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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

本文目录

婚后房子加了配偶名,真的一人一半吗?

有对夫妻

男方在婚前全款买下了三套房

结婚时

将妻子的名字加在了

3套房的房本上

但因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

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

经常发生争吵

最后,妻子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已经感情破裂的他们

对离婚这件事没有异议

但在房产分割上各有各的想法

婚后房本上加上配偶名字

离婚时,房子就要对半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判决

酌情确定妻子可分得约25%的份额,丈夫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半分割,同时,也无证据证明丈夫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妻子的明确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则该房产的性质是否会发生变化呢?双方离婚时,是否一律平均分割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婚前的个人房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一点,很多人都已经很清楚了。大家普遍认为,只要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房子理应就变成了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将来如果离婚,就应该一人一半。其实,这种观点只说对了一半。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现已废止)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意味着并不是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若对财产分割存在协议,则属于其协商一致对私人事务进行处理的范畴,应当被尊重;二是具体到房产分割的情形,人民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的规定。从立法的变化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绝不应当简单地“一刀切两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作出更加公平的、更加符合公众价值认知的裁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来源:江西法院

房产证上因为夫妻2人的名字,麻烦多

最近,我的侄子遇到一件烦心事,就是因为房产证上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造成的。

2018年初,侄子为了结婚,在父母的资助下在南京仙林买了一套价值320多万元的新房,当时首付是100多万元,商业房贷220万元。贷款也是以侄子名义,他的父母担保的贷款。

侄子在南京一家互联网知名企业工作,他的女朋友在一家外企公司上班。侄子夫妻两人是大学同学,他们恋爱了6年,感情很深,父母双方都很满意。毕竟她们都已经是快30岁的人了,父母双方逼着她们结婚。

2019年办理房产证时,女方要求加上她的名字,侄子毫不犹豫地加上了女方名字。

现在他们的儿子已经3岁了,开始上幼儿园了。为了儿子能够上更好的学校,夫妻两个商量着准备把这套房子卖掉,去河西买一套学区房。

今年年初,到售房部一了解,他们夫妻是二套房,由于房贷没有结清,首付需要60%,房贷利率也要比首套房贷款利率高0.8%左右,如果贷款300万元,一年多付利息2.4万元左右,贷款期限30年,如果算上利息的时间价值,30年就要多出利息近百万,一下子把小两口吓住了。

一直到现在,第二套房子也没有定下来。

最近,因为这个二套房的问题,夫妻俩还闹了个小矛盾。

侄子对妻子说:“当初结婚时如果你不逼着我在房产证加上你的名字,现在你的名字下面就是无房户,可以你的名字作为首套房买房子,我们都可以省下来100万元左右的利息,首付款也可以少付200多万。”

妻子说:“当初加我名字也是你同意的,谁知道买二套房还有那样的规定,现在还赖我呢。”......。

房产证上加不加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还真的不一样!这是因为:

首先,国家对首套房和二套以上的房贷政策不一样,房产证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说明夫妻双方名下都拥有了房产,无论什么时候,都是有房人,但是,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夫妻双方任何一个人的名字,那另外一方想要买第二套房产,那依然可以享受首套房政策优惠。

另外,国家对第二套房的首付也有规定的,就首付款而言,首付款需要达到60%左右,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同时,如果夫妻双方名字都在房产证上,即使你还清了贷款,那再买房也算第二套,再者夫妻双方有贷款购房的记录,即使这套房子已经卖掉了,再买房也算第二套。但是,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那就不一样了,另一方就可以按照首套房政策买房了。

其次,在财产分配问题上,房产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结婚后要求对方把自己的名字加上去的家庭,一旦婚姻破裂走向离婚的话,那问题马上就来了,这套房产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对于那些一方在婚前买房,婚后夫妻两人一起承担还贷款,或者一方单独还贷款的等等,一旦离婚涉及到房产,那想要完美解决真的很难,有的还可能对簿公堂。

何况,现在的离婚率比较高,谁也不知道自己会不会离婚,一旦离婚以后想要买房,那可就难了,如果之前房产证上有了你的名字,即使离婚后你名下没有房产,你再买房子时也是第二套房,不可能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

最后,在处置该房产时也增加了繁琐,由于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在出售房子时夫妻双方都要到现场签字,如果房产证上是一个人名字,出售时就可以只要产权人一个人到现场签字就可以了,另一方就可以不去现场签字。

所以,大家在办理房产证时还要非常斟酌,思考清楚,如果以后还准备买房,房产证上千万别写夫妻2人的名字,不然,会有很多麻烦。

律师如何面对日常的婚姻咨询

律师经常遇到这样的场景,三不五时就会有客户联系:“XX律师,我有婚姻方面的问题,能不能向您咨询一下?”

如果此时回答:“我不擅长这个领域。”客户的内心就会打问号:“你不是律师吗?”如果勉强应和下来,就要历经一场漫长的谈话,听下来也没提取出其中的重点。

面对律师们的这种困扰,文康培训学校第139期由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蕾律师展开分享,希望对青年律师有所启发。

婚姻业务的特点

1、曾经年少入围城,今朝得脱喜洋洋——婚姻案件是高发业务

普通人一生中可能极少会犯罪,也很少人会拥有一家公司,但是大多数成年人都会选择进入婚姻,甚至可以说,婚姻生活某种程度上就是成年人的生活。有合就有分离的可能,虽然听起来不太善良,但客观来讲,这个领域的案源量相对比较充沛。

2、巾帼不让须眉,红颜更胜儿郎——从事婚姻业务的女律师居多

在文康,专业做婚姻业务的女律师并不多,但在很多中小型律所,这基本是女律师的标配业务。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在律师专业化分工日益明确的今天,女律师拥有天然优势的领域也属实不多,婚姻业务算得上是其中一个。

