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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微信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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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通过微信好友办理低息贷款 结果却背上9.5万元外债

填完贷款合同后,王先生满心期待等着审核通过贷款到账,但他不知道的是,一场针对他的骗局正在展开。

辞职后打算贷款做生意微信好友拉其入群聊称有低息贷款

27岁的王龙(化名)是江苏人,在西安西一路附近的海鲜市场打工五六年了,2019年上半年结婚生子,打工攒下的积蓄花费一空。

近日,王龙辞职后想自己做生意,想贷款5万元作为起始资金。在朋友李先生的推荐下,他添加了一位能办理贷款的微信好友。

2019年12月30日上午8时许,王龙加上对方好友后,他被拉入了名为“民生~信贷办理1310”的微信群。

“他们利息很低,贷款不用抵押房子或车子,看他们发的银行的营业执照我就相信了。”王先生说,他提供个人信息和手持身份证照片后,对方发来银行的电子版贷款合同,要他打印填写后,拍照发到群聊中审核。

钱交了一次又一次男子贷款成还背上9.5万外债

12月31日,头像是银行图片的群成员“专员”告诉王龙,银行下款成功,但要交激活金5000元,才能关联个人信息激活账户,并称激活后贷款和激活金1分钟到账。

为尽早拿到贷款,囊中羞涩的王龙向亲戚借了5000元,通过对方发来的二维码,进入了“财务群”,将红包按对方要求设置称普通红包后,发了5个1000元的微信红包后退出了“财务群”

交钱后,王龙满心期待的等着贷款到账,但“专员”称关联激活成功,系统提示银行卡流水不足导致无法到账,需补刷流水才能账。

“我也不知道补刷流水是什么意思,当时急着贷款脑子都是乱的。”王龙说,对方要求他再交15000元。“专员”还称,不交钱时间贷款会被冻结,冻结后钱无法到账,利息和本金还要照给,同时还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无奈之下,王龙向朋友借了15000元,又加入“财务群”发了15个1000元的红包。

本以为这次贷款能下来,但对方称,系统提示还需再补刷2万元,王龙向朋友借了2万元进群发了红包,但对方又称,频繁补刷流水被央行系统检测流水异常,需再交5万元,

“经理他可以帮我垫付2万元,我付3万就可以,我把3万打过去以后,对方又说财务不让垫付。”王龙说,之后他又打了2万,贷款却仍旧没到账,对方称,财务通知还要补交45000元。

王龙说,为贷款他一共借了亲戚朋友9.5万元,实在没钱了要求对方退款,但对方说退款要7到14天。

微信群中全是“三无”号银行称办理贷款只能通过官方平台进行

1月2日记者联系上王龙的朋友李先生,他表示,他是通过一个支付软件的弹窗中加上对方微信的,之前打算自己贷款,但自己没有贷款,当时的弹窗页面和链接他现在已经找不到了。

上午10时许,华商报记者在王龙手机中看到,“民生~信贷办理1310”的微信群聊中一共有13人,7名成员的微信名都为“在线咨询”,除王龙以外的其他12个微信号,都是查不到除头像和微信名外的任何其他信息的“三无”号。

记者看到,微信在聊天框内曾多次提醒“与在线咨询发生资金往来可能存在风险,请注意核实身份,涉及汇款、转账等务必电话确认,谨防诈骗。”

下午,记者拨打了民生银行24小时服务专线95568,客服人员表示,民生银行线上申请贷款,只能通过民生银行官方平台或民生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营业执照照片有很多科技手段是可以去处理的,我们不可能通过微信的个人账号办理贷款,贷款是很严肃的事情,银行要审核客户贷款资质等各个方面的信息,才会办理。”

近日,王先生已向西安公安新城分局中山门派出所报案,警方已受理该案件。

华商报记者蒲阳

倒卖微信号就能月入过万?这样的暑期兼职要小心

2020年3月,家住鄞州区的何某正在为借钱的事发愁,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的来电,对方自称是某知名贷款平台的客服。经过初步的交流,双方加了微信。

