指导下填写各项基本信息。

03、先缴费然后放款

定有诈!

骗子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以放款需要“手续费”、“押金”等名义,诱导被害人先缴纳一定额度的费用。为了快速拿到贷款的被害人会放下戒心,跟着骗子的指引走。

04、想放款继续交钱

不靠谱!

等被害人准备提现时却发现仍不成功,骗子继续以“信用不良”需要交“保险费”等名义让其再交钱,为了贷款,被害人可能会继续交钱,等到发现不对劲的时候,骗子早已拿钱跑路了。

防骗提醒

⭐通过聊天软件向你推荐网络贷款的,涉及要求提供验证码或者银行卡密码的均是诈骗。

⭐任何网络贷款,放款前以缴纳各种费用,要求转账的都是诈骗。

⭐申请贷款请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切勿轻信陌生好友、陌生电话、短信、网络广告。

⭐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来源:武汉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责任编辑:陶小艾

真没想到:十几分钟在“郑好融”上就办完了申请手续

12月1日下午17时,随着“叮咚”一声的提醒短信,河南励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周红在“郑好融”平台申请的30万贷款到账了,一下子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

“整个操作流程非常简单,十几分钟就办完了手续,原本也是抱着试试的心态,没想到十分顺畅,明年的果园又有希望了......”周红激动地说。

视频加载中...

“郑好融”操作宝典

为帮助全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难关,加速复工复市,11月30日,郑州中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郑好融”正式上线。正观新闻记者获悉,短短两天时间,入驻的金融机构线上申请业务十分忙碌,并且已有多家企业顺利拿到贷款。

35家金融机构,178款金融产品

作为普惠性金融平台,“郑好融”一头连着广大市场主体,一头连着众多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可以让银行和企业供需双方直接面对面,让金融惠企政策第一时间直达企业、惠及企业发展,也能让金融扶持政策发挥最大效能,真正实现让企业多跑“网路”、少跑马路。

目前已有35家金融机构入驻,发布金融产品178款,涵盖个人经营贷、企业普惠贷款、信用贷、抵押贷等全场景普惠产品。

譬如郑州农商银行已推出7款产品上线“郑好融”专区。其中制定了专项纾困信贷产品——“抗疫快贷”,该产品准入门槛较低,专门助力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纾困解难。“抗疫快贷”最高额度30万元,年利率低至3.85%,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费全部由郑州农商行承担。手续简单,贷款办理快速。

周红申请的便是该产品。据悉,周红在荥阳王村承包了三十余亩土地,种植杨梅、红叶石楠等果木,今年又套种了大萝卜,辛苦了一整年,本想着能卖个好价钱,但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6万多斤萝卜销路不畅,不仅投入的本钱收不回来,连地租和明年买苗木的钱也十分紧张,这让周红十分发愁。

“看到新闻上关于‘郑好融’的报道,可以帮助我们贷款,我就想着试一试,没想到流程非常简单,十几分钟就办完了手续,帮了我大忙。”周红说,目前他申请的30万贷款已经到账。

全程线上办理,到账速度快

郑州农商银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刘路雯介绍,截至2022年12月1日下午16时,该行“郑好融”平台已收到306笔“抗疫快贷”申请。

建设银行也是此次“郑好融”专区入驻的金融机构之一,同样也推出了多个配套产品。

据悉,建设银行郑州金水支行已经在“郑好融”上线了16款产品,其中产品——“商户云贷”作为主打产品,主要是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纾困解难。“商户云贷”最高额度300万元,年利率低至3.95%,且全程线上办理,省去客户大量线下跑的时间,基本可以实现“秒到账”。

平台好不好用,用户最有发言权。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经营一家馍店的个体户生张先生同样因疫情原因遇到了资金困难,看到媒体报道后,便尝试在郑好融平台进行了线上申请。

“目前已经到账了,我这次在建设银行贷了50万。没想到这么快就收到了,而且利率这么优惠,可算是解了我的燃眉之急。”张先生说。

建设银行郑州金水支行行长王向阳表示,从30日上线到目前,建行相关产品已有超350人次点击咨询,融资需求达2.81亿,目前已成功申请5户,授信金额385万元。

操作宝典如下:

那么,想要在“郑好融”上进行贷款的个人和企业该如何操作呢?

经正观新闻记者实践得知,步骤十分便利简洁。

一、中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可登陆“郑好办”,进入“郑好融”专区;

二、关联法人身份验证工商信息后进行注册,注册后可在“郑好融”专区首页快捷进入纾困专区、中小微企业专区、个体工商户专区检索适合的产品;

三、根据自己意愿,对选中的银行融资产品进行线上申请,对应银行在评估后会申请处理和沟通反馈。

借名买房,买得了却还不了?