3、莫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婚姻面前众生平等

就像结婚誓词里说的:无论疾病还是健康,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是的,甚至不论你是位高权重还是一介布衣,当你褪去社会属性,回到家里,你就是某个人的妻子或者丈夫,所有的悲欢离合你都要感受。有一天,当肉体不再匹配你的精神,甚至当你的精神都消弭时,是不是继续抢救、进不进ICU,都不是自己能决定的。谁能决定?大概率是你的配偶。在这里,大家是平等的人类。

4、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婚姻业务如同下棋

两个世界上曾经最亲密的人要分开时,为什么需要律师的参与?经常会听到来咨询婚姻问题的客户说:律师,我查了查书,或者是我百度了一下法条。所以,这项业务很多时候并不在于法律有多艰深,在于人心很深。作为婚姻律师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人性:双方是怎么认识的?感情基础如何?相处模式是什么?对方的性格?离婚的原因?有没有证据?第几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要如何设计?即使做不到“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也要做到“步步为营”、“全局在胸”。

5、变寒霜为细雨,化干戈为玉帛——调解思维贯穿始终

婚姻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前置程序,且需要本人出庭。这些特点都是婚姻案件的情感底色所赋予。法庭希望了解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庭审的局势有时也会因为客户本人的意愿而瞬息万变。一个好的婚姻律师善用调解,善于抓住谈判中的有利时机,可以有效促成一段已经摧枯拉朽的婚姻体面地结束。

6、出处虽不同,风味乃相似——与刑辩律师异曲同工

美国电影《婚姻故事》中有句台词:“婚姻律师拼命发现一个普通人的缺点,刑事律师拼命寻找一个普通人的优点。”两者同样面对自然人客户:面临人性的探底和金钱的探底。两者都难有回头业务:没有任何一位客户会为了见他的律师,在犯罪或离婚的边缘疯狂试探与来回游走。当然,刑事客户在暂时失去人身自由时,会更容易日三省吾身,如果离婚中的男女也能这样自我反思,何愁婚姻不睦?

咨询中常见的问题

1、证据都包括什么?

与身份、感情破裂、财产债权债务、抚养权抚养费有关的材料。

2、两条路、三件事串起婚姻业务

两条路:民政局和法院;三件事:感情破裂、金钱分割和孩子抚养探视。

3、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感情是否破裂。注意: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一定能离婚吗?

“只有你娶不到的人,没有离不了的婚”。一旦第二次提起离婚,表达了没有和好的可能及离开的决心,因此,大概率可以。

5、为什么“我什么都不要,还是离不了婚?”

问题就出在什么都不要。什么样的人有净身出户的勇气?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有挣钱的能力。其实诉求越少,难度越大。在诉讼请求设计上要有一道道栅栏,不能让对方轻易掌握你的底线。

6、遇到家暴怎么办?——零容忍

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要第一时间还手,打不过就跑,绝对不要陷入心理学上的习得性无助。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7、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更合适?

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原则。经济条件很重要,却不是唯一的考量标准。

8、抚养费支付的标准是什么?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通常为月总收入的20—30%,两个孩子一般不能超过50%。一般按月支付,在有能力且同意时,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协商由直接抚养方自行承担全部抚养费。

9、如何看待“净身出户”?

“好男人都在民政局。”听起来有点儿道德绑架。但是但凡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案件,几乎不存在“净身出户”这件事。而且婚内在签署夫妻财产协议时,也建议不要出现这四个字。背后的法理:他(她)或许有过错,但不是“罪无可恕”。

10、法定可以多分财产的情形?

仅限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背后的法理:在金钱上使用手段,就用金钱加以惩罚。

11、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方的财产吗?

可以,但对调取的时间有限制,实践中,半年、1年、2年均有。背后的法理:法律默认人都是善良的;法律不保护不保护自己的人。

12、钱都是我赚的,依然要平分吗?

是的,因为我国是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原则,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例外。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果汁都需要分你一半儿”。

13、房子能有我的份额吗?

相较于股权,房产是大多数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婚姻律师之所以收费可观,和房产的升值也有很大的关系。房产区分为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目前的法律对于婚前房产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有贷款的婚前房产不能加上配偶的名字,赠与如果形式简单,也可能是一纸空文。当然,婚后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也并不意味着只属于其中一方。

14、离婚协议书是否牢不可破?

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一说,签署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开弓没有回头箭”,之后除非证明当时存在欺诈和胁迫情形,否则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很难攻破。

15、是否可以约定一笔巨款作为离婚后的生活费?

婚姻解体,双方的关系不再受一纸证书的保护,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理论上,一方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给对方生活费。但法无禁止即可为,一方自愿的行为法律不加以干涉。

婚姻律师的基本素养

1、强大共情与把控全场:既能像心理咨询师一样熨帖客户的心灵,又拥有外科医生般的果敢和冷静。

2、躬身入局与置身之外:婚姻官司不存在真正的赢家,客户想要的结果才是最好的结果。

3、没有畏难心理,却有危险意识:不能把客户之间的矛盾激化并引火烧身。

4、空杯精神与正义感傍身:重视接手的每一个案子,尊重自己的对手;追求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而不仅仅是朴素的正义感。

5、懂得平视与注意尺度:不要对客户的婚姻质量妄加评论;代理异性客户,要尽量弱化对方的敌对情绪。

6、善于谈判与体面收场:结束婚姻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道阻且长,如果情感色彩已经褪去,只剩下“谈条件”这件事,也尽量促使双方好聚好散。

最后:比起掌握这些知识与技巧,还有一个更简单的方式,就是我们文康一直倡导的——合作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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