该客服告诉何某,“目前有个贷款业务,只要下载官方贷款APP,注册成为会员,即可享受低息贷款,最高额度可达30万元,且没有贷款门槛。”正愁没钱的何某动了心,于是按照客服提示,下载了“官方”APP,并立马交了会费699元。

随后,客服又声称只要花钱升级为高级用户即可享受一秒放贷,何某虽有一丝疑虑,但看着如此“官方”的客服微信头像和“正规”的贷款专用APP,何某还是信以为真,“唰、唰”又是两笔支付出去。然而,他左等右等,并没有等来“一秒放贷”。何某发觉被骗,选择报警。

原来,看似正规的贷款APP和贷款客服专员,实是一场精心谋划的骗局,而这一切都与大学生段某有关。2019年12月,段某通过某社交群发布的兼职信息,认识了一位神秘买家“远山迷雾”,对方称“只要段某能找些活跃度在1年至5年的闲置微信账号并卖给他,就能获得一笔丰厚的酬劳,多劳多得,月入过万不是梦”。对于学生党段某来说,这样的兼职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简单易行来钱快。于是,段某开始寻找“微信账号供应商”,很快他通过网络找到了李某,李某称有渠道购买到一批无人使用的微信号。

然而,“远山迷雾”提出“光有微信号还不够,还需要把这些微信号的头像和昵称,统一修改仿造成某知名贷款平台专用的商标图案和客服头像。”于是,段某吩咐李某照做。操作完成后,李某将这些微信号分批出售给段某,段某再按照每个微信号加价50元的标准统一卖给“远山迷雾”。等待验收合格后,段某如约拿到钱款。上述被验收合格的“产品”之后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何某便是受害者之一。

据调查,段某共通过上述方式出售微信号2500余个,所售微信号被上家用于电信诈骗,涉及金额数百万元,段某从中获利12万余元。不久前,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考虑到段某是大学生,且系初犯,悔过态度良好,并且已经返还部分违法所得,承办检察官对其适用附条件的量刑建议。开庭前,段某将所有获利12万余元全部退出。8月1日,该案在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戴文超王天成)

来源:中国宁波网

网络平台大肆售卖人脸照片等个人信息 该如何预防?

来源:法治日报

人脸信息灰色产业链引发关注信息泄露或导致财产重大损失

隐私信息频遭泄露该如何预防

□本报记者韩丹东

□本报实习生林银婷

近日,媒体报道的批量倒卖非法获取人脸等身份信息和“照片活化”网络工具及教程的黑产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这些信息在淘宝、闲鱼等网络交易平台上大肆售卖,而且售卖的人脸信息并非单纯的人脸照片,还包含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对于出售公民信息等隐私数据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公民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法治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网上售卖个人信息

肆意侵犯公民隐私

人脸特征信息作为高敏感性信息,与个人身份、金融、行为、位置、偏好等信息相关联。该信息被泄露时,或将导致人们个人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

采访中,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出售公民隐私信息对公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威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垃圾信息源源不断,当人脸信息被某些刷单类A非法利用时,可能会收到垃圾邮件、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甚至可能导致被迫网贷、金融账户被用于非法的用途;二是个人财产受到损失,非法中介常利用人脸信息和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进行贷款、借债或者冒名办卡透支消费;三是公民可能会遭遇裸聊、裸贷、私密信息泄露的危害。