现实生活中,因楼市限购、楼盘售房规则设计、银行贷款年龄限制等原因,借用亲朋好友身份购房的情况并不鲜见。实际买受人借名后,与挂名人往往采用“低价出售”方式“物归原主”。但在挂名人有债务的情况下,该行为存在故意转移自身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容易引发纠纷。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债权人起诉要求撤销挂名人“物归原主”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拉弟弟一起摇号买房,弟弟摇中后成了房主

早在2009年年底,舟山某楼盘开售,由于房子较为抢手,开发商因政府政策的规定,设置了一道门槛:意向购房者需摇号确定最终购房人。

当时,周女士想给女儿小芸在该楼盘买一套房,为了增加中签机率,她拉上弟弟周先生和弟媳一起报名参与摇号。

结果,弟弟周先生夫妇摇到了号,周女士母女反而成了“陪跑”。之后,周先生夫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了一套总价132万余元、面积130余平方米的房子。房屋交付后,周女士的女儿小芸住进了新房。

2017年1月,为了让该房产“物归原主”,周先生夫妇以商品房买卖的形式,将该房产作价100万元,过户至小芸名下。但这笔钱实际并没有支付。过户前,周女士清偿了60余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小芸也拿到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书。

因弟媳有外债,房子“物归原主”后被要求撤销

然而,转眼到了2021年5月,这套房子却惹上了官司。

原来,周女士的弟媳在2014年至2018年间多次以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亲戚顾某借款,累计达300余万元。

2019年,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得知周先生夫妇将这套位于新城的房产低价过户给外甥女小芸,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顾某认为,周先生夫妇将这套市值高于13000元/平方米的房产以7300元/平方米的低价转让给小芸,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周先生夫妇与小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周先生夫妇名下。

周先生认为,姐姐只是借用了他的身份去参加摇号,这套房产本来就是周女士出资购买。中签后因不能改名字,所以产权就登记在周先生与妻子名下。买房报名及支付手续费、押金等均由周女士办理,房屋的首付款以及后来的按揭贷款也由周女士支付,为此他们还与周女士签订了一份代持协议,约定该房产由周先生夫妇代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先生中签后,购房合同中买受人虽为周先生,但记载的住址和电话号码都是周女士的;购房首付款、车位购买款及与购房相关的税费均由周女士支付;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小芸前的按揭款项也由周女士归还。基于家庭伦理和亲情,父母出资替子女买房,房屋所有权人确定为子女,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允许。

弟媳的债权人无权撤销房屋过户行为

法院认为,周先生在购买案涉房产至其将该房产过户给小芸期间,顾某对周先生的妻子享有债权,故顾某享有的债权与案涉房产之间确有关联,顾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产是否系周先生替周女士母女代持。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2009年购买案涉房产时,政府相关购房政策规定需抽签决定购买人,购房时不能更改登记的中签者姓名。但证据反映,包括周先生在内用于登记购房抽签的四份存款证明及相应的存款手续均为姐姐周女士办理,说明当时周女士一家有购房需求。因周先生系中签人,故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按揭贷款、开设用于归还按揭款项的银行卡等手续由周先生夫妇亲自办理,亦为合理。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根本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有害于责任财产的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判断标准是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看,周先生系案涉房产代持人,而非房产实际所有权人,房产事实上并非为周先生夫妇责任财产,周先生夫妇与小芸以买卖方式转移案涉房产,不构成低价或无偿处分其责任财产,由此认定顾某认为周先生夫妇将案涉房屋低价转让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遂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顾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舟山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观察思考

合法合理的代持关系应被允许

近年来,借名买房、代持房产现象并不鲜见。一方面借名买房行为隐蔽性强,且有时还存在逃避相关法规、政策等目的,另一方借名买房涉及金额大,而住房对一个家庭而言又至关重要,故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往往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尖锐。

不论是实际购房者与名义购房者就房产所有权引发的纠纷,还是名义购房者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房产或就“物归原主”主张撤销导致的诉讼,均需判断代持行为的效力。就该行为的效力判断,应依照民法典总则编及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意思表示是否一致、真实,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

本案中,房产虽曾以周某夫妇名义购买,并登记于周某夫妇名下,但周女士提供的证据反映房产的首付款、车位购买款、购房税费等都由周女士负担,其女儿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另房产所在楼盘出售时确有摇号确定购买人,由该购买人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登记的售房规则,能够证明周女士以周先生夫妇名义为其女儿购房的事实。而周女士借周先生夫妇的名义为其女儿购房,并非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政府的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应当认定其女儿本身即为房产实际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登记权利人周先生夫妇返还房产。

对于债权人顾某而言,周先生夫妇并非房产实际所有权人,其将房产“物归原主”,不产生周先生夫妇财产权益不当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的后果,故顾某无权就周先生转让房产于小芸的行为主张债权人撤销权。

另外,在名义购房者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挂名房产”的案件中,由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是一种拟制事实,并不总能反映真实不动产物权关系。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实际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即说明,即使周先生夫妇未将房产返还小芸,小芸也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当然,部分实际购房者为规避限购规定也容易产生借名买房、代持房产的情形,此时实际购房者因不符合购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无法取得所买房屋的所有权,即使能够解除其与名义购房者之间的买房合同,要求名义购房者给付相应的损失补偿,但在房价涨幅较大或名义购房者对外负债较多时,实际购房者存在“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因此实际购房者应避免踩这条红线。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