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你名字买的房,不一定是你的;但用你名字贷的款,一定是你还
以你之名买的房,未必属于你:但以你之名借的贷款,一定是你来还
作为资深网民的我们,每天一定离不开浏览头条,微博上的各种各样的新闻,最近吸引我们眼球最高的便是俄罗斯与乌克兰之间的战争事件,几乎是实时在报道。
而除此之外,最近有一条热搜也深深地吸引了我的注意,话题仍是贯穿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老生常谈的房子问题。
事件的整体由来大概如下:主角是一对来自福州的小情侣,但是双方还没有进行见父母领证的环节,不过也是在计划范围之中的。男方最近与他的父亲计划也是先买房,在经过商议后决定在房产证上写女方的名字,有的人听了,说这不是挺好的嘛,房子上写上女方的名字,让我们再来看看事件的发展。
选择写女方的名字呢,是父亲考虑到自己名下有房,如果进行二套房的话税费将会很高,女方这时候就产生了很强烈的忧虑的心情。
首先,计划的是买120平米以上的,单价也是高达3.5w以上,而且是由男方的父亲单独付款,这就给女方带来了心理压力,觉得这份礼太大,自己贸然接受觉得过意不去。
然后,就是男友的计划,男友打算买房后以最大限度地抵押贷款,然后用贷款的钱出来买第二套房产,这一套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没有明确写谁。
最后就是买完后的装修资金问题不够的问题,男方的意思就是以女方的名义进行贷款,获取资金进行装修。
女方的忧虑从此也就开始了首先,这些计划都是从男方口中得知的,所以,女方不能知道只是和他的父母商量后的结果,还是单纯就是男方自己想象出来的主意。
然后,女方从刚开始天降巨额楼房的兴奋,不好意思接受转换为后来的冷静思考,发现事情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这一回事,如果这一系列操作下来之后,女方就已经背上了巨额的财产外贷,就成了一个巨额负债人。
巨大的婚宴骗局由于此件事情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越来越多了解相关知识的人士也参与对这件事情的分析中。经过很多人的各抒己见,我们也不难发现网友们的众多评论最后都指向同一个方向,便是反对这门婚事,认为这是一个新型的婚姻骗局。
男方的这种行为可能正是在利用婚姻法的漏洞去制造一个巨大的陷阱,如此一来,如果男女双方分手后,女方不仅不会收获一分利益,反而会背负巨额的外贷,在反观男方,轻而易举的就收获了一套房产。
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这样的案例,我们最近也是接触得越来越多了,我们熟知的就是前些天,闹得沸沸扬扬的便是“刘女士举报婆婆吃空饷”的重大事件。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婆婆首先利用刘女士的名义去购买新房,然后又提议让刘女士与其丈夫假离婚,之后,便是出现于刚才女方中相同的套路,婆婆让其购买价值500万元的房,其中300万婆婆提供,另外的钱由刘女士的名义进行贷款购买,房产登记在刘女士的名下。之后夫妻二人感情破碎,变成了真离婚,婆婆反咬一口,法院举报刘女士借钱买房,最后判决变卖房产赔偿婆婆的借款,刘女士自此也是背上了200万元的债务,成为了负债人。婆婆也以刘女士没有抚养能力为由,争夺抚养权。
刘女士忍无可忍,选择将此事的来龙去脉上传到网络,这才让我们看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所以,针对这两件事,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感情中的套路不会那么多的。以你之名买的房,未必就属于你:但以你之名借的贷款,百分之百由你来还。
对此,你怎么看呢
本文由“十三说财经”原创,欢迎点赞收藏,+关注也是可以的。
如有感兴趣的话题,可以私信分享给我进行文章发布哦!
作者:十三
图片均来自网络
父母首付,儿子儿媳还贷,房子应该写谁的名字?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而现在结婚,很多女孩的父母都要求男方必须要有车有房。
很多父母都是生活在社会底层,就算打拼一辈子也不可能给儿子全款买房,大部分父母拿出毕生积蓄,也只能够给孩子首付,然后让他们自己还月供。
小李的苦恼
同事小李最近准备结婚了,但是女方要求要在市区有房子。小李是家中的独子,今年二十八岁了,为了能早点抱上孙子,小李父母把毕生积蓄拿出来,又东拼西凑地跟亲戚们借了点钱,总算在市里给小李首付了一套房子。(总价一百多万的房子)
现在房子是有了,可是女方家人要求要在房产证上写上他们女儿的名字。这下小李父母不同意了,说:我们出的钱首付,为什么要写上你家女儿的名字呢。
父母给首付,儿子儿媳还贷款,房产证应该写谁的名字呢!
房产证应该写谁的名字
而小李则表示很为难,房子的首付是他爸妈一辈子的积蓄买的。而他的父母也是害怕,如果有一天两人离婚了,到时候小李他就一无所有了。
而女方家则是表示,婚姻应该要相互信任,而且房产证上写女方的名字,以后他们女儿嫁过去了也不会受委屈,这也是对女方一个保障。
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这让小李很是为难,一时间不知道该怎么选择?
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这种问题,希望大家支个招,让两边都不觉得吃亏。
[比心]
借条上担保人的名字非本人签字,还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转自:菏泽巨野县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
往往会找来第三人作为担保人。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
若借条上担保人的名字
为他人代签,而并非本人签字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近日,巨野法院永丰法庭员额法官王汝景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01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16日,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康某某、胡某某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冯某某仅偿还借款20000元,仍剩80000元借款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原告交付被告冯某某款项实际为9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三个月的利息10000元,借款到期后共需偿还原告姜某某100000元。
被告胡某某辩称,借条担保人胡某某的名字非本人所签,且已过担保时效;借款数额应当以被告冯某某实际收款数额为准,借条中未约定利息。
02
法院审理
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借款利息10000元,有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出具的借条、原告姜某某及被告冯某某的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冯某某已偿还原告姜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70000元未偿还。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原告将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康某某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保证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康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某某追偿。
本案借条中担保人胡某某的名字非本人所签,庭审中,原告姜某某未能提交被告胡某某授权被告康某某代为在案涉借条中签字的证据,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某对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收到原告诉状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未超过保证期间,对被告胡某某辩称已过担保时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03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康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被告康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姜某某对被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04
法官提醒
对此,法官提醒,当事人之间发生借款事实,一方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时,书写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作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的,必须明确注明身份,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