出售公民隐私信息的行为为何屡禁不止?郑宁认为,这是因为售卖者的逐利心理,购买人脸信息的成本极低,但是被售卖的人脸数据可以用来“撞库”,也就是在不同网站尝试使用相同的帐号、密码获取该用户其他的账户信息,从而达到精准投放广告、精准营销或精准诈骗的目的,以此获得高昂利润。此外,犯罪成本低也是导致公民隐私信息一再被倒卖的原因。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售卖隐私信息是因为有市场需求。从技术角度来讲,这种需求来源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是为了“撞库”,撞库是指凭借用户的身份信息、人脸识别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破解用户账号;第二是为了精准营销,了解个人的运动轨迹,通过人脸比对可以掌握到此人上过什么网站,用过哪些类似的服务,拿到此人的相关信息后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技术与此人真实身份相结合,实行精准营销;第三是为了精准诈骗,诈骗者通过搜集个人相关信息,了解个人购买的物品,以退票、退钱、更换货物为由,使公民上当,点击诈骗者所提供的二维码,从而进行精准诈骗。此外,还有一些个人目的,比如窥探个人隐私等。

法律助力信息保护

售卖平台难辞其责

关于倒卖公民隐私信息的行为将会受到何种处罚,朱巍说,对于倒卖公民隐私信息,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围绕“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单独设了一章进行规范,可见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非常重视。

郑宁介绍,倒卖个人信息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倒卖公民隐私信息的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此,朱巍表示,这涉嫌违法违规销售,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平台对应知和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从事非法业务,平台方有制止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此义务,平台方将会承担责任。同时,平台要设立举报渠道,售卖个人隐私涉及刑事犯罪,平台应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若没有举报渠道,平台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要看售卖主体是谁,若售卖主体为平台方,则毫无疑问,平台方为违法者,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是售卖主体,则主要看平台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知情,除此之外,还要看经营者是否留下真实的身份信息,如果没有,则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平台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承担的责任一方面是基于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包括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身份信息的留存、违法违规情况的上报、对应知明知情况的负责等。基于网络安全法,平台方有网络安全保障的责任,若平台没有履行网络安全义务,明知道经营者在售卖个人信息而放任不管,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认定为帮助犯罪。

郑宁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电商平台应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下架不合规商品,斩断出卖人脸信息的利益链条。

健全信息保护制度

树立信息保护意识

对于隐私泄露售卖的问题如何根除,郑宁认为,应从国家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面抓起,国家应尽快完善公民生物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构建健全的个人信息权利救济和保护制度,明确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范围;在执法方面,加大对企业非法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在政府自身成为人脸信息搜集主体时,政府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遵循合理必要原则,并限制公权力的过度扩张,尽可能较少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企业在采集和使用人脸数据时,应该遵守以下几个原则:用户同意、数据合规使用、透明性、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隐私设计、准确性和用户权利、问责制度。公民个人应树立强烈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便扫码、注册等。

在朱巍看来,想要解决隐私信息售卖问题,首先要加大处罚力度,其次要将精准诈骗拔出萝卜带出泥,即除了诈骗罪之外,还要看诈骗者是从哪里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要顺藤摸瓜,考虑诈骗背后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引入新的技术,比如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可以相互验证,每个信息谁阅读了,谁拿走了都是可以留痕的,最好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另外,个人信息,互联网实名制等可以构建统一的网站去储存,而不应该把个人信息放在各个商业网站上,通过统一的网站储存,变成EID,由国家统一管理则更好一些。

隐私信息保护对公民自己来说至关重要,对于公民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郑宁给出了以下几条具体建议:第一,树立强烈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个人信息有可能要被采集的时候,要尽可能询问采的原因和用途,是否有合法依据,以及数据搜集方对数据安全的保护措施。第二,不要随便扫描二维码,不要随便把自己的验证码发给别人。第三,不要随便加微信和点链接,不要在非正规的网站上注册。

朱巍认为,一方面,公民不要随便在“三无”网站上注册信息,不要随便扫描二维码,不要轻易点开他人给的链接。另一方面,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出现错误、受到更改、发生遗漏、或者超出了网站平台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等情况,公民可按照法律规定举报或向平台提起诉讼。

朱巍提醒,对于个人来说,公民要学会行使注销权和安宁权。注销权是指公民不再使用某A时,不仅要卸载还要注销,以此消除A中的个人信息;安宁权则指拒收广告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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